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律师事务所执行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MID YEAR SUMMARY
由于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律师事务所的性质问题一直在争论扯皮。交税时,是“企业”,交社保时,也是“企业”,可到了相关优惠减免时,却被一些部门告知不是“企业”。
近日,一份《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律师事务所执行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在网上流出。这份函对律师事务所性质进行了全面客观阐述,值得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参考。
山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确认律师事务所性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律师事务所虽然不同于一般企业类市场主体,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但具有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等企业特征,和其他企业一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税收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 91号)明确该规定所称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在社会保险费方面,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和其他雇员均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保险,执行与企业相同的社保政策。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律师事务所在自身业务发展受到影响的情况下,仍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克服困难稳工稳岗,并积极为疫情依法防控、企业复工复产和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理应享受相应政策支持。因此,为全面准确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在疫情期间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执行过程中,对律师事务所应参照企业进行划型,与企业平等适用相同减免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办公厅
2021年6月10日
【条文链接】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转自:律媒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