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公安局内打倒民警、毁坏公物,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421刑初95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贺明,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萝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萝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被萝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萝北县公安局执行。
萝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萝检诉刑诉[201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贺明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萝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良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贺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12日21时55分,被告人曹贺明酒后打出租车回家时,因拒付车费与出租车司机荆海龙发生撕扯,荆海龙报警后,萝北县公安局民警杨志刚、钱亮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曹贺明传唤至萝北县公安局办案区,被告人曹贺明拒不配合,用右拳将杨志刚打倒在地,将办案区询问座椅挡板掰坏。经萝北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损坏物品修复价格93.00元。被告人曹贺明于2019年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萝北县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贺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出判处罚金一万元的量刑建议。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告人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警官证(复印件)、被告人曹贺明的供述和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萝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曹贺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贺明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曹贺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五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贺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传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美意
大家都在看
大家都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