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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露露: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内容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点和解决路径

王露露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2-05-10

王露露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佘山法庭审判员。

内容摘要
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婚姻家庭立法不断顺应时代发展,从1950年婚姻法到1980年婚姻法,从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再到2020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立法从形成、发展到渐趋完善,完成了制度化、体系化、法典化的进程。优良家风入法、更加注重照顾无过错方、增加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更加尊重婚姻自主权、增设离婚冷静期、增加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等新增内容,均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关键词:婚姻自主权  离婚冷静期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居住权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家庭是否幸福,与每一个人的生活是否幸福密切相关。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与每个人都有直接的关系,同时,婚姻家庭法又与整个社会的时代大背景、与社会的发展变革密切相关。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婚姻家庭立法不仅见证了婚姻家庭观念的变革,也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七十年来,婚姻法在推动妇女解放、维护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和谐家庭建设、促进社会文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民法典在原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相关单行法律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将相关法律制度编纂成为“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实现了婚姻法的法典化回归,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1950年婚姻法到1980年婚姻法,从2001年婚姻法,再到2020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立法从形成、发展到渐趋完善,完成了制度化、体系化、法典化的进程。婚姻家庭编围绕婚姻家庭权益保护的主题,对新中国长期司法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对人类法制文明建设有益成果及对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传统做了很好的传承。一方面,反映其他法律变化的成果,回应社会上有需求、有呼声的问题;另一方面,将司法实践中有判例、有解释且已较为成熟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本文拟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新增内容着手,分析这些新增内容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点问题及解决路径。

一、增加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规定,优良家风入法,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第1041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民法典第1043条第1款增加家庭道德原则,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家庭文明建设入法,强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中的导向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家庭文明建设的理论基石,是民法总则第1条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立法目的在婚姻家庭编的具体体现。树立优良家风入法,体现了家庭在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作用。立法的目的是要倡导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价值观,保护婚姻家庭关系,发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树立优良家风入法,体现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德法公治的特殊属性。在婚姻家庭观念受到多元文化挑战之时,强调优良家风的伦理价值,注重婚姻家庭的团体性价值和功能,彰显关爱、责任与奉献理念,弘扬传统文化中的善良风俗和家庭美德,是构建中国特色婚姻家庭制度的价值选择,进一步强化了婚姻家庭立法的价值理念。

那么问题来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仅依据该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婚姻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那么民法典实施以后,是不是同样的规定呢?该条如何适用,有何条件?能否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仅依据该条起诉,可不予受理。但是该条作为原则性规定,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以加以考量。


二、婚姻家庭编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

民法典第1041条删除了“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与当下提倡二胎的倡导相吻合

词更究更准确,1084婚后,不满两周岁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由于哺乳期时一不确定的念,条用了两周岁为明确的念,便于实践作。

民法典第1084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意愿”,与21条规定的制民事行为能人的年龄条件相契合护了立法的统一性。

民法典第1085婚后,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该条用“抚养费代替了原来的“生活费”,是为适应社会发展来的其他费用需要,有兜底

这些具体字眼的明确,为判实践提便利


三、更加注重保护弱者、照顾无过错方

民法典第1054“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里的过错方主要是具有重婚、未达法定婚龄或胁迫结婚、隐瞒患有重大疾病情形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损害赔偿制度,但由于举证困难,实际上形设。现实生量的夫妻一人有婚性关系,但到重婚人同度。法官判时,明是一过错致离婚的,但不构46条规定的重大过错法官在具体分割夫妻财产时,往往会向无过错的一方倾斜,但总觉得法律依据不为婚姻法并无明文规定在分割共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方为了更好地保无过错方的权,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婚时,夫妻的财产双方协议处理;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该条加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内容。此处过错包括离损害赔偿中的重大过错甚至范围更广里的过错认定不是封闭性的,法律规定不可能穷尽所有现实中的情形,需要法官在理具体案件时根据承办法官的理念、道德价值观行驶自由裁量权。

民法典第1091条在离婚中无过错方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情形中增加另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此处重大过错应是与前四项类似的过错,而非一般过错。实践中法官可根据过错情节及伤害后果等事实作出认定。比如,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虽不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但其行为对配偶的感情伤害巨大,应当认定为重大过错。


四、增加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婚姻法解释二》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该条出台的背景是当时夫妻双方恶意逃债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比较多见,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债权人。但有学者认为该条规定不合理地加重了夫妻中非举债方的证明责任,过于重视交易安全而忽略了婚姻安全,过于强调夫妻财产关系的一体性而忽略了家事代理的有性,过于强调形式公平而忽略了公正,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理解和适用偏差

民法典第1064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出家庭日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于夫妻共同生、共同生产经营或者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虽然借鉴了《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但有重大则性变更,该条属重的新增内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此项规定旨在避免处理夫妻债务时出现两极端既要避免夫妻双方恶意逃债损债权人的利益,又要避免夫妻一方离婚时被高额负债。但是该条的具体认定也面临着


五、更加尊重婚姻自主权

2001年婚姻法第条规定认为不应当之疾病禁止结”,该条规定一存有争议一方婚自由是民的法权利,以某种疾病为由宣告婚姻无侵害了民的婚姻自由权,虽然患某种疾病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重大影响,但除非疾病导致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关于其他疾病否影响结婚的判断应对属于家事自权的范畴必要干预另一方随着现学的发展至今上也没有一个文件明确规定何种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这也导致该无事由在审判实践中把握实中的疾病种往往超越婚姻立法高瞻远瞩的视从科角度上讲,确定影响婚姻的疾病是困的,越发展治疗疾病的方法月异新和进步,法和行法规的定性、后性,致使列认为不应当婚的疾病成为不可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除了认为不应当合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可以婚。若被骗,可撤销,无过错方可申请赔偿。对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告知义务的不诚信的一方,除承婚姻被撤销的法后果外,还须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此,在缔结婚姻时,如果患病的一方并不知晓患病的事实,婚后另一方并不能以认识错误为由主张撤销婚姻,而仅在一方知情且故意隐瞒的前提条件下,另一方才能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该婚姻。该条的规定可以更好地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保障当事人的知情同意权,但也要引导公民结婚之前积极进行婚前体检,行使自己的知情权。

司法实践中,对于何为重大疾病可以参考母婴保健法及原卫生部关于不宜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相关规定,亦可以参照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于2006年进行了重大疾病行业标准定义的制定工作,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等。


六、增设离婚冷静期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条即为公众热议的“离婚冷静期”。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在法定冷静期间内对是否合意离婚以及如何处理离婚后的各项事宜可以有时间冷静考,提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实性性,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未子女利益度上减少冲动型和避政策率离婚。该规定有两个30日的期限。第一是冷静期,要当事人双方对是否自愿申请离婚登记以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离婚后的问题均需,且协订立书面离婚协议,第二个证期。

对于离婚冷静期的设,社会诸多热议,有人认为,离婚是两个人的事情,法不应干涉过多但张新宝认为过高的离婚率会增社会的不定因许多子女往往会在离婚件中伤害,对于未来的家庭教育面临一定困难,离婚并不单单两个人的事情。以设置冷静期,给双方一双方充分思考是不是必须离,是否实考虑清楚避免冲动离婚

该条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并不矛盾冷静期这个并不适用有的离婚情,离婚冷静期也要区别法的意是防止轻率离婚,对于冲动型离婚可以起到缓解和抑制的作,但是对于经过慎重考的协议离婚,如有家暴虐待吸毒赌博一方婚内第三有不当性关系的情就没有冷静期的适用问题了。冷静期要考是否设条件,实践中的适用效果与离婚登记程序衔接待观察


七、增加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删除了婚姻法第40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的规定,离婚时家庭劳动经济补偿权不夫妻约定使用分别财产为前提条件。修改了民法总则精神反映了我国婚姻家庭对于无酬家务劳动价值的进一步肯认可。家务劳动补偿两个条件,一是离婚;家务劳动较多,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无论是照教育子女护、照料老人,是为另一方准备服装餐食搜集资料、协工作等无酬劳动都可以认定为上述家务劳动家务劳动价值,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家庭成员认识到家务劳动家庭贡献,同时也使社会尽快认识家务劳动家庭和社会的贡献家务劳动的一方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和机会。

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允许付出方提出经济补偿,实则是保护家庭生活中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女性。在现代社会,随着女性地位的提高和家庭观念的变化,更多女性步入社会,但承担家务劳动的格局并未改变,女性成为社会劳动和家务劳动的双重负担着,家务劳动补偿应延展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这是一项尊重家务劳动价值,平衡夫妻经济利益的必然要求,凸显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精神。在绝大多数婚姻中,男主外女主内是婚姻双方的真实写照,已婚妇女在家中身兼数职,对于她们为家庭做出的巨大贡献,法律不能视而不见。

民法典实施以后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势必成为离婚案件中的一个重要诉求,具体应当如何补偿,条文只是一般性的规定“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并无任何补偿标准和参考要素。有教授认为具体补偿办法,可参考夫妻双方的收入差距、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以及乙方付出的相应贡献等因素。还有建议参照德国的相关规定:家务贡献补偿=(夫妻双方的年收入差除以2*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但是这种公式计算方式,并不能公平的解决所有情况。现实生活复杂多样,一刀切的计算公式也许并不科学。实践中法官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结合当地的经济生活平、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一方对家庭所的贡献、另一方的经济能等因素,尽量公平合理进行裁决。


八、增加离婚时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民法典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双方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何为生困难?婚姻法解》第27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本生活平。一方离婚后住处的,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进行帮助式,可以是房屋居住房屋的所有权。此处“居住”在此次民法典中在用益权项下单列居住权一

民法典366条规定“居住有权定,对他人住宅享有、使用的用益权,以满足生活居住”。居住权是为定的体提供稳定的住房的用益权,不能承,不能转让设立居住权的所有人来讲,不能出,除事人另有定。

居住权这一用益权,只能保障居住权利,乃至转让格。居住失的情况,一是居住届满居住人死亡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可以正常买卖?居住权的应用场景可能会覆盖到更多领域包括婚姻财产定、公租房、以房养老纠纷、离婚后无定所的情,与婚姻家庭关系息息相关。

新增居住权的用益权,实际上把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其自由处置受到限制,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障碍,因为即使房屋够过户,但如果合定的居住还在续,要保证居住的权益。房屋买卖影响居住权,但以后买房时除了要属状况、查封抵押问题,要新增查询否设立居住权。

对于此处新增居住权,在审判实践中已经遇到过棘手的案案情为辛某孙某原系夫妻,生子即辛乐人物名称均为化),后两人离婚,辛某靳某2006登记再婚,双方婚。房屋系动迁安置房20151028辛某出具承诺书言明争房屋原购买合辛某名字,在这理房屋产权时,房屋产权证上只写辛乐名字辛某放弃在产权证上署名生一切纠纷或其他事情,由辛某承担。201893辛乐取得争房屋的所有权。争房屋自交房后实辛某靳某共同居住使用,辛某死亡后,该房屋由靳某人居住使用。靳某户籍房屋拆迁安置了本市其他房屋套;20155靳某将该房屋价计570,000该款被告全部了其儿子张某;张某在本市静安区购买了房屋一套,面积在47平方米左右,由张某夫妻三人居住。2018年底辛乐作为系争房屋的所有人要求被告靳某搬离系争房屋并支付原告占有使用费36,000元(以每月2,000元,从201893日计算至202013日)。

靳某是否有权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基于特殊身份关系享有的居住权益在特殊身份关系消灭后如何认定?居住权人的居住权与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在实践中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

第一种观点认为,靳某有权继续居住该房屋。从原有的居住状态来看,辛某与靳某结婚以后,入住房屋长达十二年,辛乐作为房屋的共同产权人,从未提出过异议,在辛某去世以后,靳某的居住权并不当然消灭。从产权变动的考量来看,辛乐虽取得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但并没有排除靳某的居住权。从现实需求来看,靳某在上海无其他住房,有继续居住房屋的实际需求。从伦理上来讲,虽然生父去世了,但靳某仍为继母,与生父婚姻关系存续十二年,在亲生父亲死后就将继母赶走,一般视为不道德的行为,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说,不应该让靳某搬离。

第二种观点认为,靳某无权继续居住该房屋。从物权的角度来看,涉案房屋产权归辛乐一人所有。辛某去世后,靳某无权继续居住使用涉案房屋。从赡养关系来看,辛乐与靳某并未共同生活,不具有抚养关系,故辛乐对靳某不负有赡养义务。从实际情况来看,靳某有亲生儿子也在上海,靳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卖掉,钱款全部给其自己的儿子在上海市区买房,靳某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本案中,不宜将公序良俗的适用范围过于扩大和拔高,应将其适用范围限定在社道德基本的要求,对当以过高的道德要求。

倾向性认为,处理配偶的居住权益纠纷,应综合考量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具体事实,以及民法典中有关居住权的定和倡导价值观,平衡保护双合法权益,能单纯地产关系定案,也不婚产生的居住状态此类中,通常应具考量以下因素:第一,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具有抚养关系第二,父母具的婚姻状况,包括婚姻的存续期间、夫妻关系是否融洽、家庭贡献等;第三,丧偶后继父母的具状况,包括状况地及外地是否有房是否于生活困难情况,房屋的来,继父母对于取得房屋是否有贡献;,继子的居住情况和经济状况。

结语迅速的社中,我国婚姻家庭的观念、婚姻家庭的形态与作用也在发生所未有的变对同居关系的规制、夫妻度的细化、亲子关系的女地位、监护制度的完善、口老龄化等问题此次立法未涉及或仍需步细化完善对于目前尚步调研讨论问题立法、司法机关日后能够通法规、地性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作出定,以适应社的需求,发挥法律导向规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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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9卷(民法典婚姻家庭权益保护文集)。转引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程  维    王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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