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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法务|国有股东定向减资退出参股企业是否必须评估?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扎记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札记 2023-12-03



-第515篇文章-

国有独资、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对外参股企业若经营业绩不佳,国有股东如何退出,本公众号曾于2022年2月26日发布《日常法务|国有股权退出的几种常见模式》一文,介绍了国有股权转让、减资、国有企业吸收合并以及注销清算的主要程序。囿于篇幅原因,未能对国有股东定向减资退出参股企业时是否必须评估进行详细探讨。在国有企业的投融资实践中,尤其是在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存在较多对外投资背景下,减资退出参股企业时,不仅仅需要考量投资收益和经济回报,还涉及国资监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合规问题。

我国现行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则较多,各规则之间对国有股东定向减资退出参股企业是否必须评估的规定也不尽一致,因此导致实践中对该问题存在不同的操作方式。有基于此,本文立足于国资监管系列规则,结合资本市场相关案例,进行如下研究。

一、相关规则

(一)对规则的再度审视

国有股东定向减资退出参股企业是否必须评估可以从以下两个纬度进行探究:第一,在适用范围上,定向减资是否属于法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的适用范围;第二,在适用主体上,国有参股公司是否属于法定评估的适用主体。而最终判断国有股东定向减资退出参股企业需要从上述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详细分析如下:

1. 定向减资是否属于法定评估的适用范围

从现行有效的国资监管规则来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时需要进行评估,《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修订)》均没有明确减资是否必须评估,但是存在兜底条款。因此,总结而言,我们理解就适用范围而言,定向减资属于股权比例变动,需要进行评估。

相关规则详细列示如下:


2. 国有参股公司是否属于法定评估适用主体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了适用主体,但是仅规定为“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对于“各级子企业”的范围并未详细展开。结合其他国资监管规则,如《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均对适用主体进行了明确列举,并且国有参股公司均并未被囊括在内。因此,我们理解,在适用主体上,国有参股公司并不属于法定评估的适用主体,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

相关规则详细列示如下:


(二)小结

结合上述规则,我们理解:

第一,就适用范围而言,国有股东定向减资属于股权比例变动,需要进行评估;

第二,就适用主体而言,国有参股公司并不必然属于法定评估的适用主体,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

第三,综合上述两个方面,国有股东通过定向减资退出国有参股公司的,应不属于强制评估的范围,不履行评估程序的,存在合理解释空间。此外,部分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已将应进行资产评估的主体限定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有关规定如下:


二、相关案例

经检索相关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从案例上看:

首先,国有股东通过定向减资退出参股公司是常见的退出方式,存在不少国有股东定向减资退出参股公司的市场案例。

其次,关于国有股东减资退出参股公司时,既有履行评估程序的,也有未履行评估程序的,且是否履行评估程序与持股比例高低并不存在必然相关性。在2020年GDDL减资退出多家参股公司的案例中,退出持股50%的WYQC时履行了评估程序,退出持股40%、10%的CQTY、SXSX时并未履行评估程序。因此,我们理解国有股东减资退出参股公司并不必然需要履行评估手续。

相关案例详细列示如下:

三、初步结论

结合国资监管的系列规定和市场实践案例:

从规则层面,我们理解国有股东通过定向减资退出国有参股公司的,应不属于强制评估的范围,不履行评估程序的,存在合理解释空间。部分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如浙江省和山东省已经国有企业减资应进行资产评估的主体限定于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其全资、控股和实际的控制企业。

从案例层面来看,国有股东减资退出参股公司时,既有履行评估程序的,也有未履行评估程序的,且是否履行评估程序与持股比例高低并不存在必然相关性。因此,总结而言,国有股东减资退出参股公司并不必然需要履行评估手续。

不过,考虑到各地国资监管机构、各个国有企业集团内部管理制度不尽相同,我们也建议在涉及国有股东定向减资退出国有参股公司时,尚需结合国有企业集团内部要求、国有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意见,进行谨慎决策。


大家对于上述问题,是否还有其他观点?可以在留言区聊聊看或者私信作者,下期再会~

(完)

声明:本文仅系作者个人对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探讨。文中任何内容均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或团队对相关问题的正式或倾向性法律意见,也并不必然适用于其他项目中相同或类似的问题。任何项目中出现类似情形,均需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分析。

作者介绍


吴绣书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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