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三条和《江苏统计年鉴(2019)》发布的2018年度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额,自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南京海事法院新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25406元以下(含25406元)的简单民事、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苏高法电﹝2018﹞1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和《江苏统计年鉴(2017)》发布的2016年我省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新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21800元以下(含21800元)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2017)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和《江苏统计年鉴(2016)》发布的2015年度我省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自2017年2月14日起,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新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2016)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和《江苏统计年鉴(2015)》发布的2014年度我省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自2016年3月4日起,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新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18500元以下(含18500元)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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