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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本周最全券商监管处罚动态(2021年10月第2周)

行家点评 券业行家 2023-03-24

券商监管处罚动态

(2021.10.09-2021.10.17)

本文是券业行家『券商动态』系列2021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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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各地证监局监管处罚

(2021.10.08-2021.10.17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紧扣“零容忍”的工作方针,近日,证监会会同公安部、最高检联合开展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专项执法行动,集中部署查办19起重大典型案件。这是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配合,形成高效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合力,加大证券违法成本的重要举措。目前,相关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工作已经全面展开,部分重点案件已取得重要突破。


这些案件主要涉及:一是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案件8件。有的债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连续多年财务舞弊,涉嫌欺诈发行犯罪;有的上市公司并购标的为完成业绩承诺大量虚构业务,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有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便利,以支付股权转让款、债务转让等名义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有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配合上市公司造假,伪造审计证据,执行银行函证时严重失职,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二是恶性操纵市场案件9件。有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伙同市场机构操纵本公司股票;有的股市“黑嘴”与操盘方合谋通过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等方式非法牟利。个别当事人屡查屡犯,犯罪主观恶性强。三是典型内幕交易案件2件。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除直接从事内幕交易外,还向存在特殊利益关系等其他人员泄露内幕信息,参与收益分成。总的看,上述案件呈现组织团伙化、主体多元化、手法隐蔽化等特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危害后果重。


近年来,针对严峻复杂的证券违法犯罪态势,我会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2021年上半年,已累计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及线索119件,移送涉案主体266人,较去年同期增长均达到1倍以上。同时,及时向检察机关抄送重大案件17件。为高效推进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我会进一步优化与刑事司法机关的执法协作机制,通过“证监、公安、检察”联合部署专项执法行动,更好发挥各自优势,提升执法效能。一是加强线索会商研判,发挥公安、检察机关派驻证监会办公的工作优势,在信息共享、情报分析等方面密切协作。二是加强我会稽查执法与公安、检察办案基地的有效对接,通过同步上案、提前介入,相互支持推进案件办理,构建“快罚快侦快诉”的工作格局。三是加大案件督导协调力度,在案件质量控制、办案力量调配等方面统筹安排,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案件办理质效。


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公安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始终坚持“零容忍”的工作方针,立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保障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工作大局,聚焦执法重点,创新办案模式,不断推动完善证券执法司法体制和协调配合机制,着力提升证券执法司法效能,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积极塑造良好市场生态。


一、上市公司监管动态(2021年10月8日-10月14日)。

10月8日至10月14日,深交所对2宗违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涉及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违规;对12宗违规行为发出监管函,9宗涉及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违规,3宗涉及买卖股票及减持违规。本周发出半年报问询函10份、关注函10份、其他函件9份。


二、市场交易监管动态(2021年10月11日-10月15日)

10月11日至10月15日,深交所共对57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异常交易情形;共对14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



当事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国融证券作为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远高集团或发行人)公开发行16宁远高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对发行人抵押备案程序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


根据16宁远高募集说明书,远高集团将下属子公司闻喜县刘庄冶宏远铜业有限公司(简称:宏远铜业)和闻喜县荣华路家沟石榴子石矿业有限公司拥有的采矿权和车辆为本次债券设定抵押担保,并已办理抵押备案登记。后经核实,宏远铜业并未办理抵押采矿权抵押备案,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抵押权备案的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国融证券作为相关债券的主承销商,未勤勉尽责,对宏远铜业的抵押备案文件未履行必要的核查程序,未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致使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抵押权备案的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二、未持续跟踪并及时披露与发行人偿债能力相关的重大事项。


经查明,远高集团存在以下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2020年8月19日,宏远铜业所拥有的抵押资产矿区面积发生变更。2020年7月27日,发行人董事变动人数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2020年10月13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子高远不再担任发行人总经理。但国融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未及时发现、评估并披露矿区面积减少对抵押物价值的影响,也未及时披露上述发行人内部治理结构变化情况及其对投资者权益的具体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3.17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1.5条、第1.6条、第2.2.4条、第3.4.5条、第4.2.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处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8.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要求债券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完善并有效落实对项目尽职调查的质量审核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及风险控制意识,建立健全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切实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出具文件或专业意见真实、准确、完整;切实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做好公司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


当事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华西证券作为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远高集团或发行人)公开发行18远高01、19远高01、19远高02等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对发行人抵押备案程序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


2019年3月初,远高集团拟以实际控制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公司闻喜县炬鑫矿业有限公司(简称:闻喜矿业)所持有的采矿权为18远高01、19远高01及后续拟发行债券追加担保。华西证券作为相关债券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调查与受托管理职责,在未实施充分核查程序的情况下,即确认发行人关于闻喜矿业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已完成的相关披露内容,未能及时发现抵押权备案文件造假,致使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抵押权备案的事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且自查发现后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纠正。


二、未持续跟踪并及时披露与发行人偿债能力相关的重大事项。


2019年12月5日,闻喜矿业采矿权到期日与面积发生变更。华西证券未及时发现,也未及时披露抵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2020年7月27日,发行人董事变动人数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2020年10月13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子高远不再担任发行人总经理。华西证券未及时披露上述发行人内部治理结构变化情况及其对投资者权益的具体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3.17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1.5条、第1.6条、第3.4.5条、第4.2.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处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8.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要求债券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完善并有效落实对项目尽职调查的质量审核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及风险控制意识,建立健全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切实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出具文件或专业意见真实、准确、完整;切实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做好公司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



当事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事由:经查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简称:中银律所)接受公司债券发行人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为其发行公司债券18远高01、19远高01和19远高02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3月,远高集团拟以实际控制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公司闻喜县炬鑫矿业有限公司(简称:闻喜矿业)所持有的采矿权为公司债券18远高01、19远高01及后续拟发行债券追加担保。根据19远高02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签发了《关于闻喜县炬鑫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抵押备案的通知》(晋自然资行审字〔2019〕第187号,简称:《备案通知》),闻喜矿业铁矿采矿权抵押备案完成。中银律所于2019年9月16日向上交所出具《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2-公司债券(第二期)(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期后事项承诺函》(简称:《承诺函》),承诺已对《承诺函》所载期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其中第21项关于采矿权抵押的承诺事项,明确记载了“2019年3月11日抵押备案完成”。后经核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未曾出具募集说明书所披露的《备案通知》,闻喜矿业从未向其申请过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


中银律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对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履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及核查义务,未能发现发行人提供虚假的抵押备案文件,导致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记载的有关抵押权备案事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第1.5条的规定。


处罚: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8条、第6.2条、第6.3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予以书面警示。



腾讯公司积极响应国家网信办关于清朗·商业网站平台和“自媒体”违规采编发布财经类信息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专项整治要求,聚焦8类问题,对违规发布财经新闻、歪曲解读经济政策、唱衰唱空金融市场、充当“黑嘴”博人眼球、造谣传谣、敲诈勒索等内容开展集中整治。安信证券首席分析师陈果运营的“陈果A股策略”被禁言七天。



当事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北京兴华),韩景利,姜照东


事由:北京兴华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在证券公司新增5%以上股东资格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中,某控股公司提供的近一年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4年8月,某控股公司申请成为证券公司新增5%以上股东,为此,证券公司作为申报材料方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总股本变更、新增5%以上股东资格以及设立子公司的请示等文件。在此文件中,某控股公司提供的2013年度审计报告含有虚假财务数据和隐瞒巨额或有负债。


二、北京兴华为某控股公司申请证券公司新增5%以上股东资格提供审计服务。


因某控股公司申请成为证券公司新增5%以上股东资格的行政许可需要,该控股公司于2014年6月委托北京兴华对其2013年度及2014年一季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北京兴华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收费100万元。


三、北京兴华为某控股公司申请证券公司新增5%以上股东资格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营业收入科目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某控股公司2013年度营业收入合计9.49亿元,北京兴华未能在审计中发现其中8.92亿元收入为虚假收入。


经查,北京兴华对该控股公司2013年度营业收入科目审计程序不到位。


1. 审计开展前制定的总体审计策略对该控股公司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未予以关注和分析,审计策略中无相关记录。


2. 该控股公司出售房产时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中特殊约定了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后,在满足签署网签条件的前提下,但不得晚于2014年8月31日,与乙方签署《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补充协议并保证房产已具备网签的条件并且办理完毕所有网签手续,否则应退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该控股公司未实际办理网签及交接手续。审计未对支持其确认该控股公司2013年度8.92亿元售房收入的购房协议书中涉及购房合同履行的重要前提即“网签条款”约定予以核实,未向售房对手方函证,也未对该约定的履行情况采取其他审计程序。会计师审计期间为2014年6月,正好临近约定的最后期限,但会计师未对网签条款的执行情况予以关注并采取相应审计程序。


3. 北京兴华提供的情况说明称,项目组在营业收入审计中采取了索取企业提供的销售清单,与销售部的房屋买卖合同统计进行对比,抽取一定的样本等程序,但调查中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的购房协议书后未附有销售清单,审计工作底稿中也无相关比对记录留痕。


4. 审计意见出具前未事先取得相关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出具日早于关键审计证据获取日。北京兴华为该控股公司出具的2013年度审计报告日期为2014年6月22日,出具的2013年度及2014年一季度审计报告日期为2014年6月23日,但支持其确认该控股公司2013年度8.92亿元售房收入的购房协议书真正用印盖章日期却为2014年6月27日。


5. 注册会计师未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及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未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五条“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主动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沟通可以采用口头和书面等方式进行。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沟通的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及第七条“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的规定。


(二)或有事项项目的审计未勤勉尽责。


北京兴华在明知某控股公司存在或有事项情形下,未进一步核实金额,也未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1. 审计开展前制定的总体审计策略对该控股公司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未予以关注和分析,审计策略中无相关记录。


2. 审计已注意到该控股公司存在或有事项,但未主动获取审计证据去核实相关金额,审计工作底稿无该控股公司对外担保的合同等资料,审计报告也未披露该控股公司或有事项。


综上,北京兴华在为某控股公司出具2013年度及2014年一季度的审计报告过程中未发现该控股公司2013年度确认的8.92亿元收入为虚假收入,明知该控股公司存在或有事项,却未核实及披露该控股公司或有负债,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工作底稿、记账凭证、相关合同、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北京兴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对北京兴华的违法行为,时任北京兴华合伙人,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韩景利,时任北京兴华部门经理,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姜照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监会责令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审计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韩景利、姜照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景华


事由:当事人景华操纵证券市场(仁东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景华控制使用83个证券账户。


从景华自认、相关人员指认、资金关联、交易设备关联等方面的证据,可以认定在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12月29日期间(共384个交易日,简称:操纵期间),景华控制其本人、其近亲属、其一致行动人、其所控制的北京紫金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以及委托其投资的客户账户等共83个证券账户(简称:账户组),交易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仁东控股)股票。


二、景华操纵“仁东控股”情况。


(一)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账户组在操纵期初已大量持有“仁东控股”,操纵期间共计373个交易日持流通股超过仁东控股总股本的10%,持流通股数量于2020年12月4日达到峰值114,367,927股,占仁东控股流通股和总股本的20.43%。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363个交易日交易“仁东控股”,合计竞价买入459,241,706股,买入成交金额16,551,307,920.18元;竞价卖出542,311,382股,卖出成交金额16,765,370,751.97元。其中,账户组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超过20%的交易日有218个,峰值达到91.63%;账户组申卖量占市场申卖量比例超过20%的交易日有149个,峰值达到56.03%。


操纵期间,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大量申买,且该类申报量占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的平均比例为54.92%,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22.01%,共计存在32个时段内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30%以上的盘中拉抬行为。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338个交易日存在反向交易,反向交易量占账户组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52.97%,最大比例为99.52%。其中,反向交易量占账户组成交量比例超过50%的交易日为225个,超过90%的交易日为66个,超过95%的交易日为29个。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267个交易日存在互为对手方交易的情况,此类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最高为54.91%。其中,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交易日为126个,超过20%的交易日为73个,超过30%的交易日为25个。


(三)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操纵期间,账户组共计在55个交易日,存在时段内申买量占同期市场申买量30%以上且对应撤单量占账户组总申买量比例50%以上的虚假申报买入情形。


综上,操纵期间景华控制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的方式,操纵“仁东控股”。操纵期间内,中小板综指累计上涨42.65%,“仁东控股”累计竞价成交量为3,544,780,092股,股价最高上涨380.48%,振幅400.77%,累计下跌20.26%,偏离中小板综指62.91%。经计算,账户组在上述操纵行为中亏损2,689,736,137.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和转账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有关协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处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对景华处以5,000,000元罚款。



当事人:施新华(原上海仲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事由:当事人施新华内幕交易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鑫科材料)股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1月,鑫科材料原实际控制人李某列转让鑫科材料控制权,唐某军知悉后帮助其寻找买家并介绍给冯某青。至2017年3月24日,鑫科材料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恒鑫铜业)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17,500万股公司股票转让给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船山文化)。船山文化由霍尔果斯红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红鹫创业)控股,实际控制人为冯某青。冯某青表示想在收购完成后向上市公司注入与影视传媒相关的企业、资产,并将收购及收购完成后的公司资本运作与管理交由滕某及唐某军负责。期间公司经营团队一直在寻找合适的重组对象。


2017年2月27日,鑫科材料董事郭某在上海与北京敦和国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敦和影视)副总裁金某祥面谈,简单介绍了鑫科材料有意收购影视公司的事。


2017年3月,郭某见了敦和影视总裁潘某清,商谈收购可能性,并向鑫科材料董事会汇报相关情况。之后,郭某约潘某清到鑫科材料在北京的办公地址与唐某军见面,唐某军与潘某清见面时双方谈及收购方式及收购价格。


之后鑫科材料董事长王某杨、董事长助理刘某早等人负责与金某祥具体对接,2017年3月28日,刘某早与金某祥加为微信好友。


2017年3月29日,金某祥表示收到刘某早发送的鑫科材料于3月28日签署的《保密协议》,刘某早要求金某祥提供关于敦和影视的尽调资料,并通过邮件将尽调清单发给了金某祥。


2017年4月,金某祥通过邮件将敦和影视的尽调报告发给了刘某早;2017年5月,刘某早通过邮件给金某祥发送了尽调资料补充清单,并通过微信要求金某祥进一步提供敦和影视的财务数据。


2017年6月初,因双方未就交易对价及支付定金等事项达成一致,加之潘某清出国在外,鑫科材料与敦和影视的收购合作暂时搁置。与此同时,鑫科材料独立董事冯某与王某杨沟通,称有一家年盈利6000万且有电视剧《新少林寺》版权的公司有意出售给鑫科材料。


2017年6月23日,王某杨、刘某早等人与对方公司董事长都某等人在北京见面,知道对方公司叫浙江东阳星座魔山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魔山影视),王某杨认为可以进行收购合作,经与唐某军沟通,王某杨安排紧急申请停牌。


2017年6月24日,鑫科材料发布公告称,鑫科材料拟筹划重大事项,该事项可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6月26日起停牌。


鑫科材料停牌后,仍进一步寻找收购对象,并先后与麒麟网(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麒麟网)、深圳市三源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三源色)进行洽谈,2017年8月26日,鑫科材料发布公告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为三源色。2017年9月8日,鑫科材料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并于2017年9月12日复牌。


上述鑫科材料进行并购重组的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3月29日敦和影视金某祥收到鑫科材料签署的保密协议之时,公开时间为2017年6月24日。唐某军作为鑫科材料并购重组事项的主要决策者之一,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施新华内幕交易“鑫科材料”。


(一)施新华与唐某军间的业务及资金往来。


唐某军与施新华在2016年11月左右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17年4月初,施新华向唐某军提到自己的江苏仲谋影业有限公司(简称:仲谋影业)投资了一个影视城项目,目前缺少资金并希望以向船山文化借款的方式开展合作,唐某军与滕某商量后同意将船山文化持有的鑫科材料股份质押款借给仲谋影业。船山文化于2017年5月12日将其所持鑫科材料全部股份合计175,000,000股质押给天风证券,并将质押款共计409,500,000元转入红鹫创业中信银行账户。2017年5月17日,唐某军通过红鹫创业中信银行向仲谋影业建设银行账户转账一亿元,后施新华将其中大部分资金通过多道划转后用于向相关配资户支付保证金加杠杆交易鑫科材料股票。


(二)施新华与唐某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频繁联络。


2017年3月29日至6月24日敏感期内,唐某军与施新华共有63次通话往来。其中4月份通话29次,5月份通话33次。


(三)施新华控制使用账户组交易“鑫科材料”情况。


施新华实际控制 “裘某慧”“徐某丽”“彭某初”“杨某石”“孙某成”“施某芳”“吕某茫”“郭某”“施某英”“陈某丹”“韩某”“赵某顺”“周某”“王某辉”“钱某明”“沈某良”“邹某刚”“田某卿”“于某文”“叶某”“胡某俊”“严某锋”“彭某”“许某珍”“顾某标”25个证券账户。同时,实际负责仲谋专属5号私募基金产品账户及代理操作“张某”方正证券与天风证券账户(简称:账户组)的决策和下单。施新华控制使用上述账户组,在内幕信息敏感期2017年3月29日至2017年6月24日期间买入“鑫科材料”117,938,039股,买入金额481,812,290.6元,经交易所计算获利65,701,820元。


(四)施新华交易“鑫科材料”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上述交易与施新华、唐某军二人通话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例如2017年4月21日施新华与唐某军存在7次电话往来,当天最后一次通话结束后不到十分钟,施新华使用“张某”天风证券账户尾盘单笔买入“鑫科材料”500,000股,成交金额2,215,000元,这是施新华控制的账户组第一次买入“鑫科材料”;2017年5月2日施新华与唐某军有过两次通话,5月3日施新华继续使用“张某”天风证券账户买入“鑫科材料”349,700股;再如2017年5月17日施新华与唐某军通话7次后,5月18日施新华向“施某英”“韩某”“裘某慧”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分别转入425万元、500万元、325万元,5月19日通话一次后,一周内陆续向其他配资户转入2500万元,并从5月22日开始交易“鑫科材料”量显著放大。


施新华在笔录中解释称当时鑫科材科股价较低,每股不到5元;大股东冯某青入股鑫科材料的价格是5.1元,其认为低于大股东的成本价,大股东肯定会补仓摊低成本;另外,其认为鑫科材料虽然没什么资产,但大股东进来应该会有一些运作,所以认为鑫科材料有投资价值。但从交易情况看,本案账户组中有23个证券账户均为施新华借用的配资户,配资保证金来自红鹫创业对仲谋影业的借款。施新华用非自有资金配资,配资杠杆4至5倍不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主要集中交易“鑫科材料”,买入意愿极其强烈,交易明显异常。施新华的上述解释并不足以说明其交易的异常性。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微信聊天截图、保密协议、邮件截图、上市公司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IP及MAC等交易终端信息、交易所协查数据、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没收施新华违法所得65,701,820元,并处以65,701,820元罚款。



当事人:栗庆岐


事由:当事人在担任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盛通股份)董事期间,其父栗延邦、配偶王一博于2021年8月30日至9月14日存在短期内卖出、买入盛通股份股票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北京证监局对栗庆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亲属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当事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田新甲、牟世凤、黄秋艳


事由:经查,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寓股份或公司)将不满足确认条件的北京市顺义区牛富路牛山段1号院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资产处置收益予以确认,导致2019年半年报及半年报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嘉寓股份董事长、总经理田新甲,时任董事会秘书牟世凤,时任公司财务总监黄秋艳,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田新甲、牟世凤、黄秋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当事人:中民投租赁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民投租赁或公司)


事由:中民投租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只,存续金额合计18.52亿元。截至目前,公司未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违反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项有关规定。


处罚: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对中民投租赁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当事人:吉林省融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融悦股权)


事由:经查,吉林证监局发现融悦股权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二、未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等信息。


三、未妥善保管基金合同、调查问卷、风险揭示书、风险评级、财务会计凭证等相关材料。


四、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吉林证监局对吉林省融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在30日内向吉林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专项审计意见。



当事人:吉林省诚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诚鼎股权)


事由:经查,吉林证监局发现诚鼎股权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存在使用管理人账户收付基金财产、募集资金使用未履行内部划转审批流程等情形,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二是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三是基金产品合伙协议缺少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等必要条款。


四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记录等相关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吉林证监局对吉林省诚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吉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吉林东证昊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证昊融)


事由:经查,吉林证监局发现东证昊融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基金产品等相关信息。


二、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投资协议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吉林证监局对吉林东证昊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吉林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专项审计意见。



当事人:吉林亿晟恒德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亿晟恒德)


事由:经查,吉林证监局发现亿晟恒德存在以下行为:


一、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二、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基金产品的有关信息。


三、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勤勉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吉林证监局对吉林亿晟恒德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吉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上海久富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简称:久富财富)


事由及处罚:久富财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6829)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久富财富进行立案调查。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32021011号),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领取《立案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当事人:苏州市长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长桥集团)

事由:经查,截至2021年5月6日,长桥集团持有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晟高科或公司)股票4,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5%,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2021年5月6日,长桥集团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减持部分公司股份计划预披露公告》;2021年5月19日,长桥集团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中晟高科股票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5%,首次减持时间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时间不足十五个交易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苏州市长桥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当事人:钱栋杰,时任中信建投证券余杭南大街营业部理财规划师(营销)


事由:当事人钱栋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钱栋杰为证券从业人员。


2013年12月5日至2018年5月8日期间,钱栋杰在中信建投证券余杭南大街营业部任理财规划师(营销),2014年1月21日,钱栋杰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编号为S1440*****0102。


二、钱栋杰操作“金某芬”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金某芬于2014年5月21日在中信建投证券余杭南大街营业部开立证券资金账户10****10,2014年7月10日开立上海普通证券账户A61****060和深圳普通证券账户011****051(以下并称“金某芬”证券账户)。2014年7月11日至2018年4月12日期间,钱栋杰私下接受金某芬的委托,操作“金某芬”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累计委托下单855笔,累计成交金额9,337.37万元,证券交易整体亏损。


“金某芬”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为金某芬的自有资金。钱栋杰与金某芬口头约定收益分配,未约定亏损承担。钱栋杰未实际获利。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


钱栋杰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金某芬委托进行证券买卖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责令钱栋杰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当事人: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鼎股份)、丁尔民、丁志民、丁晨轩、丁晓年、丁军民、张惠珍、胡方波、许骏、谭延坤、苏波、吴清旺、王华平、骆中轩、黄俊燕、金少华


事由:华鼎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18年至2019年,华鼎股份通过预付采购款、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向供应商及建筑方付款,资金通过中间账户过账,最终转入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三鼎集团)及其控制主体或代三鼎集团偿还债务。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14.97亿元,余额5.9亿元。其中,2018年累计发生额9.19亿元,期末余额1,160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5.82%、0.2%;2019年累计发生额5.78亿元,期末余额5.9亿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2.66%、12.92%。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共同借款情况。


2019年5月9日,三鼎集团以员工骆某有名义与张某春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59亿元。2019年8月8日,华鼎股份与张某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华鼎股份为该笔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协议有华鼎股份公章、丁尔民印章。华鼎股份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合同及诉讼资料、情况说明、谈话笔录、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鼎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丁尔民同时担任三鼎集团董事,时任董事丁志民同时担任三鼎集团董事长,二人组织实施了上述资金占用等事项。时任总经理丁晨轩在涉及资金占用的部分单据上签字,且未能保证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时任监事丁晓年参与资金占用事项,明知存在违法行为却隐瞒不报,仍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上述人员是华鼎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丁军民同时是华鼎股份实际控制人,在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张惠珍,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在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方波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未能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许骏,时任副总经理谭延坤、苏波,时任独立董事吴清旺、王华平,时任监事骆中轩、黄俊燕,未能保证2018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时任财务部部长金少华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上述人员是华鼎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作为华鼎股份实际控制人,丁尔民、丁志民组织实施资金占用等事项,同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丁尔民、丁志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对丁晨轩、丁晓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丁军民、张惠珍、胡方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对许骏、谭延坤、苏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吴清旺、王华平、骆中轩、黄俊燕、金少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对丁尔民、丁志民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丁晨轩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丁晓年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事由:福建证监局发现恒丰银行福州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是部分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参与基金销售;个别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却在经营场所对外公示为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并实际开展基金销售业务。三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够到位,未及时更新投资者风险测评,个别投资者风险测评已过期但仍发生基金定投交易。


上述问题分别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二款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对恒丰银行福州分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管理。要求其于2021年10月30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福建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当事人: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蔡耿锡、陈惠吟、鲁金莲、张梅生


事由:现场检查发现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星徽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资金往来。2017年至2019年,星徽股份多次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广东星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星野投资),累计拆借资金总额为10,590万元,最长拆借天数为7天,均在当年归还。2020年,星徽股份未经董事会批准向星野投资借款600万元,当年全部归还。此外,2020年3月,星徽股份在归还星野投资借款时,因操作失误多还款100万元,形成了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至2020年7月才收回。星徽股份未对关联方资金往来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子公司重大涉税事项。星徽股份子公司深圳市泽宝创新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泽宝技术)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5日收到法国税务部门关于法国店铺应补缴税款的初步核算结果通知,并于2020年11月30日收到了税款缴款通知,根据通知内容,泽宝技术法国店铺应补缴税款及罚金合计495万欧元(折合人民币3829万元)。该补缴税款事项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利润构成重大影响,但公司迟至2021年3月18日才首次披露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三、未及时披露关联方借款逾期等情况。2018年12月3日,星徽股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以4200万元将持有的星徽精密制造泰州有限公司(简称:泰州星徽)100%股权转让给广东星徽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星徽科技)。交易发生时,星徽股份持有星徽科技40%股权,公司董事蔡耿锡、陈惠吟在星徽科技担任董事,因此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分两期于2019年底前支付完毕,同时泰州星徽应于2019年底前归还其在转让前形成的应付星徽股份2066万元借款。截至2019年末,上述股权转让完成付款交割,而泰州星徽仅向星徽股份归还了100万元,剩余1966万元借款逾期未归还。双方于2020年初对还款计划达成新的协议,约定延期支付等还款安排,泰州星徽最终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全部欠款本息。星徽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借款逾期及延期还款等情况,迟至2020年5月21日才在回复深交所的年报问询函中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四、收入成本和销售费用核算不规范。经查,因子公司泽宝技术未正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导致星徽股份2019年度及2020年前三季度合并报表分别多确认主营业务收入2550.48万元和3771.59万元,多确认主营业务成本1044.7万元和1489.25万元,多确认销售费用1505.78万元和2282.34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的规定。


五、研发费用资本化金额不准确。经查,泽宝技术未严格按照公司会计核算制度关于研发项目立项后发生的费用才能资本化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于2019年2月1日对VA-HS003研发项目3月27日立项前发生的研发费用予以资本化核算,导致2019年年报披露的无形资产和利润多计159.51万元,研发费用少计159.51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四条的规定。


六、存货核算不准确。经查,泽宝技术2019年末未计算部分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未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相关存货,导致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的存货和利润多计104.5万元,资产减值损失少计104.5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的规定。


星徽股份董事长蔡耿锡、总经理陈惠吟、董事会秘书鲁金莲、时任财务总监张梅生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蔡耿锡和陈惠吟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鲁金莲对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张梅生对公司上述第一、四、五、六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蔡耿锡、陈惠吟、鲁金莲、张梅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当事人:深圳市前海安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安天诚)


事由:安天诚非法借用他人账户交易证券行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林某彬中银证券账户于2014年10月16日开立于中银国际证券深圳中心四路证券营业部。林某彬广发证券账户于2016年6月15日开立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路证券营业部。陈某雄中信建投证券账户于2017年12月14日开立于中信建投证券汕头海滨路证券营业部。


二、安天诚借用涉案证券账户的情况。


2017年7月19日,安天诚与林某彬控制的深圳市旺财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将林某彬中银证券账户、林某彬广发证券账户及上述两个证券账户的起始资金合计2,000万元出借给安天诚使用;并约定了利润分配方式。安天诚实际借用林某彬中银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7年7月19日至2019年4月23日,实际借用林某彬广发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7年7月19日至2019年5月27日。借用期间,林某彬将账户密码告知安天诚,安天诚操作账户买卖证券。


2018年6月29日,安天诚与陈某雄父亲陈某甲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将陈某雄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及起始资金3,000万元出借给安天诚使用;并约定安天诚按月向陈某甲支付固定数额利息。安天诚实际借用陈某雄中信建投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8年6月29日至2019年2月12日。借用期间,陈某甲将账户密码告知安天诚,安天诚操作账户买卖证券。


三、涉案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借用期间内,前述三个证券账户,除另案处理的“宜华健康”股票外,交易标的包括“华昌达”(现*ST华昌)、“宇顺电子”等,合计买入金额232,106,024.12元,合计卖出金额196,988,654.34元,亏损35,300,848.54元。具体如下:


林某彬中银证券账户主要交易“华昌达”(现*ST华昌)、“宇顺电子”等股票,买入金额24,494,669.09元,卖出金额18,618,976.04元,亏损5,908,844.76元;林某彬广发证券账户主要交易“华昌达”(现*ST华昌)、“荣盛石化”等股票,买入金额48,761,903.30元,卖出金额43,857,497.60元,亏损4,978,892.08元;陈某雄中信建投证券账户主要交易“合力泰”“神州高铁”股票,买入金额158,849,451.73元,卖出金额134,512,180.70元,亏损24,413,111.7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书面协议、硬件查勘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安天诚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情形。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责令深圳市前海安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改正,并处30万元罚款。



当事人: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徐胜利


事由:经查,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应制药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6月15日,广东新南方医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拉伊与嘉应制药第一大股东深圳市老虎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老虎汇)实际控制人冯彪共同签署2份备忘录,就涉及嘉应制药非公开发行、老虎汇股份表决权委托、董事会席位及管理层人员安排等重大事项达成约定。但嘉应制药在知悉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10月14日才披露。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


徐胜利作为嘉应制药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徐胜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嘉应制药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当事人:冯彪、朱拉伊


事由:2021年6月15日,朱拉伊作为广东新南方医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新南方)的实际控制人,冯彪作为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应制药)第一大股东深圳市老虎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老虎汇)的实际控制人,共同签署2份《备忘录》,就涉及嘉应制药非公开发行、老虎汇股份表决权委托、董事会席位及管理层人员安排等重大事项达成约定。但冯彪、朱拉伊在签署上述《备忘录》后未及时通知嘉应制药予以披露,导致嘉应制药于2021年10月14日才披露《备忘录》相关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冯彪、朱拉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当事人:林焕伟、林焕荣、许戈文


事由:林焕伟、林焕荣、许戈文作为财务顾问主办人,执业的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宜通世纪)收购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倍泰健康)项目财务顾问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倍泰健康收入真实性核查不充分。一是倍泰健康在2014年、2015年以及2016年1-7月期间内,财务数据显示经营性现金流量与净利润偏离明显,存在严重不匹配的情况。但当事人未关注该事项,也未进一步进行核查。二是倍泰健康在2014年12月、2015年12月以及2016年7月,均存在会计期末收入大幅增长的情况。但是当事人未关注到会计期末销售收入异常增长,也未进一步核实相关收入确认凭证,判断是否存在虚增收入的情况。三是对销售合同及相关单据抽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对部分大额销售收入确认时,仅核对收入确认凭证和发票,未按照所在机构制定的尽职调查制度的要求,核对销售合同、出库单、运输单以及交易对方签收记录等资料。


二、对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核查不充分。一是通过访谈方某林知悉倍泰健康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形成原因为资金拆借,但未取得资金拆借合同等资料,不清楚拆借的具体金额、利率、期限以及用途等情况,未充分核查相应款项形成的原因以及合理性。二是对倍泰健康实控人方某林及其配偶李某的个人银行流水核查不到位,未充分核查方某林、李某与王某萍等多名倍泰健康员工发生的大额资金往来的具体原因、用途、流向以及风险。


三、对倍泰健康销售毛利率核查不充分。对于倍泰健康产品销售毛利率发生变动较大的情况,仅从产品结构方面核查销售毛利率变动的原因,未按照所在机构制定的尽职调查制度的要求收集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等资料进行分析核查。


四、对主要供应商及客户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在对倍泰健康2014年、2015年以及2016年1-7月期间前五大客户的走访程序中,仅访谈了四家客户,对剩余多家主要客户均未进行访谈。


五、对倍泰健康应收账款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未按照所在机构制定的尽职调查制度的要求,取得主要客户以及账款逾期客户名单等资料,并进一步收集大额应收账款形成原因、账款逾期客户状况、催款情况以及还款计划等资料。


六、未关注倍泰健康印章管理薄弱情况。2016年8月至9月期间内,倍泰健康、李某为清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与多家公司签订了《代付款委托协议》,并加盖了倍泰健康的印章。但当事人制作的核查底稿收集的倍泰健康2016年度《用章申请单》并未有相应的用印记录,未关注到倍泰健康内控薄弱的问题。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要求。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林焕伟、林焕荣、许戈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当事人:廖梓全


事由:当事人廖梓全在广发证券佛山顺德三乐路证券营业部从事营销业务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违规推荐股票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七条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廖梓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李春,贾文静


事由:经查明,海通证券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海通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况。


海通证券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南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独立财务顾问,2015年实施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西南药业更名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奥瑞德)。


2014年6月26日,海通证券与西南药业签署《独立财务顾问协议》,海通证券成为西南药业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左洪波等人持有的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独立财务顾问。2015年7月,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完成重组,西南药业更名为奥瑞德,证券简称变更为“奥瑞德”。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西南药业此次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完毕后,海通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对奥瑞德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督导期为2015年至2018年底。2017年1月6日前,海通证券指定钱丽燕和赵立新为奥瑞德持续督导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2017年1月6日主办人变更为钱丽燕和李春,2017年9月22日主办人变更为李春和贾文静。海通证券在奥瑞德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于2018年5月2日出具并由奥瑞德在2018年5月4日披露了《2017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和《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2份文件。海通证券作为西南药业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独立财务顾问,按照《独立财务顾问协议》海通证券收取财务顾问费用100万元及承销费用1900万元,合计2000万元。上述费用均于2015年收取。


二、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一)海通证券未对奥瑞德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保持充分关注,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2017年12月15日,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上海爱建)与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人,简称:北京耀莱)签署《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上海新黄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爱建向北京耀莱发放贷款10000万元,贷款期限24个月,年利率15%。2017年12月16日,奥瑞德、左洪波(保证人)分别与上海爱建签署《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约定奥瑞德、左洪波和褚淑霞为北京耀莱的债务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费用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该合同生效之日至北京耀莱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该担保事项在海通证券出具《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前已记入了奥瑞德企业信用报告。上述担保事项涉及的担保金额占奥瑞德最近一期(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88%,达到临时披露标准,但奥瑞德未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上述担保合同履行审议决策程序,也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海通证券在《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中称“经检查,2017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遵循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并进行了披露”。海通证券出具的《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海通证券在执行奥瑞德2017年度持续督导过程中,针对奥瑞德对外担保事项,仅执行了询问及检查“三会”记录、用印记录等程序,未获取当期奥瑞德企业信用报告并保存于奥瑞德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中,未对当期奥瑞德企业信用报告进行必要的审阅和查看,导致未能发现奥瑞德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未能发现奥瑞德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海通证券未充分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导致其出具的《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海通证券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对奥瑞德涉及的民间借贷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1.奥瑞德及其子公司涉及向朱丽美民间借贷事项违法违规情况。


奥瑞德于2018年4月23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4)称,因朱丽美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诉讼奥瑞德及其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等民间借贷纠纷及仲裁前财产保全原因,左洪波、褚淑霞持有的奥瑞德股票被申请轮候冻结。经查,奥瑞德及其子公司奥瑞德有限于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9月20日期间与朱丽美共签订了8份借款合同,累计向朱丽美借入资金38500万元,借款利率为月息3%,借款到期日分别为2017年11月30日和2017年12月7日,担保方为左洪波、褚淑霞、左昕。上述借款资金未计入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的财务账簿,均直接转入左洪波控制的左昕、褚淑霞银行账户,并由左洪波决定资金使用用途和具体流向。截至2017年年末,左洪波共向朱丽美偿还本金4500万元。


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向朱丽美借款金额为38500万元,占奥瑞德最近一期(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92%,达到临时披露标准。该借款事项还构成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所涉交易金额达38500万元,占奥瑞德最近一期(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92%,达到临时披露标准。截至2017年12月8日,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与朱丽美签署的借款合同已发生重大债务违约,涉及金额34000万元,占奥瑞德最近一期(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3.18%,达到临时披露标准。2018年4月16日,朱丽美诉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提起诉讼,涉诉金额36727.45万元,占奥瑞德最近一期(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24%,达到临时披露标准。奥瑞德对上述重大事项均未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奥瑞德未将朱丽美相关借贷资金记入财务账簿,导致其2017年度财务报表虚减其他应付款34362.66万元、虚减财务费用3762.6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62.66万元,其中虚增利润总额占奥瑞德当期报告(2017年年报)记载的利润总额48.40%。2020年7月,重庆证监局对奥瑞德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并已向奥瑞德及相关责任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2.海通证券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对奥瑞德涉及的民间借贷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


2018年4月23日,奥瑞德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4),披露公司及子公司奥瑞德有限涉及朱丽美借款纠纷被提起诉讼的情况后,海通证券在奥瑞德已公告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朱丽美借款纠纷被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相关借款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 


根据重庆局调取的海通证券关于奥瑞德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底稿,海通证券在持续督导过程中仅获取了奥瑞德董事会出具的书面声明等内部证据,未获取相关借款合同、起诉状、法院相关法律文书等外部客观证据,未执行向法院及案件代理律师等第三方进行核查的工作程序,未通过法院庭审公开网等公开渠道检索有关案件信息,导致未能发现奥瑞德未依法披露其与朱丽美重大借款合同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占用奥瑞德资金等事项,海通证券持续督导工作涉嫌存在未能勤勉尽责情形。


3.海通证券出具的《2017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和《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奥瑞德未将朱丽美相关借贷资金记入财务账簿,导致其2017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利润总额3762.66万元。海通证券在2018年5月2日出具并由奥瑞德在2018年5月4日披露的《2017年度持续督导意见》中称“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注入资产2015—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累计净利润77825.10万元,与其业绩承诺数(扣除非经常损益)相差43729.36万元……”,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奥瑞德对公司向朱丽美借款,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和公司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均未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海通证券在2018年5月2日出具并由奥瑞德在2018年5月4日披露的《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中称“经检查,2017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遵循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并进行了披露”,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综上,海通证券在2017年度对奥瑞德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2017年度持续督导意见》《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公司公告、海通证券出具的持续督导报告和现场检查报告、海通证券持续督导工作底稿、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情形。时任奥瑞德持续督导期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李春和贾文静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责令海通证券改正,没收财务顾问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李春、贾文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当事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太平洋证券于2021年5月28日出具天翔环境(全称: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保荐书,在第一节“公司基本情况”等处列示了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数据,第二节“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原有风险消除情况的说明”提到,天翔环境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经查,天翔环境2020年末净资产等财务数据存在错报。此外,太平洋证券提供的工作底稿中,收录的与天翔环境部分债权人访谈底稿未记录时间,部分未见对方签字确认,收录报送了要素不全的工作底稿,经指出后才陆续补充完整。太平洋证券保荐核查未发现上市公司相关问题,发表的意见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七条“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四川证监局对太平洋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吸取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当事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袁广明、周平、杨利平


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对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四川华信所)执行的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翔环境或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四川局发现四川华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袁广明、周平、杨利平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四川华信所虽对公司债权人执行了函证审计程序,但未将公司应付有关债权人的期初债务余额和债权人同意豁免金额作为函证内容,仅函证了债权人同意豁免后的剩余债务余额。对函证不符事项仅通过电话询问的方式进行核实,未获取交易对方的签字、说明等书面证据。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结合审计获取证据进行恰当的职业判断。


在知悉相关债权人未与公司签署变更豁免债务用途协议的情况下,未保持适当的职业判断,对协议条款理解不到位,对天翔环境有关债务豁免事项得出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在债权人豁免的有关债务总额与公司账面记录差异较小的情况下,未结合债务豁免协议等证据对债务具体构成及归属会计期间形成恰当的职业判断,对所豁免债务的会计归属期间得出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三、期初余额审计不到位。


四川华信所虽获取了债权人与天翔环境签订的债务豁免协议等审计证据,但未关注到天翔环境2019年底账面有关债务余额与相关协议载明金额不一致,未对有关债务2020年期初余额的准确性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对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袁广明、周平、杨利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四川华信所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当事人:李武林


事由:当事人李武林担任执行事务及首席合伙人的四川华信所(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四川华信所)执行的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翔环境或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多项问题。同时,当事人作为四川华信所执行事务及首席合伙人,根据审计准则及四川华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相关规定,应当对四川华信所执业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一、四川华信所在天翔环境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的问题。


(一)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四川华信所虽对公司债权人执行了函证审计程序,但未将公司应付有关债权人的期初债务余额和债权人同意豁免金额作为函证内容,仅函证了债权人同意豁免后的剩余债务余额。对函证不符事项仅通过电话询问的方式进行核实,未获取交易对方的签字、说明等书面证据。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结合审计获取证据进行恰当的职业判断。


在知悉相关债权人未与公司签署变更豁免债务用途协议的情况下,未保持适当的职业判断,对协议条款理解不到位,对天翔环境有关债务豁免事项得出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在债权人豁免的有关债务总额与公司账面记录差异较小的情况下,未结合债务豁免协议等证据对债务具体构成及归属会计期间形成恰当的职业判断,对所豁免债务的会计归属期间得出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三)期初余额审计不到位。


四川华信所虽获取了债权人与天翔环境签订的债务豁免协议等审计证据,但未关注到天翔环境2019年底账面有关债务余额与相关协议载明金额不一致,未对有关债务2020年期初余额的准确性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作为四川华信所执行事务及首席合伙人应承担最终责任。


目前,李武林担任四川华信所执行事务及首席合伙人。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之《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类似职位的人员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根据四川华信所《业务质量控制规程》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四川华信所首席合伙人对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承担最终领导责任,且应合理保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审计业务(如计划、执行、督导、复核等)。


综上,四川华信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李武林作为四川华信所执行事务及首席合伙人,根据前述审计准则及四川华信所内部规定,应当对四川华信所执业质量问题承担最终领导责任。


处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对李武林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陈宏


事由:当事人陈宏内幕交易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合康新能或公司)股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20年1月3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的集团)相关人员到合康新能浙江嘉善办公室与叶某吾、范某等人会面,谈到初步合作意向。


2020年1月13日,美的集团内部召开讨论会,董事长方某波同意推进收购合康新能事宜。


2020年1月13至14日,叶某吾与美的集团相关人员就转让股票的具体细节进行沟通协商。


2020年3月23日,美的集团执委会讨论并通过对合康新能的收购方案。


2020年3月25日,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简称:美的暖通,为美的集团子公司)与合康新能原控股股东上海上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丰集团)、叶某吾、刘某成签署了《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上丰集团将其持有的197,543,645股合康新能股份、刘某成将其持有的11,141,773股合康新能股份(合计208,685,418股,约占公司总股本18.73%)转让给美的暖通。同日,美的暖通与上丰集团、叶某吾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上丰集团和叶某吾将合计持有的55,747,255股(占合康新能总股本的5%)合康新能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美的暖通,委托期为本次交易股份完成交割之日起15个月。上述交易完成后,美的暖通将控制合康新能23.73%的表决权,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美的集团将成为合康新能的间接控股股东,何某健将成为合康新能的实际控制人。


3月25日收市后,美的集团发布了《关于收购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权的提示性公告》,合康新能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信息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1月13日至3月25日。


二、陈宏使用“陈某媚”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合康新能。


(一)陈宏系内幕信息知情人肖某光妻子。


2020年3月23日,美的集团执委会表决通过对合康新能的收购方案,肖某光作为美的集团副总裁参加执委会表决事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情时间不晚于2020年3月23日。陈宏系肖某光妻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于2020年3月25日7:58分,13:34分,14:33分有3次通话联系。


(二)陈宏使用“陈某媚”证券账户交易合康新能情况。


“陈某媚”证券账户于2011年1月12日开立于安信证券佛山顺德政通路证券营业部。陈某媚系陈宏的堂姐,“陈某媚”证券账户由陈宏实际控制和使用,资金来源主要为肖某光、陈宏夫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宏于2020年3月25日14:35分开始通过电脑委托下单,分3笔共计买入150,000股合康新能的股票,成交金额503,000元。2020年6月2日至3日,该账户将150,000股合康新能股票全部卖出,盈利105,722.2元。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形成高度吻合,单日成交金额明显放大,交易习惯明显改变,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银行流水、询问笔录、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


处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对陈宏处以800,000元罚款。



当事人:西安雅荷易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雅荷易或公司)


事由:雅荷易于2021年4月14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收购西安雅荷易生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雅荷建设)100%股权。雅荷建设原由雅荷易董事、总经理湛峰100%持股,但董事会审议时未将该交易事项识别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湛峰也未履行回避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对西安雅荷易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陕西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张载术


事由:经查,2019年当事人张载术在华安证券深圳深南西路证券营业部任客户经理期间,存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向客户推荐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七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张载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新疆德康慈惠健康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慈惠健康或公司)


事由:经查,新疆证监局发现慈惠健康存在以下问题:


一、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2019年12月,慈惠健康向上海麟儿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累计支付1682万元咨询费,再通过虚构体检业务回流资金并确认收入1454.67万元,导致公司2019年利润总额虚增1454.67万元,且对外披露了虚假财务报告。


二、未审议并披露对外借款事项。


2018年至2020年,慈惠健康累计向乌鲁木齐慈善医院借款1862万元。其中,2019年度公司累计向乌鲁木齐慈善医院借款1622万元,目前仍有40万元尚未归还。上述对外借款事项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且未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证监会公告〔2020〕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规定,新疆证监局对新疆德康慈惠健康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要求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开展自查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新疆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肖齐、杨雷、张冠林、张爱新


事由:新疆证监局发现新疆德康慈惠健康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慈惠健康或者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2019年12月,慈惠健康向上海麟儿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简称:麟儿健康)累计支付1682万元咨询费,再通过虚构体检业务回流资金并确认收入1454.67万元,导致公司2019年利润总额虚增1454.67万元,且对外披露了虚假财务报告。


二、未审议并披露对外借款事项。


2018年至2020年,慈惠健康累计向乌鲁木齐慈善医院借款1862万元。其中,2019年度公司累计向乌鲁木齐慈善医院借款1622万元,目前仍有40万元尚未归还。上述对外借款事项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且未进行信息披露。


肖齐作为慈惠健康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杨雷作为慈惠健康的董事长、张冠林作为慈惠健康的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爱新作为慈惠健康的财务总监,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处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规定,新疆证监局对肖齐、杨雷、张冠林、张爱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当事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中喜所)及注册会计师李松清、贾新敏


事由: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等有关规定,新疆证监局对中喜所执行的新疆德康慈惠健康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慈惠健康或公司)2019年度审计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中喜所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具体审计计划制定不到位。项目组在慈惠健康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底稿中认定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拟实施的方案为综合性方案,但在具体审计计划中未见制定具体的审计程序。


二是销售与收款穿行测试执行不到位。项目组在慈惠健康销售与收款穿行测试底稿中检查了凭证、是否结转收入、收款凭证是否经过审批、是否对档案进行维护等控制点,但对体检合同的订立审批、收款资金流入是否经过核对等关键控制点未进行测试,且穿行测试底稿中抽样的凭证无相关核实证据,无法证明控制的有效性。


三是未对应收账款年末大额资金流入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2019年12月,慈惠健康及其子公司通过健康管理服务费、个人体检等业务,应收账款回款含税收入1319.25万元,绝大部分是现金缴入。项目组对回款进行了部分抽查,但在底稿中未记录收款核对和资金流入情况,未对大额资金(多个个人现金)回款给予充分关注,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四是营业收入细节测试不到位。审计底稿显示,慈惠健康及其子公司于2019年12月底集中确认收入1454.67万元,项目组对部分收入进行了细节测试,但无体检合同、体检报告检查等相关记录,主营收入检查底稿中无相关核查证据,未识别出重大错报风险。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2010年修订)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预付账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慈惠健康及其子公司于2019年12月底预付账款挂账上海麟儿1322万元,项目组对其中慈惠健康452万元预付账款未取得回函,审计底稿亦未记录发函方式及跟函记录。


二是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项目组虽检查了原始凭证及业务合同,但合同存在无签订日期、未约定履约期限,且支付完全部相关费用后才开始实施等异常情况,项目组未予以必要的关注,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九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七十六条规定。


处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规定,新疆证监局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松清、贾新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中喜所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新疆局提交书面报告。



当事人: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伟隆股份或公司)


事由:经查,伟隆股份子公司莱州伟隆阀门有限公司(简称:莱州伟隆)原管理人员违反公司《印鉴管理规范》使用莱州伟隆阀门有限公司公章,未履行使用印章前的审批程序,导致了有关涉诉案件的发生。伟隆股份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三条、第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伟隆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修订,部分现行制度与《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不符,且制度执行存在以下问题: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确认;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规定公司董事长、监事会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执行和监督方面的职责;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存年限与《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不一致;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的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记录的时间不一致,且相关人员未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等。上述问题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对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强化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责任意识;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青岛证监局。



当事人:厦门倍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倍凡投资)、林木顺


事由:厦门证监局自2021年3月对倍凡投资开展现场检查以来,多次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系统、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倍凡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林木顺配合检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管理人和基金相关资料,但倍凡投资及林木顺至今仍未配合提供。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关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厦门证监局对厦门倍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木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行家点评

因担任中信建投证券余杭南大街营业部理财规划师期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浙江证监局责令钱栋杰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因担任奥瑞德财务顾问未勤勉尽责,重庆证监局对海通证券改正,没收财务顾问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持续督导期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李春、贾文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太平洋证券出具的天翔环境恢复上市保荐书存在财务数据错报;工作底稿中未记录时间,部分未见对方签字确认,要素不全的工作底稿;保荐核查未发现上市公司相关问题,发表的意见与事实不符,四川证监局对太平洋证券予以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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