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蓝车、摩拜单车在北京同幅度涨价是否违反《反垄断法》?
近日,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共享单车涨价了!
打头炮的是小蓝单车,它宣布从3月21日起,在北京市实行新的计费规则,起步价由每30分钟1元更改为每15分钟1元,超出时长后为0.5元/15分钟。这意味着如果用户骑行半小时最多支付1.5元,1小时以内最多支付2.5元。
随后,摩拜单车也宣布,将从4月8日起,在北京执行新版计费规则,其中起步价由每30分钟1元更新为每15分钟1元。也就是说,调整之后,两家共享单车骑行1小时的价格都将达到2.5元。
http://finance.cnr.cn/jjgd/20190402/t20190402_524564883.shtml
值得注意的是,两家共享单车企业的这轮涨价不仅宣布的时间接近,而且涨价幅度相同,还都限定于共享单车已经饱和的北京市。更重要的是,收购了摩拜单车的美团和投资小蓝单车的滴滴,这两家独角兽企业的背后都有着共同的重量级投资人——腾讯。
无疑,选择涨价是由于现有的共享单车收费模式难以支持小蓝车和摩拜单车的可持续发展,貌似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究竟涨多少,在哪些城市涨价,涨价后应当为用户带来哪些产品或服务上的改善,都应当是竞争对手通过自由竞争来确定的。因此,滴滴小蓝车与美团摩拜单车相继在同地、同幅度、为附加额外增值服务的涨价,确有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嫌。后者对竞争对手间通过“协同行为”等垄断协议固定价格予以明文禁止。
而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公布的《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对协同行为的界定:
第六条 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
(三)经营者能否对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
认定其他协同行为,还应当考虑相关市场的结构情况、竞争状况、市场变化情况、行业情况等。
结合上述规定草案分析:
滴滴小蓝车与美团摩拜单车相继在同地、同幅度、为附加额外增值服务的涨价本身具有一致性;
滴滴与美团有共同的投资人,因此有协同涨价的动力和信息交流的可能性;
滴滴小蓝车与美团摩拜单车在规模上相差巨大,用户数量也相差很大,单体车辆的成本和总体运营成本不同,因此两者进行同幅度的涨价缺乏合理性。
具体到北京共享单车市场,由于共享单车投放数量饱和,哈罗单车等其他品牌在北京扩张的力度受限,ofo自身因为资金链紧张,退还押金存在困难,严重影响了新用户的增长,因此摩拜和小蓝车都是服务北京地区共享单车用户的“主力”。后两者的协同涨价,必然使大量长期习惯使用这两大共享单车品牌的消费者承受这样的涨价结果。
综上,虽然摩拜和小蓝车对共享单车业务的涨价仅仅是区域性的试探,但没有同步改善服务,单纯以扩大盈利为目的的涨价并非是效率提升的表现,不会增加消费者福利,并非市场竞争的结果。相反,其可能带来更不利于市场竞争的示范作用,吸引其他品牌共享单车与之协同在其他城市同步同幅涨价,固化市场份额,弱化竞争动力。
当然,也不排除摩拜和小蓝后续确实在涨价后,通过差异化服务开展竞争,但如果有,则应当向用户明示,并落实改善服务方面的承诺,例如加强对单车安全的检查与维护,优化对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的治理等。
如果两家企业主张这样的服务改善不得不通过前述涨价措施来实现,或未来避免资金链断裂而被迫退出导致竞争格局进一步恶化的话,那么应当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申请豁免禁止,并为之提供相应证据,经过公开的听证程序,听取广大消费者、投资者和供应商的意见,才可以免于受到反垄断执法的制裁。
涨价、降价的定价自由本身是受《反垄断法》尊重和保护的。但是,任何可能导致价格竞争被扭曲的协同措施都应当主动进行反垄断法合规。这既是对消费者、用户负责,也是对投资人、对企业创始人团队和广大员工自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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