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伤害民族感情”可以用于定罪,我作为民族的一员能否说两句
如果不能把我们想说的话说出来,就算正义摆在那里也未必能够得到!
今天文章的标题有点长,但我想不出什么更好的。再加上并不知道这篇文章能活多久,索性就这样吧。
前一篇文章“教授“卧底”外卖行业,有一种绝望叫没有选择“发出后,有朋友对我文中讲的“外卖员没有时间阅读和思考”提出异议。大体意思是说,很多外卖行业人员因为初始学历较低,本身也没有阅读的习惯,更不会独立思考,我的观点涉嫌“生搬硬套”。但我觉得恰恰相反。因为学历低就无需阅读和思考,这种观点本身就是有毒的。暂且不说现在外卖行业中已经有大量大学以上学历的从业者加入。即便真的是如很多人的偏见一样,也没有理由认为他们就不需要阅读和思考。恰恰相反的是,每天长达十四五个小时的劳动时间正在强行剥夺他们学习和思考的权利,把他们变成浑浑噩噩只会麻木接受命运的齿轮、变成工具、变成血肉燃料。这,真TMD不公平!
我查过资料。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注册的外卖员,快递员已经达到8400万人。国家统计局的信息显示,截至2021年底,外卖骑手已经超过了1300万人,占社会总人口的1%。现在这个数字只会更庞大。这其中大部分人都属于“打零工”的就业人员。他们在用自己日复一日的劳动供养社会。我们没有理由忽视这个族群的存在。我在前一篇文章里说过“文明社会之所以文明,恰是因为社会会尽一切可能帮助每一个人告别愚昧和困苦”。而很多事只要更改一下人名、地名和行业背景,可能就是我们身边的真实境遇。在这些“灵活就业者”背后,是数以千万的家庭和上亿的人口。如果这样庞大的一个群体都陷入不会思考的困境,绝对不可能是什么好事!因为不懂得阅读和思考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意识不到强加在自己头上的不公,不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认命于丛林。
说到法律,新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的部分条款引起激烈的争论。尤以新草案中第34条第二、三款的若干规定为甚。援引内容如下: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
(三)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
……
众多网友的关注重点集中于,法律应该具体和明确;“到底什么是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有无具体的量化标准和尺度;谁有权决定中华民族精神和感情并做出判定;既然中华民族精神和感情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在法律的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能否给人判罪;这会不会是继XXZS之后,又一个新的口袋妖怪;如此等等。
既然是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然要允许公众参与讨论。而大家之所以普遍关注,首先是因为法律意识提升了,其次是不希望看到历史在自己身上重演。
举个例子: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有一个“投机倒把”的罪名成为中国法律的污点。资料显示,1982年,中国因投机倒把罪被判刑的有3万人。在199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改中,投机倒把罪才被废止。而直到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第516号令宣布自1987年起实施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其施行细则失效。其中经历过非常艰难和不同寻常的过程。如果这条罪名持续至今的话,我们大部分人可能都有机会触犯法律并受到惩戒。广大股民更是一个都逃不了。
回顾历史,投机倒把罪最早出现在前苏联。在《苏俄刑法典》中就有专门的“投机罪”规定。在计划经济下,正常的市场行为必然破坏统购统销。这被视为不可接受的行为。而随着打击内容和范围的扩散,又使这个罪名具有了明显的阶级性。例如上世纪70年代的电影《青松岭》中,车把式钱广经常帮人捎山货卖到城里,而拒绝卖到供销社,最终“出了事”,成了典型的“投机倒把”者。后被挖出“逃亡地主”的身份,就兼具了“反戈命”的罪名。曾几何时,一旦被做实了“投机倒把”的罪名,顶格处罚就是死刑。正是由于对于“投机倒把”的定义一直没有很明确,在刑法中采用简单罪状,导致“投机倒把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
一个没有明确意义的法律条款,往往会给人造成“钻空子”的机会。甚至变成“弹性”执法,“双标”执法和执法范围的扩大化。
时间进入到八十年代以后,中国开始与世界接轨。即便是面对刚刚萌生的市场经济,计划体制下的旧经济形态也是一触即溃。这时候,“投机倒把”罪再一次展现出威风。个体经济越发达的地方,遭受的打击越沉重。以温州为例,乐清市柳市镇的“五金大王”胡金林、“线圈大王”郑祥青、“目录大王”叶建华、“螺丝大王”刘大源、“矿灯大王”程步青、“合同大王”李方平、“电器大王”郑元忠和“旧货大王”王迈仟都因涉嫌“投机倒把”罪遭到全国通缉,除刘大源外逃成功之外,其余7人均被捕。1982年,温州市的工业增速由1980年的31.5%下滑至-1.7%。这便是这项“口袋罪”对国民经济造成的巨大伤害的一个实证。
我倒不是说世界上有哪些法律没有漏洞。比起有漏洞的法律,我更担心的是钻法律漏洞的人!根据个人认知扩大法律的适用边界,势必演变为对他人开启道德审判甚至发动国家惩罚的工具。
在那种环境下,普通人过着一种“人人互盯互防,没有罪名可以给你织造罪名,没有条件可以给你创造条件,不怕人找事儿,就怕事儿找人”的恐惧日子。告别“口袋罪”是社会走向法制、走向文明的进步。而从1996年刑法修订,到2009年,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关于“投机倒把”的规定全部被删除,“投机倒把”正式从法律体系中消失。这一步中国整整走了13年。但类似这样的“口袋”并非仅仅只有一个。前面说过的“反戈命”罪也是一样,并且更容易用于斗争工具,也更容易带来“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恐惧。根据公开资料,在特殊的历史期间共有“十三万五千余人被以现行反戈命罪判为死刑”。这项罪名也在199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时候取消。但是在法律中完全删除与反戈命有关的内容,已经是2018年10月26日了。
看到网友们热衷于讨论“如果穿和服拍照算是伤害民族感情,那么买日本车算不算?用日本的芯片算不算?电视台播放日本商品的广告算不算?大学里教授日语算不算?""中国男足输给日本是不是更加伤害民族感情?""那些一边骂美国,一边在美国有房产的人,难道不是伤害民族感情?”毫无疑问,这些思考都是非常有意义的。但请允许我重复在上一篇文章中说过的话:当某个事件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后,就会有人跳出来“深挖”各种细节。最后,观众的注意力都被转移到无穷无尽的细节穷举和人为制造出的情绪对立中,从而淡化了事件本身的意义。本应严肃的思考最后都变成了猎奇和扯淡,还有无休止的争论甚至对骂。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身边有些事会一再发生,一再的引发热议,但却从来没有带来真正的改变。
关于新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的讨论,不妨从法律的根本性开始。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明确表示,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组成的体系。从立法程序上而言,法律是国家对民众的一种承诺,是一种国家契约。民众用让渡一部分自由和权利的方式换取国家契约对自己的保护。这种保护应该是最大限度的保护公众的自由而非限制自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说:“不以法益保护为依据,那么法律对个人自由的干预就不具有正当性。”从这个角度上讲,法律的授权主体是民众无疑。而法律,也是社会道德的最底线。这就意味着,如果只有个别人违反法律,那是这个人的问题;但如果是很多人都有可能会违反法律,那就要看看是不是法律本身存在问题。在此分享一段罗翔老师的视频给大家:如果法律违背了正义的初衷,那么这条法律本身就不应该存在。
我并不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仅仅从“本民族一员”的立场上发表一下我的看法和担忧。日前就有发生“在武汉盘龙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穿唐装拍摄,被工作人员认为是日本装造遭到驱赶”的事件发生。这段视频中,公园的工作人员理直气壮的行为其实恰恰是在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恰恰又因为拿住了“伤害民族感情”这一条而让人难以反驳。当个人认知可以不设边界的替代正义,那么无知也可以成为伤害别人的理由!
在前文"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为什么有那么多人反对?"中,我讲到过“正义女神”的形象含义:她总是一手持天平、一手持宝剑,而且大多都是紧闭双眼或者是在眼睛上蒙着布条(也有少数是目视前方)。其中,天平代表了公平、公正的审判。长剑代表了制裁罪犯的正义武力。蒙住双眼则代表了独立、客观、不徇私、一视同仁的法治精神(绝不是在权贵面前装作什么都看不见)。在正义女神雕像的背面,往往刻有古罗马的法谚: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
本文3600字,感谢读完。在文章的最后,我想说的是,这个世界过于魔幻,对于理想主义者来说是一种难以忍受的折磨。但世界终究不能没有正义,因为如果正义死了,世界就真的死了!可如果不能把我们想说的话说出来,就算正义摆在那里也未必能够得到!
本文关联阅读: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为什么有那么多人反对?
部分资料来源:
王京仔,法治周末,《历史尘埃中的“投机倒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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