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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判决:民警处警遭割喉,凶手被数罪并罚获刑15年

法者心声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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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者心声”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刑初13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忠双,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无业,住南京市玄武区。2018年9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妨害公务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孙青春,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诉一刑诉[2018]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忠双犯故意杀人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良勇、检察官助理马路、李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忠双及其辩护人孙青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视频来源网络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年9月3日9时许,被告人赵忠双因对工作安置等问题不满,驾驶车牌号为苏A×××××的银色轿车欲强行闯入南京市鼓楼区西康路15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工作区,省外办工作人员劝阻无效后报警。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民警到达现场,要求赵忠双出示身份证件,赵忠双借口到车上取证件,上车后突然启动车辆加速驶入省外办院内,后又掉头驾驶车辆冲撞现场出警民警,因民警跳入绿化带内未果。民警多次警告并要求赵忠双熄火下车未果后开始实施破窗,期间赵忠双不断驾车前后移动企图摆脱民警。民警将车窗击破后,赵忠双突然下车持裁纸刀挥划、袭击现场民警,致民警顾某颈前部多处切割伤,后裁纸刀被顾某夺下,被告人赵忠双被现场其他民警控制抓获。经法医鉴定,顾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2016年1月5日13时许,被告人赵忠双因对原单位分房问题不满,在南京市鼓楼区银城街银嘉公寓小区工地,阻止现场施工负责人马某进入小区,后赵忠双持刀捅刺马某腰背部、用拳击打其胸部。经法医鉴定,马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告人赵忠双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顾某、马某的陈述,证人曹某、唐某、白某、裘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检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并出示了刑事摄影照片、现场监控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忠双故意驾车冲撞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后使用裁纸刀挥划民警颈前部,致其轻伤;被告人赵忠双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忠双在实施故意杀人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忠双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其行为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赵忠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予承认,其辩解没有实施指控的犯罪行为。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忠双妨害公务、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一罪。起诉指控被告人赵忠双犯故意伤害的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杀人、妨害公务
      被告人赵忠双一直以来对工作安置等问题不满,2018年9月3日9时许,其驾驶牌号为苏A×××××的银色轿车欲强行闯入南京市鼓楼区西康路15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工作区(以前是其工作单位办公地点),省外办工作人员劝阻无效后报警。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民警到达现场后,要求赵忠双出示身份证件,赵忠双借口到车上取证件,上车后突然启动车辆加速驶入省外办院内,在省外办院内驾驶车辆冲撞现场民警,民警紧急躲闪,车辆左前轮撞到路沿爆胎。经民警多次警告并要求赵忠双熄火下车未果后开始实施破窗,期间赵忠双不断驾车前后移动企图摆脱民警。民警将车窗击破后,赵忠双突然下车持裁纸刀挥划、袭击现场民警,致民警顾某颈前部多处切割伤,后裁纸刀被顾某夺下,被告人赵忠双被现场其他民警控制抓获。经法医鉴定,顾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赵忠双的供述证明,被告人赵忠双在侦查机关始终拒不回答侦查人员提问,要求侦查人员向其缴纳保证金才肯回答。
      2.被害人顾某陈述称,2018年9月3日,其接到电话让其去西康路15号增援,其就带着特勤从草场门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前期到达的警务人员,都散开站在大厅或者花坛附近,一辆银色大众轿车停在路中间,前挡风玻璃有裂纹,左前胎已经爆裂,当时车辆还在发动着,民警曹某对其说之前民警询问驾驶员身份,对方借口证件在车内,就上车发动车辆冲进西康路15号院内,后来还冲撞民警,幸亏民警躲开了,但是车子的左前轮撞到路崖爆裂。了解情况后,其认为此人有伤害他人的可能,遂安排关闭闸口,呼叫增援,看能不能带阻车钉等器材过来,同时其靠近车辆劝驾驶员下车谈情况,驾驶员让警察滚开不要靠近,同时驾驶车辆不停地前进和倒退,阻止警察靠近。这时警务站的白某到达现场,在劝说无效情况下拔枪让驾驶员下车,这时驾驶员突然驾车冲向大院门,此时大院门外还有群众,大厅里的人也不时出来围观,考虑到此人有撞击民警的情形,其和其他警察怕此人再有暴力举动,用警棍敲击车窗,让驾驶员停车。其敲击三下以后,驾驶室的车窗玻璃被砸开,其后退一步持警棍戒备,距离车一米左右,这时驾驶员从车内下来扑向其,当时他的右手直接冲其的咽喉部位猛的直打过来,其经过特警训练,所以下意识挡,将他手打开,瞬时他右手又向其咽喉部位直打过来,其再次将他击打开,这时其感到颈部有异样,其下意识伸手去控制对方的右手,当其控制住对方右手的时候其感觉到他手上有一把刀,其大喊有刀,提醒其他同志注意,其他同志也冲上来控制了对方的另一只手,此时其全力将他手上的刀夺了下来,之后把警棍交到左手,用右手捂住颈部的伤口,其颈部已经涌出大量的血,后来同事开警车把其送到医院,送医途中刀还一直拿在其手里,下车的时候,其告诉其他同事刀留在车座位上了。当时其除了颈部受伤以外,脖子上有四刀,左大臂外侧上有一刀。当时从对方下车到控制住他的手,时间很短,总共也就几秒。其现在伤已经痊愈,颈部还有伤疤。
      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宁海路警务站的民警,2018年9月3日上午9时许,接到分局指令说西康路15号省外事办门口有堵门堵路警情,其赶到现场,发现有一辆轿车堵在外事办门口,门口已经来了交警、警辅、外事办保安以及工作人员,当时其和其他民警听他自我介绍,感觉到他和相关单位有纠纷,其和其他民警告诉他不能堵门堵路,按正当渠道处理事情并要求他出示证件,听从警察的安排,他就说他的身份证件没有带,其就让他出示他的驾驶证,他说上车去拿证件,但他上车以后,直接把车冲进了外事办的院子,其和其他民警为防万一,紧跟着往停车场方向走,他开车进去后没到停车场就把车子掉了个头,然后就直接开车朝其冲过来,冲过来的速度很快,大概在40码到50码左右,其当时一下跳到马路牙上,他当时还想打方向盘调整方向撞其,但由于当时马路牙有圆的棱子,比较滑,他的车打滑没有撞上来,但轮胎冲在路牙上爆胎了,之后他就倒车倒回去了。其发现存在袭警情形,就向分局和警务站反馈,要求增援,之后警务站和宁海路所的警务人员,包括民警顾某、白某先后都来了。当时车内的人看到警务人员到场后前后不停地移动车辆,阻止警务人员靠近,见此情形白某持枪警告他下车,他把车停了下来在里面打电话,顾某一个人站在车辆左手边驾驶位一侧,劝说这个人,这个人突然开车,为防止其有进一步过激行为,其和其他民警把当时在外事办院子附近的人员劝离现场,顾某和几名警务人员敲击该车辆的车窗,最后应该是在驾驶座一侧成功破窗,破窗之后该男子把车停了下来,停车后,顾某准备上车将赵忠双控制时,该男子自行打开车门,从车上冲下来,用手朝顾某的颈部、头面部直打过来,顾某用手挡了几下,当时时间很快,只有短短几秒,之后就听到顾某大喊有刀。其冲上前的时候,顾某一只手捂住脖子,其脖子上有血涌出,另一只手上拿着什么东西没有看清,其和其他民警就把该男子控制住,其看顾某捂住颈部的手已经有血渗出,后派出所的车辆将顾某送往医院。
      证人曹某、唐某、白某、朱某、陈某的证言与证人杨某的证言相互印证。
      4.证人徐某(赵忠双的妻子)的证言证明,2018年9月3日上午8点30分左右赵忠双从银城东苑家中开苏A×××××银色宝来汽车去单位,在西康路15号。去做什么不知道,估计是跟2008年处理华东实业总公司的事情有关。上午9点30分左右,其接到赵忠双电话,称“今天我车子在西康路15号被警察和特警砸了,你和我的领导李峰报告一下这个事情”,其说知道了,回家后就拨打了省经信委办公室主任李峰的电话,告知其情况,李峰表示知道了,会跟领导反映一下。之后其又电话告知赵忠双。随后其打车从家里出发,10时许到达西康路15号,看到自家车窗全被砸了,车胎也破了,就问现场警察,警察表示赵忠双违法被带走了,并将其带回宁海路派出所。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和刑事摄影照片证明,(1)苏A×××××银色宝来轿车驾驶室车门玻璃、前挡风玻璃、副驾驶室车门玻璃损坏碎裂,轿车左前侧车轮轮毂及轮胎因严重擦刮损坏。在大门门口西侧院内地面可见轮胎与地面摩擦印迹延伸至院内花坛西南角路崖边,在花坛西南角路崖边西侧面上发现轮胎、轮毂的摩擦撞击印迹,在此摩擦撞击印迹北侧15m处地面可见玻璃碎屑。(2)在苏A×××××轿车左前侧车轮东侧40cm处地面发现折断的裁纸刀刀片一个,裁纸刀刀片长7cm、宽2cm。(3)在苏A×××××轿车左后侧车轮东侧1m处地面发现一处l5cmx10cm的血泊。
      6.宁海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物证照片证明,2018年09月03日09时30分许,鼓楼公安分局宁海路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西康路15号门口,苏A×××××白色桑塔纳强行要进来,车主把车堵在门口,现场有纠纷,要民警协调。该局民警顾某、曹某、曹守义、白某等人处理该起警情。在处理该事件过程中,民警顾某被犯罪嫌疑人赵忠双使用裁纸刀划伤颈部,顾某在与嫌疑人赵忠双搏斗中将裁纸刀夺下。该所民警发现顾某受伤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急救,顾某在去医院过程中将该裁纸刀随手携带,并放置在出警警车后排座。民警仲春雨、胡皓辰在赶往医院后,将顾某放在警车后排座上的一把裁纸刀提取,并拍照固定。并在民警顾某处理完伤口后,将顾某沾有血迹警服进行提取并拍照。
      7.人身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明,2018年9月3日12时20分至2018年9月3日12时50分,在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宁海路派出所候问室内,对犯罪嫌疑人赵忠双人身检查发现,赵忠双所穿的蓝色T恤右上侧有血迹,赵忠双所穿蓝色牛仔长裤右膝部位可见血迹。赵忠双右手虎口处及右膝盖处有伤口。
      8.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宁公物鉴(法证)字[2018]31号法医物证鉴定书及刑事摄影照片证明,(1)裁纸刀柄部拭子中检出的DNA基因型为混合基因型,顾某血样的DNA与赵忠双血样的DNA混合可以形成。(2)赵忠双上身T恤右胸部红色斑迹、右肩部红色斑迹、右腹部红色斑迹、下腹部红色斑迹、下身牛仔裤右膝部红色斑迹中均检出人血,其DNA与现场地面血迹、赵忠双右手血迹、右膝血迹中检出的DNA均与赵忠双血样的DNA基因型相同。(3)现场地面断刃拭子、裁纸刀刃部拭子、带血警服背侧上部血迹中检出的DNA均与顾某血样的DNA基因型相同。
      9.江苏省人民医院急诊观察出室记录证明,患者顾某颈部多处刀割伤,左上臂刀割伤,经检查颌下见一长约15cm伤口,胸骨上窝可见一长约8cm伤口,左上肢可见一长约5cm伤口,于2018年9月3日入院,2018年9月12日出院。
      10.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顾某颈部遗留的瘢痕已构成轻伤一级,其左上臂遗留的瘢痕属轻微伤。
      11.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赵忠双苹果6s手机、大众牌宝来汽车予以扣押。苹果6s手机中记录了,案发当日,赵忠双拍摄的民警执法情况,民警要求其将汽车从大门口移走,及民警对其喊话,要求其下车。
      二、故意伤害
      2016年1月5日13时许,被告人赵忠双因对原单位分房问题不满,在南京市鼓楼区银城街银嘉公寓小区工地,阻止现场施工负责人马某进入小区,后赵忠双持刀捅刺马某腰背部。经法医鉴定,马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赵忠双供称,其不知道马某怎么受伤的,其在省经信委下属的华东实业总公司负责行政工作,现在其单位解决军人用房,就在银城街搞了个小区,有分配给其的住房。其单位经过一次改制,外办把其公司的办公用房抢了,还有一部分同事被违反规定安排到南京城建局去了,马某就是被安排过去了,他们是2008年5月5日去的,所以其就觉得其单位分房子跟他就没有关系了。有人为了掩盖自己的违纪行为答应这边分房子给他们,当时其觉得这个房子是其和其同事的,跟他们没有关系,这个房子盖了108套,盖这么多肯定是违反规定的。2016年1月5日早上约10点钟,其就开着银色宝来私家车,车牌号苏A×××××,从银城东苑家中来现场看房子。大约12时许,其到宿舍楼门口岗亭,有两位老师傅在守门。这时,其在院子门口碰到了其公司的马某,另外还有两个人。他们进门朝新楼房走,其就问马某:“你来干什么?”马某现在属于南京市两华劳动服务公司了,马某说这栋楼是华东实业总公司的集资房。其说:“你是两华公司的,这边集资房跟你有什么关系”。马某讲这是华东公司的。当时他往楼底大厅方向走,其跟在他后面,让他不要上楼。其离他有几米,他一进楼没走两步,就回头说有谁打了他一下,其和马某就一起回到院子大门口。马某又到另外一幢楼50号转了下,其从保安亭出来,马某说是腰上流血了,扒开深色的棉袄,其看是流血了。他和华东实业公司的老孔一起去医院的。其后来在宿舍楼保安亭,就被江东派出所民警带到派出所了。马某也是华东实业公司的,其和马某是同事,以前在公司下属的华东实业福州公司呆过。其不知道马某怎么受伤的,当时进楼,是他在前面,其在他后面1-2米处跟着。进楼没走两步,他就回头说有人打了他一下。后来呆了约20分钟左右,马某才说流血了,其才看到他流血的。其和马某没有身体接触,在传唤其的时候,民警从其身上收缴的两把起子和裁纸刀是其修东西用的,其都放在上衣前面拉链口袋内。
      2.被害人马某陈述称,其是南京两华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办公地点目前在银城街**银嘉公寓工地,负责单位住宿楼施工。2016年1月5日13时许,其去找工作人员讨论工程的相关事宜,与其同行的是裘某、林永贵。其在新楼前院子里看到赵忠双,他开车来的,就看到他一个人,他看到其就从车里出来了,赵忠双是其原单位职工,不满改制,被单位开除了,从2008年开始赵忠双一直不断上访,不断找单位和相关部门闹,其跟他打过交道,也做过他的思想工作,以前接触没有什么明显的矛盾,其看他来了,就打招呼说:“赵总啊,没看到你,不好意思。”赵忠双就问其:“这边工程谁负责的?”其说:“是张总负责的,其跑腿,负责施工。”赵忠双:“从现在开始,这边我接管了,你们谁也不许进了。”其说:“小赵啊,这是单位的集资房啊,也有你的啊。”赵忠双:“我不管,这里我现在就接管了,你们谁也不准进楼。”其当时走向新楼大厅,进去1-2米远,前面有总监和小邱,其在后面些,赵忠双说:“你们不能进。”其说:“小赵啊,我要上楼拿个东西。”赵忠双当时紧跟在我身后,其就突然感觉右后腰一阵剧烈疼痛,其当时以为赵忠双打了其肾部,其就转过身,未发现他手上拿了什么东西,赵忠双又对其胸口打了一拳,其摸着右后腰,当时其穿一件深色羽绒服,血很快就流出来了。其就讲:“小赵,你这是要我死啊。”赵忠双仍旧拉住其,不让其动,也不让其上楼。其说:“小赵,你伤了我的肾脏啊,我要报警啊。”赵忠双说:“你敢”,其要打手机报警,因为手上全是血,手机打不开,由小邱他们报的警。其他人要开车带其上医院,被赵忠双堵在院子里,出不来。其是自己捂着伤口走出院子,孔经理扶着其一起走到武警消防医院。他捅其后,左手一直插在口袋,直到把其推出后,左手才伸出来。其右后腰被戳伤,深达8cm,目前拍片尚未发现伤及内脏,后转院到军区总院治疗。其的伤情还有右侧第11根肋骨骨折。事后,赵忠双的老婆带着小孩和他们家亲戚到其住的华侨路26号大门口拦住其赔礼道歉,他老婆说这个事情依法办。
      3.证人裘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建工集团的经理。2016年1月5日下午1时许,其和林总、马总在一起,这时马总单位的员工赵忠双找马总,什么事情其不清楚,其也不关心他们的家务事。当时,其和林总、马总准备回工地项目办公室,其和林总走在前面,马总被赵忠双纠缠走在后面。其和林总准备进电梯时,其听到后面马总讲:你小子怎么打我啊!其和林也没有回头,直接进了电梯,其和林总不是马总单位的人,也不想掺和人家单位内部的事情。其和林总在办公室办完事情后一起下楼,马总对其喊:“我被人捅了,赶快帮我报警”。这时赵忠双对其和林总讲:“你们是不是这个单位的员工?不是赶快走”。其和林总不敢惹他,开着车出了工地,其立即报了警。当时其在办公室,没有看到马总被伤害的过程。当时,马总用右手捂着腰的右后侧部位,手和身上淌了很多血。其没有看到赵忠双手里有刀。
      4.证人席某的证言证明,其是赵忠双故意伤害一案的承办法医,通过提供的病历资料等来看,马某的伤是锐器捅刺形成的。其在鉴定书上援引了江苏省消防总队医院门诊病历写的内容,当时医生应当对马某的伤势进行了探查,其描述伤口长3厘米,深8厘米,伤口尚整洁,此后其又看了马某在军区总院接受治疗相关的影像学片和病历资料,综合考虑,他的损伤符合被锐器从右背部刺入体内,穿透了右胸后壁、肋膈脚,达肝脏后缘的刺管创损伤,这个深度是比较深的,捅刺者捅刺的力度是比较大的或者说捅刺的锐器是比较锋利的。
      5.证人徐某(赵忠双的妻子)的证言证明,赵忠双和马某没有矛盾。赵忠双对于单位改制的事情一直有意见,而且对银城街54号银嘉公寓分房的事情也不满意,赵忠双跟其说过银城街54号这块地上建的房子应该是他和另外24个员工所有,可是单位却把这块地建的房子分给了所有单位员工。这些事情都是其和赵忠双结婚以前发生的,具体其也不太了解。赵忠双在案发前只要提起原单位的事情就比较激动。
      6.现场监控视频证明,2016年1月5日12:58:59-12:59:50,赵忠双驾车进入院子后,又在门房逗留了一分钟后出来;13:05:54,马某、项目经理、监理三人从外面走进大门。赵忠双从院子里迎上马某与之交流;13:07:37,马某在前,赵忠双在后,进入大楼;13:08:14,马某走在前面,右手捂着右后腰,赵忠双在后面跟着,并用右手指着说些什么,边走边把马某推出大门口。
      7.被害人马某就诊病历及照片证明,马某在当日到达公安消防医院就诊时,被诊断为腰部刀戳伤(半小时前)伤深8CM,2016年1月5日、6日,马某在军区总院的就诊情况,诊断为刀刺伤,肺挫伤,胸腔积液,肝周积液。
      8.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鉴定人肝脏破裂(保守治疗)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其胸壁穿透创及胸腔积血均构成轻伤二级。鉴定意见:马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9.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江东派出所宁公(鼓)勘[2016]6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警方在外围现场勘查时,在外面的排水管道上发现一些血迹。受害人的衣服上有血迹,衣服上有一个刀口。
      10.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江东派出所宁公(鼓)勘[2016]7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2016年1月6日11时40分,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受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江东派出所指派,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银城街54号银嘉公寓门房进行勘验,门房接待室的南侧窗户为推拉玻璃窗,在窗槽内发现一把匕首。匕首长约25cm,为单刃匕首。匕首柄为黑色塑料,外裹着透明胶带,刃为亮银色单刃,刃长约13cm,宽约3cm。
      11.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登记表、鉴定回执、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月6日,鼓楼分局刑警大队委托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20160105鼓楼赵忠双寻衅滋事案的检材进行DNA检验,在送检的由物业发现的刀的刀柄拭子中检出DNA为混合基因型,其中包含送检的赵忠双血样的DNA基因型。
      本案另有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检查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拘留逮捕文书、传唤证、户籍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均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忠双采取驾车故意冲撞警察的暴力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 务,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赵忠双明知使用裁纸刀挥划他人的脖子、咽喉等要害部位,会致人死亡,仍然为之,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赵忠双在实施故意杀人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赵忠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忠双犯妨害公务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赵忠双提出“其没有实施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经查,被害人顾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曹某、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赵忠双不听劝阻,开车强行闯入省级机关工作区,并开车冲撞前来执行公务的警察,并用裁纸刀挥划正在执行公务警察的咽喉部位、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妨害公务罪。故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其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被告人赵忠双妨害公务、故意杀人的行为只构成故意杀人一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顾某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杨某、曹某、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现场执法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赵忠双先实施了驾车闯入省外办工作区并冲撞执行公务民警的行为,下车后又实施了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应数罪并罚,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赵忠双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被告人赵忠双故意伤害马某证据不足”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5日赵忠双在银嘉公寓工地击打被害人马某后腰,后有大量鲜血流出。法医席某的证言证实马某的伤是锐器捅刺形成的。现场监控视频证实自马某和赵忠双进入大楼后到马某受伤和赵忠双走出大楼仅仅相隔30多秒,其间并无他人进入,且赵忠双供述其二人进楼后马某对其讲突然感觉腰上被人打了一下,可以排除是他人对马某造成伤害的合理怀疑,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忠双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33年9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斌

审 判 员  顾岚岚

审 判 员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王培红

人民陪审员  刘熙阳

人民陪审员  叶 燕

人民陪审员  陈有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罗慧莉

书 记 员  肖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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