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公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我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受理小额诉讼标的额为我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该规定中“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指“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根据2021年6月7日重庆市统计局《统计公报》数据,2020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3816元,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5678元。市高法院决定取两者平均值74747元作为小额诉讼标的额受理的基数。
据此,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新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37373.50元以下(含37373.50元)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上述案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37373.50元但在149494元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022年度小额诉讼受理标的额上限在2021年全市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之前仍按2020年标准执行,以后每年的小额诉讼标的额受理标准根据以上方法确定。上海:62028元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沪人社综【2021】193号《关于2020年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2020年我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人民币124,056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市各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海事法院新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62,028元以下(含62,028元)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上述案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62,028元但在248,112元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特此通知
福建:44074.5元
日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法院下发了《关于2022年民事案件小额诉讼标的额的通知》,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结合我省2020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确定今年我省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44074.5元以下,同时44074.5元以上(不含本数)但在176298元以下的为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标的金额。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其中第165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据此,福建高院在2021年度的统计数据发布前,以2020年度的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8149元的标准,确定了全省法院民事案件小额诉讼标的额。
河南:35120元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和《河南统计年鉴(2021)》发布的2020年度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新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35120元以下(含35120元)的简单金钱给付民商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上述案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35120元但在140478元以下(含140478元)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江苏明确:51811元!《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苏高法电〔2022〕12号 2022年1月6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和《江苏统计年鉴(2021)》发布的2020年度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自2022年1月7日起,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南京海事法院新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51811元以下(含51811元)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上述案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51811元但在207242元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和安徽省统计局2021年6月17日公布的2020年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自2022年1月1日起,安徽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新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42927元以下(含)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上述案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42927元,但在171708元以下(含)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标准已经法律明确规定,自安徽省统计局每年新公布平均工资数额之日起,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予以调整,无需等待上级法院的通知,上级法院也不再通知。贵州:38273.5元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2022年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的公告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在2021年度的统计数据发布前,以贵州省2020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6547元的标准,贵州省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法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为38273.5元以下;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为38273.5元以上(不含本数)153094元以下。此后,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更新的,以更新后统计数据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2021年度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公布如下:全省各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标的额上限为23399元。以上标准于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执行。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因为公众号平台改变了推送规则,有时您可能长时间没有看到我们的推送,所以没能在您的微信里显示。如果喜欢本号或本文章,请将“法者心声”加“星标”,或点右下方的“在看”,这样本号推送的文章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里,谢谢您的厚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