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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态!年轻时强奸妹妹,老了强奸女儿!

法者心声 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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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检索到这个案例,对于该案中被告人的人性沦丧深感震惊。
按照心理学观点,亲人之间会天然地形成性厌恶,这种自发的性厌恶能够阻止近亲之间产生性吸引。
但是,这条客观规律显然不适用于某些具有变态人格的恶棍。在他们看来,父女关系和相对私密的家庭空间,是满足他们变态欲望的温床。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425刑初66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永平,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自治县,现住紫云自治县。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紫云自治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卫小青,女,贵州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成年家属刘某某,女,1975年3月13日出生,现住紫云自治县。系被害人刘某1之姑姑。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刑诉(201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平犯强奸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永平及其辩护人卫小青、被害人刘某1的成年家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永平与被害人刘某1(案发时系年满12周岁幼女)系父女关系。

2019年1月21日,刘永平在其位于紫云自治县格凸河镇家中卧室的床上对刘某1实施奸淫,后刘某1于2019年1月24日报案至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刘永平于2019年1月24日被民警传唤到案。经诊断,刘某1系外阴充血,处女膜完整。经鉴定,刘永平系刘某1生物学父亲。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永平对幼女实施奸淫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刘永平的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刘永平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系坦白;(2)奸淫对象系幼女;(3)被告人刘永平与被害人刘某1系父女关系;(4)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刘永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年。

被告人刘永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量刑情节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刘永平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永平与被害人刘某1(案发时系年满12周岁幼女)系父女关系。2019年1月21日,刘永平在其位于紫云自治县格凸河镇家中卧室的床上对刘某1实施奸淫,后刘某1于2019年1月24日报案至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刘永平于当日被民警传唤到案。

经诊断,刘某1系外阴充血,处女膜完整。经鉴定,被告人刘永平系被害人刘某1的生物学父亲。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1)被害人刘某1,女,2006年6月20日出生,被性侵时系12周岁的幼女;(2)被告人刘永平,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作案时系成年人,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刘某1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往年出生入(立)户申请表证实,刘某1,女,2006年6月20日生。2017年2月23日补报往年出生。

3、紫云县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证实,2019年1月24日,刘某1妇科检查结果为外阴充血,分泌物多,异味,处女膜完整。

4、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永平无违法犯罪记录。

5、提取笔录及提取物品、物证清单证实,(1)2019年1月24日提取刘永平的血样一份;提取刘永平的阴茎拭子两根及所穿内裤一条。

6、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1月24日,家住贵州省紫云自治县格凸河镇的刘某1报案称于2019年1月21日被其父亲在家中强奸,接报后,刑侦大队民警孟某、金文元刚到紫云自治县格凸河镇刘永平家中,将在家中的刘永平传唤至紫云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在传唤过程中,刘永平配合公安机关民警,无反抗、逃跑等行为。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前天(2019年1月22日)的晚上,我的侄女刘某3来到我的住处和我说:“刘某1悄悄的告诉我,爸爸晚上喊我和他睡觉”。

当时我听到以后,感觉很震惊,我和刘某3就回忆最近刘某1的反常举动,感觉不对劲。

到2019年1月23日我们回家悄悄喊刘某1出来问,刘某1哭哭啼啼的把刘永平晚上喊她陪睡觉,并且强奸她的事情讲出来了,还讲这种事情已经有三年了,我听了刘某1的叙述后,就想起我小时候也被刘永平强奸过,担心刘某1的安全,我当时就把刘某1从猫场村的甲马槽家中带到我在紫云县松山镇猪场坝的家中住,昨天晚上刘永平就打电话威胁我把刘某1送回去,否则他就要包车来紫云我家杀我,我越想越害怕,所以今天就陪刘某1来公安局报案了。

我和刘永平是亲兄妹,刘永平是二哥,我是老五,他比我大7岁,刘永平是刘某1亲生父亲。我小时候被刘永平强奸没有报案,当时我才8岁,什么也不懂,害怕被打,所以这么多年我一直没有和谁讲过。

刘永平是我二哥,他的腿有残疾,行走不方便,他老婆在四年前离家出走了,他自己在家照顾两个读书的娃娃,平时爱喝酒,喝酒以后对家人脾气不好。

2、证人陈某的证言:刘永平是我的第二个儿子,刘某1是刘永平的第四个女儿。刘某1和我还有刘永平生活在一起,我们之前一直在甲马槽的老房子生活,刘永平的老婆和他离婚之前,刘某1晚上是和我睡在一张床上,刘永平的老婆离开家后,刘永平就喊刘某1和他睡在一张床上了。

刘永平性格孤僻,在外面不敢惹事,但是在家中经常生气,骂我、骂他老婆还有娃娃,尤其是喝酒后还动手打老婆娃娃,更是经常打刘某1。

有一件事在大约三年前,我从老房子搬到第三个儿子刘永胜家住,当时因为刘某1的母亲已经离家了,我就带刘某1和我一起来生活,但刘永平一到晚上就从老房子来到刘永胜家,喊刘某1回家睡觉,如果刘某1不去或者不愿意去,刘永平就用他的拐杖打刘某1,强迫刘某1和他到老房子睡觉,这三年一直是这样的。

3、证人刘某2的证言:刘永平是我的父亲,刘某1是我的第四个妹妹,今年2月2日回家过年刘某3说我父亲刘永平因为强奸刘某1被公安局抓走了。以前我们在家时,我和我大姐刘红梅,还有刘福宾,我们三个睡楼上阁楼那里,我父母还有两个妹妹刘某1、刘某4一起睡在一楼靠外面的那间卧室,约四年前我母亲忍受不了刘永平的家暴,带着最小的妹妹刘某4离家出走,我父亲刘永平和刘某1两人一直睡在一张床上至今。刘某1平时没有给外面讲过她被刘永平性侵的事情

我父亲脾气不好,在家里经常打骂人,他在外面不敢得罪人,只有在家里凶,有什么不顺心的事情,就拿家人出气,他经常骂我姐姐,还打我母亲。

我没有看到过刘永平打刘某1,但是刘某1很怕他,只要他喊刘某1做什么,刘某1就必须马上做,有时慢一点,他一个眼神恨过去,刘某1就很快了。

4、证人刘某3的证言:刘永平是我的二伯,刘某1是刘永平女儿,和我是堂姐妹关系。

今年1月份,我回老家过年住我三伯家新房子,当时在那里住的人还有我奶奶陈某、刘某1等,我在家住的那段时间,刘永平就会在晚上来喊刘某1去老房子睡觉,喊了几次我觉得不对劲,就问刘某1她爸爸为什么一到晚上就喊她回老房子睡觉,刘某1就讲她爸爸每天晚上都搞她下面,把她下面搞得很痛,还流很多粘粘的水在大腿上,我听到就知道刘某1被她爸爸强奸了,我就在第二天告诉了我大姑刘某某,刘某某听后很生气,就带刘某1去报案了。

刘永平有残疾,所以在外面不敢和别人凶,就在家里面凶,他经常喝酒,然后对我奶奶对家里的小孩开口就骂。

5、证人伍某、邓某1的证言证实,紫云县格凸河镇猫场村甲马槽组的刘永平,性格不好,脾气暴躁,爱喝酒,喝酒以后在家就是打老婆娃娃,他家老婆就是被他打得受不了,才嫁到外地去的。他不惹村里的人,因为他有残疾,他知道打不赢别人,他在村里面和别人在一起都是很老实的。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我有12岁,读小学三年级,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紫云自治县格凸河镇。我的大姑妈刘某某今天来报案,我被我父亲刘永平强奸了。

自从我母亲离开以后,他就开始强奸我的,我记得当时我有9岁了,然后从9岁开始一直到现在。

我父亲都是在我们的家里面强奸我的,都是在他睡的床上。时间长了,我父亲具体强奸多少次我记不清楚了。

第一次强奸我的具体经过是这样的,时间我已经记不清楚了,我记得当时还在读书,有一天我放学回家后,到晚上我就上床睡觉了,当时我还是和我父亲刘永平一起睡的,我记得当时我睡觉的时候穿起衣服和裤子的,我父亲刘永平上床来以后就将我按在他的身下,然后他用手伸进我的衣服里面去摸我的胸口这些位置,还用手摸我的下体的位置,他将我的裤子脱掉了,然后就用他屙尿的那里来在我下体的外面摩擦,摩擦到他屙尿的地方淌水水(指射精),当时我挣扎,但是我力气小,没有挣脱。

这件事情发生后,我没有给其他人说过。之后他都还在欺负我的,但我记不清是什么时间了,我每次和他睡他都要这样欺负我的。我父亲每年都要出去打工,每次他打工回来以后,他都要让我和他一起睡,不和他睡他就要打我,我害怕,所以不敢和他一起睡。

最后一次欺负我是这个星期一的晚上,他当时也是叫我和他一起睡,上床后也是用手摸我的身上和下体,然后就用他屙尿的地方在我的下体外面摩擦,当时他准备用他屙尿的地方插进我屙尿的地方,刚进去一小点我感觉到痛,我就叫了一声,他就没有再插进去了。

我父亲有几次打我,都把我的手打出血过,但现在已经好了,没有留下什么疤痕。我不敢告诉其他亲人或老师,我害怕我父亲打我。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刘永平的供述:,这个星期一(2019年1月21日)下午,我在我母亲家把我女儿刘某1喊回家来,晚上刘某1和我睡在一张床上,当时我喊她自己睡,她说害怕,要和我睡在一张床上,睡到半夜时,我因为想了,就爬到刘某1的身上,因为我当时是穿了短裤,刘某1穿有长裤的,我就趴在她身上用下体在我女儿刘某1下体的那个位置摩擦,大概摩擦了5分钟以后,我就下来了,然后我们就各自睡觉了。

我趴在刘某1身上时,她没有喊或者挣扎,还笑了,当时我没有射精。

因为我老婆离开多年,当天下午我吃饭时喝了点酒,晚上睡觉时性欲就起来了,然后我就做出了这种错事。

除了星期一这次侵犯女儿外,没有其他违法犯罪事实。刘某1的出生日期我记不住了,只记得她的生肖是属猪的,到今年才12岁,她是在浙江永康出生的,后来为了给她上户口,我们还在贵阳做了亲子鉴定才上到户口的。

(五)鉴定意见

1、贵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7]物鉴字第444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刘永平是刘某1的生物学父亲。

2、(安)公(司)鉴(法物)字[2019]51号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

(1)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刘永平和刘某1符合单亲遗传关系。

(2)送检的“刘某1阴道拭子”上未检出人精斑,检出一人类基因型,在15个STR分型上与刘某1相同,支持该生物检材为刘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送检的“卫生纸团”上检出一人类基因型,在15个STR分型上与刘某1相同,支持该生物检材为刘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3)在送检的“刘某1乳头拭子”、“刘永平阴茎拭子”、“刘永平内裤布片”上检出一人类基因型,在15个STR分型上与刘某1相同,支持该生物检材为刘永平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4)在送检的“刘某1内裤布片”上检出人精斑及混合基因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刘某1、刘永平的基因型均可从该混合基因型中找到。

3、紫云县公安局安全检查登记表及照片证实,体表无伤痕、无饮酒、全身检查情况:(1)右腿残疾,自述5岁的时候生病造成的。(2)左手腕处有忍字形状纹身。

(六)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格凸河镇刘永平家自建房内,在距东墙79.4cm,距北墙1.43cm处见一蓝色垃圾桶,在垃圾桶内见一团卫生纸纸团(拍照固定,原物提取)。

2、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1)人身安全检查情况:对刘某1人身进行检查,未发现刘某1持有或藏有可能威胁他人或其本人人身安全的物品;(2)当事人身体健康状况及体表痕迹物证情况:刘某1身高151cm;刘某1生理状态及精神状态无伪装、无异常;人身检查提取刘某1血样一份(血样采集卡提取,纸质物证袋包装)、刘某1乳头拭子2根(棉签擦拭提取,纸质物证袋包装)、刘某1内裤(原物提取,纸质物证袋包装)。

3、被告人刘永平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地点系紫云自治县格凸河镇嫌疑人家中。

综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人刘永平的供述与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相互印证2019年1月21日刘永平对刘某1实施奸淫的事实。鉴定意见证实刘永平系被害人刘某1的生父,刘永平明知刘某1系幼女,且在刘某1内裤布片上检出刘永平的精斑。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平明知被害人系年仅十二周岁的幼女,而对其实施奸淫,刘永平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

被告人刘永平作为被害人刘某1的生父,在刘某1母亲出走多年后,本应系被害人最亲最近的监护人,刘永平不仅没有保护被害人,相反违背伦理道德,奸淫自己亲生女儿,给被害人刘某1身体和心里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影响极其恶劣,应从严惩处。

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刘永平具有坦白、系初犯等量刑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应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理由充分,应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永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8年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祝弋鸣

人民陪审员  张昌琼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冯飞飞

书记员            杨   昆

转自:东方法律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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