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实用版)《侵权责任法》相关责任全梳理
《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共十二章,九十二个条文,从一般规定到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到七种具体的责任形式均予以明确规定。本文着重从理论的角度,结合法律条文,梳理出哪些是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又有哪些,哪些是补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什么是公平责任,公平责任的典型案例等。通过这些梳理,最终明确侵权责任的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其实是一条宣示性质的规定,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仅限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也就是说,无过错责任是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只要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法律规定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的情形如下: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前半段:“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也是无过错责任,谁有过错谁承担最终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6、因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由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也是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前半段:“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7、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由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高度危险责任中,由高度危险品的经营者、占有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条前半段:“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一条前半段:“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二条前半段:“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三条前半段:“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条文的后半段都是免责事由,如:“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或者是:“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另外,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五条前半段:“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9、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前半段:“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过错及过错推定责任
明确过错推定责任之前,需要了解什么是过错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过错责任,从法律条文中可以分析出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失,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行为人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就规定在第六条第二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款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质是对举证责任的一种分配,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受害人需要证明的是行为人的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与过错责任的区别在于不用证明行为人的过错。也就是说,过错推定责任并不是责任划分的一种,仅仅是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的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推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前半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2、医疗机构一般是过错责任,但有例外,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三、公平责任及典型案例
四、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不是具体的责任形式,一般来说,补充责任是过错责任,且具有顺位利益,行为人需要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具体的情形如下: 1、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商场保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里还涉及到商场保安的职务行为)由商场承担补充责任。 3、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校外第三人所致人身损害,应由第三人(即侵权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里的侵害应当来自于校外的第三人,排除老师、学校的工作人员及其他同学的伤害,如果是两个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打架受伤,首先考虑的是监护责任,其次是校园责任,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按份责任。
五、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一样,不是具体的责任形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在这里将不真正连带责任单列出来,是为了明确责任的承担,可由承担责任一方向责任人全额追偿,表现为对外连带,对内不按份。具体的情形如下: 1、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即《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者、血液提供者之间,即《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后半段:“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医疗机构不承担最终责任。 3、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之间,即《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污染者不承担最终责任。 4、因第三人过错动物侵权,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之间,即《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最终责任。
六、结语
本文一共涉及《侵权责任法》四十三个条文的规定,明确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本质及其具体情形;对公平责任、补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进行分析,把握这三种并非责任形式。最终明确侵权责任的原则就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没有侵权行为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不违反义务就没有法律责任。
长按下方二维码,欢迎关注“法者心声”
大家都在看
大家都在看
1、最高法:提供劳务一方在个人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中造成伤亡而引发诉讼时如何适用《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