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2020年2月至3月 ||《地方立法研究》
作 者 :黄宇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处长)
来 源 :《地方立法研究》2020年第3期,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2020年2月至3月,省级人大常委会共召开53次会议,审议通过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共258件。基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需要,这一时期的地方立法的主题相对集中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禁食野生动物、公共卫生健康。同时,地方立法程序、备案审查、预算等人大自身建设方面的地方立法得到继续加强。此外,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多个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修正案。
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 立法动态 公共卫生 主题分析
◇ 一、省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和立法概况
◇ 二、省级地方性法规的主题分布情况
◇ 三、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情况
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
2020年2月至3月
一
省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和立法概况
据统计,2020年2月至3月期间,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共召开53次人大常委会会议。2月上中旬,多个省(区、市)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加开人大常委会会议,省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数量环比增长较多。云南省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原定于2月3日召开,四川省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原定于2月4日召开,均因新冠肺炎疫情推迟召开。
这一时期,各省(区、市)新制定地方性法规56件(其中,包含涉及疫情防控和禁食野生动物方面的决定、实施意见等29件),修改50件(其中修订9件,修正41件,含打包修改35件),废止9件(含打包废止8件)。同时,仍在继续审议的法规案有39件(不包括上会审议并通过的法规案)。本次统计中,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单次会议平均新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1.0件,修改1.0件,继续审议0.7件。山东新制定地方性法规数量最多,为4件。辽宁、甘肃分别是打包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最多的省,辽宁一次性打包修改了《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甘肃一次性打包废止了《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详见表1)。
新制定的56件省级地方性法规中,经一次审议即通过的,31件;经两次审议通过的,21件;经三次审议通过的,4件;分别占比55.36%、37.5%、7.14%。修改的50件省级地方性法规中,经一次审议即通过的,42件;经两次审议通过的,3件;经三次审议通过的,5件;分别占比84.00%、6.00%、10.00%。仍在继续审议的39件法规案中,一审的,27件;二审的,12件;分别占比69.23%、30.77%。
二
省级地方性法规的主题分布情况
这一时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集加开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疫情防控工作和禁食野生动物的有关决定,为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治支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他合法权益。因而,本轮地方性法规在公共卫生、社会领域等方面也呈现相对集中的特点。此外,重庆、青海、陕西等省(市)还通过了有关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方面的决定。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2020年2月至3月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宪法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各省级人大常委会积极贯彻落实宪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制修订法规或者做出决定,强化相关措施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同时,根据《宪法》第104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44条第4项进一步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职权,各地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也是实施宪法、行使宪法法律规定职权的直接体现。
这一时期,北京、天津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有关疫情防控方面的决定。一方面,各地根据法律规定和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明确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防控责任和义务,细化规范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在疫情防控中的举措,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在救援物资保障、困难帮扶、监督检查、司法保障等领域中的职责权限,强化了疫情防控工作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各地决定还从人大常委会角度就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公开、慈善捐赠、医疗防护物资生产运输等疫情防控中的重大、突出问题做出强调和部署,有效行使了重大事项决定权。各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依法规范了本行政区域内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活动及管理,促进了疫情防控工作的规范、及时、高效开展,为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禁食野生动物
由于食用野生动物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逐步成为社会共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关部门要加强法律实施,加强市场监管,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在地方层面,天津、浙江、福建、湖北、西藏、甘肃和青海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有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决定,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管控,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与此同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一些地方加快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修改、制定工作。山西、湖南通过了有关修改决定,广东修订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广西的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也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
(三)公共卫生和健康
除疫情防控和禁食野生动物两大领域外,其他有关公共卫生和健康的问题也是本轮地方立法的热点。河北省通过了《河北省全民健身条例》,安徽省通过了《安徽省中医药条例》,山东省通过了《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湖南省实施中医药法办法草案等法规草案提请常委会初次审议。
(四)人大自身制度建设
新冠肺炎疫情不仅对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冲击,也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带来了重要影响,其中包括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针对河南不少市、县(市、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在第一季度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批准本级预算的情况,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20年暂停实施〈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21条第一款规定的决定》,维护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助力做好地方的疫情防控工作。
这一时期,河北省修订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增加了有关配合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规定,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福建、青海修改了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办法),青海修改了本省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五)其他
社会领域立法方面,内蒙古、新疆通过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甘肃通过了养老服务条例,福建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金融风险控制方面,辽宁通过了《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常委会二次审议。经济区和创新示范区建设方面,湖南通过了《湖南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修订草案提起初审。此外,上海通过了《上海市会展业条例》,系全国首个会展业地方性法规。
三
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情况(一)概况
2020年2月至3月,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共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共143件。其中,批准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85件,修正27件,修订5件,废止5件;批准新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4件,修正13件,修订3件,废止1件(详见表2)。
这一时期,28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共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53次,其中有23次会议批准了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法规。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批准了9件新制定的设区的市法规,数量最多;辽宁、浙江的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各批准了8件新制定的设区的市法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和《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次性修改12件、废止3件,是本次统计中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最多的设区的市。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批准了11件自治条例修正案。据了解,此次云南省有3个自治州、8个自治县修改自治条例,在今年春节前由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主要内容是根据云南省委相关精神和要求,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写进自治条例中,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理论创新成果和2018年宪法修改的内容做相关修改,并根据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要求做出相关修改。云南其余5个自治州、21个自治县的自治条例修正案草案也已经经过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这些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未能如期召开会议并审议通过自治条例修正案。
(二)主题分布情况
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共新制定25件。河北廊坊、辽宁营口等4个设区的市新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太原、河南许昌制定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此外,福建龙岩制定了《龙岩市实施河长制条例》,辽宁本溪制定了《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等等,均体现了地方特色。
城乡建设与管理领域,共新制定42件。河北秦皇岛、内蒙古呼伦贝尔等9个设区的市新制定了养犬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辽宁沈阳、吉林长春等6个设区的市新制定文明促进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辽宁丹东、安徽铜陵、福建漳州分别制定了农村垃圾管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江西鹰潭制定了《鹰潭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河南商丘制定了《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历史文化保护领域,共新制定8件。比如,江苏淮安制定了关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广东江门制定了关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江门市新会陈皮保护条例》。
此外,还有涉及规范地方性法规制定和实施的地方性法规10件。湖南衡阳、邵阳,云南保山、怒江等9个设区的市、自治州通过了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立法条例)。广东汕头制定了《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三)主要特点
这一时期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一是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规范性进一步提升。9个设区的市、自治州通过了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立法条例),落实《立法法》第77条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要求,保证地方立法质量、效率,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二是进一步突出了设区的市立法特色、提高立法工作实效性,相关设区的市或者结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或者突出地方治理重点问题,或者彰显地方区域文化特点,不断提升地方立法针对性和精细化程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表1 2020年2月至3月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情况统计
表2 2020年2月至3月
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
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批准情况统计
(责任编辑:陈 颀)
(公众号学生编辑:钟沁怡)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龙晓杰: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闫 然 马 潇: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大数据分析报告(2018)《地方立法研究》
2020年第3期目录与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