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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本周最全券商高管人事及处罚动态(2021年2月第3周)

行家点评 券业行家 2023-03-24

券商高管人事及处罚动态

(2021.02.12-2021.02.21)

本文是券业行家『券商动态』系列20210221号

欢迎留言,如果认同,请传播正能量!

券商股东&分支机构变动

(2021.02.12-2021.02.21)

公司

事件

备注

国信证券

股东一汽投资集中竞价减持1,199.27万股,占总股本的0.12%

一汽投资持股从2.79%降至2.67%

西部证券

注册资本由35.02亿元增至44.70亿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非公开发行9.68亿股

中银证券

17家股东解除限售合计11.74亿股,占总股本的42.25%

2021年2月26日起解禁

中泰证券

拟向中泰国际增资16亿元人民币(等值港币)

中泰国际为中泰证券全资子公司

湘财股份

控股股东新湖控股向奋华投资质押4.97亿股,占总股本的18.52%

新湖控股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66.50%,质押23.55%

锦龙股份

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向股东新世纪公司借款不超过20亿元

新世纪公司持股27.90%

东莞证券

IPO申请文件恢复审查

-

粤开证券

海南高院裁定受理玉龙融租对大新华航空的重整申请

大新华航空持股5.07%

以上来自上市券商公开披露信息,券业行家整理。

行家点评

国信证券股东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简称:一汽投资)计划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268,571,919股(不超过总股本的2.79%)。截至2021年2月13日,一汽投资实施上述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已过半,自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2月13日期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1,199.27万股,减持比例0.12%,减持均价为13.65元/股。目前一汽投资持有25,657.9219万股,占总股本的2.67%,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西部证券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967,741,93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已于2021年1月19日在深交所上市,公司总股本由3,501,839,770股增加至4,469,581,705股,注册资本由3,501,839,770元增加至4,469,581,705元。近日,西部证券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上市周年,中银证券17家股东本次解禁1,173,684,209股,将于2021年2月26日起上市流通。其中,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祥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郝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江西铜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万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家股东为首发上市股东。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平阳意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孙洪杰、郎泳、龙薇、钱紫阁、段凡等7家股东系通过受让凯瑞富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凯瑞富海)破产财产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中泰证券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中泰金融国际有限公司增资有关意见的复函》(机构部函〔2021〕446号),对其向中泰金融国际有限公司(简称:中泰国际)增资16亿元人民币(或等值港币)无异议。

湘财股份持股61.36%的控股股东新湖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新湖控股)于2021年2月10日向杭州奋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奋华投资)质押股份496,651,893股,占其持股数量的30.18%,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8.52%。

为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支持各项业务发展,粤开证券于2021年2月与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开发区控股)签订《次级债务合同》,向开发区控股借入本金为10亿元的次级债务,期限为3年,分批借入。本次级债务按季付息,借入资金的用途为偿还到期债务和补充运营资金。

粤开证券股东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简称:大新华航空)于2021年2月10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深圳玉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玉龙融租)对大新华航空的重整申请。


券商业务公告集锦

(2021.01.01-2021.02.21)

单位:亿元

券商

营收

营收同比

净利润

净利同比

安信证券

94.19

24.08%

32.57

48.83%

财通证券

64.85

30.95%

22.49

20.08%

长城证券

-

-

14.49~15.87

46%-60%

长江证券

77.85

10.70%

20.83

25.09%

东北证券

66.32

-16.77%

13.25

31.56%

东方财富证券

45.95

77.12%

28.94

104.14%

东方证券

231.31

21.41%

27.23

11.82%

东莞证券

24.48

23.89%

7.62

23.30%

东海证券

21.21

50.00%

8.18

460.27%

东吴证券

-

-

6.13-6.83

59.09%-65.84%

第一创业

-

-

7.70-8.21

50%-60%

光大证券

157.76

56.86%

24.15

325.21%

广发证券

291.15

27.64%

100.42

33.20%

国都证券

16.01

14.60%

7.68

42.49%

国海证券

45.31

27.27%

7.27

49.09%

国泰君安

351.95

17.51%

111.02

28.54%

国盛证券

17.83

3.24%

1.50

-62.59%

国元证券

45.80

43.17%

13.61

48.75%

恒泰证券

-

-

4.73

-36.18%

红塔证券

-

-

-

68.36%~78.78%

华林证券

-

-

8.91-8.31

81.26%-88.05%

华鑫证券

15.73

103.33%

5.59

316.13%

江海证券

16.89

12.45%

1.05

-43.24%

民生证券

36.31

35.09%

9.16

71.95%

南京证券

23.67

7.49%

8.10

14.14%

山西证券

-

-

7.40-8.05

45.00%-57.75%

太平洋证券

-

-

-7.5~-6.5

由盈转亏

天风证券

-

-

4.32-5.01

40.27%-62.92%

五矿证券

17.97

30.60%

4.55

42.63%

西部证券

-

-

10.01-11.41

63.99%-86.93%

湘财证券

15.53

11.81%

5.33

34.94%

兴业证券

-

-

37-41

110%-130%

银河证券

237.61

39.44%

72.44

38.55%

英大证券

8.98

12.69%

2.99

110.32%

粤开证券

8.96

8.47%

1.42

24.56%

浙商证券

106.12

87.51%

16.27

68.18%

中航证券

15.98

28.15%

5.84

39.71%

中金财富

-

-

22.70

247.43%

中金公司

-

-

68.28-75.52

61.08%-78.18%

中山证券

12.56

1.62%

2.53

10.00%

中泰证券

103.55

6.55%

27.21

20.95%

中信建投

233.51

70.53%

95.09

72.85%

中信证券

543.48

25.98%

148.97

21.82%

中银证券

32.44

11.6%

8.83

10.6%

中原证券

-

-

0.96-1.51

388.52%-482.47%


券商

事件

备注

长江证券

归还4.63亿元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

目前已归还全部6.6亿元

长江资管

诉王民证券回购合同纠纷,因被告去世,武汉中院驳回起诉

涉诉本金6,000万元

以上来自上市券商公开披露信息,券业行家整理。

行家点评

长江证券于2020年2月19日,使用6.6亿元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2021年2月18日,长江证券将4.63亿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至此,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已全部归还完毕,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

据裁判文书网显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王民证券回购合同纠纷,因被告于案件受理前去世,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退还案件受理费362,6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券商高管任职变动

(2021.02.12-2021.02.21)


公司

姓名

任职变动

红塔证券

李石山

当选董事长

国信证券

张纳沙

拟作为董事长推荐人选

中银证券

林景臻

提名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中银证券

宁敏

提名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中银证券

魏晗光

提名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中银证券

文兰

提名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中银证券

王军

提名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中银证券

郭旭扬

提名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中银证券

赵雪松

提名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中银证券

吕厚军

提名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中银证券

李丹

提名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中银证券

艾富华

提名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中银证券

李军

提名为独董候选人

中银证券

陆肖马

提名为独董候选人

中银证券

丁伟

提名为独董候选人

中银证券

王宇

提名为独董候选人

中银证券

王娴

提名为独董候选人

中银证券

徐朝莹

提名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中银证券

范寅

提名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中银证券

张丽娜

提名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财通证券

阮琪

辞任总经理


陶利斌先生,1977年11月出生,金融学博士,于2016年10月至今担任银河证券外部监事。于2000年7月获得中国科技大学金融学学士学位,2003年6月获得中国科技大学金融学硕士学位,2008年9月获得香港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2012年12月获得副教授职称。陶利斌先生从2003年6月至2005年4月担任中国科技大学统计与金融系讲师,从2009年1月至今担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投资系讲师、副主任、副教授、主任。


郭旭扬先生,1972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硕士,高级会计师。1993年7月至1997年8月,就职于南方石油勘探开发公司,任财务部成本会计。1997年8月至2000年5月,就职于苏丹大尼罗公司,任财务部资金主管。2000年5月至2001年3月,就职于南方石油勘探开发公司,任财务部成本预算主管。2001年3月至2008年7月,就职于中油国际(尼罗)有限责任公司,历任高级主管、财务资产部经理、总会计师。2008年7月至2011年10月,就职于中国石油国际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历任财务与资本运营部会计管理中心会计核算分部经理、财务与资本运营部副主任。2011年10月至2017年07月,就职于中石油国际投资(澳大利亚)公司,任总会计师。2017年07月至2020年8月,就职于中石油尼罗河地区(尼罗河公司),任总会计师。2020年8月至今,就职于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王宇女士,1958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博士,研究员、博导。1975年9月至1979年9月,河南省南阳县下乡知青。1979年9月至1983年9月,就读于郑州大学经济系,获学士学位。1983年9月至1990年9月,就职于郑州大学经济法系,任讲师。1990年9月至1993年9月,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获博士学位。1993年9月至1996年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获博士后学位。1996年9月至2003年9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任副处长。2003年9月至2008年3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任处长。2008年3月至2018年12月,就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任副局长、巡视员。2018年12月至2020年12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任参事。2020年12月退休。


王娴女士,1967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农工党员,博士,研究员。1989年7月至1991年9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昆明分行。1994年6月至1998年6月,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1998年6月至2016年8月,任职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部、市场部,历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副主任。2016年8月至今,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


张丽娜女士,1990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硕士,公司律师。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就职于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任实习律师。2017年2月至2018年11月就职于云南能源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任公司法务。2018年12月至今,就职于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岗。


以上来自券商公开披露信息,券业行家整理

行家点评

因组织调动原因,阮琪申请辞去财通证券董事、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及总经理职务。

红塔证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选举李石山先生为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李石山先生,成员:肖淑英女士、李丽女士、李双友先生、李素明先生、华士国先生、伍志旭先生;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召集人:伍志旭先生,成员:李石山先生、李素明先生、王国军先生、魏锋先生;审计委员会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人员未作调整。根据红塔证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李石山先生自2021年2月18日起正式履行公司董事、董事长职责。

国信证券接到组织部门通知,张纳沙女士拟作为公司董事、董事长推荐人选。目前,何如先生继续履行董事长职务。

中国银河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推荐陈共炎先生、陈亮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推荐刘丁平先生、杨体军先生、刘昶女士、刘志红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推荐刘瑞中先生、王珍军先生、刘淳女士、罗卓坚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股东大会选举。中国银河第三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推荐陈静女士、范文波先生、陶利斌先生为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并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中银证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提名林景臻先生、宁敏女士、魏晗光女士、文兰女士、王军先生、郭旭扬先生、赵雪松先生、吕厚军先生、李丹女士、艾富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李军先生、陆肖马先生、丁伟先生、王宇女士、王娴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任期三年,董事的任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中银证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提名徐朝莹先生、范寅先生、张丽娜女士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成员任期三年,监事的任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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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相关行政许可

(2021.02.12-2021.02.21)


批复机构:证监会


批复日期:2021年2月8日


批复事项:同意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公司债券注册。


一、同意财通证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80亿元次级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次级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同意注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次级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次级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批复机构:证监会


批复日期:2021年1月29日


批复事项:同意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注册。


一、同意长江证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80亿元次级债券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次级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同意注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次级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次级债券发行结束前,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批复机构:证监会


批复日期:2021年2月8日


批复事项:同意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公司债券注册。


一、同意东方证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00亿元次级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次级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同意注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次级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次级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批复机构:证监会


批复日期:2021年2月4日


批复事项:同意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注册。


一、同意国信证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00亿元次级债券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次级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同意注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次级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次级债券发行结束前,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批复机构:证监会


批复日期:2021年2月3日


批复事项:同意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


一、同意华林证券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40亿元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同意注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批复机构:证监会


批复日期:2021年2月4日


批复事项:同意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注册。


一、同意东方证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00亿元次级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次级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同意注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次级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次级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

事项

机构

进度

民生证券

变更5%以上股权及实控人

证监会

材料接收

高盛高华

变更业务范围

证监会

第一次反馈意见

财信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证监会

材料接收

行家点评

近期,证监会批准长江证券、财通证券、国信证券、东方证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注册;批准中原证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注册;批准华林证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

中信证券近期发布华龙证券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九期),后续将持续协助发行人规范解决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继续督促发行人完善公司治理及制度建设工作,健全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体系;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根据监管要求和辅导计划继续推进辅导工作,并根据辅导工作进展适时申请辅导验收。



证监会&各地证监局监管处罚

(2021.02.12-2021.02.21


当事人:成都万华源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万华源基金)


事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近期收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成都万华源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暂停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暂停万华源基金办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12个月。


中基协认为万华源基金在内部控制、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风险,不符合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要求。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自律规则,中基协暂停成都万华源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要求其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停止私募基金募集活动,暂停业务期间不得从事下列活动:签订新的销售协议、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认/申购(认缴);在暂停业务期间应做好现有客户的服务工作。



当事人: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简称:盈信基金)


事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近期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责令盈信基金暂停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中基协认为盈信基金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风险,不符合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要求。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自律规则,中基协暂停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要求其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停止私募基金募集活动,暂停业务期间不得从事下列活动:签订新的销售协议、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认/申购(认缴);在暂停业务期间应做好现有客户的服务工作。



当事人:深圳秋实惠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简称:秋实惠智基金)


事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近期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秋实惠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责令秋实惠智基金暂停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中基协认为秋实惠智基金在内部控制、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风险,不符合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要求。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自律规则,中基协暂停深圳秋实惠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要求其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停止私募基金募集活动,暂停业务期间不得从事下列活动:签订新的销售协议、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认/申购(认缴);在暂停业务期间应做好现有客户的服务工作。



当事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国都证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子公司国都景瑞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国都景瑞)委托他人代持国都证券股权,且长期存续。


二是对国都景瑞风险管控不足,未及时监测、监控和处理子公司风险。


三是未向监管部门报告国都景瑞重要情况,作为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报送的资料、信息有缺失。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国都证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另类投资业务(项目退出除外)3个月的监管措施。要求其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加强对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稳妥处置国都景瑞违规持股事项,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资料、信息。于整改完成后提交书面报告,北京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检查。


当事人: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简称:黑龙江容维)


事由:黑龙江容维在业务推广和市场营销环节的工作人员存在不具有相应业务资格情形。上述问题反映出公司的人员管理、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需要进一步加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规范(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证券期货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黑龙江证监局对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要求其在2021年2月28日前提交整改计划。


当事人:黑龙江中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盛股权)


事由:中盛股权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报送的高管人员、注册资本等登记信息不真实。


二是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中盛母婴1号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情况等备案信息不真实。


三是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四是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


五是通过组织讲座、散发传单等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六是存在以“中盛哈佳高铁建设基金”名义与投资者签订合同募集资金行为,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未发现该产品备案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处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通过官方网站、黑龙江省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对黑龙江中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当事人: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山东证监局发现大通证券存在未申请换发原济南华信路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在新营业场所开业前即关闭原营业场所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反映出公司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的情况。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对大通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认真进行整改,于2021年3月1日之前向山东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简称:大公国际)


事由:大公国际在“16长城01”“16长城02”公司债券评级过程中,未对相关信用评级报告所依据的部分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16长城02”首次评级的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时间不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对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执业质量。



当事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


事由:国元证券淄博人民西路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营业部对合规人员等非营销岗位人员下达考核任务,营业部柜台经办人员兼任信息技术岗。


二是营业部自2017年5月成立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未对客户交易区进行监控录像,未保存客户交易区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监控录像。


三是营业部员工王某青知晓客户乔某婷的账户密码并在营业部登陆客户账户,营业部员工张某睿知晓客户韩某婷的账户密码并在营业部登陆客户账户进行下单测试。


四是营业部向山东证监局提供的材料中存在内容不真实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30号)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上述问题反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对国元证券淄博人民西路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管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山东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检查营业部的整改情况。


当事人:国创高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创集团)


事由:国创集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配合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国创集团期间占用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创高新)1,287,952.50元。其中,75万元于占用期间为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国创集团期间占用国创高新650万元。国创集团未配合国创高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国创高新在相关年度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未对以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作相关披露。


国创集团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配合国创高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未配合披露关联交易。


2015年6月,国创高新将持有的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股份转让给国创集团。针对以上关联交易国创集团未及时配合国创高新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国创集团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湖北证监局责令国创高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团作出以下整改:一是配合国创高新补充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并全面自查近五年国创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国创高新资金,以及国创高新向国创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向湖北证监局书面报告;二是配合国创高新对于上述股权转让的关联交易补充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于收到《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湖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于上述责令改正措施,湖北证监局将按规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对国创集团整改情况组织验收。


当事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创高新)


事由:国创高新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控股股东国创高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创集团)期间占用国创高新1,287,952.50元。其中,75万元占用期间为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国创高新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均未对该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做相关披露。


2.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国创集团期间占用国创高新650万元。国创高新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均未对该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做相关披露。


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第十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电子产品业务收入确认方式选择不当。


2017年至2019年期间,国创高新开展的电子产品业务实为贸易业务。国创高新实质上不承担交付商品的主要义务及商品存货、质量及价格风险,仅承担垫付部分采购款与协助验收商品的责任。在该业务中,国创高新主要充当代理人的角色,对于该业务,国创高新一直采用总额法确认相关收入。


以上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5年6月,国创高新将持有的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国创光谷)30%股份转让给国创集团。针对以上关联交易,国创高新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湖北证监局责令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以下整改:一是补充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并全面自查近五年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国创高新资金,以及国创高新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向湖北证监局书面报告;二是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严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2017至2019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披露;三是对上述关联交易按规定补充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于收到《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湖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于上述责令改正措施,湖北证监局将按规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对国创高新整改情况组织验收。



当事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经查,中信证券存在以下情形:


一、私募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够完善,个别项目履职不谨慎。


一是业务准入管控不到位,部分项目业务准入未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标准和审批程序,未充分关注和核实管理人准入材料。


二是投资监督业务流程存在薄弱环节,部分产品未及时调整系统中设定的监督内容,部分投资监督审核未按公司规定履行复核程序,对投资监督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约束的内控流程不完善。


三是信息披露复核工作存在不足,对个别产品季度报告的复核存在迟延。


四是业务隔离不到位,托管部门与从事基金服务外包业务的子公司未严格执行业务隔离要求。


二、个别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存在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等情况关注和披露不充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补贴可回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


三、个别资管产品未按《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以上情形反映出中信证券对相关业务的管控存在薄弱环节,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2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第三十三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2017年《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十四条等规定。


处罚: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中信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对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流程规范,保障业务规范开展,谨慎勤勉履行职责。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事由:川财证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债券交易的合规风控管理不到位。债券交易相关部门与公司总部异地办公,对长期存在的总部未派驻合规人员的问题整改不到位。合规风控部对债券交易部门人员系统权限审批及管理较为粗放,对债券异常交易核查的及时性、有效性不足,异常交易处理留痕不完整,对风险问题的后续跟踪、督促落实不力,员工职务通讯监测针对性、有效性不足。


二是债券交易业务部门经营管理混乱。债券交易部门岗位人员未有效隔离和管理,债券交易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风险控制、清算交收等关键岗位存在混合操作。债券交易行为管控不足,部分业务人员利用个人通讯工具询价,部分交易询价记录缺失,个别交易存在先成交后申请的情况。交易对手和交易债券管理不到位,资管产品投资债券的交易中,存在买入的债券未入池公司债券池白名单的情况。


三是人员管理不到位,劳务派遣人员长期参与资产管理部债券交易相关业务流程。


四是人员薪酬管理不完善,部分参与债券投资交易的人员薪酬与激励未实施递延发放。公司对于债券交易部门的考核未按照内部相关制度执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等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对川财证券采取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3个月,暂停新增自营债券投资规模3个月的监管措施,同时责令川财证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相关责任人员的决定,按照内部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经济处分与问责,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向四川证监局书面报告。

当事人:王海阳


事由:川财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资产管理部部门岗位人员未有效隔离和管理,债券交易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关键岗位存在混合操作,劳务派遣人员长期参与资产管理部债券交易相关业务流程;二是债券交易行为管控不足,部分业务人员利用个人通讯工具询价,部分交易询价记录缺失,个别交易存在先成交后申请的情况。交易标的债券管理不到位,资管产品投资债券的交易中,存在买入的债券未入池公司债券池白名单的情况。


上述情况反映出川财证券资产管理部债券交易业务经营管理混乱,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等规定。


当事人作为川财证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认定王海阳为不适当人选,自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或债券业务主要负责人。川财证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王海阳现有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四川局书面报告。


当事人:王雷宇


事由: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9月26日期间,王雷宇作为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的证券经纪人,存在替客户操作证券配售申购及债券逆回购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对王雷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行家点评

因大通证券未申请换发原济南华信路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在新营业场所开业前即关闭原营业场所,山东证监局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协会&各地证监局投教相关

(2021.02.12-2021.02.21)

证券业协会:投资者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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