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为什么有那么多人反对?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再次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他表示:寻衅滋事罪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一些无故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行为,有一定惩戒价值。但该罪名种种弊端时刻侵蚀着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仅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会导致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据了解,他的这个呼吁,是从2008年他担任人大代表后,一直呼吁到现在。在去年两会的时候,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也曾提出: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废除寻衅滋事罪势在必行。
提起“寻衅滋事罪”大多数人都不会感到陌生。之所以会饱受诟病和争议,是因为其法规定义、定罪量刑的边界不清晰,容易在司法执法实践中成了什么都可以往里装、被一些人滥用的“口袋罪"。甚至会成为某些人滥用公权力的最佳借口。2022年,发生在山东潍坊的一起事件曾被闹上热搜。一对老夫妻从开发商手里领到了690万拆迁补偿款。但是在领到拆迁款3年后,开发商却拨打110报警称遭到敲诈勒索。然后,这对老夫妻不仅被判退回全部拆迁款,还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5年。老夫妻不服判决,委托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出上诉。二审结果认为一审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裁判结果,发回重审。而造成这起案件的主要原因,只是一个地方上的开发商觉得拆迁款给“亏了”。
不知有没有人想过,一对普普通通的老夫妻,在面对财大气粗背景雄厚的开发商到底能寻什么衅,滋什么事。既然对老夫妻的判罪结果有误,那么做出这种判决的人到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随便给人扣上敲诈勒索罪名的开发商,是否触犯了法律?如果这对老夫妻没有能力到北京寻求法律支持,或者这起案件没有受到公众舆论的关注,是否会从此冤沉海底?此案难道仅仅是孤例?
类似的事情其实不胜枚举。据澎湃新闻在2018年的报道,广东肇庆一少年因街头涂鸦被控寻衅滋事。其父亲多方奔走,向被涂鸦的商户和社区道歉,相关单位也为丁满出具了谅解书。但最终,他还是被移送审查起诉。自始至终也没人能搞清楚,此案最终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到底是涂鸦的面积还是涂鸦的内容?亦或者是其他不可说的原因?
上述两起案件,一件勉强可以算是个人和企业的经济纠纷,另一件虽然对社会造成一些危害性。但情节相当轻微,且获得了当事人的谅解。但都被装进了“寻衅滋事罪”这个箩筐。由此可见,这条法律最起码在量刑标准上并不十分明确。有时候,还会出现同罪不同罚的怪异现象。例如,穿日军军服拍照涉嫌寻衅滋事。但如果有一些年轻人穿着俄罗斯军装模仿俄军入侵乌克兰城市,并且手拿疑似仿真GUN拍照,难道就是合法的吗?他们在中国的土地上,却声称要做别国的“近卫军”,这难道不算寻衅滋事吗?
而在这个罪名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还有诸如“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等提法。那么请问,什么叫做严重影响?究竟是以人的感官感觉作为判断依据还是可以进行量化?不能不说,这条法律制定的初衷可能是好的,但恰恰是因为其模糊的地方太多,以至于在执法过程中具有很大的“弹性”,变成“灵活”执法的尚方宝剑,甚至是权力寻租。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律本身的漏洞给予执法者自由裁量权;而个别执法者又在利用这个权力做出违背法律本意的行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里说,任何人只要拥有了权力,都会尽可能把它最大化。相关评论只能说到这个程度,否则我可能也会涉嫌寻衅滋事。
那么,尽管广大民众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质疑之声不断,且已经有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要取消这个罪名。但网络上却有不少坚决支持“寻衅滋事罪”的声音。有些甚至剑指呼吁者,声称提出这项建议的才是寻衅滋事。我真不知道说出这种话的人到底是怎么想的。还是默默的祝他们好运吧!
当然,有不少朋友不愿意取消这项罪名也是有一定道理。他们的担心其实是,不能简单的“一删了之”,而是要有更加准确的法律条文。最终目的还是让更多人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是在每个人面前都摆上一个张开的“口袋”。
那么,已经成型的法律条文是否可以修改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条文也应该与时俱进。我们现在看到的“寻衅滋事罪”是1997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分解的罪名。在1979年《刑法》里有三大口袋罪: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玩忽职守罪。这三条均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做了分解或删除。别的不说,假如投机倒把罪延续至今的话,就不会有民营经济在中国的蓬勃发展。因为只要是“中间商赚差价”就逃不出这条罪名。所以,当法律存在不足或漏洞、容易造成执法越界,甚至出现影响社会公平的情况,就是应该对其做出修改的时候。故此,关于“寻衅滋事罪”并不存在能不能取消的问题,而是什么时候才能取消以及如何取消的问题。
我不是法律方面的专家,无法提出具体的建议。但可以从法律的本质来聊聊。
在国外的很多地方的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门前,甚至在某些著名律师的案头都会看到一个一手持天平,一手持剑的女神雕塑。这便是古罗马神话里的朱斯提提亚(拉丁语:Iustitia、英语:Justitia),通称“正义女神”(英语:Lady Justice)。她的形象一般都是一手持天平、一手持宝剑,而且大多都是紧闭双眼或者是在眼睛上蒙着布条,也有少数是题图那样的目视前方。其中,天平代表了公平、公正的审判。长剑代表了制裁罪犯的正义武力。蒙住双眼则代表了独立、客观、不徇私、一视同仁的法治精神(绝不是在权贵面前装作什么都看不见)。在正义女神雕像的背面,往往刻有古罗马的法谚: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这句法谚的意思是,身为法官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要无所畏惧;既不能被金钱美色诱惑,也不能向权势低头。可以说,正义女神的形象是西方法制观念的集中体现。
在中国,也有法律的象征物。那便是大名鼎鼎的解豸。中国古代法官戴的帽子被称为“解豸冠”。《后汉书‧舆服志下》中解释︰“獬豸神羊,能别曲直,楚王尝获之,故以为冠。”獬豸,作为代表正义的祥兽,一直就是中国法律的象征。我们现在使用的简体字“法”,在古代的时候写做“灋”。与简体字最大的区别在于少了一个“廌”(读音:至)。在中国古代,“廌”与“獬豸”的“豸”是通用字。所以“獬豸”也叫“獬廌”。由此可见,中国古人把獬豸融入繁体的“法”字,与西方正义女神Justitia的名字中包含有“jus”(法律)一词有异曲同工之处。都是把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内在精神。
其实历史上最大的口袋罪莫过于“欺君之罪”。这可是上至宰相,下至普通百姓的通用罪名。虽然字面之意为欺骗君主的罪行,但在定义方面却非常模糊。究其本质是“让君王看你不爽罪”。量刑的弹性也非常大。《韩非子·和氏》记载,楚人和氏从楚山中采得了一块玉璞,屁颠屁颠的想奉献给厉王。但玉匠说这不过是一块石头。所以厉王生气,就砍了和氏的一只脚。这算是很有名的一次欺君之罪。到了汉代,延承秦律,连对对皇帝有不恭敬的言辞、行为都可定为死罪。宋朝的时候风气开明,开创了所谓三百年不杀大臣的历史。这算是欺君之罪的没落期。真正把欺君之罪发扬光大的是满清。年羹尧因为在上贺表时把“朝乾夕惕”误写作“夕惕朝乾”,雍正便说他‘轻慢之心溢于笔端’,随后一贬再贬,最后还是找个借口让他人间蒸发。其实,欺君之罪这种口袋罪只是中国历史上的“王在法上”的一个缩影。古代王朝的法律,从立法之初,便是围绕君主集权构筑的律令。最终的解释权必然掌握在皇帝手中。这也是封建砖痣社会必然会被现代民主社会取代的一个主要原因。
当时间来到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法律其实就是个人把权力让渡给政府的一个合同,同时也是一个工具。等于是说:“我,个人把XX权利让渡给政府了,政府替我管理/惩罚/禁止XXX”。同时也是政府接受这些权利后,实行这些权利的依据:通过法律去禁止/惩罚/规制行为。因此,法律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之中,越准确、具体和可操作越能体现出公平和正义。越是追求程序公正,增加司法的透明度,越能彰显法的精神。而维护法律尊严的最好方式恰恰是,以符合最广大群众利益为原则的不断的修正和补漏。虽然改变面临的阻力巨大,但努力总是值得的。终究没有任何力量能与社会进步的大势为敌。
在今天文章的最后,引用一句法律界几乎人人尽知的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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