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杀死3人 奸淫幼女 放火焚烧现场,山东一重大命案一审宣判
近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刑事案件。(2020)鲁15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临清男子高宝一人犯数罪,故意杀死三人,并奸淫其中一名幼女,放火焚烧作案现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2万余元。
被告人高宝,男,1986年出生于临清市,住临清市。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放火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2020年7月1日,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宝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放火罪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原告人蒿某、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聊城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20年8月2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宝故意杀死三人,并奸淫其中一名幼女,放火焚烧作案现场,所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虽构成自首,但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宝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告人高宝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高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蒿某、张某丧葬费42044.5元。犯罪工具铁管予以没收。
被告人高宝与被害人蒿某1(女,殁年32岁)自2018年7月起在临清市同居生活。2019年9月12日晚,高宝驾驶白色轿车带其大女儿高某2(系高宝与前妻所生)到临清市蒿某(蒿某1之父)家接蒿某1、被害人汪某1(蒿某1与前夫之次女,殁年10岁)回家,被害人王某1(蒿某1妹妹蒿占红之女,殁年9岁)跟随蒿某1、汪某1一同前往高宝家。当晚,高宝、蒿某1、汪某1、王某1住北屋西卧室,高宝与前妻所生子女高某2、高某3、高某1三人住北屋东卧室。
9月13日凌晨3时左右,高宝在西卧室内使用一根铁管分别击打蒿某1、汪某1、王某1的头部数下,用胶带缠绕汪某1口部、颈部及双腕,并奸淫王某1。后将汪某1、王某1移至蒿某1所在床上,将衣物等物品扔到床上,点火引燃,并从厨房将煤气罐搬至该卧室内打开阀门助燃,致该卧室房屋顶部坍塌,室内家具等物品被烧毁,造成财产损失13441元。
随后高宝带高某2、高某3、高某1,驾驶轿车驶离现场,将三人送至烟店镇樊庄村辛某1处后逃离。同年9月15日,高宝在亲属路某1、路某2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被害人蒿某1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汪某1、王某1均系重度颅脑损伤合并烧伤死亡;被害人王某1阴道壁3点处存在粘膜挫伤,该损伤系生前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在被害人王某1阴道拭子上检出人精斑DNA,与被告人高宝的血样基因型相同。经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高宝作案时无精神病,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因被告人高宝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蒿某、张某造成经济损失丧葬费42044.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宝持铁管分别打击蒿某1、汪某1、王某1头、面部数下,在被害人王某1仍存在生命体征的情况下,对其实施奸淫。为掩盖罪行,又实施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
被告人高宝所供对被害人实施打击部位、铁管放置位置及被害人尸体状态、着火房间位置、案发后联系他人情况均与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相互吻合。
高宝之女高某2、高某3也能证实高宝回屋返回后即见到屋内有火光,高某2也能证实听高宝说自己杀人了,要去自杀,高宝亦对相关物证辨认后无异议,足以证实被告人高宝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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