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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拒收诉讼材料,辱骂并手持菜刀追赶法院工作人员被拘留;另一法院书记员送达被扇耳光、拿刀追等致鼓膜穿孔获缓刑

法者心声 2022-12-05



在海宁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
一女子因不想与丈夫离婚
在法院工作人员至其家中
送达诉讼材料的过程中
拒收文书
无故辱骂并手持菜刀追赶工作人员


手持菜刀向工作人员扑来!


海宁法院在今年6月29日受理了*明国诉*晓妹离婚纠纷一案,但被告*晓妹却拒接电话,并两次拒收邮寄的副本。7月15日下午,法院两名工作人员来到*晓妹住处准备当面送达诉讼材料。


在原告*明国的带领下,法院工作人员敲响了被告*晓妹的房门,在*晓妹开门后,向其亮明身份并告知来意。谁知,*晓妹一听工作人员是来送离婚诉讼的起诉状等材料的,当即关上了房门,并在屋内嚷道:“滚出去,谁让你们到我家里来?”“我不会离婚,敢离婚就让人死!”……

工作人员发现*晓妹情绪极为不稳定,于是隔着房门耐心向她解释,原告已起诉离婚,她应积极应诉,如有疑问可拨打法院办公电话,同时告知她开庭时间和地点,并将诉讼材料放在房门口。期间,*晓妹一直没有停止辱骂,并威胁工作人员如果判两人离婚就去法院门口自杀。


谁也没想到,就在工作人员准备离开时,*晓妹突然打开了房门,手持菜刀向工作人员扑来,所幸工作人员躲避及时并跑出现场,没有造成伤害。




拘留10日!


7月16日,海宁法院联合公安部门,制定周密计划并上门带人。*晓妹承认昨日举刀追人的行为,但坚持认为自己没错,是法院逼她离婚,自己心情不好才拿刀,本意不是伤人,而是想自杀。


但当要求*晓妹到法院说明情况时,她又开始撒泼,由于*晓妹的拒不配合,民警将其强制带离。而后,鉴于*晓妹在事后有一定的悔过表现,海宁法院依法对严重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并威胁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晓妹作出拘留10日的决定。

来源:海宁法院   注: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延伸阅读:


法院书记员送达,被当事人之父扇耳光、砸手机、拿刀追 、逼下跪,致鼓膜穿孔获缓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1103刑初147号

      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顺奶,曾用名雷电,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11月2日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8]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顺奶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18日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丽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某、于某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朱亚南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顺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8日13时30分左右,祁东县人民法院书记员付某到永州市冷水滩区政府旁新菜市场12栋1单元2楼雷某父亲雷顺奶家中送达罗某1与雷某离婚一案的开庭传票。当时只有雷某与其姑姑在家,付某表明了身份并出示了法院的工作证件。雷某表示要其父亲雷顺奶回来才能谈离婚一事。雷顺奶被电话叫回后,付某与雷顺奶到卧室调解未果。付某就将法院的传票放在桌上要求雷某签字,雷顺奶不允许其女儿签字,并要求付某拿出工作证。付某拿出工作证后,雷顺奶对工作证进行了拍照。付某用手机将传票进行拍照,并打开录音功能准备采取录音送达。雷顺奶见此要求查看付某的手机,付某将手机放在桌子上,然后就去上卫生间。付某从卫生间出来后,雷顺奶质问付某为啥要录音,用右手打了付某一耳光,并将付某的手机砸在地上。随后雷顺奶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追砍付某,被雷顺奶的家人阻止。雷顺奶将菜刀放下后,要求付某跪下道歉,不然就准其离开。直到付某按照雷顺奶的意思道歉并录音后,才允许付某站起来。后被接到报警的民警到达现场制止了后续事态的发展。经永州潇湘司法鉴定所鉴定,付某左耳鼓膜穿孔,属轻微伤。

      2017年8月9日,被告人雷顺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雷顺奶家人赔偿了付某各项损失,付某对被告人雷顺奶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顺奶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照片、工作证、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病例诊断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罗某1、罗某2、罗某3、罗某4、付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雷顺奶的供述与辩解及讯问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顺奶以暴力方法阻碍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顺奶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雷顺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顺奶的家人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顺奶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丽华
人民陪审员  杨丽萍
人民陪审员  于根生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朱亚南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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