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副书记酒驾致4死、找人顶包,一审获刑7年,被害者家属将就民事部分提起上诉,就刑事部分请求检方抗诉。
记者 贾晨 实习生 薛石岩 编辑 刘洲
2月2日上午,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政法委原副书记潘卫国酒驾致4死3伤案一审宣判:潘卫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赔偿共计270余万元。
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获悉,被害者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对“被害人拒绝他人帮助就医”的情况存疑,将就民事部分提起上诉,就刑事部分请求检方抗诉。
2020年4月4日清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内蒙古敖汉旗政法委原副书记潘卫国酒驾致4死3伤。/受访者供图
1 酒驾致人死亡后,政法委副书记找人顶包
上游新闻此前报道《政法委副书记酒驾致4兄弟身亡案二次开庭 死者儿子:他没顶包逃逸,父亲就不会死》显示,2020年4月4日清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赵某海等4人乘坐一辆汽车去扫墓途中,与对面一辆逆向驶来的轿车相撞。赵某海乘坐的汽车中,驾驶员及两名乘车人当场死亡,赵某海受伤送医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者中两人为亲兄弟,其余人为堂兄弟。
肇事车驾驶员潘卫国及乘客闫中华受伤,因故障开门下车的第三车驾驶人杨某也受伤。此次事故造成3辆汽车不同程度受损。
交警事后调查发现,肇事者潘卫国系敖汉旗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闫中华无业,二人系朋友关系。
此后,赤峰市委宣传部对这起交通肇事案进行了通报:公安机关调查初始阶段,肇事车辆内乘客闫中华称自己为驾驶员,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肇事车辆驾驶员为潘卫国,闫中华系冒名顶替。
1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潘卫国(被告席左一)向受害者家属致歉。/庭审直播截图
2 政法委副书记被“双开”,逃逸是否导致受害人身亡成庭审焦点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显示,潘卫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13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案发时,潘卫国驾驶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内蒙古省道21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29公里处时,遇杨某驾驶的华泰特拉卡牌小型越野客车在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停车。杨某开启左前车门时,潘卫国向左躲避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赵某海乘坐的比亚迪轿车相撞,之后又与华泰特拉卡牌越野车及下车的杨某相撞。
交警认定,潘卫国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赵某海等人无责任。
案发次日,潘卫国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敖汉旗公安局对潘卫国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执行逮捕;2020年5月8日,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商请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对全案依法审查起诉。同日,潘卫国被免去敖汉旗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职务,几天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0年5月12日,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潘卫国提起公诉,以包庇罪对被告人闫中华提起公诉。
2020年7月14日,该案在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此后,敖汉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海的死亡后果是否与未得到及时救治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控辩双方对司法鉴定意见能否构成量刑依据和被告人逃逸是否导致受害人死亡意见不一。
庭审现场,公诉方出具由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签发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是:如果赵某海得到及时救治生存可能性较大。
辩护律师认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并非重新尸检得出的结论,并采用了不明确的结论说法。推断性的表述不能作为量刑依据。
3 隐瞒开车肇事不属自首,被害人曾拒绝乘警车就医
2月2日上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卫国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潘卫国未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救助电话,并让杨某新在办案人员询问时说红色小型轿车越过中心线与其车辆发生碰撞,乘坐车辆离开现场后向公安机关隐瞒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被告人闫中华明知潘卫国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仍然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被告人潘卫国、闫中华及辩护人提出了二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潘卫国被公安机关办案民警从敖汉旗医院带至公安机关归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闫中华最初接受询问时未如实供述,经传唤到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害人家属提出的潘卫国构成因逃逸行为致被害人赵某海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问题,公诉机关未指控被告人潘卫国构成因逃逸致被害人赵某海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法院根据相关书证、报警电话、人证等认为,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让被害人赵某海乘坐派出所的车辆将其送往医院救治。被害人赵某海因伤势的原因拒绝民警的要求,等待救护车送其到医院救治。
被告人潘卫国在事故发生后未拨打救助、报警电话,而是与闫中华乘坐黄羊连镇派出所的警车离开现场去黄羊洼中心卫生院,派出所民警留在现场。
上述事实,不能认定被害人赵某海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潘卫国的逃逸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亦不属于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法院认为,受害人家属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要求没有法理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潘卫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依法赔偿家属损失270余万。被告人闫中华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受害人家属说,他对庭审现场提出的“父亲拒绝他人帮助就医”的情况存疑,称未了解到这种情况,“我父亲就是属于未及时得到救治而死亡。”
宣判后,潘卫国、闫中华当庭表示,是否上诉需庭后与律师商议后再做决定。
赵某海家人当庭表示,无论是刑事部分还是民事部分,他和其他家属对判决结果均有异议。民事部分,他们会依法上诉;刑事部分,他们将申请检察院抗诉。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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