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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券商“涉诉”统计!(04.15-04.23)

行家点评 券业行家 2024-03-22

券商涉诉统计

(2023.04.15-2023.04.23)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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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证券行业涉诉情况,行家汇总统计了上市券商涉诉公告;并据公开信息,统计涉及证券公司的诉讼案。


券商涉诉公告

财达证券(9)

来源:财达证券2022年报。


1.与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钢构”)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财达证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于2018年7月5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河北高院)提起诉讼。2019年5月24日,河北高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英达钢构偿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支付律师代理费,公司对质押的相关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2月26日财达证券收到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受理英达钢构破产清算案的民事裁定书。因英达钢构被申请破产清算,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公司已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认定了公司申报的债权金额。破产管理人对案涉股票进行拍卖。第十一次成功拍卖,对应拍卖款已划入公司账户。

根据证监会对标的股权的上市公司有关财务造假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财达证券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


2.与周某某、童某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周某某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财达证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于2018年8月14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北高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周某某向公司偿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支付律师代理费。公司对周某某质押的相关股票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20年10月15日,周某某已向河北高院递交上诉状。后周某某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2021年11月8日,财达证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周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此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财达证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立案受理。


3.与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迪食品”)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于2019年7月1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石家庄中院)提起诉讼。

科迪食品提出管辖权异议,石家庄中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管辖异议申请。科迪食品不服裁定提起上诉,河北高院已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驳回科迪食品上诉,维持原裁定。2020年3月18日,石家庄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科迪食品向公司偿还融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支付律师代理费,公司对科迪食品质押的股票及相应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财达证券于2021年2月26日收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商丘中院)作出的关于科迪食品破产重整的申报债权通知书,公司已申报债权。2021年4月7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1年9月14日,公司收到商丘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民事决定书,认定了债权。2021年9月22日,公司收到商丘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其中增加了河南科迪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科迪便民超市有限公司、河南省科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科迪速冻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科迪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绿色大米开发有限公司、科迪便利连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科迪食品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丘市科苑牧业有限公司,与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重整。财达证券不同意将科迪食品和九家子公司进行实质破产合并审理,并已向法院申请复议。

2022年1月24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驳回了复议申请。2022年8月10日收到商丘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通过了重整计划。截至目前,本案处于破产重整阶段。


4.与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秦岭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及西安智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投资”)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财达证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向石家庄中院对金花投资、西安秦岭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及西安智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2020年6月27日,石家院作出一审判决书,判决被告金花投资偿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支付律师代理费,公司对金花投资、西安智康物业质押的股份、股权及相应孳息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书生效后,财达证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已分批分次对商联卡、宏达股份进行拍卖,款项已到公司账户。2022年6月8日,收到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发来的债权申报通知。公司已按规定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已认定申报的债权。截至目前,本案处于破产重整阶段。


5.与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发能源”)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2019年9月,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向石家庄中院对振发能源、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2020年7月8日,石家庄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书,判决被告振发能源支付融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支付律师代理费,公司对振发能源质押的相应股权、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年8月20日,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高院提起上诉。因振发能源和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逾期缴纳诉讼费,法院按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阶段。执行过程中,2021年5月24日,公司与振发能源等被告和吉县晋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振发能源进行部分还款。后因其未实际履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公司已向法院递交恢复执行申请书。


6.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狼翔投资有限公司、林某某、李某某、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富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森宝能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馨谷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利利安科技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5月,公司依法追加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2020年11月23日,公司依法向石家庄中院申请追加深圳市金森宝能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馨谷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利利安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并要求其对申请人诉讼请求中的融资本金、利息和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关于受理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民事裁定书和相关债权申报通知书。公司已申报债权,现管理人已对我公司债权金额予以认定。

诉讼过程中,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上海富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华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并申请撤回对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

石家庄中院于2021年6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书,判决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深圳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馨谷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森宝能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利利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狼翔投资有限公司、林某某、李某某、上海富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对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的股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深圳华弘电力

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的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1年10月14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利利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馨谷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森宝能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状。后深圳市利利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馨谷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森宝能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均已向法院申请撤诉。2021年11月10日,石家庄中院作出生效证明,一审判决书已生效。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深圳中院于2021年12月6日已受理。截至目前,本案处于执行阶段。


7.与龚某某、关某某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龚某某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深圳中院于2021年2月9日已进行保全。2021年3月9日,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向石家庄中院提起诉讼。

石家庄中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书,判决被告龚某某、关某某支付融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支付律师代理费,公司对被告龚某某质押的股票及相应孳息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2年2月14日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已立案受理。2022年10月26日收到股票拍卖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股票。2022年11月29日上午在京东拍卖网竞拍成功,部分拍卖款已汇入公司账户。截至目前,本案处于执行阶段。


8.与青岛盈和投资合伙企业、陕西君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润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安核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何某某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青岛盈和投资合伙企业(简称:盈和投资)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于2020年7月8日向石家庄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青岛盈和投资合伙企业、陕西君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润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安核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何某某与公司达成和解,后财达证券撤诉。撤诉后对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公司已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简称:桥西区法院)提起诉讼。

桥西区法院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书,判决被告盈和投资支付融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公司有权对三被告质押的股票、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盈和投资追偿,被告陕西君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盈和投资追偿。


9.与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南城投)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于2022年9月30日向桥西区法院提起诉讼。

桥西区法院于2023年1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南城投支付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公司对被告中南城投质押的股票及相应孽息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长城证券(-)

来源:长城证券2022年报


未达重大诉讼和仲裁披露标准的其他未了结诉讼和仲裁程序的案件(含子公司,不含为客户权益案件及第三方代起诉案件)涉案总金额为14,032万元。

东兴证券(-)

来源:东兴证券公告


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收到涉泽达易盛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的起诉申请》,上海金融法院收到12名投资者共同起诉泽达易盛、林应、应岚、隋田力、王晓亮、姜亚莉、东兴证券、胡晓莉、陶晨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申请。起诉投资者同时申请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案件。上海金融法院将依法审查,及时公布进展情况。

投服中心发布《投服中心密切关注泽达易盛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称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3〕29号)),泽达易盛在公告的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构成欺诈发行。如上海金融法院后续受理并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拟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67号)、《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投服中心发〔2020〕30号),公开征集并接受50名以上(含50名)投资者特别授权,申请参加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首创证券(4)

来源:首创证券2022年报


1.首创证券(原告)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客户何某某(被告)未偿还业务编号7265合约的融资本金53,000,000元、编号3927合约的融资本金50,624,044.2元、编号12656合约的融资本金25,000,000元,而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融资利息、违约金,并处置被告质押的联建光电(证券代码:300269)股票及处置抵押给公司的房产等。

2019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四中院)作出民事调解,确认何某某需于指定时间向公司支付上述未偿还的本金合计12,862.40万元及利息,若被告未按期支付本金的,还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因何某某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首创证券向北京四中院分别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于2021年、2022年分批对何某某质押给首创证券的全部股票进行了强制执行,首创证券分别于2021年、2022年获得执行款1,656.74万元、6,494.13万元。

2023年2月,北京四中院及被委托房产评估机构对何某某抵押给首创证券的房产进行了司法现场勘查及评估相关工作,并将在评估确定房产价值后进行司法拍卖。截至本报告日,该案件仍处于执行阶段。


2.首创证券子公司首正泽富创新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简称:首正泽富,本案原告)因与被告王某某、彭某、王某就云动力(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生公司增资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前述被告回购原告持有的云动力(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并支付原告股份回购金额28,656,438.36元,并且支付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合理费用,各被告之间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7月23日,海淀区法院立案受理该案件。2022年3月,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某、彭某、王某向原告首正泽富支付回购款,计算方式:1000万元*(1+12%*2017年9月5日至回购款实际支付日的天数/360);1000万元*(1+12%*2017年10月10日至回购款实际支付日的天数/360);被告王某某、彭某、王某向原告首正泽富支付违约金(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赔偿律师费10万元。被告未上诉,该一审判决已生效,2022年6月,首正泽富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在执行阶段,发现败诉方彭某在司法保全生效前已将其所有房产抵押予其近亲属周某某,上述恶意抵押事项严重阻碍了执行进度,首正泽富于2022年10月17日委托律师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主张“彭某与周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无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2年10月31日受理此案并立案。截至本报告日,该案件处于一审阶段。


3.2021年9月首创证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简称:福田区法院)就与周某某的股票质押债权公证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包括股票质押融资本金45,874,396.59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并且以周某某质押的28563100股深南股份股票及其孳息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福田区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受理时间2021年9月6日。

2022年9月8日,公司收到法院裁定,认为因周某某涉及刑事犯罪,正在被调查,暂不具备处分条件,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案件福田区法院已对股票进行轮候冻结,因周某某涉及非法集资刑事犯罪,股票被公安先冻结,因先刑后民法院无法处置股票而对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公司正在聘请律师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截至本报告日,首创证券尚未收到法院案件恢复执行的通知。


4.2022年5月6日,首创证券收到广东省越秀区法院通过司法专邮送达的章某诉广州中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安投资)、深圳市汇信得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汇信得投资)及首创证券合同纠纷的起诉书。原告章某诉称其作为投资人于2014年8月5日与被告一中安投资(发起人)签订《中安顺元创新投资私募基金(第1期)委托投资协议》,原告出资340.00万元参与该基金投资,期限为60个月;被告二汇信得投资为该基金计划的管理人;被告三首创证券于2014年6月13日出具《回购支付确认承诺函》,同意对中安顺元创新投资私募基金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在满足回购条件时做出全额回购。至2019年8月7日止,基金产品期限届满,被告一未与原告结算本金及收益。章某诉讼请求: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本金340.00万元,投资收益316.71万元,利息费用74.54万元,偿律师费4.00万元。首创证券在建设银行北京安慧支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被诉讼保全冻结,被冻结资金7,352,501.00元。

原告章某起诉书所附证据《回购支付确认承诺函》系复印件无原件,且所盖印章经公司本自查未曾设立相关名称部门,亦未刻制函中印章,函中印章系伪造。截至本报告日,该案件正在一审阶段。

兴业证券(5)

来源:兴业证券2022年报


1.兴业证券诉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欣泰电气)、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欣泰电气相关责任人、欣泰电气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欣泰股份)等共26名被告。

涉诉金额:23,198.13万元。

2017年8月29日,兴业证券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起诉欣泰电气、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欣泰电气相关责任人、欣泰电气控股股东欣泰股份等共26名被告,诉请赔偿兴业证券就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事件因先行赔付投资者而支付的超出自己应当赔偿数额的损失22,685.89万元。2017年11月,兴业证券变更诉讼请求,对上述26名被告共诉请赔偿23,198.13万元。

2019年1月22日,因对保荐承销合同约定了纠纷由仲裁管辖,北京市高院裁定驳回兴业证券对欣泰电气、孙文东、王建华3名被告的起诉(已另案提起仲裁)。一审已判决。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及时任欣泰电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8名责任人提起上诉。

2021年12月31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兴业证券损失808万元,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赔偿兴业证券损失202万元,温德乙赔偿兴业证券损失5,458万元,其他时任欣泰电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14名责任人分别赔偿兴业证券6万至505万金额不等的损失合计1,169万元,确认兴业证券对欣泰股份享有债权5,252万元。


2.兴业证券诉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华、孙文东、刘桂文

涉诉金额:5,142.10万元

鉴于北京市高院就兴业证券诉欣泰电气、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等共26名被告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案作出管辖权异议上诉裁定,以兴业证券与欣泰电气、王建华、孙文东之间的保荐、承销合同约定了纠纷仲裁条款,驳回兴业证券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孙文东、王建华3名被告的起诉。2019年3月,兴业证券依据承销协议,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华、孙文东、刘桂文赔偿兴业证券因赔付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事件中受损的适格投资者而产生的部分损失,合计5,142.10万元,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华、孙文东、刘桂文承担为实现仲裁请求而发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合理费用,王建华、孙文东、刘桂文对欣泰电气因其违约行为给兴业证券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已开庭审理,尚未裁决。


3.兴业证券(反申请被申请人)诉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反申请申请人)仲裁案。

涉诉金额:366.78万元

2016年7月,欣泰电气因欺诈发行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兴业证券作为欣泰电气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因未勤勉尽责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并需对投资者因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行为遭受的投资损失与欣泰电气等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兴业证券依据与欣泰电气签订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于2016年8月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欣泰电气赔偿兴业证券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3,600万元,并支付兴业证券因签字保荐代表人职业资格被撤销的补偿金360万元。欣泰电气提出反申请,要求兴业证券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1,972万元及合理费用。

2018年7月15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欣泰电气应向兴业证券支付补偿金360万元,对兴业证券其他请求及欣泰电气反请求不予支持。2019年10月28日,因欣泰电气破产重整,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丹东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欣泰电气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消费令。


4.兴业证券诉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北京隆源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冬青、周江、崔建明、张鸿成、广东精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涉诉金额:10,000万元。

2015年11月,因持有的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代码: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简称:“12精彩债”)未获按期还本付息,兴业证券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偿还债券本息,担保人北京隆源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冬青、周江、崔建明、张鸿成、广东精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2016年6月12日,北京市二中院判决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向兴业证券支付本金10,000万元及2,200万元利息;判决兴业证券对李冬青、北京隆源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抵押房产在前述债权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兴业证券对周江、崔建明持有的互众(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质押股权在前述债权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张鸿成、广东精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已申请强制执行。


5.兴证全球资本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诉刘江、曾淑平仲裁案。

涉诉金额:3,076.12万元,

2016年1月,兴证全球资本代表两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刘江、曾淑平、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协议,认购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11.38%股权。同日,兴证全球资本代表两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刘江、曾淑平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当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符合一定条件时,两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有权要求刘江、曾淑平收购两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2017年8月,因股权收购条件触发,但刘江、曾淑平未按约定收购股份,兴证全球资本代表两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刘江、曾淑平支付股权转让款3,076.12万元,并支付延期支付违约金。

2018年6月25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刘江、曾淑平受让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11.38%股权,并支付股权转让款3,076.12万元,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本案已申请强制执行。


发债券商涉诉公告

东方证券(-)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

截至2022年末,东方证券股票质押等业务存在未决诉讼事项,主要诉讼及仲裁(占公司诉讼及仲裁总额90%以上)涉及待偿还本金约为66.21亿元。

华福证券(-)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

截至2022年9月末,华福证券存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主要为恒丰南通票据追索权纠纷,该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约为人民币9.61亿元。一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本次交易中的地位、作用、过错等综合情况,认定公司并不存在过错,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公司已收到法院二审应诉书,截至目前,二审结果尚未出具。

招商证券(-)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202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科”)部分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相关投资损失的民事赔偿事宜,分别向上海金融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安科及其董事、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安消技术”)和招商证券等中介机构提起诉讼,要求中安科赔偿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用,并要求中安消技术、中安科董事等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招商证券累计共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7,999名投资者的起诉材料及应诉通知。其中,上海金融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其中7,083名投资者所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和裁定,根据法院判决,招商证券在合计人民币2.51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和武汉金融法院送达的损失鉴定意见,尚未判决的投资者所涉案件投资差额损失金额合计人民币1.52亿元,招商证券预计在上述投资差额损失金额2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泰证券(-)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

截至2022年末,中泰证券涉案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重要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合计10.61亿元、4.80亿港元和0.20亿美元,其中作为被告的涉案金额为0.65亿元、2.60亿港元和0.10亿美元。2022年1月,作为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联席主承销商之一,中泰证券被上海君盈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两千名证券投资者提起诉讼,判令公司对虚假陈述引起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案金额为45.71亿元。


裁判文书公开判决

东证融汇(1)

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樊梅花;张峰;杨建新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2)沪74执2号之三

上海金融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天风资管(1)

福建阳光集团与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74民辖终118号

上海金融法院裁定:驳回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维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原裁定。

中泰证券(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栖霞霞光路证券营业部、于文世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鲁06民终1525号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中泰证券栖霞霞光路营业部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双方自2011年6月14日至2021年6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支付欠发的工资29,400元,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5,310.34元,防暑降温费56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5,000元。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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