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公司76人个税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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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园税稽罚[2022]52号
案件名称 苏州炫迈服务外包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根据下发的“个税异议申诉超标准风险-冒用明细信息”,你单位在2020年度涉及个税异议申诉风险共120条,检查人员对“异议申诉明细信息”在排除重复申诉人姓名后,涉及的实际申诉人数是76人。
2、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数据信息查询:检查人员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系统查询了你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适用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被更正申报表,对上述76名个税异议申诉自然人的个税申报情况进行了统计汇总。经查询,你单位为上述76名申诉自然人申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所属期间涉及2019年度和2020年度,并没有在2021年度为上述自然人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
3、针对你单位冒用个人身份信息,涉嫌虚列工资的情况,检查人员对你单位账证和相关合同协议进行了检查,对你单位苏州地区的负责人王某丹进行了询问调查,情况如下:
你单位主要从事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服务,2020年你单位主要的服务客户是成都富士康集团旗下的业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2021年又新增了主要服务客户京东方光科技有限公司,但2021年10月以后受疫情和市场竞争的双重影响你单位逐步退出和终止与上述主要客户的劳务服务的合作。
你单位是根据客户的用工需求,安排劳务用工人员到客户单位从事各类劳务活动,每月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量与客户单位结算劳务服务费用,向客户单位开具发票后,客户单位会按应付账期将劳务服务费用以转账方式支付到你单位的对公账户。
由于受劳动用工市场竞争、客户用工需求波动、劳务用工人员流动性等原因你单位一般是通过市场招聘、熟人介绍、包工头中介转包等方式招聘劳务用工人员,并且用工人员的薪资计算和支付方式根据招聘方式、用工需求、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采取各种结算方式(日结、周结、月结;现金、转账;基本薪金和单位补差)。
王某丹在询问笔录中承认:由于上述各类薪资计算和发放方式的差异以及劳务用工人员对个人所得税政策理解有误等,造成部分劳务用工人员个人所得税扣税申报表中填列的工资薪金与实际工资发放会存在发放时间差异和发放金额差异,引发部分劳务用工人员尤其是短期聘用人员的误解和申诉。
你单位对上述76名申诉自然人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了汇总说明:
1、你单位通过银行批量转账方式向邓某等29名员工的个人工资卡支付工资80690.18元。
2、陈某顺等23名大中专实习生的部分实习工资费用是由用工单位业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直接发放的,涉及金额66215.1元。
上述两项工资发放合计146905.29元。
4、经检查,你单位2019年不发、少发上述76名申诉自然人的工资200892.68元;2020年不发、少发上述76名申诉自然人的工资186492.53元;两年合计不发、少发工资387385.21元。
5、经对你单位下游客户的发票协查:京东方光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说明、外包协议、人才招募委托书、发票和付款等材料,你单位与京东方光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真实的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务服务业务。
综上所述,1、增值税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九条之规定,你【税乎网注:官方信息不全】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以上行为属于偷税,应追缴增值税18446.9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91.28元;企业所得税96846.3元,合计追缴税款116584.48元
纳税人名称 苏州***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6154802
处罚结果 处所偷税款0.6倍罚款计69950.7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8-3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8-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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