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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真心实意听取律师意见,是防范冤错案件最低成本的途径和方法

法者心声 2022-12-05




4月16日下午,湖北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到省律师协会走访,就抓好法院队伍教育整顿,与部分律师代表座谈交流,听取意见建议。

游劝荣说——
律师队伍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在推动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湖北拥有一批政治素质较高、专业水准精湛、职业素养较好的律师。
当前,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全省各级法院正在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听取广大律师对法院工作、对法院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十分必要,也很有意义。
各位代表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十分中肯,建设性强,省法院将认真梳理研究,结合审判工作和教育整顿活动抓好工作改进。
游劝荣指出
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律师工作的性质、职能及其重要意义,法官和律师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共同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
无论是从认识逻辑还是从法治实践上讲,律师依法履职既是对人民群众和当事人权益的正当保护,也是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监督,对公正司法的有力监督。
要积极推动人民法官与律师队伍职业共同体建设走深走实,加强法官与律师的交流共进,强化相互监督支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
要形成律师正确意见进入审判决策的制度约束

真心实意地听取律师意见是人民法院防范冤错案件最低成本的途径和方法。
在诉讼各个环节都要认真听取和高度关注律师的意见,辩证分析和准确把握律师正确意见。
研究探索律师意见进入案件审判决策的具体举措,并形成制度约束、刚性约束,努力推动律师意见进入诉讼程序,进入审判决策,进入裁判文书释法析理。
要健全更加公开透明、良性互动的交流机制

坚持系统思维,推动法官、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搭建规范化、常态化的交流平台,促进法官与律师之间开展正当、融洽、健康的交往与交流,开前门、堵后门,打造更加公开透明、良性互动、交流共进的长效机制。
特别是在新业态诉讼领域、复杂疑难案件领域、类型化案件领域,开展更广范围、更深层次的学术探讨、案例研究。
要搭建律师积极参与审判监督的制度平台

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支持。
人民法院要为律师依法履职创造良好条件,为律师开展审判监督创造良好氛围。各级法院要设立接受律师监督、听取意见建议的专门渠道,与律协组织建立监督意见办理的联络沟通平台,推动监督工作常态化、机制化。
希望广大律师发挥专业职能和职业优势,进一步加强对法院审判工作、法官廉洁司法的监督,规范与法官的交往行为,共同维护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良好形象,共同维护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

湖北省法院召开完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座谈会


4月15日上午,湖北省法院召开完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座谈会,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与9位人大代表、媒体代表、专家学者、律师、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座谈,听取他们对湖北法院审判权力制约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周甲禄(新华社湖北分社副社长、总编辑):要进一步探讨舆论监督如何与法院司法审判活动保持良性互动的关系。媒体报道应与法院审判活动相辅相成、相得益彰,通过报道法院工作亮点、具体案件审判和其他司法活动,让社会感受到公平正义,增强人们的法治意识。同时,通过制度的建设,规范媒体与法院的互动,推动工作难点的破解,合理引导舆论热点,共同将法院故事讲好。


姚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省法院特约监督员):审判权力的监督制约一直是贯穿于人民法院改革和发展的非常重要的主题。目前,新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在全国法院系统已经初步确立,相应地,审判权力监督制约的重要性将不言而喻。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过程中,要把握好制约和监督的关系,处理好放权和监督的关系,探索符合司法规律的良好的法官惩戒制度,才能更好实现对审判权的控制,确保审判权的公正运行。


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要重视发挥庭审的实质作用,真正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就能够为公正裁判奠定可靠基础。要注重判决的说理性,判决理由须充分、翔实、透彻,司法判决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法律作出的好的判决,并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同时,要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罗昆(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司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通过以类案管理为抓手,使审判权力监督制约与统一法律适用相结合。要统一思想,正确认识成文法体系下类案管理的意义和目标;明确分管副院长和庭长进行类案管理的职权;建立类案法律适用不统一的动态发现机制;充分利用学术资源,有针对性的培育典型的类案,丰富类案统一法律适用的方式;界定明确的类案管理及配套机制。


岳琴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湖北律师协会会长、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作为外部监督力量,与其他外部监督部门相比,具有独特的优势。首先律师是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其次律师是重要的诉讼参与人,全程深度参与审判权的运行,并在法律框架内实现与审判机关的有效互动。要从保障律师职业权利角度,探讨审判权制约监督的意义。通过规范庭审活动,保障律师公正执业;加强法官与律师互动交流,重视律师意见落实回应等方面,加强内外协同,完善制约监督机制。


宫步坦(湖北省人大代表、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充分发挥智慧法院的桥梁作用,让律师通过法院信息化渠道进行外部监督。建议省律师协会网络信息委和省法院的一站式服务团队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共同推进。同时,要通过保障律师职业权利,加强外部监督。


毛婵婵(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近年来,法检两家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主要强调精准监督,要求法定性和必要性相结合。对一些双方有分歧的问题,或者是一些典型性的问题,建议进行联合发文。希望法检两家能开展关于虚假诉讼的联合调研,建立联合防范发现制裁机制。


游劝荣院长要求
要健全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审判权依法公正行使。全省法院要完善审判权责清单制度,推动将各类人员岗位职责清单和履职指引嵌入办案平台,实现权责明晰、自动预警、实时提醒、风险阻断;要健全“四类案件”识别监管机制,按照事中监督、全程留痕、组织化行权原则,压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要健全院、庭长办理案件常态化机制,完善办案情况考核和通报制度。要构建多层次外部监督机制,确保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全省法院要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畅通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官违法审判行为的举报、投诉渠道,大力配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此外,还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和特约监督员工作机制,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建议,以此织密审判权力制约监督外部网络,把各项监督方式有机贯通,使各项监督制度形成合力、相得益彰。
综合来自:湖北高院 转自:烟雨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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