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一审裁判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因缺乏再审利益,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再审请求
推荐阅读
✔最高法:以房抵债引起的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再审改判:法律应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条款” ✔最高法:人民政府是否具备民间借贷出借人的主体资格 ✔法院判决:人社局拒绝律师调查取证属违法行为 ✔最高法:请求“开具发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高院裁定:保险单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 ✔九民纪要后民间借贷纠纷判决:民间借贷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法:夫妻一方借贷赚取利差用于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两高"《关于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徒刑以上刑罚应否认定累犯的批复》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民事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2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超奇,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霞,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家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治平,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商南县顺意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城文明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胡家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治平,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海龙,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华融国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竺尧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郭英因与被申请人陈勇、胡家顺、商南县顺意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意公司)及二审上诉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一公司)、一审被告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一终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英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证明2011年12月31日55万元的现金借款已实际履行,依法应予认定。新证据包括2018年2月2日获取的郭英与王红梅谈话录音、2018年3月18日获取的王四波的证人证言,以及账簿复印件、原审诉讼文书复印件证据。二、胡家顺已替陈勇实际归还2012年11月30日14.25万元的借款,该笔借款的存在有事实证明。三、顺意公司和胡家顺应对全部250.25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郭英与胡家顺的通话录音证据可予以证明。郭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