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民警被指窃取嫌疑人微信的钱,公安局:已依法处理
近日,有网友在红网“百姓呼声”留言反映,湖南永州江永县公安局禁毒大队长杨某涛在办案过程中,盗取在押嫌疑人手机微信中的3200元。
红网”百姓呼声“ 截图
江永县公安民警盗窃在押嫌疑人财物
江永县公安局(原源口派出所所长)现任江永县公安局禁毒大队长杨某涛,2019年3月19日,抓捕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周某某,扣押了三台涉案手机,并扣押了与案件无关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新手机一台,小轿车钥匙一把,家庭钥匙两串约二十把,现金若干陏手带源口派出所,至今两年半不登记,不随案移交,不退还,不赔偿损失。并用家庭钥匙私自开门、私闯民宅多次。在审迅期间利用职权之便利,以为案需要为帽子,逼迫何某某、周某某交待手机微信支付密码和锁屏密码。2019年4月2日,杨某涛指使其协警杨某,从周某某微信中,用扫码方式秘密窃取人民币3200元占为己有。2019年11月,何某某释放后,发现其妻周某某的微信零钱少了一些,就打电话问杨某涛,杨某涛否认了窃取微信资金的事实。尔后,何某某向江永县公安局报告,公安局叫何某某向江永县检察院报告,检察院叫何某某向江永县纪委监委报告。最后,江永县纪委监委受理了,并查明了杨某涛指使协警杨某盗扫微信3200元的事实。
何某某及家人强烈请求以盗窃罪追究杨某涛等人的刑事责任。但江永县纪委监委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不将案件移送,让江永县公安局以公安纪检组的名义,作出:杨某涛办案工作过错,局里通报批评,扣减二分的处理。
当事人认为,杨某涛利用职权便利,用扫码方式秘密窃取犯罪嫌疑人微信现金占为己有,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超过了盗窃罪立案的起点标准,完全符合刑法典规定盗窃罪的法定情形,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此,10月8日,江永县公安局答复
网友“路见不平一声吼”:
你在“百姓呼声”栏目上发布的《江永县公安民警盗窃在押嫌疑人财物》帖文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人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20年5月,县纪委监委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已将你网帖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后办结,并对民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法依纪依规进行了处理。
感谢广大群众、网友对江永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江永县公安局
2021年10月8日
江永县公安局官方答复 红网”百姓呼声“ 截图
据澎湃新闻报道,10月9日,江永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针对此事,该局已按相关流程处理,具体情况不便透露。
来源:综合自红网”百姓呼声“、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