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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同步申请资管子公司;国开泰富基金易主北京国管,东财证券获批基金托管资格。本周最全券商行政审批动态(2022年6月第1周)

行家点评 券业行家 2023-03-24


券商行政申请批复动态

(2022.05.28-2022.06.05)

本文是券业行家『券商动态』系列20220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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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相关行政许可

(2022.05.27-2022.06.05)


证监会、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领域正风反腐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对注册制下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从业监管,持续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近日,证监会联合司法部、财政部共同发布《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建立健全立体化廉政风险防范机制是注册制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加强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既是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链条防范廉政风险的关键一环。《意见》旨在全面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明确规范要求和相关责任,着力解决注册制下的廉洁从业突出风险点,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廉洁自律,引导形成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内生动力和常态化机制。


《意见》共17条,主要内容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坚持系统思维,全面从严要求。《意见》将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开展的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的业务均纳入规制范围,实现了业务主体和业务类型的全覆盖。《意见》从内部管理入手,对证券公司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组织领导、内部控制、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提出了全面要求,进一步强化内部机制的监督制衡。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解决突出问题。针对注册制下廉洁从业的重点风险领域,对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作出了针对性的细化规定,同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照执行,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和问责机制,杜绝过度激励和短期激励;加强对利益冲突、违规投资、不当入股的审查;对违规交往、非法干预、利益输送、行贿等典型“围猎”行为予以明确禁止;禁止以不合理低价、不当承诺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等。


三是坚持专业思维,分类施策。《意见》结合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主体的业务风险特征提出专门监管要求。对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主管部门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依据相关规定向纪检监察机构转交违法违纪线索;同时遵循“宽严相济”原则,对中介机构或人员主动发现、主动报告、主动处理问题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相关责任。


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司法部、财政部全面加强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督促相关中介机构深刻认识和高度重视注册制下廉洁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坚决摒弃通过不正当行为“走捷径”的错误思维,认真落实《意见》要求,当好资本市场“看门人”,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提供坚实保障。证监会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现场检查及风险监测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落实“穿透式监管、全链条问责”,用好“资格罚”和“经济罚”,有效强化监管震慑。同时,证监会还将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廉洁从业文化建设,构建“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核心行业文化理念,推动业务发展与文化建设深度融合,形成健康良好的行业生态,促进行业机构在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


为规范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业务往来,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遵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其控制的财务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财务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成员单位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得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有关决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符合经依法依规审议的关联交易协议,关注财务公司业务和风险状况。


三、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查阅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


金融服务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并对外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


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严格遵循金融服务协议,不得超过金融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预计额度归集资金。


四、上市公司不得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通过与财务公司签署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将上市公司资金提供给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五、上市公司首次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期间,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财务公司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


六、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以保障存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当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预案积极采取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七、财务公司应及时将自身风险状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积极处置风险,保障上市公司资金安全。当出现以下情形时,上市公司不得继续向财务公司新增存款:


1.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况;


2.财务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3.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4.风险处置预案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并与年报同步披露。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每年度对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与年报同步披露。


九、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建立规范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通过对高风险财务公司进行信息通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证监会指导证券交易所发布基础设施REITs扩募指引


证监会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关于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拓宽长期资金筹措渠道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关于通过发行REITs等方式,盘活基础设施等存量资产,以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和扩大有效投资的工作要求,在前期REITs试点工作基础上,指导证券交易所制定发布了《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支持上市REITs通过扩募等方式收购资产,加大REITs市场建设力度,着力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扩募是REITs产品的重要特性,是市场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明确了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条件、程序、信息披露要求和扩募发售相关安排,强调扩募相关要求与首次发售一致,强化内幕信息管理和利益冲突防范,坚持持有人利益优先,严把项目质量关,压实参与机构主体责任。推出REITs扩募机制,有利于REITs通过增发份额收购资产,开展并购重组活动,进一步促进投融资良性循环。


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鼓励运营情况和业绩良好、投资运作稳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上市REITs开展扩募业务,同时强化市场监管,充分发挥REITs盘活存量资产、拓宽基础设施建设长期资金来源的重要作用。


一级交易商(8家)


广发证券   

国泰君安

华泰证券

申万宏源

招商证券

中金公司

中信建投

中信证券


二级交易商(38家)


安信证券

北京高华

长城证券

长江证券

财通证券

东北证券

东方财富

东方证券

东莞证券

东海证券

东吴证券

东兴证券

方正证券

光大证券

国金证券

国联证券

国信证券

国元证券

海通证券

华安证券

华宝证券

华创证券

华西证券

华鑫证券

开源证券

南京证券

平安证券

瑞银证券

山西证券

天风证券

西部证券

西南证券

信达证券

兴业证券

银河证券

浙商证券

中泰证券

中银国际

53深圳市金照明科技2022/5/12

54西安冰峰饮料*2022/5/23

55盛时钟表集团2022/5/30


中基协近期新设私募(2022.05.26-2022.06.06)

1*中龙矿(深圳)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吴俊波股权创投2022/6/2

2*海南高云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何晓川股权创投2022/6/2

3*北京简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刘浩股权创投2022/6/2

4*厦门小雨清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赵永股权创投2022/6/2

5*北京亦庄国际科技创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鹏股权创投2022/6/2

6*央鼎(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梁江伟股权创投2022/6/2

7*中创富邦(广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萍股权创投2022/6/2

8*利道达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鲁成伟证券投资2022/6/2

9*宁波市澜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周士捷股权创投2022/6/2

10*前诚私募基金管理(山东)有限公司刘建证券投资2022/6/2

11*青岛华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希俊股权创投2022/6/2

12*广东锲石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力股权创投2022/6/2

13*海南华锴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游雄威股权创投2022/6/2

14*温润(海南)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露股权创投2022/6/2

15*烟台芝罘深蓝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洋股权创投2022/6/2

16*深圳引力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振证券投资2022/6/2

17*北京鲁京鼎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鸿凯股权创投2022/6/2

18*知临壬和私募基金管理(山东)有限公司张新峰证券投资2022/6/2

19*北京瑞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冬股权创投2022/6/2

20*湖北光汇同道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文力股权创投2022/6/2

21*衍舟(海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泽锋证券投资2022/6/2

22*广东信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曦证券投资2022/6/2

23*广东东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曹祥证券投资2022/6/2

24*安盛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NIUYUANMING证券投资2022/5/30

25*慧为(珠海横琴)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技辉股权创投2022/5/26

26*海南川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炎学证券投资2022/5/26

27*知止(武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郭舜甫证券投资2022/5/26

28*北京民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秦鲁照股权创投2022/5/26

29*海南见朴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方莉萍股权创投2022/5/26

30*威海尚元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淳正股权创投2022/5/26

31*宜宾远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唐传顿股权创投2022/5/26

32*蓝图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何露股权创投2022/5/26

33*和翎同行(西安)私募基金有限公司田青青股权创投2022/5/26

34*上海孚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陆雯股权创投2022/5/26

35*绍兴市上虞国控舜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胡建锋股权创投2022/5/26

36*广州海融私募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黄远谋股权创投2022/5/26

37*西安联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杨燕股权创投2022/5/26

38*广东阳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阳明股权创投2022/5/26

39*湖州越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杨健股权创投2022/5/26

40*上海永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峰股权创投2022/5/26

41*湖北锋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袁锋股权创投2022/5/26

42*湖南皓普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刘聪颖证券投资2022/5/26

43*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巨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姜凯证券投资2022/5/26

44*海南神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栋证券投资2022/5/26

45*深圳市乾图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黄立图证券投资2022/5/26

46*深圳市稻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首沫股权创投2022/5/26

47*东方恒通(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鲲股权创投2022/5/26

48*上海永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吕海涛股权创投2022/5/26


中基协私募诚信信息(>100亿)

中基协私募诚信信息(50-100亿)

中基协证券投资类私募诚信信息(20-50亿)

中基协证券投资类私募诚信信息(10-20亿)

中基协近期注销私募名单

1黔西南州天瑞华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2深圳市创海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3深圳市寅桂投资有限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4广西京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5深圳市昊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6北京正方环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7百年(深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8深圳中金华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9河北安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10深圳市鹏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11深圳前海商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12深圳市前海信和欣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13深圳前海新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14子川天丰(天津)能源投资有限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15天津行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16景程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17深圳市海航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18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19石家庄旭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20深圳泽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21深圳前海鼎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22深圳前海巨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23河北久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24天津邦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25深圳市中城建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26深圳前海萃丰资本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2022/6/2协会注销

27深圳巨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28辽宁慧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29深圳亿信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30深圳君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31深圳市前海中誉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32深圳市雷火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33深圳市前海方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34深圳前海华龙沃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35天津晟瑞恒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36深圳华银美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37深圳深融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38深圳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6/2协会注销

39深圳市冠智达实业有限公司2022/6/1主动注销

40四川九州亨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6/1主动注销

41山西佰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6/1主动注销

42宝睿德(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6/1主动注销

43山东工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6/1主动注销

44上海北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6/1主动注销

45弘睿(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6/1主动注销

46深圳前海裕盛资产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2/6/1主动注销

47北京泰发睿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6/1主动注销

48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启蒙天蝎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2/6/1主动注销

49横琴一合合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6/1主动注销

50可易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2022/6/1主动注销

51河北东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6/1主动注销

52深圳市前海安卓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2022/6/1主动注销

53深圳前海亚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6/1主动注销

54安徽中安供应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6/1主动注销

55北京润石兆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6/1主动注销

56北京北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6/1主动注销

57山东前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6/1主动注销

58深圳前海丰收基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6/1主动注销

59深圳金豆投资有限公司2022/6/1主动注销

60广州珠实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6/1主动注销

61深圳景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6/1主动注销

62深圳齐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6/1主动注销

63山东猎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6/1主动注销

64华夏云赋(深圳)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6/1主动注销

65深圳前海宝盛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6/1主动注销

66深圳市恒日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22/6/1主动注销

67广东盈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6/1主动注销

68福州国安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6/1主动注销

69今日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2022/6/1主动注销

70海南海创百川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5/31协会注销

71黄海丝路财富投资管理(青岛)有限公司2022/5/31协会注销

72天津中亿渤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5/31协会注销

73上海仙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5/31协会注销

74上海盛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5/31协会注销

75广州航旅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5/31协会注销

76上海德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5/31协会注销

77深圳海航融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5/31协会注销

78安徽航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22/5/31协会注销

79深圳海航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5/31协会注销



核准机构:证监会


核准日期:2022年6月1日。


核准事项:核准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5%以上股东。


一、核准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国开泰富基金66.7%股权转让给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二、国开泰富基金及各股东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核准机构:证监会


核准日期:2022年5月31日。


核准事项:核准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一、核准东方财富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二、东方财富证券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东方财富证券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基金托管业务的筹备工作。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后,向我会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在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前,不得对外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四、东方财富证券应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重大业务事项。


核准机构:吉林证监局


核准日期:2022年5月9日。


核准事项: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恒泰长财)减少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一、核准恒泰长财减少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二、恒泰长财应当根据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吉林证监局局报备所修改条款。


三、恒泰长财应当认真落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了结计划,确保客户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妥善安置员工,维护社会稳定。


四、恒泰长财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工作。恒泰长财应当自换领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site:《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减少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情况的申请报告》(恒泰长财证字〔2022〕22号)

券商

申请事项

审批机关

进度

中信建投

新设子公司

证监会

受理

中信证券

新设子公司

证监会

受理

中金公司

新设子公司

证监会

受理

世纪证券

新设子公司

证监会

材料接收

国金证券

变更5%以上股东及实控人

证监会

材料接收

国金证券

变更5%以上股东及实控人

证监会

材料接收

泰达宏利基金

变更5%以上股东及实控人

证监会

受理

东方财富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证监会

批准

新时代证券

恢复正常经营

证监会

批准

汇添富基金

设立境内子公司

证监会

补正

行家点评

证监会核准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开泰富基金)66.7%股权转让给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国管)。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监会受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新设资管子公司申请。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拟新设子公司。因非公开发行,国金证券申请变更5%以上股东。恒泰长财获批减少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距2010年8月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获批,已有12年。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5%以上股东及实控人,获证监会受理。汇添富基金拟设立境内子公司,进入补正阶段。



中证协:2022年第一季度专业委员会工作动态


根据协会2022年工作重点的安排,为进一步做实专业委员会职责,发挥委员会“交流平台、议事平台、办事平台”的作用,协会按季度编辑《专业委员会工作动态》并发布。


2022年第一季度专业委员会工作动态。


证券行业文化建设专业委员会


1.1-3月,根据证监会机构部及行业反馈意见,对《证券公司文化建设实践评估办法(试行)》及《证券公司文化建设实践年度报告编制指引》进一步修改完善。

2.1-3月,文化建设专项工作组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行业文化建设理论探讨和研究。

3.3月,设计调查问卷,并开展证券公司党建工作及廉洁从业管理调研。


人才发展专业委员会


1.2-3月,编制《证券行业人才发展现状评估调查问卷表》,组织起草《证券行业人才发展现状、问题与建议》研究报告并报证监会人教部。

2.3月,起草《证券行业人才发展情况调研问卷》并开展调研,形成《证券行业人才发展重点难点问题清单》《证券行业人才管理先行先试典型清单》《对协会人才发展专业委员会意见建议清单》等内容。

3.3月,梳理近年来证券公司人才发展现状、行业机构提出的现存问题和有关建议,形成《证券行业人才发展现状、发展不足和对策建议》初稿。

4.3月,形成《第七届中国证券业协会人才发展专业委员会重点工作及分工建议》,就2022年全方位推动证券行业人才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内容和工作分工做出安排。


投资银行专业委员会。


1.1月7日,协会组织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名单第三十二次随机抽取工作,委员中德证券副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万军作为抽签人随机抽取9家企业作为现场检查对象,委员单位中信证券、东兴证券作为行业代表对抽签过程进行了全程见证。

2.1月27日,委员会召开2022年全体会议,会议围绕如何规范行业保荐承销收费、完善行业人才培养考核机制及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交流。会议认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是对投行执业能力、责任和组织适应性的重大考验,也是对投行核心竞争力的深刻重塑,委员会将进一步发挥凝聚共识、增进共信、协同行动的积极作用,共同推动构建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的良性发展生态。协会党委书记、会长安青松,证监会机构部副主任任少雄出席会议并讲话。主任委员中金公司首席执行官黄朝晖主持会议,委员会委员及证监会发行部、机构部、公众公司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相关业务负责人参加会议。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报证监会相关部门,并向证券公司发布《关于保荐承销业务收费的倡议》。

3.1-3月,协会组织委员会持续修订《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目录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X号——保荐人尽职调查》,进一步完善保荐业务执业标准,督促保荐机构提升执业水平。

4.1-3月,协会根据《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组织行业开展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自律评价的试评工作,促进形成市场化约束机制,提升证券公司投行业务执业质量。

5.3月4日,协会组织召开注册制下投行业务教材编写工作座谈会议,研究讨论配合全面注册制改革编写培训教材,为证券公司和投行业务人员提供专业指引。协会党委书记、会长安青松参与交流发言,副会长王燕红主持会议。委员单位中金公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华泰联合、中国银河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国泰君安、东北证券参与编写工作。

6.3月21日,协会启动2022年度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建设评价工作,促进证券公司提高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程度,督促提升执业质量,多家委员单位参与评价指标的讨论与完善工作。

7.3月23日,协会组织委员会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参与战略配售情况向证监会反馈意见建议,委员单位中金公司、中信建投证券参与研提意见。


证券经纪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


1.1-3月,主任、副主任委员议定委员会2022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2.3月,组织委员会委员就《中国证券业发展报告(2022)》经纪业务分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


1.1-3月,组织证券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资管计划,支持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融资融券业务专业委员会。


1.1月,撰写《中国证券业协会融资融券业务委员会融

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专题讨论会情况通报》,并于1月14日向行业发布。


固定收益专业委员会。


1.1月7日,就《公司法》《破产法》修订稿中公司债券相关内容,向部分委员单位征求意见。

2.1月19日,组织委员单位东吴证券、国信证券撰写《固定收益业务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与相关工作建议》。

3.2月25日,组织召开第七届协会固定收益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宣读了第七届中国证券业协会固定收益专业委员会聘任决定,审议并通过固定收益专业委员会2022年重点工作,讨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尽职调查责任配置的研究报告》。

4.3月7日,组织中信证券等相关单位就公司债券监管研提立法建议。


绿色发展专业委员会


1.1月24日,副主任委员单位天风证券起草并持续完善《绿色证券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建议》报告。

2.2月11日,参与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专家库设立工作,向绿标委推荐发行人、投资人、环境领域专家等3类7名专家,并协助开展市场化评议工作。

3.2月17日,主任委员单位兴业证券起草《第七届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发展专业委员会2022年工作重点及分工(审议稿)》,提请各牵头单位研提意见建议。

4.3月24日,组织部分证券公司编写绿色金融案例,协助《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绿色金融实践报告(2021)》的撰写工作。


场外市场与衍生品业务专业委员会。


1.3月,组织委员会委员就《中国证券业发展报告(2022)》专题报告2021年中国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发展综述研提意见及建议。

2.3月25日,邀请委员会成员单位中信证券、申万宏源证券和光大证券参与中证报价制定建设高质量场外衍生品监测监控体系方案工作。


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顾问专业委员会。


1.3月10日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顾问专业委员会召开主任委员会议,研究讨论委员会2022年重点工作。主任委员、长江证券总裁刘元瑞主持会议,副主任委员徐海宁、杨涛、黄燕铭、路颖以及部分副主任委员单位代表、协会会员服务二部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2.3月23日协会召开分析师评选组织机构交流会,会议通报了2021年分析师评选活动开展情况。签订《证券分析师评选组织机构自律公约》的17家评选组织机构和部分证券公司研究业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首席经济学家专业委员会。


1.1-3月,组织首席经济学家就宏观经济开展相关研究,落实信息报送工作。

2.3月24日,委员会召开2022年第一季度证券基金行业首席经济学家例会,会议学习贯彻全国“两会”和国务院金融委专题会议精神,并就宏观经济稳增长和境外市场波动对国内资本市场影响两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讨论。中银国际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徐高、中泰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迅雷、长江证券首席经济学家伍戈、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首席经济学家章俊、东北证券首席经济学家付鹏、浙商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超、首创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韦志超、野村证券中国首席经济学家陆挺和天弘基金首席经济学家熊军、泰达宏利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师庄腾飞参加会议。徐高主持本次会议。相关政府部门及证监会有关部门和证券业协会负责人,证券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共100余人在现场及线上参加了本次例会。

3.3月30日,委员会召开主任委员会议,讨论2022年重点工作。主任委员、湘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康主持会议,副主任委员姚余栋、杨成长、刘锋、管涛、章俊以及协会会员服务二部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4.3月,组织开展首席经济学家问卷调查和2022年二季度行业首席分析师问卷调查。

5.1-3月,委员会部分副主任委员单位及时提供分析材料,形成多篇A股市场分析报告。


国际合作专业委员会。


1.1月,组织研究证券行业在高水平开放环境下,面临的挑战与风险防控机制。

2.2月,持续推进《中国资本市场促进养老金体系建设研究》课题,并与日本证券业协会保持沟通。

3.3月,梳理并汇总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中国境内、香港、美国、英国)IPO信息披露的主要重点及差异点。

4.3月28日,与港交所就进一步加强交流事宜进行初步沟通。

5.1-3月,全体委员就委员会2022年重点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初步形成重点工作计划。


股权与另类投资业务专业委员会。


1.1月28日,委员会在组织研究子公司整改工作的基础上,起草并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子公司整改规范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第三期)》。


合规管理与廉洁从业专业委员会。


1.3月,委员会启动《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实施情况研究评估工作,组织起草调查问卷。


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


1.1-3月,委员会根据监管部门与行业意见建议,修改完善《证券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并与机构部召开专题会议,汇报指引起草及意见反馈情况,研讨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进一步修改事宜。

2.2月,组织委员会单位研提并表监管相关工作建议,反馈机构部。

3.3月,组织委员会委员就《中国证券业发展报告(2022)》总报告及风险管理专题报告研提意见及建议。


证券科技专业委员会。


1.1月17日,证券科技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2022年度统一测试报名工作,向全体证券公司发布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22年度证券行业统一测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1月25日,证券科技专业委员会组织召开2021年度证券行业统一测试工作总结会。副主任委员王海航主持会议,证监会科技局刘铁斌副局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孟宥慈副会长、大商所严绍明副总经理参加会议并发言。

3.2月18日,组织发布第八届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初审结果公示公告。

4.3月4日,为强化标准引领作用,增加中高端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支撑高质量发展,在金标委和证监会科技局的指导下,协会发布2021年度证券公司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本次企业标准公开领域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由“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扩大至“区块链电子证据”、“分布式账本技术应用”等行业重点热点领域,长江证券、东吴证券、方正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国盛证券、平安证券、上海东方资管、西南证券、浙商证券、中信建投证券等10家证券公司获得企业标准“领跑者”。

5.3月10日,为落实证监会科技局工作部署,推动2022年委员会重点工作任务,证券科技专业委员会召开主任委员会议,主任委员华创证券陶永泽董事长主持会议,协会孟宥慈副会长、张冀华副会长参加会议并讲话。

6.3月30日,为进一步了解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对证券公司的信息技术服务情况,加强会员间交流,研究提升服务会员质量,委员会组织召开沟通研讨会。证监会科技局、协会、部分证券公司和万得公司相关人员参会。

7.3月,委员会组织征求证券公司对《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意见、建议。共收集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证券公司对《工作指引》的意见建议共计26条。


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


1.1月17日,财务会计委员会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联合召开基差贸易业务专题会议,就基差贸易业务的会计处理及风险管理等问题进行研讨。协会副会长孟宥慈出席会议并讲话,证监会机构部、会计部相关负责同志、专业委员会委员及行业专家等40余人参加会议。会后,向行业通报了专题会议纪要,并附《基差贸易会计处理研究报告》和《基差贸易业务风险及防范经验分享》报告,为行业规范会计处理及加强风险管理提供参考借鉴。

2.3月,组织设计《金融咨询端使用情况调研问卷》,并在委员会范围内开展问卷调研。

3.3月,组织委员会撰写形成《证券行业增值税制度完善研究》报告。

4.3月,组织委员会专家就财政部起草的《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研提意见。


托管结算专业委员会。


1.2-3月,委员会专题小组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修订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DVP制度改革并降低结算备付金实施方案》开展评估,就上述规则是否符合DVP原则出具评估意见,并形成评估意见报告,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参考。

2.3月14日,委员会通过视频方式召开主任委员会议,会议研究讨论了2022年重点工作并初步确定分工安排。主任委员、西南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吴坚主持会议,副主任委员陈秀清、陈忠义、潘志坚、祝瑞敏、以及部分副主任委员单位代表、协会会员服务二部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3.3月,根据证券科技专业委员会反馈意见建议,对《证券公司交易结算及对账数据对外发送指引(试行)》进一步修改完善。


投资者服务与保护专业委员会。


1.2月16日,为督促证券公司做好投资者服务工作,推动证券期货知识普及教育,促进形成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委员会发布《关于启动2022年度“投资者教育进百校”活动的通知》。这是委员会第四年启动该活动,截至4月底,已有14家证券公司联合180所学校开展投资者教育进百校活动。

2.2月23日,委员会发送《关于开展2021年度证券公司投资者服务与保护情况调研的通知》,对2021年度证券公司在投资者服务、教育和保护方面的优秀案例、行业数据进行收集汇编,并计划于今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发布。本次参与编写的委员单位有国盛证券、华创证券、国泰君安证券。


自律处分与内审专业委员会。


1.3月30日,委员会以视频方式召开主任委员会议,主任委员天风证券总裁王琳晶主持会议,协会孟宥慈副会长参加会议并讲话。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委员会2022年重点工作:研究自律案件裁量标准;研究内部审计自律规则、示范实践;加强行业培训宣传交流等。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委员会。


1.3月4日,委员会召开投资者者保护调研报告专题研讨会,研究讨论证券投资咨询行业投资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情况,提出进一步修订建议。

2.3月15日,委员会通过线上方式召开主任委员会议。主任委员益盟董事长曾山、副主任委员九方云总经理才子、指南针总经理冷晓翔、容维董事长刘宝华、港澳资讯董事长乔光豪、天相总经理王昕、金证董事长杨扬、协会会员服务二部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会议传达了协会领导对专业委员会工作要求,与会人员围绕2022年委员会工作进行讨论,并确定2022年委员会重点工作及分工。


区域性股权市场专业委员会。


1.3月23日,委员会通过视频方式召开主任委员会议,讨论2022年重点工作和召开全体会议相关事宜。主任委员、天府股交中心总经理刘肃毅主持会议,副主任委员龚波、张云峰、蒋潇华、王旭、孙方刚、王胜进以及部分副主任委员单位代表、协会会员服务二部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2.3月27日,组织各委员单位收集各地方政府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主要政策、市场诉求及优秀实践案例,并进行汇编。

3.3月,在中国金融发表文章《优化区域性股权市场生态》。


证券资信评级专业委员会


1.3月,主任委员单位中证鹏元、副主任委员单位联合资信、中诚信国际持续推进协会证券资信评级业务相关自律规则的修订、制定工作。

2.3月11日,副主任委员单位联合资信、中诚信国际参与起草《证券资信评级业务发展现状、存在不足和下一步工作建议》。

3.3月11日,联合交易商协会发布《2021年第四季度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运行及合规情况通报》。

4.3月15日,提请各委员单位就《第七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资信评级专业委员会重点工作及分工建议(审议稿)》研提意见建议。


自律协调专业委员会。


1.2月,委员会支持宁波市证券期货业协会对宁波辖区专精特性企业开展调研,了解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工作开展情况。


其他。


1.1月,经第七届理事会审议同意,协会顺利完成专业委员会换届工作。第七届协会专业委员会共25个,分为四类:包括3个宏观战略类委员会、11个具体业务类委员会、7个支持保障类委员会和4个其他类委员会。除共性职能外,各委员会结合自身特点,更具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更好发挥委员会交流议事平台作用。



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对注册制下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发行上市相关业务活动的廉洁从业监管,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持续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为注册制改革提供有力保障,根据《证券法》《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财政部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安排提出以下意见。


一、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的证券服务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不断加强廉洁从业管理和风险防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公平竞争,自觉营造和维护风清气正的企业文化和行业文化,珍视行业声誉。


二、证券公司应在公司层面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领导机制和基本制度安排,鼓励证券公司将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和总体要求等纳入公司章程。证券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廉洁从业违法违规问题承担领导责任,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证券公司应当指定内部控制相关部门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证券公司应结合组织形式充分发挥党建工作对廉洁从业管理的引领作用。


三、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系统评估和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将廉洁从业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全面有效的事前防范、事中管控、事后追责体系机制,完善廉洁从业内部规则,全面覆盖业务各环节和岗位,并定期开展廉洁从业情况内部检查,每年应当不少于一次。


四、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纪律和内部流程,充分发挥内审稽核等部门作用,重点对业务收入、成本费用支出、薪酬奖金、资金往来等项目中的异常情形加强审查核查,堵塞财务管理漏洞。严格杜绝账外账、“小金库”等不规范行为。


五、证券公司应当对从业人员加强廉洁培训和教育,建立健全廉洁从业承诺制度,树立全员廉洁从业理念,培育廉洁从业文化。证券公司应当对从业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定期考察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人员聘用、晋升、离任、薪酬等事项的重要考量因素。从业人员因廉洁从业问题被开除或辞退的,或被证监会系统以外单位追责的,证券公司得知情况后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报告。


六、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内部问责机制,不得将从业人员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或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不得以业务包干等过度激励方式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应当在劳动合同、内部制度中明确,对存在廉洁从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人员,可采取要求其退还与违规行为相关的全部或部分奖金,或者停止对其实施长效激励措施等问责措施。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七、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利益冲突审查,将审查机制贯穿投资银行业务全流程,对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是否存在违规从事证券、基金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的情形进行审查,建立健全回避制度并严格执行,从源头上防范廉洁从业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八、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沟通交往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监管审核人员,不得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九、证券公司在投行项目股东穿透等事项核查中,应当重点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行为进行严格审查,防范突击入股、利益输送、“影子股东”、违规代持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十、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证券发行询价定价信息等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的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完善信息隔离墙机制,禁止传播泄露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切实防范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从事串通报价、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十一、证券公司应当强化公平竞争意识,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利益输送、商业贿赂、不当承诺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从事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十二、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的廉洁风险防范,制定规范聘用第三方的制度,明确资质条件和遴选流程,确保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并依据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禁止利用聘请第三方进行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十三、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投资银行业务“三道防线”,充分发挥监督制衡作用。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核、发行承销过程中通过欺诈、胁迫发行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协助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不得以返费、代持、违规配售等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四、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遵守独立性原则,充分发挥审计鉴证作用,保持职业怀疑,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严格执行签字会计师和关键审计合伙人定期轮换制度。不得因偏见、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干预而影响职业判断,不得参与财务造假。


十五、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应当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廉洁从业和风险防控要求,加强对本所从业人员的管理,督促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照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从业准则,依法审慎履行核查验证义务,保证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防止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求或输送不正当利益。


十六、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财政部依据相关法规加强对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对中介机构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主管部门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向纪检监察机构转交违法违纪线索。对中介机构主动发现、主动报告、主动处理廉洁从业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依法依规从轻或减轻相关机构或人员的责任。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采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廉洁从业相关诚信信息,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十七、本意见所称投资银行业务是指股票、存托凭证、债券等证券发行承销、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及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子公司等为投资银行业务提供专业服务的廉洁从业要求,参照本意见执行。司法部、财政部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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