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评 | 咸宁3家机动车检测机构垄断协议案
2019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14日对湖北省咸宁市3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http://gkml.samr.gov.cn/nsjg/fldj/201904/t20190404_292587.html)。
该处罚决定公开时间滞后20个自然日。
该案属于典型的价格垄断协议。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直接开展调查。该案处罚决定书未披露,该案在立案前未是否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授权。这是与以往工商系统反垄断执法实践不同之处。该案还反映出了以往反垄断执法中长期存在的两个问题,值得探究。
从时间线索来看,根据【鄂市监罚处字〔2019〕001号】:
“2018年1-9月,咸宁市区正常营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仅为当事人、鸿达和顺通等三家公司。
2018年1月5日,湖北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公布我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鄂价工服[2018]1号),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费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自实施市场调节价至2018年5月前,咸宁市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价格水平维持在小型车300元/台次左右(含代办等服务费)。2018年4月26日,当事人、鸿达、顺通等公司负责人在咸宁市驾驶人考训中心(粤海蓝盾)会议室一起开会,讨论机动车检验、检测费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市场可以自主定价,同时认为有的地方价格太低,并向周边县市传递市区三家公司准备涨价的信息。
2018年5月1日至3日,当事人、鸿达、顺通等三家公司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含代办等服务费)由小型车300元/台次左右,统一调整为小型车400元/台次,不再单独收取服务费。
当事人多次共同对外传递涨价信息。2018年5月10日之前,当事人负责人多次打电话给咸宁市嘉鱼县联乐机动车检测公司,通报咸宁开会情况,督促嘉鱼县机动车检测公司涨价。
2018年5月中旬,当事人、鸿达、顺通等公司负责人一起到咸宁市通山县进行协调,认为通山宇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安全技术检验费低,要求该公司涨价。经查明,咸宁市周边县市安全技术检验费未同步上涨。”
“依据群众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18年8月7日起,对当事人和湖北鸿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咸宁市顺通机动车辆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等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2018年8月20日,当事人在接受反垄断调查及咸宁市电视问政曝光后,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调回到小型车150元/台次左右。“
”……对当事人和湖北鸿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咸宁市顺通机动车辆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等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2018年11月2日立案调查。”
值得肯定的是,咸宁3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垄断协议案不仅对违法企业做出行政罚款,还没收了违法所得。
但是,该案中对咸宁市蓝盾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湖北鸿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均按上年度销售额5%做出了罚款,没有按配合执法情况、是否积极组织违法行为,来进行区分。
问题一:罚款计算基数为违法者在“立案时”的“上一年”销售额计算,而非按“结案时”的“上一年”计算
更应当注意的是,咸宁市顺通机动车辆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因为2018年才开业,所以2017年没有销售额,因此没有被课以罚款。这无疑是不公正的。由此也暴露出来反垄断执法十年来,一直困扰执法机构的一个问题,即《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提到的“上一年销售额”到底是立案前的上一年,还是结案前的上一年。笔者一直主张,应当以结案前的上一年销售额为基数计算违法所得,从而更加激励被调查企业积极配合执法,同时避免出现类似该案中,新进入相关市场就实施垄断协议的企业以立案前一年无销售额为由,逃脱处罚,降低违法成本。
当然,实践中,不排除违法企业为规避罚款而关停或减少涉案子公司相关营业额,以减轻罚款损失的情况。但实际上,如果从立法本意出发,以违法企业所属企业集团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时以该自然人为“经营者”,计算该经营者在结案前在全球的所有销售额,那么违法者就很难再逃脱罚款。
问题二:不没收违法所得,必然会诱发更多违法行为
另外,早在2017年1月4日,国家发改委已经公开披露了山西、贵州两省查处机动车检测机构价格垄断协议的案件(http://www.ndrc.gov.cn/fzgggz/jgjdyfld/fjgld/201701/t20170104_834260.html)。可见,该领域是垄断协议多发行业,可能在全国各地还广泛存在大量同类违法行为有待查处和曝光。而之所以山西、贵州查处后,湖北再现同类违法行为,原因之一就是之前山西、贵州查处机动车检测机构价格垄断协议的案件——和发改委系统以往十年来的绝大多数反垄断执法案件一样——没有没收违法所得,仅按违法经营者上年度作出了1%至6%的罚款,违法成本太轻。可见,长期以来发改委系统始终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不没收违法所得,只会诱发更多违法行为,让更多消费者蒙受损失。
最后,笔者呼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组织全国各省反垄断执法人员集中重点摸查机动车检测行业定价行为,力争做到“一点带线,以线带面”的执法效果。同时,笔者也希望借此机会告诫已经实施垄断协议,协同涨价的违法企业,及时悬崖勒马,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自首,争取减免罚款,挽回企业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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