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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2020年制定《监察官法》及《民法典(草案)》提请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法者心声 2020-02-21


来源:中国人大网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周誉东12月20日北京报道:12月20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第三次记者会,发言人岳仲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的立法工作安排情况。


      岳仲明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对明年的立法工作作出预安排。其中,一项重要工作是民法典草案提请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明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继续审议专利法(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档案法(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案。


      加强重要领域立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岳仲明透露,明年还计划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法、国旗法、国徽法、著作权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安全生产法,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监察官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社会救助法、法律援助法等。同时,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需要立改废释和作出授权决定的,适时安排审议。


延伸阅读


尽管在和“官”字其实不沾边的企业中,“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技术官”的头衔到处飞,被称为“官员”的公务员队伍中,头衔中带“官”字的,目前其实只有两种:法官、检察官。


换句话说,等监察官法立法通过后,监察官将成为公务员队伍中的第三种“官”。

【监察官制度】
     监察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本条是关于监察官制度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为建立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提供法律依据。

  建立监察官制度,是党中央在改革大局中明确的一项政治任务,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监察法过程中,多次对监察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系列重要论述,为构建监察官制度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树立了行动指南。中央纪委领导同志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高度重视、态度鲜明,多次对构建监察官制度作出明确指示。监察法的规定落实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要部署,为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确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监察官制度的关键所在是权责对等。要依据监察法的基本规定,立足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在吸收国(境)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国情,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官制度体系,对监察官履职的政治、道德、廉洁等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实现权力、责任、义务、担当相统一,有利于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增强工作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依法履职尽责,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贡献力量,这也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重要组织制度创新,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是为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具体制度赋予法律依据。在监察官等级设置上,要创制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官称谓和等级,独立于法官、检察官、警官制度,不照抄照搬。可以参考古今中外的监察官称谓,创制充分体现中国文化特点的监察官衔级名称。监察官等级既要层次合理,又要力求扁平化,体现精简、高效的队伍建设方针。在监察官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设计上,要科学设立上下进退机制。监察官门槛要高、退出机制要强,尤其是要细化规定违法违规监察官降低衔级、处分等条件,把重音落在从严建设队伍上。对于监察官的工资待遇,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突出责任和担当,参考有关专业干部队伍的待遇标准,综合考虑国家财政负担能力等因素研究解决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其具体依据是法律还是其他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监察法并未作出明文规定,这有待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由有关机关进行决策。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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