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私募资金“有理”?两份罚单透露真相
挪用私募资金“有理”?两份罚单透露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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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去毫无关联的私募机构,却因为同一位责任人被监管处罚,这事让行家感到颇为好奇。
浙江局监管函“连击”
话说,因勤勉著称的浙江证监局,近期发布了两份“关联”监管函,其中涉及到三家私募机构——嘉兴惠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嘉兴惠博)、嘉兴信业盛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信业盛创)、信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信业股权)的三名责任人。
行家通过抽丝剥茧,发掘错综复杂的关系之时,也多了一些感慨。
在编号为〔2022〕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浙江证监局查明,嘉兴惠博存在向关联方基金挪用资金的情况。
2018年5月,嘉兴惠博管理的基金产品信业华福创赢8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创赢8号)将募集资金2.7亿元通过嘉兴信业创赢拾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创赢拾号)投向成都中梁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中梁置业)。2018年9月25日,中梁置业将2.7亿元及利息回款到了创赢拾号。
创赢拾号将资金用于理财,理财资金到期赎回后,部分资金经过过渡划转后被用于兑付关联方基金投资者本息:其中3,036万元被用于返还嘉兴信业华福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华福壹号)的投资者北京汇文金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汇文金街)的投资本息;665万元被用于兑付“信业-信赢稳晟3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简称:稳晟3号)的周某等34位投资者的收益;1,688万元被用于向嘉兴宇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宇弘投资)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信业华创睿盈1号私募基金”兑付本息。
浙江证监局指出,华福壹号、稳晟3号、宇弘投资都是其控股股东信业股权控制的其他私募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为关联方基金。
如出一辙的“挪用”
而在同一天发布的编号为〔2022〕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浙江证监局指出,信业盛创存在挪用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兑付本基金或关联方基金投资者本息的情形。
2018年5-6月,信业盛创管理的信业-信赢稳晟3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简称:稳晟3号)向投资者募集获得资金960万元。后经过多道划转汇集,最终用于兑付“信业华福创赢9号私募投资基金”(简称:创赢9号)的李某等前期投资者本息。
创赢9号为信业盛创控股股东信业股权控制下的嘉兴惠博管理的基金,为关联方基金。
2018年12月,稳晟3号向投资者孟某募集资金400万元,后经过过渡账户转回稳晟3号账户并用于前期投资者本息兑付。
2018年12月,信业盛创管理的基金信业创赢保丰2号私募投资基金向投资者募集资金3,100万元,其中的1,700万元后经过多道划转最终用于稳晟3号的投资者本息兑付。
实控人的多家关联
看到监管函时,行家的第一感觉,为何监管点名嘉兴惠博及其执行董事兼经理马博,信业盛创及其执行董事兼经理任文波;而同时出现的责任人邓宏,却是信业股权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这就要从这三家私募的关系说起。
中基协信息显示,嘉兴惠博和信业盛创均是信业股权的全资子公司,三家私募互为关联方。
股权穿透信息显示,邓宏作为信业股权的最终受益人,实控比例为17.9984%。
据中基协私募高管备案信息,邓宏的基金从业资格通过认定获取:他早在1981年便任职于农业银行,曾任支行行长;1993年至1995年在建设银行洋浦分行担任领导岗位;1996年,邓宏担任华建(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2003年5月至2011年11月,任港资机构棕榈泉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棕榈泉)常务副总裁。
曾由金石投资控股
行家注意到,在中基协备案的实控人信息中,嘉兴惠博和信创股权均表示, 由金石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金石投资)、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谷信托)、安徽中宜科技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宜集团)、重庆神州天宇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神州天宇)联合控制。
要知道,金石投资可是中信证券旗下的直投子公司;金谷信托则是中国信达旗下的信托机构。
然而,工商信息显示,早在2015年5月,金谷信托已经从股东列表中消失;而在2018年12月,金石投资也退出了信创股权的股东序列。
从时间节点上来看,信创股权及其关联私募的违规行为,是否能算在金石投资的账上呢?
监管驳回申辩理由
面对浙江证监局“挪用基金资产”的“指控”,涉事人员却纷纷“喊冤”。
嘉兴惠博,信业盛创及任文波分别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四点申辩意见:
第一,在国家出台资管新规不久及整改过渡期内,公司为使前期投资人能够获得本息收益以维护投资人稳定,在基金管理中确实存在不完全符合监管规定的行为,本公司愿就此接受监管部门的诫勉、警示或处罚。
第二,公司及工作人员并未将基金财产据为己有或为己所用,而是将资金通过一系列的投资形式转换成特定项目收益权,符合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范围,且底层资产充足,不属于“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第三,自现场检查以来,信业股权积极化解风险,力争使投资人早日获得受偿。
第四,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积极配合调查。
邓宏在两份申辩材料中均提出了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根据信业股权章程及公司治理规定行使职权,不对各基金管理人的具体业务实施直接管理。本人虽具有一票否决权,但不具有一票决定权。信业股权与各下属公司是互相独立的法人主体,虽然存在投资关系、实行集中审批制度,但信业股权及本人均不直接参与、干涉各子公司的具体业务决策。因此,不能将本人视为各基金管理人具体业务的直接负责人。
第二,案涉行为不属于“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的违法行为。
第三,信业股权积极处置资产,维护投资者利益。
第四,积极配合调查。
经复核,浙江证监局认为申辩理由不成立。
第一,资管新规过渡期等不属于影响案件性质认定和量罚的事实和理由。
第二,基金管理人非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出的所谓特定项目收益权转让,应当认定为挪用。
第三,监管机构在量罚中已经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配合情况。
第四,公司由信业股权因业务需要而发起设立,项目由信业股权下属团队管理,邓宏作为信业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履行最后的审批权限,并享有一票否决权,应当被认定为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对嘉兴惠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邓宏、马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同时对信业盛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邓宏、任文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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