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书记员送达 被当事人之父扇耳光 砸手机 拿刀追 逼下跪,致鼓膜穿孔获缓刑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1103刑初147号
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顺奶,曾用名雷电,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11月2日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8]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顺奶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18日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丽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某、于某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朱亚南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顺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8日13时30分左右,祁东县人民法院书记员付某到永州市冷水滩区政府旁新菜市场12栋1单元2楼雷某父亲雷顺奶家中送达罗某1与雷某离婚一案的开庭传票。当时只有雷某与其姑姑在家,付某表明了身份并出示了法院的工作证件。雷某表示要其父亲雷顺奶回来才能谈离婚一事。雷顺奶被电话叫回后,付某与雷顺奶到卧室调解未果。付某就将法院的传票放在桌上要求雷某签字,雷顺奶不允许其女儿签字,并要求付某拿出工作证。付某拿出工作证后,雷顺奶对工作证进行了拍照。付某用手机将传票进行拍照,并打开录音功能准备采取录音送达。雷顺奶见此要求查看付某的手机,付某将手机放在桌子上,然后就去上卫生间。付某从卫生间出来后,雷顺奶质问付某为啥要录音,用右手打了付某一耳光,并将付某的手机砸在地上。随后雷顺奶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追砍付某,被雷顺奶的家人阻止。雷顺奶将菜刀放下后,要求付某跪下道歉,不然就准其离开。直到付某按照雷顺奶的意思道歉并录音后,才允许付某站起来。后被接到报警的民警到达现场制止了后续事态的发展。经永州潇湘司法鉴定所鉴定,付某左耳鼓膜穿孔,属轻微伤。
2017年8月9日,被告人雷顺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雷顺奶家人赔偿了付某各项损失,付某对被告人雷顺奶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顺奶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照片、工作证、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病例诊断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罗某1、罗某2、罗某3、罗某4、付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雷顺奶的供述与辩解及讯问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顺奶以暴力方法阻碍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顺奶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雷顺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顺奶的家人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顺奶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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