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编者按:
被限制高消费、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应当如何救济?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走异议-复议程序救济,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走纠正-复议程序救济。显然,纠正-复议程序不同于异议-复议程序。异议复议程序由执行裁决法官审查,而纠正-复议程序中,纠正过程由实施法官审查,复议过程由裁决法官审查。
对此,江苏高院专门下发通知明确:被限制高消费、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应当走“纠正-复议”程序救济。
关于规范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的权利救济问题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近来,有不少法院提出建议,要求进一步规范被执行人就其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后提出的异议案件的办理问题。现对此通知如下: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提出纠正申请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请求并详细说明理由及其依据。执行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予以纠正。纠正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予以驳回。决定书中,应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或者提出纠正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2、申请执行人或者提出纠正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判机构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说明:江苏三级法院已经实现了执行实施与执行裁判事项的分离,执行局负责执行实施事项,并成立了专门的执行裁判庭负责执行裁判事项,即,执行局与执行裁判庭同行并立、各司其职。
对于被限制高消费和被纳入失信名单的救济,该通知中明确由执行机构负责纠正,由执行裁判机构负责复议。即执行局(执行实施人员)负责纠正审查(相当于对纳入失信和限制高消费决定是否正确的复核),执行裁判庭(执行裁决人员)负责复议审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民航局综合司 铁路总公司办公厅《关于落实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有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名单推送给民航局和铁路总公司,民航局和铁路总公司收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名单后,即按名单执行惩戒措施。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纠正申请,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有异议的,参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异议处理方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