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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虚假陈述 法官作出口头训诫

九龙坡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 2021-05-01



近日,九龙坡法院破产(速裁)庭在审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中,承办法官依法对虚假陈述的诉讼代理人作出口头训诫。



案件简介

该案的审理焦点是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家食品超市”的主体是否适格。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家食品超市”不是“某佳超市同心家园店”,因为被告的注册地是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路106号附X号,不清楚同一地址是否有“某佳超市同心家园店”超市或其他超市。然而,原告陈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家食品超市”与“某佳超市同心家园店”是同一家店,并举示了购物小票、购物视频等证据。承办法官马依婷就被告的主体资格再三询问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向其告知虚假陈述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该代理人仍坚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家食品超市”不是“某佳超市同心家园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家食品超市”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实地调查

为查清案件事实,审判团队于庭审后进行了实地走访,发现案涉超市工商登记地址上对外挂名的超市为“某佳超市同心家园店”,在超市员工统一着装上、超市内的宣传广告上均为“某佳超市”的标识。但是,超市小票上显示名称为“某家超市”。经询问超市收银员得知,该超市已经经营多年,“某佳超市”就是“某家超市”,二者只是名称不一样。后又询问超市店长得知,登记注册名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家食品超市”,加盟了连锁品牌“某佳超市”,所以二者是同一家店。经过核对营业执照,证实了超市店长的说法。承办法官由此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家食品超市”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依法处罚

本案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的员工,在被告处工作多年,理应清楚超市的名称情况。结合庭审中质证的证据,庭审后实地走访调查的结果,能够综合判断诉讼代理人系故意虚假陈述,企图干扰承办法官查清案件事实。对此,承办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该诉讼代理人作出了口头训诫。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法官提醒

破产(速裁)庭法官马依婷提醒: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原则,是当事人在一切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原则。虚假陈述不仅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也损害司法权威,违反诉讼当事人如实陈述的法定义务。因此,当事人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陈述、如实回答,否则将面临法律处罚。


撰稿人:破产(速裁)庭 马依婷 尹娅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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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核稿: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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