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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律协】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出庭着装的通知

法者心声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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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律协〔2019 〕 1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出庭着装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 

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律师出庭着装,优化律师 队伍的专业形象,提升整体素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司法部《关于实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制 度的通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等 有关律师出庭着装的规定,对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出庭着装强调 如下:一、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院庭审时,应严格按照规 定配套穿着:内着浅色衬衣、佩戴领巾,外着律师袍,律师袍上佩戴律师徽章,下着深色西装裤、深色皮鞋。女律师可着深色西装套裙。此外,律师的出庭服装要保持洁净、平整,服装不整洁或有破损的不得使用。二、律师着出庭服装时,应表现出严肃、庄重的精神风貌,出庭服装外不得穿着或佩戴其他衣物或饰品。三、随同律师出庭的助理、实习人员应着正装。各市律师协会应当积极协调当地法院,创造条件为律师更换 出庭着装提供便利,不定期对律师出庭着装情况进行抽查,向法 院当地了解律师出庭着装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律师、实习律师,按照相关规定,视情作出处理。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 关于实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制度的通知》 3《. 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律师协会 2019 年 10 月 16 日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1993 年 11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617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 年 12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73 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院法庭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 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 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 门场所。法庭正面上方应当悬挂国徽。 第三条 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 设置区域和席位。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 媒体记者席。 第四条 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 用。 第五条 法庭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合议庭合议室,检察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休息室,被告人羁 押室等附属场所。 第六条 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 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 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 和律师平等对待。 第七条 除经人民法院许可, 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 体;(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 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 息。 第九条 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 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 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 证人、 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 听。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 第十一条 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 频、视频直播或录播: (一)公众关注度较高; (二)社会影响较大; (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 第十二条 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 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着正装: (一)没有职业着装规定;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三)所在单位系案件当事人。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第十三条 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 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第十四条 庭审活动开始前,书记员应当宣布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庭纪律。 第十五条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 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 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 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 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 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 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第十八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庭审活动时,依照规定 使用法槌。 第十九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 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 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 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 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司法警察依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维持法庭秩序。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紧 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采取的扣押物品、强行带 出法庭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审判人员违反本规则的,可以 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处理建议。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违反 本规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第二十三条 检察人员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律师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案件听证、 国家赔偿案件质证、网络视频远程审理以及在法院以外的场所巡回审判等,参照适用 本规则。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旁听庭审活动,外国媒体记者报道庭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 2016 5 1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 2司法部关于实行律师出庭 统一着装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3] 3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经司法部批准,自 2003 1 1 日起,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出庭时,必须着全国统一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这对于树立律师队伍良好形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具有重要的 意义。为实施这一制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了《律师出庭服装 使用管理办法》和《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对律师出庭统 一着装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出庭统一着装的宣传,教育广大律师认真执行两“办法”。要积极帮助 律师协会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确保两“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 
2002 3 30 日第四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队伍的管理,规范律师出庭服装着装行为,增强律师执业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 第三条 律师出庭服装由律师袍和领巾组成。 第四条 律师出庭着装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律师出庭服装仅使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时间、场合穿着; (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内着浅色衬衣,佩带领巾,外着律师袍,律师袍上佩带律师徽章。下着深色 西装裤、深色皮鞋,女律师可着深色西装套裙; (三)保持律师出庭服装的洁净、平整,服装不整洁或有破损的不得使用; (四)律师穿着律师出庭服装时,应表现出严肃、庄重的精神风貌。律师出庭服装外不得穿着或佩带其他衣物或饰品。 第五条 律师出庭服装的式样、面料、颜色等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六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统一制作律师出庭服装。未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权而制作律师出庭服装的行为均 侵犯律师出庭服装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将律师出庭服装式样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八条 各级律师协会对律师出庭服装的使用实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律师出庭服装的管理。律师出庭服装的购置、更新或因遗失、严重坏损而需要重新购置的,由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汇总各地申请,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购置律师 出庭服装。 第十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每年 6 1 日至 20 日、12 1 日至 20 日受理购置律师出庭服装的申请。 第十一条 律师出庭服装的费用由律师事务所承担。律师调 离律师事务所时,需将律师出庭服装交还律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律师出庭服装不得转送、转借给非律师人员。如有遗失、损坏,要及时向所在地律师协会报告。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由律师协会予以训诫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3 1 1 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抄送:省司法厅,省直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9 10 1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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