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培英:中国电影产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和法律规制研究
何培英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笔者以电影产业的政策扶持和法律规制为研究对象,先从电影产业的概述着手,介绍了电影产业作为一个产业发展的原因和特点,及介绍电影产业的发展主要靠政策的扶持和法律规制来促进发展的模式。接着笔者介绍了世界范围内主要国家的电影产业发展模式及特点,以此为参照指出我国电影产业发展的现状主要是靠政策扶持和仅有的一些法律规制来促进,政策中的税收、贸易、人才支持等政策导致电影制片者过度依赖政策扶持的奖励政策,而不是活跃市场经济来进行融资、支持等的手段,导致了我国电影产业发展的模式为政策扶持为主法律规制为辅的模式类型,进而提出我国想要更好的发展电影产业应该以法律规制为主政策扶持为辅的主张,通过法律规制的主导作用带动市场经济对电影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电影产业 发展模式 法律规制 政策扶持 市场经济
电影作为一个产业,不像第一产业那样会产生环境污染,但又能获取很大的利润空间,俨然成为国民经济中增长幅度较大的第三产业之一。因此,如何促进电影的产业化过程,实现电影产业的健康、稳健发展就成为问题的关键和难点。我国虽然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但目前电影产业发展的规格和成熟程度都仍然未完全施开拳脚,与世界电影大国、强国,例如美国、印度、韩国等相差还是很大。我国放弃电影配额制的实施权利,会不断降低国际资本对我国电影产业的冲击,因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电影产业的发展不仅仅是机遇,也是挑战。目前我国电影产业发展主要靠国家政策的宏观支持和国务院的一些指导意见为主导。刚出台不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也想以六十条法律解决中国电影史上从未有的法律位阶上的空缺。而在学术上,一些意见认为电影产业主要是市场产业,不要太多法律干涉,才能充分发挥市场能动作用,激发积极性和创造性,可是实践以及很多研究都表明,我国电影产业市场机制并不完善,电影进出口贸易失衡,电影市场侵权、电影作品质量审核制度待完善,使得电影产业的发展失去了法律保障,使得电影产业发展甚至文化软实力提高滋生了诸多不稳定因素。
笔者试图综合运用法律和政策的法理学辩证关系、政策扶持和法律规制对电影产业发展的相关理论和分析方法,对中国电影产业发展现状进行较深入的分析,并提出应当构建正确的符合国情的电影产业发展促进路线,最后根据电影产业特有的发展需要和特性,在电影产业出口贸易、产权保护、电影分级制度及电影审查救济方面做好法律规制为主导和政府扶持为辅的良好作用。促进电影产业的良好发展,不仅是发展国民经济也是发展世界经济的必然途径之一,各国都没有停止和放松对电影产业的发展。笔者的研究着眼于学术价值的体现、理论和现实意义的一些指引和探索价值。
担任国家广电总局的国际合作司台港澳处处长闫成胜介绍到韩国的电影发展模式:近年来,韩国政府采取的一系列开放和扶持政策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1990年,韩国开放私营广播电视,并推出一系列振兴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制订《放送影像产业振兴法》等专门法律,设立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门机构和各种基金等。
顾芳、吕岩梅两位学者主要谈到:美国电影的同业公会是美国电影协会早在1922年宣告成立的,在致白宫威尔逊总统的一份备忘录中谈到,美国电影协会着重讲述了电影作为一种软实力能产生巨大作用,电影作为一种宜传方式,在国家宣传方面,是一种小成本的宣传和传播方式。"全球好莱坞"的霸局已经形成。在一个高瞻远瞩的战略目标之下,起决定作用的仍是美国电影,美国政府规制在建构、调整影视产业市场格局的关键时刻起到了决定作用。
印度孟买的最主要电影制作中心被印度人称之为"宝莱坞",宝莱坞具有气候宜人、山清水秀天然的自然环境,与美国的好莱坞相似。创立于此的"新概念印度电影",拥有印度全国电影产业产量25%,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影生产基地之一,是由宝莱坞的数家国营和私营的拍摄地构成,仅占地就接近千亩,拥有大型的室内外摄影场地。
21世纪以来,随着电影产业的发展,电影产业方面的学术研究也不断发展和深入,市场、管理、经济、商业、政策、法律、规制、创意等领域的研究不断延伸。与美国、印度、韩国等典型世界电影大国相比,我们国家的电影产业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笔者通过查阅和分析研究国内外相关领域的文献和著作,更深入讨论电影产业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
李捷瑞在论文中认为,相对于电影产业实践发展来说电影的理论研究远远落后,甚至没有一个具有学术意义的概念。对于"电影"的定义,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并无统一定论。电影本身内涵丰富,且构成相对复杂多样,单单从其分支来讲,有电影社会学、电影美学、电影心理学等等。对于电影定义的理解和解读,因人们所处的领域与所关注的对象不同,理解也差异甚大,并且电影的定义又非仅仅将电影美学、电影社会学、电影心理学等进行几何相加那么简单。
朱永德作为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首任理事长,在谈到保护电影知识产权时,提出推动电影作品面向市场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电影版权交易的过程,通过交易使电影作品版权这一无形财产权的价值的实现,是电影企业收回资金、获取盈利的过程,版权交易的进行也是以便电影产业扩大再生产。这是电影产业不断发展和赖以存在的基础。郑成思学者在其著作中提出,电影作品是具有精神权利的,精神权利主要体现在电影作品作者通过电影创作表现主题品格及思想情感和意识形态相结合的作品,从此而获得的具有维护其作品完整性权益及名誉的综合性权利。
全球经济的一体化浪潮下,外国政府很少直接对本国的电影产业采取管制措施,相反却是通过大量的电影立法以及实施电影分级制,并通过颁布相应的财税及融资法律法规的规制、鼓励政策的吸引扶持、通过市场经济发展导向等授权行业协会等采取措施来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
一、电影产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和法律规制概述
(一)电影产业的概述电影作为一种产业的划分,自有其划分的标准。各国产业划分的依据和标准不同,电影产业作为一种产业划分的标准自然不同,但主要的划分依据仍是社会生产活动的历史顺序对产业结构的一种划分结构,第一产业即是直接从自然界生产产品或工业原材料的部门,第二产业是对初级产品的一种再加工的部门,而第三产业则是直接对生产和消费提供各种各样服务的部门。以上述划分标准不难判断,电影产业作为一种为人们提供视觉和精神体验的服务,作为第三产业出现。并且从我们国家最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中可以看出,电影产业无疑是归属于娱乐产业的第三产业,而电影产业作为第三产业范围内的服务业。是个较高层次和水平的服务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电影产业无疑会具有更重增加值的比重不断的上升。电影产业具有产业竞争性,是一种特殊的电影创造公司组成的产业组织。电影产业的蓬勃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渠道。
电影产业的创作流程和周期与其他第三产业不尽相同,电影产业经过三个环节,第一环节为生产,第二环节为发行,第三环节为放映。与其他一般产品的生产周期和流程不同的是,一般产品需要经过四个环节,除了生产环节一样,另有分配环节、交换环节、消费环节。这是电影产业的生产周期特殊性,体现在电影产业的放映环节实际上整合了一般产业的交换和消费环节,这种特殊性实际上更加体现电影产业的实用主义。从电影产业的构成来讲,产业的划分依据往往是该产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满足的是人们何种需求,例如农业能满足人类的温饱需求,建筑业满足人类的住宿需求。同时该产业还必须具有一定的规模才能称之为产业。电影产品能满足人的需求,但是其消费体验大大不同,且其物质载体与其他产业有很多不同。第一,电影产品的消费的边际成本为零,能重复消费;第二,电影产品在消费上具有一次性、非竞用性,大部分消费者一般仅消费一次电影产品就不会再重复消费;第三,口碑效应对消费的效果异常重要。另外,从电影产品的生产环节角度来讲,电影产业的发展是通过产业链条的不断细化和加强衔接来实现的。电影产业的产业链主要可分为四个环节:电影产品的创作与生产为为第一环节,发行为第二环节,放映为第三环节,衍生品开发为第四环节。如果细分电影产品的创作与生产的话,可以再分为电影剧本的编制、电影人才的培养和发展、电影产业的投资融资、电影作品拍摄基地的设立、电影拍摄器材设备的生产等部分;而发行环节主要包括电影版权的交易和转让、电影放映过程中广告的植入、电影作品的出口贸易发行、电影作品利用互联网途径的发行、以及通过录像带的发行模式等;电影放映这一环节主要包括互联网播映、电影院播映、电视台播映、付费或免费播映等等方式;最后一环节的电影衍生品开发主要包括电影产品中出现或推崇、宜传的相关的玩具、出版物、游戏、音乐、旅游景点、甚至经典片段的语言及行为模仿体验等。这些构成了种种电影产品所带来的辐射价值和利润。另外,现在电影产业发展的利益收入不仅仅靠电影的票房为主要收入,电影的衍生品开发和后市场的开发也慢慢成为电影产业盈利的空间。因为电影产品因为其系统化、规模化等特点往往可以吸引很多相关行业的支持和带动,电影产业也因为其广泛辐射性给相关行业带来大量的就业机会、市场需求、投融资机会等等。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提高电影产业的国际竞争就更激烈,甚至是国家间文化产业的较量。电影产业如果作为一种文化产业的特殊类别,在文化产业竞争的融合和碰撞过程中具有有利地位,如何代表本土文化发挥传播和宣传的作用,并得到世界其他国家的认同和尊重,乃是思考和研究的重要方向。(二)电影产业发展的政策扶持概述电影作为一个产业,其之所以能够安稳有序的提供更多、更好的电影作品,供人们了解更多的生活、带给人们更多触动和深思,离不开大到国家层面、小到地方层面的政策扶持,这为电影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健康、开放的环境。通过国家政策的扶持来推进电影产业的有利发展,第一,研究政策的定义、意义及地位尤为重要;政策的定义很多,但总结下来的定义无非是指国家政权机关、国家政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表现和实现自身所代表的阶层及阶级利益与意志形态,依据国家权威性的规范、标准和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效之内,为了实现该阶段欲达到的经济或政治、文化目标而采取的指导方针及具体实施措施。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各级组织在多数情况下拥有政策的实质性决定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最主要的政策制定主体,涉及面广,数量繁多,形式也多样。政策包含很多表现形式和外在体现形式,是一个广泛定义和外延广泛的定义,也常见到政府部门发布的一些具体规划、条例、决定、办法等形式,常听说的到有方针、路线、战略等宏观抽象的表现形式,一些宏观的政策通常是一些听起来振奋人心、方向性、指引性的"大标题"式的一句话或口号等。在这一句话或口号下,可以包含诸多具体政策内容。规划、规章、条例、决定、办法等等即是具体的政策。我国的对国内民众的对内政策一般主要根据各个行业分类来划分,包括文化政策、财政经济政策等等。政策同时也分为国家层面的政策和地方层面的政策,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地方政策也发挥着很大的因地制定的补充作用。在我国,政策对电影产业扶持的力度非常大,从税收、奖励机制、出口进口等方面都发挥着鼓励电影产业发展的作用,这也导致电影产业发展与政策的变化程度有着息息相关的关系。(三)电影产业发展的法律规制概述电影作为一个产业,其发展不仅仅需要政策的扶持作为手段,更需要法律的规制作为后盾,只有在法律的规制下,才可以得到合法有效的监管、有法可依的推动和获取经济、社会效益。通过法律规制来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首先要明确法律的范围、位阶和地位。法律,是指统治阶级为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经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法律。不同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具体名称各不相同,但都有法律效力,是法院审判案件的依据。在法律制定的完备阶段,通常根据需要会有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予以补充和解释说明,给以操作上的指引。电影产业作为一个产业部门,是文化发展、文化传播、商业盈利、精神娱乐的一种经济活动,自然也应受到国家法律的规制,也只有受到法律规制的作用,才能够更好的有法可依,避免或解决法律纠纷,提高电影产业在国际大环境中的竞争优势,服务于国家、服务与民众,促进产业进步及经济的发展。综上,政策的制定不能与先有的法律相冲突,只能作为补充手段存在和发生效力。政策和法律作为电影产业发展的两种手段,缺一不可,都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但是如何权衡两者在促进电影产业发展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政策扶持为主导法律规制为辅还是法律规制为主导政策扶持为辅,何种配置才能更好的实现最大效益,是中国甚至世界范围内每个国家都会考虑的问题,也只有根据国情和电影产业的特点来确定主导和辅助作用的政策和法律手段,才能因地制宜满足电影产业发展的需要。另外,法律规制应该起的作用还应该体现在如何构建一个好的电影产业发展的市场机制。
二、电影产业政策扶持和法律规制模式
(一)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的模式类型电影作为一个国家本土或引进的文化手段,自然是不同的产业发展相作用的结果。由于电影产业发展的取决因素不止一个,各个因素所起作用也不同,因此也形成了世界范围内多种类型的发展促进模式。电影产业发展往往受到法律规制、政策扶持、市场机制调节的影响,哪个因素所起的作用更大,便起主导作用,另外两个因素要么成为辅助手段,要么发挥微乎其微的作用。
如果法律规制所起的作用最大,那么这个国家的电影产业发展则主要靠立法者制定的大量法律作为规制手段和依据,政策扶持作为辅助手段作补充,市场调节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现市场经济自由发展,这对于一个电影产业发展亟待完善的国家来讲无疑是一个良性、高效的发展模式;如果对于电影产业发展已经相对完善、或者有限的法律规制无法完全覆盖其适用性在国内太过多元化的文化和出口贸易发展,那么则会出现政策扶持为主导的现象,更多元、灵活地满足电影产业发展的需求,这时市场调节作用也往往会发挥积极的作用来促进电影产业经济活动的发展;当然在文化相对统一、深入人心的文化基础以及相对开明的法制国家,政策扶持和法律规制的作用只是更好的开放电影市场,为市场的开放提供后盾支持和边缘界定,使市场发挥更大作用,促进更多种类型、更加创新、更丰富的文化作品产生。国际上各个国家的历史环境不同,国情不同,当然也就造就了不同主导型的电影发展模式。以世界上典型电影强国为例,美国是以政策扶持兼市场主导的电影产业模式类型,美国"好莱坞"在世界电影产业中的重要影响和霸主地位跟美国的电影产业政策及灵活、有秩的市场机制的健康发展息息相关;印度则主要靠政策扶持来发展电影产业,印度"宝莱坞"作为后起之秀,以其一系列高票房电影成为印度文化传播的重要手段同样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和赞赏;而韩国则是以市场为主导来发展电影产业,韩国电影产业法律规制及政策扶持的宽松管制环境,使市场机制活跃、完善的韩国创造出不胜枚举的令人深思和触动的优质电影。电影产业模式类型的不同并不象征着孰好孰坏,或孰优孰劣,但不同的主导型的发展手段也象征着国家对电影产业发展方向的不用,只是在根据自身国情发展出的目前较为完善的发展方式,并随着国际竞争和电影环境的变化,不断完善和均衡各个利益主体,促进国家整个影视产业发展。(二)典型国家电影产业模式类型1.美国的政策扶持兼市场主导型电影产业模式美国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电影强国。其通过精细化的分工将不同种类的电影商业化,在美国成熟的商业市场法则与强大的经济力量下,通过电影制造巨星,最后再通过巨星的票房号召力创造源源不断的财富。美国电影产业强调电影的市场属性和产业特点,政府对行业的干预较少,主要以行业组织和工会管理为主。在20世纪初期,美国电影市场仍然处于混乱的局面,处于美国东部的七个主要的制片商意图对美国电影产业进行垄断,便联合起来组成电影专利公司。因此,其中很多电影公司、独立制片商、电影人处于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便开始离开混乱的东部到发展空间更大的西部洛杉矶地区,电影产业"好莱坞"也因此逐渐兴起。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电影产业进入整合时期,美国电视产业的发展及普及以及电影公司同时承担制作、发行以及放映自己制作的电影的剧院制度慢慢不复存在,"好莱坞"体系被冲击,开始出现解体现象。美国电影产业方面法律的支持以及市场经济的高度发达,使得独立影片公司的兴起、新兴的独立制片商以及新兴的发行公司充分发挥了富有创新精神和意识的影片制作、灵活多样的营销策略发行,与传统的"好莱坞"模式大影片公司电影产业运作相比,也有很强竞争力。目前,独立影片公司、新兴的独立制片以及新兴的发行公司与大影片公司并存、优势互补、相互竞争的局面一直存在并成为"好莱坞"的发展特点。电影产业与商业活动、商业利益密切相关。在美国,电影产业的娱乐性及艺术创作性的发展,使得美国电影成为娱乐的组成部分。经过百年的发展历史,美国电影的音像出版及影视出版已经成为美国主要的出口行业。也正因为美国电影的娱乐发展的历史特点,美国并非从一开始就实施多重的法律和政策来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也没有相应的政府管理部门,而是主要通过自律部门,例如美国电影协会和美国全国影院业主协会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进行联系和协调。在此种环境下,电影产业发展也具有其特色。经过在国际竞争环境中的磨练,美国电影公司已经逐渐探索出一套相对完善、成熟的制片及经营策略。建立"明星制",稳定品牌忠诚度及利润;聘用风险度较低的明星和导演,减少制片、放映风险;创作、放映具有特殊效果的大片,创建品牌效应,高额的创作成本也大大超过其他非"好莱坞"的制片品牌;宜传和销售也成为电影产品推广的重中之重。根据市场需求采用不同的发行强度来满足;窗口化,共同消费品的成本结构使得它可以利用窗口化策略不断在不同市场销售。电影产业中的明星体制、大片效应、完善的营销结构等使得在影院放映的美国电影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所在。美国政府对电影产业的政策支持,通过立法、税收和外交谈判等方式,并不是直接提供经费资助,而是培养、壮大电影企业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美国是法治国家,电影产业的发展也继承了者美国的法治化传统,并贯穿电影产业发展的始终,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美国法治在电影产业的适用主要体现:其一,有法可依,也即电影产业的发展、运行必须依据美国法律的规定;其二,促进美国电影产业发展的相关法律规制相对已经较为健全,即使面对法律的制定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产业发展的进步而产生的滞后性,美国电影产业相关法律仍做到了审时度势的及时修正。美国电影产业在版权和税收方面提供了大力支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政府的政策并不直接过多干预行业发展,只是提供一个必要的帮助作用,实际上还是为电影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创造一个公平、均衡各方利益的市场环境。政府的激励政策并非完全无限制的争相激励,而是提供了很多限制,目的是为拉动本地的经济发展和就业机会,增加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这些优惠政策实际上很大程度为美国电影产业带来了更多的资金与活力。欧洲市场为了抵御美国电影作品的文化渗透,给予当地电影业众的政府补贴和优惠政策,如果加上退税等其他优惠,有时政府的补贴例可高达80%。但国家补贴的比例越大,电影行业的产销脱节越严重,在市场上的生存能力越差。美国通过司法等各方面的努力,电影的思想表达已经被纳入美国宪法的言论出版自由。既然是言论自由,自然也就不能同时存在言论出版前的事先审查制度,否则就构成违背宪法的精神。实践中联邦最高法院强调,自由社会宁可在一小部分人滥用言论自由以后惩罚他们,而不愿在事先就窒息他们,随心所欲的事先审查和限制危险极大。言论自由可谓是美国民主制度的核心,按照美国宪法逻辑,一旦某种言说构成言论,便可免受行政权力的审查。另外美国电影协会颁行的行业自律规章《海斯法典》,建立电影分级制度,减弱了政府的强制干预政策,等级的评级标准依据主要为电影的主题、暴力、色情等内容的程度等判断,因此美国的分级制度评级结果经过几次修改后,形成现行有效的评级系统:将所有电影分为5级,即G级、PG级、PG13级、R级和NC-17级。美国电影还主要通过市场力量和流通来控制电影市场的发展,电影产业的迅速发展的也得益于其市场力量及完善的产业机制,美国作为一个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其电影产业在创立时便自主形成了以市场为导向的发展模式。美国电影的发展环节主要分为三个,制作环节、发行环节、放映环节,而所有环节实际上最终想产生的效果都依靠的是观众这一核心因素。依靠市场为主导的电影产业模式不仅享受这市场力量带来的利润收入和流通便利,而且还反作用于其他方面。根据美国劳工统计局统计,全美约有59万人从事电影行业,主要集中在制片、影院及录像租赁和销售等领域。另外美国通过市场力量建立了规范化的筹款方式。主要通过:其一,通过贸易伙伴组织或专业投资人筹款。制片人在筹集影片创作资金时,通过投资代理人或者电影产业相关的金融市场的专家的媒介介绍,利用媒介掌握的资源、投资人、风险控制等信息进行高效、巨额的融资,也使得风险降为最低。其二,银行贷款为融资活动提供便利。制片人通过银行要求的影片相关文件保证审核,银行通过审核制片公司资信后,往往就会提供资金,发放贷款。其三,向私人投资者筹款。通过宣传和营销手段,向私人投资者论证影片的成功可靠性及丰厚的回报率来吸引私人投资。除了规范化的筹款方式,美国电影也通过市场的力量及市场流通进行系统化的营销。美国电影系统化营销传播体系是通过与消费者沟通,以满足消费者需要为价值取向,做到"观众要看什么,看谁演,我就拍什么,请谁来演",整合营销理论的应用,在电影制作、广告策略、市场调研、宜传妙作等方面,发挥不同传播工具的优势。使得美国电影产业拥有相当规格和完善的营销效应,依靠电影市场的流通及稳定的观众观影群体,实现对观众群体中不同人口、信仰、地域区别及社会环境意识形态不同的精准定位,建立完备的营销组合。这些行业自律规范与国家的宪法、法律相结合为电影产业的繁荣兴旺保驾护航,另外市场的导向作用有了法律的保障,为电影产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发展机会和空间,也历练了美国电影在国际竞争中的活力和抗风险的能力,使得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电影产业发展所用,减少各地政府政策的强制干预,使得电影产业发展更加有活力、更能实现盘活电影市场的资源资金配置。正是在这种以政策扶持兼市场的主导型发展模式下,实现了电影产业化,与文化产业规则的融合,最终形成美国富有活力并能够适应时代潮流变化的独特的电影产业基础和世界传媒的霸主地位。美国"好莱坞"电影发展模式也有其不足,主要表现在影片的文化和素质有待提高。"好莱坞"电影多以追求感官体验和享受,情节空洞但具有强烈的视觉效果,将人性简化,深度有限,不能完全观影群众满足内心的探索;其次,并未起到作为美国人民价值引导的作用。1992年克林顿登上美国总统宝座时,对"好莱坞"的期望之一便是:希望"好莱坞"能引导美国人民看向未来。2.印度的政策扶持型电影产业模式印度电影产生于19世纪末期,其发展速度非常快,逐渐发展壮大了成为印度的重要产业。目前印度每年的观影人数、电影发行量以及电影的从业工作人员都在世界排名前列。印度目前已经成为世界排名第二的电影市场占有者以及世界排名第一的电影生产国。印度对发展电影产业的政策环境、和印度电影工厂独特的市场特征等特点,使得印度电影具有高产量与高票房共存的繁荣景象。"宝莱坞"已经成为印度电影的代名词,地处孟买,是印度的电影作品制作中心之地。宝莱坞电影之所以能在本国内以及海外取得巨大的票房收入,与其鲜有的特点分不开,例如"宝莱坞"电影中的丰富的歌曲、印度风情的服饰和舞蹈等带给观众很大的视觉体验,吸引着即使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各地观影群众,另外印度电影也成为投资的选择之一,被看好的印度电影业经常获得印度政府各种筹款、投融资等政策支持。印度民众一直有爱看电影的传统,电影产业在印度影院的一大特征是,本土电影占据主导。巨大的观影群体以及本土电影的主导占据地位使得印度电影很少会受到其他国家电影的冲击,即使是美国"好莱坞"电影在印度电影市场上也无法超越印度本土电影在印度的影响。除此之外,印度电影在世界上的电影产量能超越美国"好莱坞"电影市场。据统计,2008年印度的观影人次达33亿,是总人口的3倍多,其中占据印度总人口70%的农民是主流观影群体。印度1947年独立之后,"宝莱坞"电影的制作、融资、发行和放映一直在数百个小规模的制片公司的独立制片人、独立发行商、私人金融家和独立电影院的运营商之间的复杂的合作中。印度政府对印度电影发展的重视,使得印度电影产业早被纳入政府认可并鼓励的产业领域。特别是鼓励银行给制片方贷款等方式,不仅有利于电影制作公司或企业有更好的融资环境并更能体现印度政府对印度电影产业发展促进的决心和积极促进态度。印度政府根据本国国情,认识到本国电影产业的众多发展潜力后,采取了众多优惠政策来专项扶持"宝莱坞"电影产业的发展。20世纪以来,印度政府开始将电影产业纳入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范围之内,并制定了一系列支持电影产业发展融资筹款的政策支持,这一新的政策使得电影制片人可以通过申请获取银行贷款的资质,促进印度电影产业的发展和整合。另外,印度政府的政策不是盲目地吸引电影投资创作颁行大量过于优越的政策,而且还注重到对电影行业整体发展和民众利益的结合,这就有利于印度观影群体的增加和爱好观影这一习惯的保持以及影院的运营成本的减少。20世纪初,印度政府又解除了外国投资者在广告、电影领域的股份限制,为外国制片商投资印度电影业打开了空间。迪士尼公司和华纳集团等海外巨头纷纷涉足印度电影业。迪士尼则将支付1400万美元,购买宝莱坞UTV软件传播公司14.9%的股权。另外在印度电影产业发展过程中,国内电影市场起初是较为自由的创作和放映发展方式,电影内容和形式也非常丰富多彩。但是在20世界初期,这种形式有所改变,一部分暴力、色情、政治敏感型的电影通过外国电影进入印度渐渐出现,且越来越多。而印度作为一个宗教信仰大国,观影群体的信仰与暴力、色情、政治敏感型等类型的电影相冲突,甚至是相背离。因此,这类电影并不被印度观影群众所接受,观影热情收到很大影响。但是基于全球化电影产品进出口增加的大趋势的影响,为了保护印度观影群体的信仰,电影影片审查制度亟待建立,起初是一些电影院承担了自身影院的电影审查,但是对于没有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制和支持的情况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也并不能完全满足观影需求。印度于1952年通过电影法案,组建一个全国性质的审查机构印度电影审查委员会,即CBFC,印度政府并于1983年进一步修订法案,电影审查委员会制度一直沿用至今。印度电影审查委员会通过对电影作品进行审查,颁发许可证,对电影实施分级管理,印度电影审查制度开始逐步完善和发展起来。除此之外,印度政府还制定了特殊的放映制度。印度国内的电影院通常被分为A、B和C三类。A代表城市,B代表市镇而C代表乡村。电影院收费非常便宜,A类电影院通常不超过40卢比(约1美元),C类电影院一般不超过10卢比(约25美分)。由此可看出印度电影产业发展除了电影相关法律的规定外,主要从政策上予以支持,这跟印度的国情有关,宗教、社会问题等等因素影响了印度电影产业无法依靠市场机制的运作来寻求产业发展的税收、贸易、投资融资等的支持,也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可以予以保驾护航,因此印度电影产业发展的路径主要依靠各地政策政策的导向和引导。印度"宝莱坞"电影模式也因为其特殊的国情和社会环境,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其一,印度电影模式化的问题,经常是歌舞、高颜值爱情戏码等等;其二,一些出口的电影商业性太强,以至于缺乏艺术性,这样导致印度"宝莱坞"电影缺席戛纳国际影展多次;其三,印度的电影行业是高风险的行业,政策型导向的印度电影同时也受到政策税收的重重限制,导演和制片人只能自筹资金;其四,对印度电影审查起决定作用的印度审查委员会贪污贿赂严重,2015年委员会主席就因受贿罪被捕。许多印度影片为了能尽快通过审查,不得不向审查委员会的官僚们行贿,甚至要通过指定的代理中介机构送审,否则会遭到各种名义刁难。3.韩国的市场主导型电影产业模式韩国电影产业发展在近年来发展及其迅速、稳健,韩国电影作品的特点为制作水准优良、民族特色鲜明统一、深刻的剧情设计及高颜值的明星队伍等不仅在国内受到民众的追捧,在国际市场上更是占据有竞争力的优势。与中国共享儒家文化的韩国与中国一样,也经历了由政治主导向市场主导的转变之路,当然市场主导的背后是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保障。韩国电影主要是以市场力量为主导,历经了电影产业发展从管制到市场化的过程。1982年到1998年,在韩国电影发展的前期阶段,伴随着韩国观影群体消费能力提高和消费习惯的养成,韩国本土电影由于受到政府的严格管制并未提供能满足韩国观影需求的优质电影,反而在这一阶段,进口电影占据韩国很大市场份额。随着《韩国电影振兴法》于1999年的修订,具有里程碑意义。此次修订主要确定了对本土电影的支持力度和减轻政府管制,确定市场导向的电影发展模式。韩国迎来了电影发展的黄金时期,韩国国产电影市场占有率也开始迅速上升,韩国民众积累的电影需求也被激发出来,顶住美国电影出口协会压力,坚持全年146天国产影片放映日的银幕配额制,1986年的电影法第6次修改后,仍保留有"一年至少放映韩国电影146天以上"的电影配额制,但是影院很少有人执行,到了1993年,韩国电影市场份额下降至15.9%,达到历史最低点。韩国电影确立以市场力量为导向,并着重发展电影产业自律制度,发话电影产业自律权,与1973年专门成立了民间电影管理协会,即隶属于韩国文化观光部的"韩国电影振兴委员会",它通过对电影振兴金库的统筹管理,以提升韩国电影质量为目的,谋求韩国电影产业的蓬勃发展为目标。针对韩国特殊的电影发展环境和国情来说,只有以市场为导向作用才能更好促进韩国电影产业的发展,如果仍要坚持大量的行政手段及政策干预,反而限制韩国电影产业的发展。韩国的电影产业虽然历史并不悠久,但韩国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的支持,"韩流"(韩国电影潮流)使韩国文化产品在亚洲地区的知名度大大提高。这也使得韩国电影的发展环境面临着国内外市场的竞争激烈局面。在支持本土影视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方面,韩国的"限额放映"制度自1966年开始实施,目的是保护本土电影,以减少国外电影带来的思想和意识形态输入。1996年,韩国政府颁行《电影振兴法》,其中规定了"韩国播放本国电影至少有106天"即播出时间的40%。此外,韩国政府从民众利益出发,实行"限制电影票价"制度,这就使得上映的电影都必须统一制定统一的电影票价,同样也确保了本土小投资电影的生存和发展有个相对公平的发展环境。20世纪90年代初,在一系列政策的保护下,韩国本土电影市场占有率高达40%。韩国电影产业的崛起主要得益于恰当的电影配额制度。保护和竞争政策的结合确保了韩国的影视产业的发展。韩国电影的全盛时代可以说是20世纪90年代兴起制片人的电影时代,独立制片人制度带来了多种渠道的融资方式。主要也是通过市场的力量和市场流通,通过向发行公司销售发行权和录像带版权,吸引投资方等多种形式筹资,互联网募集也成为一种社会集资的方式。200年韩国的一部电影《犯规王》,它采用的筹资方式便是通过活跃的市场经济力量进行的,制片方通过在互联网上公开募集,每个球迷都可以通过互联网从自己账号中投资5万韩元,这次募集资本达到了1亿韩元,投资者的收益和票房直接挂钩,上映后给投资者的回报率高达百分之九十七。这也是依靠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筹集电影产业发展的资金的一种表现,而不仅仅依靠政策被动的资金扶持吸引。电影应以法律形式确保电影市场的开放和自由,以市场化为主导减少行政干预。韩国电影的成功,与韩国发展文化产业的法律规制下的市场环境分不开。《保护电视电影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是韩国电影业的发展"生态环境"和市场环境的良好保障。电影的内容有了保障,电影的竞争环境得到了改善,势必促进电影产业的迅速发展。韩国电影产业发展的优势很多,例如新秀导演不断出现、观众的鉴赏水平较高、电影政府审查制度的取消等,但也还存在一些缺陷:其一,例如刚性观影人口较少;其二,海外的影响力较低,另外,韩国的电影产品在中国电影院上映的份额也极其少;其三,韩国电影也会因为地域及历史的限制而显得电影施展格局太小。黑暗的政治、人性、血腥暴力基本概括了韩国所有的不错的电影。其四,韩国由于其历史原因,电影缺乏一种厚重感,台词等功力不够等。
三、中国电影产业政策扶持和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中国电影产业模式以政策扶持为主导电影产业的迅猛发展与国家层面以及政策层面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有着紧密的联系。新中国成立后三十多年的时间里,中国电影还处于起步阶段,这一阶段的中国电影处于国家垄断的模式,非商业的运作下,国家法律和政策,特别是政策几乎决定着电影产业发展的方向和发展程度。电影制片厂作为事业单位,不光电影质量水平低下,国际竞争力降低,也在整个行业内留下许多遗患,到今天电影产业内部恶性竞争重、市场化不充分、行政干预过度等问题依然存在。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作为我国第一部文化产业专项规划政策于2009年经国务院审议通过,是我国文化产业业已上升为我国的战略性产业的重要标志;2010年的《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由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发布,我国对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提出了重要的指导方针、具体政策措施保障;《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在2014年由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联合发布。《通知》共九条,明确了八项具体政策,例如要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电影产业发展;金融支持电影产业;管理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具有吸引力的税收政策等等。中央财政在2014年共计安排电影精品专项资金支出29,000万元,纪录影片、动画影片等共计217部,使得市场活力得到进一步激发,公益服务质量和水平得到提升。2015年上半年,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国内24个省700多家县城数字影院资助44,400万元;对国务院扶贫办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贫困县"资助33,400万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于2015年由国家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并规定,凡是办理申请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百分之五向相关部门缴纳电影专项资金。电影专项资金在2015年多达20亿元左右,电影专项资金对电影产业发展中的重点支持及对电影产业实行金融、税收、人才引进等扶持措施。现阶段,中国国产电影发展势头良好,在产量和社会效益上持续增长,还逐渐开拓海外市场。其一,电影产业的发展。在电影市场中,我国并无完善的法律系统作为制度化保障,《电影产业促进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填充了我国电影产业管理领域的很多空白,但也增加了我国电影产业管理的随意性与复杂性。其二,贸易政策。我国电影产品出逆差现象经常出现的,电影产业的进出口贸易方面还受到我国的电影产业贸易政策在审查上的一些限制。另外,我国目前还未在海外建立正式发挥积极作用的办事处,及其缺乏与国际市场的沟通和了解,另外,国产电影作品向国际推广和扶持的优惠力度不够,国产电影走进国际市场的积极性也不高。因此在选择出口的电影作品时不仅要对出口国家的价值观念、文化、宗教信仰、市场喜好等进行多方面的了解和研究,创作高质量和多元的电影作品,呈现更好的观影效果,从而增强国际上对我国电影的认可度。其三,融资政策。目前我国电影产业在融资方面也有很多指导性政策,例如鼓励银行、投资基金等机构,联合采取投资企业股权、债券、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电影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但仍需进行落实和法律制度的保障。另外,如何在融资方式上加入外资引入方式仍缺乏更加完善的政策和措施。另外,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扶持政策促进了电影产业的快速增长。市场的法制化水平也有了显著提升。在国家层面的相关电影产业扶持政策指引下,各地都在积极探索推进电影产业改革,从市场投融资机制、人才引进、保全保护、税收优惠等政策来促进和吸引电影产业的发展。青岛地区的电影产业扶持政策,对电影作品创作的幅度特别大,在国内开创的影视制作扶持基金,主要是靠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出资构成。另外,《佛山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于2017年8月1日起执行,设立佛山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影视产业加快发展,在佛山市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中设立影视产业发展子基金。为佛山市电影产业发展制定了很多优惠政策。例如,其一,在佛山新设立影视企业,,按照企业对当地财政贡献百分之九十的奖励标准;其二,对市外引进的电影企业,符合条件的,对办公地租金予以一定的补贴;其三,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影视产业园区,并提供投融资等公共服务,并对人影视园的电影企业予以奖励;其四,根据佛山市镜头时长等标准,给予电影生产方予以一定资助;其五,对公映票房金额及播放时段符合一定条件情况下,予以优惠政策资助等等。(二)中国电影产业模式以法律规制为辅电影产业作为一个产业,是一个复杂的产业,如何促进其能有个公平、健康的发展环境缺少不了法律的规制。电影产业的三个环节即制作、发行和放映,虽然只有三个环节,但是每个环节涉及和包含的的交易、法律关系、市场需求等纷杂多样,并非一两部法律可以独立解决的,也并非完全可以套用一些基本法律就可以无缝适用的,应当通过一系列的立法规范形成一整套的法律规范才能予以适应日益发展迅速但多重困境存在的电影产业。从宪法层面来说,我国并未将电影的出版作为言论出版自由的范畴,而1996年10月4日,韩国宪法法院作出了判定,电影出版作为表达自由的体现,表达了相应的思想和观点,应该依据宪法得以保障。美国作为一个司法判例可以改变法律的国家,其通过判例确定了电影的制作发行自由是宪法意义上的言论自由,应该受到认定。比较韩国和美国对出版言论自由的宪法认定,我国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没有将电影的出版纳入言论自由的宪法规定。从法律层面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自20世纪80开始,历经了30多年的酝酿。最终于2017年3月1日发布实施,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于正处于发展迅速但缺乏法律依据及保障的电影市场来说,无疑给中国电影产业发展带来了法制化的信心,也为中国电影"走出去"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同时,中国电影市场连续多年保持高比例的增幅,成为全球电影人向往的热土及投资人的"兵家必争之地"。面对竞争积累的国内外市场,中国电影产业法律规制的空白亟待进行相关立法进行规范和引导,以促进国内电影产业发展的法制环境及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出台,意味着国家把对电影的更多的扶持政策和相关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是我国发展电影产业法制化的决心。饶曙光作为中国电影家协会秘书长曾提出,促进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激发电影市场潜力,提高电影创作的积极性,降低门槛,提高参与性,另外,通过"简政放权"来简化审批流程;最后,电影产业发展过程版权保护应当更加重视和促进保护。如国内电影票房屡创新高的同时,各种票房造假现象层出不穷,盗版现象屡禁不止,让热爱中国电影的大众产生疑虑,更让诚实守信的电影从业者苦不堪言。人们最关心的分级制,一些影视作品为了经济利益造成暴力指数偏高的现象,引发了社会极大的争议,但电影产业促进法中涉及不多,对像这样的中国影视行业发展中持续争论的热点问题,需要相关法律不断健全,逐步加以解决。我国的电影行业面临国家尚未建立完善的电影工业体系、行业内无统一通行惯例、合作主体之间地位差异大、合作方式多元化、合作过程变数大、版权运营复杂等诸多问题与矛盾,特别是与其他行业相比,电影行业无形、无价、主观性强且风险性大,这一行业的各个领域都需要法律来保驾护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实施,具有简政放权的立法倾向及规范电影产业秩序的重要进步,我国电影产业的发展正在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目标,这无疑会提高我国电影产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和威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虽然"千呼万唤使出来",其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如何?是否没有弊端呢?还需要深刻探究,以充分发挥这部法律的积极作用。虽然《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实施对于电影产业发展有着里程碑似的积极的意义,但仔细研究后,还是能发现这部法律在很多方面实际上并未实现真正的进步或还未解决某些重要问题,例如,电影分级制度和盗版控制虽然经常被学者讨论和研究,但此次仍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的体现出来。以往电影拍摄需要先进行审批才可以允许摄制,拍摄完成后再进行审批,从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程序完成才能正式公开放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规定实际上是"简政放权",降低了电影的创作门槛和削减了电影作品审核的繁琐程序。如此规定对于创作者来说无疑是增强了创作热情和减少了审批手续,但是审批手续并非取消,而是在电影创作完成后仍需审批,也即如果未通过审批的情况下,前期的拍摄、创作等过程可能就前功尽弃了,实现了资金、人员等资源的浪费。我国电影产业的法律规制中只有《电影管理条例》以及生效不久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对电影产业发展起着规范性法律规制作用,其余大部分都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发挥着协助作用。这就会造成司法实践中执法者的不明确,干预程度与执法方式欠缺合理性,实践中的法律规制需要与制度供给之间的矛盾无法有效调节。"(三)政策扶持为主导法律规制为辅模式存在的问题1.以政策扶持为主导法律规制为辅的舞端的理论分析(1)政策代替法律、越位解释法律政策有赖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的解释权主要分为立法解释权和司法解释权,但政策绝对不能成为解释法律的工具或替代法律的实施和制定。近年来,我国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出台的一系列、大量的经济和文化政策来应对电影产业的发展的矛盾和问题,这些优惠政策中有的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有一些却因为优惠政策过多、过于灵活具体等特点,反而形成一种奇怪现象,也即政策效果反而减弱的现象。出现的问题并非都能很多的取得很好的效果。则效果越差;效果越差,则问题更多;问题更多,则政策更多.……政策边际收益递减不可避免。我国的立法体系中,由于法律滞后性等原因,法律的制定往往大而宽泛,另外政府官员,也即一些立法部门也倾向于制定比较模糊的法律条款,因此便可以在法律条款未明确规定或者作出具体的指引及法律后果时,实际上便是为权利"寻租"预留了机会和空间。政府官员或者立法部门便给出自己的解释,不可避免地导致将"剩余立法权"或"剩余立法解释权"授予了具有信息优势的执法机关,即导致了间接的授权立法。但这样的解释空间就非常大且难以控制和保证民主性和监督性。除此之外,模糊的法律条款也使得司法审判时无法得到具体的指导,从而使得自由裁量权扩大。我国的法制化进程主要依靠的应该是法律,而非任何政府部门都能制定的政策,但由于法律的确实,政策反而被指定的越来越多,甚至电影行业越来越依赖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才能吸引到电影产业发展的步伐。但政策毕竟不是法律,也不能代替法律,政策越来越多,所占比例约占越大,法律就会越来越空洞、得不到立法的制定和补充。长此以往,法律真的会像"劣币驱逐良币"那样被驱逐出现实生活和人们的心目中,也会使人们一方面会对"法治"越来越感到迷惘。但另一方面,矛盾的累积有时候也会爆发于某个事件上,公众会表现出对政策的漠视和不认同。(2)越来越多的政策成为裁判依据根据我国第6条的规定可知,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一定要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和指引,如果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那么,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政策。也即只有在电影产业相关的法律规制没有规定的方面,应当遵守国家的电影产业政策,但实际上政策的制定对于电影产业这一特殊产业来说,不足以解决很多重要问题,政策具有灵活性,但有时难免短视。头绪杂,决策过程快,加之缺乏成本收益分析和影响评估,因此,政策有时"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难免缺乏慎重和长远的考虑。在政策扶持过多,甚至主导地位的电影产业政策来讲,法律以此作为裁判依据无疑缺乏充足的说理性和信服度。(2)电影产业政策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政策的制定主体一般为首长负责制的政府部门,个人主义精英决策实际上是缺乏民主性的表现,但是又具有实施上的强制性,从实施的效果来看,这些政策并非能够真正实现其目的。以为其民主性较差,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当然也没办法更好的发挥人民对政策的监督作用,或者说只能发挥很小的作用。
四、中国电影产业发展政府扶持和法律规制权衡
由于我国特有的历史发展历程及社会、市场环境,我国并没有脱离政策繁多而盛行,法律空洞而滞后的现状,目前,我们国家法律空洞化的现象仍旧很严重。所谓法律空洞化,是指法律条款规定的内容不详细也不详尽,缺乏完整性、严密性、精确性、普适性等特点,又具有风格简略、条文简单、篇幅简短等表现形式,最终形成的法律条款实际可操作性就相对较差,不能真正实现"有法可依"的现象。法律的空洞化问题,在法理学上通常被认为是法律工具主义的表现形式。因此,对于法律空洞化的种种弊端以及我们目前"政策之治"趋势的势头,应当正确认识法律与政策的辩证关系,坚持正确、正向的法律价值观,树立法律精细化的理念和形态。除此之外,更应该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政策制定的法律立法控制,规范并严谨化法律解释,加快向"法律主治"的转型。并因此促使法律的完善给市场经济带给电影产业发展的自由和空间。而政策的制定者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来弥补法律的不足和空白,以使得法律能够更好地发挥调整社会的作用。但在此情况下,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不是平行、并列关系,而是主从关系——法律为主,政策为从。
(一)构建以法律规制为主导的电影产业发展模式1.丰富电影产业法律规制体系美国经历了五十年的时间才最终实现法的判例给予电影以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而我国的电影体制改革过程中,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实现电影产业的法制化道路发展,有必要将电影纳入言论自由的保护范畴之内,赋予其必要的法律地位。我国电影产业相关法制建设目前还是相对滞后,仍然无法完全适应电影产业发展的要求。目前电影产业领域的法律位阶较高的法律主要有2017年3月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02年2月的《电影管理条例》,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来讲,虽然在电影审核程序流程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对于版权保护、出口规制、电影分级制等都未做规定或未详尽规制,仍有很大的发展促进空间;就《电影管理条例》来讲,制定年份较早,电影产业发展快,法律滞后性的特点显著。从现实考量应当更大程度丰富法律体系。从中央层面来讲,不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及《电影管理条例》,还应当制定电影产业相关的具体法律或行政法规,例如《文化/电影产业进出口贸易法》,《文化/电影产业产权保护法》,《电影产业分级制度实施细则》,《电影产业投融资实施细则》等;从地方层面来讲,各地在中央法律体系框架下,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法规作为补充,对法律进行细化和落实,共同构建一个从中央到地方完善、互相配合的立法体系。或可以借鉴韩国在1999年通过了《文化产促进法》,明确了韩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方向和内容,并着手对著作权、影像文化产业领域的相关立法进行了修订,为韩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我们也可以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来弥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的实施。最后,面临现代社会不断出现的新的形式的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需要根据电影产业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整。国内立法完善的同时,还应积极研究WTO以及我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中关于电影产业贸易往来的相关制度,使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相衔接,充分利用国际资源,也更合理地保护本国电影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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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3卷(上海市法学会文化产业法治和体育法研究小组文集)。转引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袁书文 王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