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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车内对妻子朋友实施强奸,一审判决没收车辆,二审予以改判:该车不应认定为犯罪工具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23刑终233号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7月27日生于贵州省晴隆县,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晴隆县,因猥亵于2021年2月5日被贵州省晴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1年4月16日被贵州省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晴隆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罗学宽,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 程 鹏
审判员 蒋文禄
审判员 高华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