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搭便车出车祸致残索赔19万,要赔吗?法院说…

法者心声 2022-12-05



当“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

当无偿搭乘造成人身损害

引发矛盾纠纷

谁来赔偿?


在广州市从化区,就发生了一起"好意同乘"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梁某驾驶私家车免费搭载戚某等人回家,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戚某十级伤残。


事后,戚某告上法院索赔19万余元。究竟梁某要不要赔偿,"好意同乘"能否减轻他的责任?


5月18日,本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
 
据悉,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后,因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好意同乘不服而上诉的第一件案件,对于如何认定及适用好意同乘制度进行审判有积极的意义。


2019年12月1日凌晨,梁某驾驶车辆无偿搭乘戚某,行驶中撞到路中的石块,车辆失控撞向路边灯柱,发生交通事故,戚某受伤造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戚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及从化区公路管养中心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19万余元。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梁某驾驶车辆搭乘原告戚某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无偿搭乘,且不存在无证驾驶、醉驾等重大过失或故意,应相应减轻赔偿责任。戚某未系安全带,自身存在过错,公路管养中心未及时发现并清理公路上的障碍物,未尽到相应管理和保障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令梁某承担50%的责任,从化区公路管养中心承担20%的责任,戚某自负3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戚某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庭审当天,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就梁某是否属于好意同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等争议焦点问题展开了近1个小时辩论。此案将择期宣判。

相关链接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接受他人“无偿”搭乘请求或主动邀请他人“无偿”乘坐自己车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来源:广州日报


推荐阅读1:好意搭载同事出车祸,被索赔110万…民法典来了,法院这样做!

推荐阅读2:【离奇车祸】一男子倒车时将自己碾死,法院:男子自己负主责 饭局组织者负次责

推荐阅读3:案说:警察滥用职权罪获刑三年 因无证司机执法服务站漏检后发生车祸

推荐阅读4:又发:醉驾司机闯卡逃逸后车祸死亡,5辅警被判刑,公安局赔98万

推荐阅读5:人社局、司法局等联合发文:外卖骑手劳动用工的18条指导意见 (2021.5试行)

推荐阅读6:一男子借同事房子请客,骑车回家途中身亡,家属索赔40万!法院判了

因为公众号平台改变了推送规则,有时您可能长时间没有看到我们的推送,所以没能在您的微信里显示。如果喜欢本号或本文章,请将“法者心声”加“星标,或点右下方的在看,这样本号推送的文章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里,谢谢您的厚爱。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