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出台执法制服文件,明确不得扩大着装范围 | 甘肃
《甘肃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0年12月9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印发执行。为落实管理办法,按照省政府要求,省司法厅会同省财政厅起草了《甘肃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起草过程
2020年12月28日,省司法厅、省财政厅收到省政府收文办理单后,即安排专人落实,开展实施办法起草工作。一是深入研究两部委管理办法规定,加强与其他省份的沟通交流,吃透文件精神。二是召开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座谈会,掌握我省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情况,听取各部门意见建议。三是统计汇总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相关数据,测算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备人数。四是结合我省实际起草实施办法,征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意见建议,几易其稿形成了目前的《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六章28条,包括:总则、配发范围、配发种类、气候区域和配发标准、配发管理和监督、附则。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在两部委管理办法规定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原则、配发范围、配发种类、配发标准、配发管理和监督以及式样、定额标准、气候区域划分基础上,从4个方面进行了细化,主要突出以下内容:
一是靠实了各部门工作职责。《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及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着装人员的资格审查,确保着装人员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回的制式服装和废旧标志由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统一回收处置。
二是明确了采购办法和配发责任。《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原则上由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统一采购需求,以“统采分签”的方式,实行量价挂钩、以量换价的集中带量采购。国家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配发,由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执行,不得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不得提高配发标准。
三是保留了特殊地区服装品种选择权。因制式服装的配发品种和使用年限与气候区域紧密关联,为满足我省北温区内高原地区综合执法着装需要,我们在按行政区域划分气候区域(寒区和北温区)的基础上,《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原文引用两部委办法中对高寒区“边境地区和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的高原地区”规定,保留了我省北温区内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山地区(临夏州母太子山、陇南市雄黄山、定西市露骨山、兰州市马衔山等)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品种选择权。
四是赋予了相关部门制度规定制定权。为满足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制式服装及标志日常管理工作需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系统制式服装和标志具体管理规定,规范制作采购、配发使用、档案管理等行为。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按照省级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来源:市监长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