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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农产品发票,涉及13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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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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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适用)

淮税二稽通〔2023〕44号

淮安市***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件号码:9132***51828)

事由:我局(所)于2022年11月7日向你(单位)(地址:)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 处〔2022〕42 号),认定你(单位)1、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不知情,实际经营人已去世,你单位已实质上走逃失联。

2、资金往来异常,收到下游单位货款通过个人卡快进快出。

3、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虚抵增值税进项税。2015年6月—2016年4月期间,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1349份,金额共计145507605.67元,涉及农产品出售人1300余人,全部为金湖当地身份证,人均10余万元,部分出售人开票金额甚至高达500万元,这与金湖县区域人均占有耕地、亩产及金湖地区粮食种植情况明显不匹配,存在虚抵增值税进项税。

4、你单位所开具的销项发票部分已被下游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虚构农产品销售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检查所属期内你单位虚构农产品销售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0份,金额共计142613278.37元,税额共计18552149.96元。具体明细如下:(税乎网注:明细略)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项)、第十条规定,对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通知内容: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适用)我(局)于2023年4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淮税二稽 通 〔2023〕 43 号),截至目前,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已按照前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不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已经缴清的,适用本条内容)

三、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在本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你(单位)失信信息(公布的失信信息见附件),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未缴清的,适用本条内容)

四、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拟将按照纳税信用管理规定,对你单位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五、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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