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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政策(2023版)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政策(2023版)
项目 | 类别 | 要点提示 | 填报规则 | 政策依据 |
销售货物收入 | 一般规定 |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 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3行或第10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 | 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 |||
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 |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 | 1.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2.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销售商品 | 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 1.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2.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 |||
以旧换新销售商品 | 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
商业折扣方式 | 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 |||
现金折扣方式 |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 |||
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情形 |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 |||
提供劳务收入 | 一般规定 | 1.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2.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3.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 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5或第6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
安装费 | 1.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2.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 |||
宣传媒介的收费 | 1.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2.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 |||
软件费 |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 |||
服务费 |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 |||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 1.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2.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 |||
会员费 | 1.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2.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 |||
特许权费 | 1.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 2.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 |||
劳务费 |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 |||
财产转让 | 一般规定 |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相关行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资产转让收入 | 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2.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3.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4行和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2行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 |
股权转让收入 | 1.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3.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 填报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和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 |
国债转让收入 | 1.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 填报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和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 填报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和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
利息收入 | 一般规定 | 1.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2.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6行或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3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 | 1.未逾期贷款,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填报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3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 |
国债利息收入 | 1.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 填报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和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 |
租金收入 |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 1.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 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7行、第12行、第13行或第14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7行或第13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接受捐赠收入 | 接受捐赠收入 | 1.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 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2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其他收入 | 其他收入 | 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 | 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6行至26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债务重组收入 |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 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9行和A105100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 |
不征税收入 | 财政拨款 |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0行,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和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
视同销售 | 视同销售 | 1.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3.视同销售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 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至9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
接收划入资产 | 接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划入的国有资产 | 1.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无偿划入企业,且要求按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规定进行管理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其中,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3.以上1、2情况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 1.属于不征税收入的,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0行,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和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2.属于接受捐赠收入的,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2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
接收股东划入资产 | 1.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股东划入资产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 作为收入处理的,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2行。 |
注:金融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上述收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报《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或《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来源:大连税务 2023-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