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浇地放水发生口角 男子护妻伤人案发回重审 公诉方继续否认成立正当防卫
记者 张莹 编辑 苏航
因浇地放水发生口角,吉林松原的宋淑梅被姐夫蔡某使用木棒殴打,丈夫李国春为救妻子,持锹致蔡某重伤。一审法院判处李国春有期徒刑11年6个月;上诉后,二审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此前刊发的《吉林男子护妻致姐夫重伤获刑11年6个月已上诉 大姨姐:刑期不能减》《吉林男子护妻致姐夫重伤案二审开庭 激辩是否系正当防卫》报道显示,2018年5月5日,吉林省松原市晨光村女子宋淑梅与丈夫李国春因用电放水的问题与姐夫蔡某发生争执。当晚7时左右,蔡某将电闸关掉导致抽水机突然停水,随后宋淑梅和蔡某发生口角。蔡某使用木棒打击宋淑梅的脖子、头部,宋淑梅被打倒在地。为了保护妻子,李国春随手拿起铁锹阻挡,打中蔡某头面部,将其打倒。经鉴定,蔡某为重伤(处于植物存活状态)一级、一级伤残。
2019年12月19日,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国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李国春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10月15日,该案二审开庭。同年11月,二审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今年3月12日上午9时,此案在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李国春的辩护人殷清利律师发表了关于该案侦查机关没有对现场进行任何勘验,未依法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导致本案现场客观证据的全面缺失;侦查机关未依法进行现场保护亦未依法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未提取扣押作案工具、血衣等质证意见。
辩护人还提出,针对被害人所作重伤一级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机构为吉林维众司法鉴定所,其不符合公安机关对鉴定机构的要求。案卷中没有显示对外委托社会鉴定机构的相关批准手续,委托鉴定距离案发近9个月,未说明必要性,鉴定结论也未全面依法向被告人告知,所以对本案重伤一级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应采纳。
辩护人认为,原一审法院以推定方式认为李国春实施了不止一次的反击行为,进而认定被告人行为非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更是对正当防卫,特别是无限防卫权的极为片面、错误的认识。从防卫特殊性来看,本案被害人蔡某所实施的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宋淑梅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对此上诉人李国春采取随手持铁锹进行反击的行为,系特殊防卫,不受限度要求,如果致人死亡,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员继续坚持原来的起诉书内容,认为案发现场仅被害人、被告人两家四人在场且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而且被害人还处于植物人状态,虽然案件中提取了被害人先前行凶的木棒等证据,但被告人供述持铁锹反击了一下,难以形成被害人多处重伤伤情,而否认成立正当防卫,因此给出量刑建议10年到13年。
庭审于当日中午结束,将择日宣判。来源:上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