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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月谈 | 第5期:数字版权的最新发展—网络平台的内容过滤机制

明理e法 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 2021-09-18

第5期“荷塘月谈”计算法学茶话会于4月25日晚在清华大学法律图书馆楼召开,本期主题为“数字版权的最新发展:网络平台的内容过滤机制”。


本期月谈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刘云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崔国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万勇,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舸,阿里巴巴法务部高级法务专家李颖,腾讯研究院秘书长张钦坤受邀发言。


精彩回顾

蒋舸从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的背景及影响出发,开启了本期对数字版权的讨论。她指出:数字挖掘、链接税、平台过滤责任等都是欧盟版权指令的讨论争议点,欧盟立法者在信息生产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考量中,开始将更多责任施加给信息使用者,数字版权指令第17条的平台过滤义务即体现了这一总体趋势,也反映了欧洲社会现状和欧盟数字版权法的整体价值取向。

万勇做了题为“版权自动过滤机制的中国选择——自愿性安排还是义务性措施”的专题报告。他指出,用户创造内容产业的发展、海量通知的涌现、自动过滤机制的兴起都给版权法带来了新的考验;是否应当将过滤机制设定为“过滤义务”仍需探讨,而且应当结合避风港规则进行讨论。对此,欧盟、美国和中国立法者持有不同的立场。目前人工智能应用下的自动过滤机制极大的动摇了版权法中原有“通知-移除”的基础架构,但如何设计算法以便正确区分合理使用和侵权滥用,仍是自动过滤机制面临的考验。在著作权法的修订中,中国立法者不妨将其作为自愿性安排交给市场去调节。

崔国斌做了题为“网络服务商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的专题报告,他以CNKI、Youtube和冠勇科技为例,指出:精准搜索、第三方监控等技术的进步使网络平台建立过滤机制成为可能,但从成本投入、服务商优势、著作权人谈判弱势等角度来看,将其作为网络服务商的义务是目前更为合理的做法。在设计相关制度时,原则上应当采用依著作权人请求通知后过滤的机制,重点考虑过滤义务的使用范围和成本负担,进一步量化过滤的具体标准。此外,对于错误过滤,也应遵从公开、透明、节制以及可问责性的处理准则

李颖做了题为“影视版权预先过滤机制:技术发展与案例”的专题报告,她首先介绍了关键词过滤、MD5值、版权内容身份识别系统等影视版权领域中常用的过滤方法,并以Youtube为例说明影音版权的处理流程,讲解了国内相关技术的最新发展。通过国内外立法和典型案例的分析,她提出:基于过滤机制的巨大投入,相关成本应由商业模式基于极高侵权风险的网络经营者承担,此外,应通过技术突破或国家标准解决侵权对比时的识别问题,对于技术过滤的错误,应积极设立人工纠错、二次筛查等机制,将出错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给言论自由、二次创作和合理使用造成伤害。

张钦坤对于前述报告做了精彩的嘉宾点评,他指出:欧盟、中国、美国各自的互联网市场都是矛盾发展的有机体,在监管和冲突中不断做出治理模式选择。欧盟的《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改变了在线内容分享平台的基本规则,同时又规定了集体管理等很多内容,反映了其本土市场发展的矛盾心态。中国目前可以总结为“监管+技术措施+平台规则”的治理模式,能够有效实现动态的调整。此外,不仅技术过滤,版权资产管理也将是未来互联网平台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申卫星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感谢各位专家的报告以及听众的精彩发言,他认为本期的讨论反映了知识产权学界与民法学界对法律规则探讨思路的区别,从技术上也体现了多学科对话的重要性。内容过滤是否侵犯言论自由、个人尊严以及一般意义上的人格权仍需讨论,就目前而言,对于私法权利的界限、注意义务的范围、预防成本的承担、责任及风险的分配等一系列法学方面的问题,技术的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荷塘月谈现场激发了许多智慧火花,期待每期都能引起大家热烈的讨论和冷静的思考。









荷塘月谈

清华大学法学院主办“荷塘月谈”系列茶话会,每月一期,每期聚焦信息科技与法律交叉领域的一个话题,邀请来自学界、政府、行业的相关专家共同研讨,以期形成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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