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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周末电话调解被质疑有不当行为 法院:极为荒诞不理性

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者心声 2022-12-05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民申41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谌志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奇思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小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攀,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谌志鹏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奇思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思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3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谌志鹏申请再审称:1.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班工资、欠发工资、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的裁定显失公平,适用法律不当。2.原一、二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当、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1)原一、二审审理程序不当。一审法院周六用移动电话劝说申请人接受调解,申请人有理由相信法官与被申请人有不正当联系;二审法院由法官助理主持谈话程序不当;原一、二审法院对申请人申请调查取证未支持违法。(2)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其一、原审认定被申请人占有申请人资质证书时间有误,原审未支持使用费有误;其二、原审对于工资认定有误,双方并未达成一致,应按照被申请人承诺的行业标准支付;其三、原审未支持加班费错误;其四、原审未支持误工费、社会保险费用及施工补贴错误。请求:1、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3493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此案;2、改判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建造师证书使用费6666.67元、误工费40849.5元、欠发工资22748.3元、加班工资16795.8元、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3063.97元、施工补贴5000元、经济补偿4084.9元;3、改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用。


奇思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谌志鹏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程序违法问题。谌志鹏提出原一、二审程序违法主要有三:一是一审法官与当事人不当接触;二是二审询问由法官助理主持;三是调查取证未准许违法。经查,再审申请人并无证据证实一审法官与当事人有不正当接触,仅凭法官周末通过移动电话做其调解工作就揣测法官有不当行为是极为荒诞的不理性行为,再审申请人以该理由申请再审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审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以不开庭审理,进行询问时法官可以委托法官助理主持,申请人提出二审违法理由不成立。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即当事人确实因客观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同时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调查的证据如认为与待证事实无关、对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的必要,也可以不予准许。再审申请人申请调查取证不符合上述条件原审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关于再审申请人谌志鹏提出其他请求、事实和理由与其二审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致,原二审已对此进行充分阐述,有理有据,现在再审审查期间谌志鹏并未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亦未提供新的证据,故本院对二审认定的事实及说理予以确认,对再审申请人谌志鹏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谌志鹏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谌志鹏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光清

审 判 员 舒志宏

审 判 员 张克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盼清

书 记 员 吴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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