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是就不同情形下的房屋买受人能否排除人民法院执行作出的规定。房屋买受人符合上述两条之一规定的,即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的执行。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楼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二环路锦城香格里拉二期13#楼101-103室。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振刚,男,194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磊,男,196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一审被告:阜阳中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州路恒业电子城。一审被告:杨俊,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再审申请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楼支行(以下简称颍淮农商行古楼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吕振刚、谢磊,一审被告阜阳中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意置业公司)、杨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9)皖民终57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颍淮农商行古楼支行申请再审称,本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再审。事实和理由:(一)颍淮农商行古楼支行对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权,其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且可以优先受偿。中意置业公司已将案涉房屋抵押给颍淮农商行古楼支行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即使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分别归吕振刚、谢磊所有,但其二人未办理所有权登记,不能发生物权的对抗效力。颍淮农商行古楼支行接受抵押时案涉房屋登记在中意置业公司名下,颍淮农商行古楼支行信赖登记并无过错,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二)吕振刚、谢磊不具备排除颍淮农商行古楼支行执行案涉房屋的权利。其一,吕振刚、谢磊二人对案涉房屋只享有一般债权,不具有排除抵押权的效力,其只能向中意置业公司请求损害赔偿。其二,本案中案涉房屋系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意置业公司名下的房屋,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而不应适用该规定第二十八条。另一方面,案涉房屋为营业性质而非住宅,吕振刚、谢磊购买房屋也是用于投资,所以其不满足上述规定第二十九条的条件,也不符合该条保护购房者基本住房需要的目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系就不同情形下的房屋买受人能否排除人民法院执行作出的规定。房屋买受人符合上述两条之一规定的,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的执行。颍淮农商行古楼支行主张吕振刚、谢磊只能适用上述第二十九条,本院不予采纳。因颍淮农商行古楼支行并无证据推翻吕振刚、谢磊符合上述第二十八条所要求的条件,所以二审判决以上述第二十八条规定判令排除人民法院对案涉房屋执行,并无错误。在吕振刚、谢磊能够排除执行的情况下,颍淮农商行古楼支行享有的权利的性质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综上,颍淮农商行古楼支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楼支行的再审申请。推荐阅读1:一男子借同事房子请客,骑车回家途中身亡,家属索赔40万!法院判了
推荐阅读2:最高法案例:房屋买卖未过户办证,拆迁补偿款归买方所有
推荐阅读3:7万买的房子拆迁赔237万!卖家竟提出这个要求
推荐阅读4:最高院:以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一方的约定对抗债权强制执行须满
足何种条件
推荐阅读5:父亲继母卖掉智残女儿房产还侵占补贴 法院:退赔98万余元
因为公众号平台改变了推送规则,有时您可能长时间没有看到我们的推送,所以没能在您的微信里显示。如果喜欢本号或本文章,请将“法者心声”加“星标”,或点右下方的“在看”,这样本号推送的文章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里,谢谢您的厚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