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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帮当事人垫钱,促成纠纷化解
法者心声
2022-12-05
7月9日,县法院民庭魏志东法官收到9名农民工送来的一面写着“尽心尽责、为民解忧”的锦旗,感谢法官无私尽心尽责让他们顺利拿到血汗钱。
这9名农民工是一起
农民工劳务工资纠纷
案件的当事人。
该案于2020年7月1日达成一致协议,但在履行过程当中,双方在7月6日因500元的差距再次闹僵致使调解无法继续。
魏志东法官见状及时帮当事人垫钱,并耐心说明事理,最终促成双方及时达成协议并当即兑现,案结事了。
来源:话说理塘
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案由适用问题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刘定伟
法院审理很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而这些案件通常被定性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那么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案由应该是哪个更好?下文为您一一介绍。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关于这类案件的案由,实践中很多法院将该类案件定性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看似非常恰当,但静下心来,仔细推敲,却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首先,案件案由,是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执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集中体现,简而言之,也就是案件法律关系的指向。民事案件案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169个三级案由“劳动合同纠纷”项下包括的一个四级案由,它是指在劳动合同中合同履行中,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而产生的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的上级案由是第十七个二级案由“劳动争议”,故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自身逻辑关系来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其次,确定案由是案件法律适用的基础环节,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将决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既然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那么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根据法律规定,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所以如果将农民工资案件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在未经劳动仲裁情况下直接受理,与法律规定相悖。
再次,实践中对于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收费标准,我们一般是根据原告起诉的“工资数额”,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计算得出,多少不统一。如果将农民工资案件定性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因其属于劳动争议,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应当收取受理费10元。所以,将农民工工资案件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而受理费却按一般财产案件的标准计算,二者也是相互予盾的。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对于农民工工资案件,简单地将其案由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不很恰当。那么农民工工资案件适用哪个案由更为准确呢?我认为,对于农民工工资案件,在立案时应当认真审查,区别对待。对于农民工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比较明确的,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予以调整,纳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围,按照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严格审查立案;对于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或者虽然签订书面合同,但用工者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可以认定为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用工者)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将该类案件案由定为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受理。因为从农民工与用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二者更符合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劳动合同关系。理由如下:
一、从用工主体上讲,农民工的老板大多是个人,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拿大量存在农民工资案件的建筑施工领域来说,该领域普遍存在工程总承包企业违法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小包头”,小包工头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所以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不能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
二、从主体地位上讲。农民工与用工者地位平等,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农民工提供劳务服务,用工者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
三、从承担的法律责任讲。农民工与用工者发生纠纷,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一般无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也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劳务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第110个三级案由,其上级案由是合同纠纷,对于农民工工资案件适用劳务合同纠纷,就不存在与“先裁后审”、收费标准矛盾的问题。该处应该仅指狭义的劳务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以提供劳务为标的,在履行合同中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纠纷。因为从广义上说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有关的协议,合同标的为劳务,如承揽合同、居间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等,而这些有名合同已经被《合同法》加以明确规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有其相应的案由。
综上,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定性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来看,我认为农民工工资案件适用劳务合同纠纷更为准确。
(作者单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浅谈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案由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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