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七旬老人非法制造枪支弹药,情节严重被判刑11年
什么
竟然有人制造枪支?
01
关键词
Law
买卖行为、情节严重
案情回顾
被告人龙某某,男,1949年生,2018年,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查办案件中发现,被告人龙某某非法持有枪支,遂对其住宅进行搜查,共查获自制转轮手枪六把、自制长火枪二把、自制短火枪二把、半成品枪支二把、各种制式子弹十六发,同时查获制作弹药的底火、铁砂、疑似爆炸物等物品及制造枪支的零部件、配件及制造枪支、弹药的工具若干件。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西安)鉴定,查获的疑似爆炸物分别为认定龙某某持有的是单基药、烟火药和黑火药;疑似爆炸物均为含铵锑炸药,具备起爆能力;疑似爆炸物(火雷管、电雷管)分别为工业火雷管和工业电雷管,具备起爆能力。经内蒙古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十二支枪支中有十支枪认定为枪支。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弹痕迹检验鉴定,查获的疑似子弹中,六发为自制子弹,一发为已击发过的56式7.62毫米步枪弹弹壳内置一枚弹头,一发为53式7.62毫米步枪弹,八发为56式7.62毫米步枪弹。经查,龙某某制造枪支、弹药准备出售牟利。
诉讼过程
龙某某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案于2018年4月17日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9年7月,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我院依法提起公诉,2019年8月,判处被告人龙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件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自己制造枪支、弹药,并在其家中搜查出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制作工具,自制转轮手枪六把、自制长火枪二把、自制短火枪二把、半成品枪支二把、各种制式子弹十六发,制作弹药的底火一千多个、铁砂八百二十克、可用于正常起爆的黑火药和工业火药四千五百多克、导火索六十余米、工业火雷管四十四枚、火药一千一百多克,制作枪支的零部件、配件共有数十件之多。虽然其中有他人给的,但被告人自己去购买制作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工具,并自己制作枪支,还曾想过将枪支卖给他人从中牟利,具有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释法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章法有度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注:本司法解释提到的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内容为: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来源: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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