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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承诺、虚假信息 | 北京市司法局法考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京司违处决字〔2020〕1号

法者心声 2022-12-05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

京司违处决字〔2020〕1号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0日

      姓名:罗&&,性别:男,身份证号:3020*******16,住址:河北省唐山市**********。
      经查明,罗&&于2018年6月28日通过网上报名的方式报名参加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在填写报名信息时选择的是自考未取得毕业证书考生。按照司法部《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181号)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承诺书》。罗&&网上报名时签署了《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承诺书》,并承诺“本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时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并且本年度取得毕业证书。如与实际情况不符,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018年9月22 日,罗&&参加了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同年 10月20日其参加了主观题考试,成绩未达到合格分数线。2019年,罗&&因2018年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通过网上报名信息确认的方式,参加了2019年主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
      本机关还查明,罗&&2018年6月报名考试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两门自学考试必修科目于2018年10月通过,并非在2018年6月28日报名客观题考试前通过。罗&&2018年未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2019年6月30日,罗&&才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2018年6月28日,罗&&网上报名客观题考试时填报的毕业时间为:2018-06(),2019年其参加主观题考试报名时自行填报的毕业证书类型:普通统招毕业证书。罗&&网上报名所做的承诺、填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系不具备考试报名条件但通过虚假承诺、填报虚假信息等方式取得报名资格并参加了考试。
      以上事实有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报名凭证、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机考)准考证、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机考)成绩通知单、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确认表、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准考证、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通知单、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机考)准考证、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通知单、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确认表、网上报名签署电子版《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承诺书》截图、询问笔录、罗&&的毕业证书复印件、罗&&的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单、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课程设置等为证。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该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政策规定,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后,在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中公布。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181号)第二条第(二)项第5点规定: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对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并对其填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承诺书》。报名人员填报虚假信息或以其它方式骗取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罗&&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主观题考试成绩和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均无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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