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9年施行)
点击关键词进入专题参考
【罪名大全,点击查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1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九年一月七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9年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1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
高检发释字[2009]1号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是否构成犯罪的请示》(甘检发研〔2008〕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施行以后,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推荐阅读
☛ 77种非法证据清单(2021年版)
☛ 2021年,诉讼费交纳标准(建议收藏)
☛ 人民日报:官方发布身份证正确复印方法,一定要看!
☛ 2022版:刑法司法解释分类整理+地方刑事司法规范汇编
☛ 2022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法律微信公号联盟
↓↓点击下方,选你喜欢↓↓
↓↓点击下方,选你喜欢↓↓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逐渐看不到我们推送的内容!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刑事法律事务”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赞”,拜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