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得起诉前员工,宣称对B站竞业?二审惊人“反转”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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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节前刚刚爆料“卖身契”的行家,发现一则新近出炉的案件。券业人士颇为熟悉的万得(Wind),居然将知名“大厂”B站纳入了竟业范围,而法院的判决是否能令人舒适?
索赔十倍年薪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上海一中院)披露了一则涉及竞业限制的案件。这一次,走上法庭的是券业人士颇为熟悉的Wind,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得信息)。
据判决书披露,当事人王山于2018年7月2日入职万得信息,担任智能数据分析岗位。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月薪20000元,包括基本工资4500元和岗位津贴15500元。
工作一年后,双方于2019年7月23日签订竞业协议。其中规定竞业限制期两年,补偿金为月均工资的20%。员工离职后“再就业”,需要提供新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等证明文件。如果员工违约,不仅要退回已发放的竞业补偿金,还要支付违约金,金额为“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总额的十倍”。
2020年7月27日,王山因个人原因辞职。一周后的2020年8月5日,万得信息即发函要求其履行竞业义务。
在支付了两个月竞业补偿金后,万得信息获悉王山入职了XX公司。其后,万得信息曾于2020年10月12日发送《法务函》,要求履行竞业限制。
2020年11月13日,万得信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浦东仲裁委)申请仲裁,其要求王山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元,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00万元。而浦东仲裁委全盘支持了万得信息这一要求,。
平心而论,这位当事人每月领取的竞业补偿金仅有3,398元,而索赔金额高达200万元。节前刚刚官宣离开小米的常程,当年从联想副总裁跳槽时,其竞业违约金也不过是525万元。
相比之下,员工与高管,员工与企业,在竞业限制方面的权利与义务,未免太不对等了吧。
知名大厂“被禁”
作为“头铁”的IT人员,当事人不服浦东仲裁委的裁决,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简称:浦东法院)提出起诉。
浦东法院一审查明,万得信息的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计算机专业技术领域及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XX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从事信息科技、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一审法院就此认为,万得信息的经营范围与XX公司的经营范围有重合,认定“存在利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侵害其竞争优势的潜在可能”。判决继续履行竞业协议,返还竞业补偿金,并酌情赔偿24万元,也就是当事人在万得信息一年的收入。
让行家好奇的是,XX公司究竟是哪家?这一疑惑,直到进入二审判决,方有了线索。
在当事人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时,新提交了五项证据:
一是wind金融手机终端截图,旨在证明万得信息对外公开宣称wind金融终端是数十万金融专业人士的选择,最佳的中国金融业生产工具和平台;
二是wind金融终端著作权登记情况,旨在证明wind金融终端均进行著作权登记,受著作权保护,已经公开发布;
三是五组案例,旨在证明万得信息实际经营业务就是金融信息服务,其只能与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形成一种竞争关系;
四是XX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旨在证明XX公司属于泛视频行业,经营视频平台,提供内容品类包括生活、游戏、娱乐、动漫、科技和知识等众多领域,供人们娱乐沟通;
五是万得手机网站截图、万得在抖音和哔哩哔哩平台账号信息,旨在证明XX公司与万得信息是合作关系。
桥豆麻袋,这里提到了抖音和哔哩哔哩。要知道,抖音虽然一直传闻赴港上市,却并未见公开招股书。那么,唯一可以确定的就只有在美股和港股上市的B站。
难道说,万得信息将B站纳入了竞业限制的范围?这让行家顿时精神一振。
在“B站员工春节加班猝死”的消息之下,这家曾以超过2,500亿市值在港股二次上市,并在敲钟当日破发的互联网巨头,今天(2022年2月7日)小幅上涨逾1%,目前市值为996.9亿港币。
而未上市的万得信息,公开信息较为缺乏。唯一的公开报道还是三年之前。2018年2月,新湖中宝曾以13.68亿元竞得万得信息3866.3万股,占总股本的6.0183%。以此计算,彼时的估值为227亿元。
单看体量,服务证券行业的金融科技,与年轻人的娱乐平台,根本没法比啊。
终审判决“反转”
在针锋相对的二审过程中,却出现了反转的一幕。
上海一中院以颇为大段的篇幅,针对上诉人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论述并支持了员工的诉求。其精彩程度,至少可以碾压这一期春晚的语言类节目。
首先是回归本源,点出核心概念。
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置系为了防止劳动者利用其所掌握的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利,从而抢占了原用人单位的市场份额,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所以考量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最为核心的是应评判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营或者入职的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
其次是态度谨慎,强调公平原则。
“正是因为竞业限制制度在保护用人单位权益的同时对劳动者的就业权利有一定的限制,所以在审查劳动者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时,应当本着谨慎的态度来审查劳动者自营或入职公司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一方面考虑到实践中往往存在企业登记经营事项和实际经营事项不相一致的情形,另一方面考虑到经营范围登记类别是工商部门划分的大类,所以这种竞争关系的审查,不应拘泥于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否则对劳动者亦或是对用人单位都有可能造成不公平。故在具体案件中,还可以从两家企业实际经营的内容是否重合、服务对象或者所生产产品的受众是否重合、所对应的市场是否重合等多角度进行审查,以还原事实之真相,从而能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以达到最终的平衡。”
最后是条分缕析,出现点睛之笔。
法院指出,互联网企业往往在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都包含了软硬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如仅以此为据,显然会对互联网就业人员尤其是软件工程师再就业造成极大障碍,对社会人力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也有悖于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故在判断是否构成竞争关系时,还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内容及受众等因素加以综合评判。
上诉人举证证明,万得信息目前的经营模式主要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其主要的受众为相关的金融机构或者金融学术研究机构。而反观XX公司,众所周知其主营业务是文化社区和视频平台,即提供网络空间供用户上传视频、进行交流。其受众更广,尤其年轻人对其青睐有加。两者对比,不论是经营模式、对应市场还是受众,都存在显著差距。即使普通百姓,也能轻易判断两者之差异。虽然XX公司还涉猎游戏、音乐、影视等领域,但尚无证据显示其与万得信息经营的金融信息服务存在重合之处。
在此前提下,二审法院认为,仅以双方所登记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即主张两家企业形成竞争关系,尚未完成其举证义务。更何况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所附录的重点限制企业均为金融信息行业,足以表明公司自己也认为其主要的竞争对手应为金融信息服务企业。而一审法院“仅以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即认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继而判决上诉人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有欠妥当。
但对当事人不履行报备义务的行为,二审法院也提出了批评,希望其在今后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时,恪守约定的义务,诚信履行协议。
为此,上海一中院终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竞业义务;因当事人未违反竞业协议,驳回了万得信息要求返还竞业补偿金和违约金的要求。
看到这里,行家颇有些酣畅淋漓之感。
多起劳动争议
为查看同类判决,行家不完全统计了2016年以来万得信息的诉讼情况,最为常见的是员工提起的劳动争议案。
在2021年2月的一起判决中,试用期员工未通过考核,调岗后延长试用期满被解除劳动合同。浦东法院和上海一中院均认为,万得信息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能胜任工作,支持其要求支付4万元解约赔偿的诉讼请求。
而2020年内的多起判决披露,担任行销代表的员工,仅有2500元的基本工资,1500元或是2500元的岗位津贴。因考核要求“签订离职再入职协议”。这些当事人全部拒绝培训并均有旷工记录,法院判决万得信息不予支付解约补偿。
与本案类似的涉及竞业限制的诉讼,万得信息此前保持了“不败”的记录。胜诉的关键在于,万得信息拿出当事人在“竞品公司”签收文件的影像、音频证据,并根据高管人员、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的雷同,认定为关联公司。
在这些案件中,被竞业的员工分别是产品经理和销售代表,万得信息的索赔金额都是20万元起步。而法院判决当事人支付的违约金少则5万元,多则15万元。
这样看来,本案因为二审法院以实质认定,经营模式、对应市场和受众范围存在明显差异,当事人“逃过一劫”,是极为少有的例外。
反观证券行业,各家券商的业务高度同质化。作为并不掌握核心机密的普通员工,也频频传出被竞业限制的事件。(回复【竞业限制】查看更多)
那么,为数众多的券商基层人员,设身处地,是否有足够的底气合法维权?
行家更进一步的思考,究竟有哪些不可取代的资源和能力,可以不依赖于券商提供的平台,获得财富和身心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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