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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萌 胡越:5G背景下版权费收发机制研究——以C市KTV娱乐行业为视角

王萌 胡越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2-08-28

王萌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干部;

胡越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干部。

内容摘要

得5G者得天下。2019年6月6日,工信部正式向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广电发放5G商用牌照,中国正式进入5G商用元年。2019年10月31日,三大运营商公布5G商用套餐,并于11月1日正式上线5G商用套餐。5G时代的到来意味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进入了新的赛道,网络存取速度更快、储存容量更大、互联网信息类型更多,这为以KTV经营场所为代表的传统娱乐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也为法院相关案件的审理工作带来考验。文化娱乐行业的音乐与音乐电视作品质量良莠不齐、版权费收费标准不统一、收费方式模糊、许可费分配不均、涉诉案件数量庞大等现象早已为人诟病。如何抓住5G发展的机遇,利用大数据服务于高质量审判,利用区块链技术不可涂改优势,优化版权费收费方案,倾听版权使用者及社会各方意见,整合作品许可机制,进一步促进文化娱乐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丰富老百姓的娱乐生活,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C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侵害作品放映权案件为模本,从KTV行业的角度,结合文娱行业作品创作现状、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办法以及5G、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可能对版权费分发带来的影响进行探讨。

关键词:5G 集体管理 版权许可 区块链 智能合约

一、我国KTV行业发展及音乐作品创作现状

20世纪90年代,KTV娱乐场所开始在我国出现。在当时这一新兴的娱乐方式很快获得了消费者的接收与喜爱,不论男女老少,闲暇时约个三五好友去唱KTV已成为一种时尚。一时间,众多大大小小的KTV娱乐场所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是,由于时代局限性,当时社会整体的知识产权观念较弱,还未能形成付费使用的习惯。在线听歌、免费下载已成为多数人习以为常的事情。KTV娱乐场所也不例外,由于无需考虑音乐版权支出的成本,当时的KTV娱乐场所利润可观,可谓赚得盆满钵满。

随着国家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际贸易互动日益频繁,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也慢慢得到了提高,付费使用成为习惯。著作权人纷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为代表,开始有意识、规模化地对KTV娱乐场所征收版权使用费,并对未缴纳版权费的场所在进行公证取证后提起民事诉讼。KTV市场从原先的权利人苦于侵权泛滥、财产权利无法实现的局面,转变为娱乐行业经营者苦于版权费过高,利润空间被压榨,经营困难的现状。而反观著作权人,是否因此而实际获得收益?其著作财产权是否真正得以实现?纵观KTV行业版权费收发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由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版权费,主体不平等

我国关于收取著作权版权费的法律法规中,最常见的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而根据《条例》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换言之,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有权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并收取版权费的唯一合法机构。这直接排除了市场自由竞争,确定了音集协在收取版权费领域的垄断地位。

主体的不平等包括音集协与著作权人之间的不平等以及音集协与付费使用者之间的不平等。一方面,《条例》的相关规定直接否定了权利人行使自治权的可能性。权利人在议价和许可方面丧失主动权,只能被迫接受集体管理组织的定价。另一方面,由于音集协天然的唯一、官方属性,其在与KTV行业经营者签订授权许可协议时,往往采用格式合同,对使用者的权利进行多重限制,而高标准的版权费用导致行业经营者往往面临两难境地:要么签下高额许可使用费合同,要么构成擅自使用,造成侵权后须支付高额民事赔偿金。

(二)版权使用费法定标准较高,实际执行标准不统一

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对KTV娱乐场所使用音乐及音乐电视作品版权费缴纳标准作出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根据音集协官网最新发布的关于2019年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公告,可以看到每个省的收费标准有所差异,从最低的青海、甘肃、西藏等地的8元/包房/天,到上海、北京等地的11元/包房/天不等。但即便按照最低8元/包房/天的标准计算,一个平均有50个包房的KTV娱乐场所,一年仍需缴纳146000元(8*365*50)的版权费。笔者从所在城市经营者了解到,音集协委托的收费公司在收取版权费时,还会做出让步。尤其是收费初期,版权使用费从无到有,为了使经营者形成付费使用的习惯,音集协会适当降低版权费收费标准,甚至在某些经济较发达的省份,还出现10元、20元/包房/天的标准。但降费幅度、优惠金额却因人而异,完全看收费公司的“心情”,没有统一的降费执行标准,以至于会出现同一地区同一商业地段的相同规模的场所,所执行的实际收费标准截然不同的情形。

(三)版权使用费“按劳分配”,B面作者“浑水摸鱼”

在市场条件下,大部分音乐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要通过满足使用者的需要来获取收益。许可制度作为著作权再分配机制,是实现音乐产业商业模式的主要制度工具。无论音乐著作权人抑或使用者,都追求以最低的交易成本实现音乐作品的创作与传播。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置目的,就是为了实行统一管理,降低作品的传播和交易成本,并将收取的版权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然而,部分权利人并未因此获取足额利益,或者说,大部分的版权使用费实际上已被那些传唱度低、知名度小的音乐作品权利人瓜分。在传统的音乐创作领域,长期存在一些潜规则,如,一张唱片大多分为AB面,单面大多是10首歌曲。多数情况下,A面的10首歌曲中,仅有二至三首歌曲是“好听”的歌。而A面的其他歌曲,以及大部分B面歌曲的受欢迎度和传唱度,则低之又低。尽管歌曲知名度存在高低之分,但版权使用费却并无区别。极高的人气和点击量仅能体现在KTV点歌器的排行榜上,却并不能因此转化为权利人的实际收益。作为同样委托音集协统一管理作品的B面作者,在获取报酬方面,与A面作者平起平坐,实行按劳分配。即,创作的歌曲数量越多,分配的收益越高。这会导致更多音乐人放弃音乐质量,追求歌曲数量,主动充当B面作者,从而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不利趋势。

回归到KTV娱乐场所,在人工、水电、房租成本不断升高的同时,经营者还要面对不断上涨的版权使用费。即使在尊重知识产权,积极缴纳版权费的前提下,娱乐场所与消费者是否就实际享受到了付费作品呢?答案是否定的。大量的冷门歌曲充斥曲库,有些歌曲一年也不会被点播一次,但KTV娱乐场所却不得不为这一年一次点播的可能性支付全年的版权费。

(四)涉诉案件数量多,维权成本高

不可否认,目前市场上仍存在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故意逃避缴纳版权费的KTV行业经营者,但经过多方多年的努力,恶意侵权的情况已经大幅减少,取而代之的是那些经营情况较差、负担版权费能力较弱的经营者。对上述两类侵犯著作权的主体,音集协的一般维权方式为:在委托地方收费公司后,收费公司再委托知识产权调查公司去实地调查,一旦发现KTV场所侵权,会委托公证处进行公证取证,由公证员和调查公司在现场点播并同步录音录像后制作公证书,并起诉到人民法院。纵观整个维权流程,时间跨度大、地域涉及广、人员牵扯多,且公证保全行为属于机械性、重复性劳动,维权成本较高。而最终,这一系列取证维权产生的费用,均作为知识产权案件中为制止侵权而产生的合理支出,全部强加到KTV行业经营者头上。同时,这种高成本低效率的维权模式所带来的大批量案件,也给案多人少、矛盾集中的法院带来很大考验。

二、C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侵害作品放映权案件情况概览

2018年全年,C市人民法院共审结涉及KTV娱乐场所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件250件,其中,判决结案238件,撤诉12件。涉及KTV娱乐场所24家。

2018年C市法院判赔金额统计图

2018年全年,判决支持的损害赔偿金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895390元,平均每家场所78975元。根据法庭调查和C市文广新局出具的《被诉歌舞娱乐场所相关情况的说明》,上述24家场所总包厢数量681个。按照判决支持的270日计算,平均单个包厢每日的许可使用费为10.31元。这只是一个简单的数据统计,在作出侵权认定的判决前,关于被告应当支付的损害赔偿金,有众多需要考量的因素,如,涉案场所的持续经营时间、经营地段、经营规模、经营模式(量贩式抑或是夜总会)、有无版权费缴纳历史记录、侵权的主观程度、实际经营天数(如寒暑假)等。


(一)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说明

在案件审理中,C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关于C市歌舞娱乐行业缴纳卡拉OK版权费相关情况的说明》称,该局一直坚定支持音集协及其委托的天合公司在C市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在全国卡拉OK版权保护方面是先行者,为我国卡拉OK版权保护工作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以2015年为例,音集协及天合公司在C市共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2079470元(不含法院诉讼和解及执行款462000元)。但自2016年起,因天合公司内部管理问题,音集协及天合公司均未在C市地区收取版权使用费,当地部分歌舞娱乐场所主动联系天合公司,但均被告知“等公司通知”。直到2017年9月,天合公司告知C市文广新局,开始征收2016年和2017年版权使用费,经查阅该通知发现,版权费收取标准大幅提高。


(二)地方歌舞娱乐行业协会意见

C市歌舞娱乐行业协会成立于2018年4月10日。该协会致力于推动C市歌舞娱乐产业健康发展,促进会员单位合法有序经营,尊重知识产权,维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据该协会会员表示,2018年起,协会筹备组多次与天合公司就收费标准问题进行谈判,并明确,在协商达成版权费金额后,将立即向天合公司缴费。但天合公司未能给予任何谈判余地,直接拒绝了谈判的要求。因长久不决,最终,未按新标准缴纳版权费的娱乐场所均被天合公司诉至法院,并以恶意侵权为由,要求KTV娱乐场所支付巨额的民事损害赔偿金。

2015-2018年涉诉场所数量与判赔金额折线图

根据近几年的数据统计,在2015年、2016年,由于持续的起诉维权,涉诉场所数量一定程度减少,判罚金额也随之降低。但随着2017年的空白期的产生,大量KTV行业经营者未能及时缴纳版权费,导致2018年的涉诉场所数量反弹。法院考量到该部分经营者的缴费历史、收费公司存在的过错以及行业协会为协商版权费做出的努力,对最终的损害赔偿金作出了综合的判定。

三、5G时代将对知识产权纠纷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5G网络是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其峰值理论传输速度可达每8秒1GB,比4G网络的传输速度快数百倍。举例来说,一部1G的电影可在8秒之内下载完成。5G不仅仅简单意味着网络传输速度的几何式增长,还意味着更高效的存取速度、更低的耗电量、更小的芯片等。所以,5G时代的到来将给各行各业带来全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文化创作产业方面,音乐作品数量更多,网络播放、移动端播放渠道增加,冲淡已有版权分配格局。授权许可方面,传统集体信托管理模式滞后,新作品权利人加入协会途径繁琐。KTV行业方面,传统点播设备老化,歌曲更新慢等,都成为眼下较为集中的问题。


(一)Vod点播设备歌曲更新慢、传统集体管理效率低

传统KTV行业的点播方式大多是经营者向生产厂家购买vod点播设备,购买时在设备中一次性存储曲库。每隔一段时间,由vod生产厂商上门更新曲库。这种更新方式,弱化了新作品的传播速度,也削弱了消费者的音乐热情。当下,“好声音”“我是歌手”“我是唱作人”等歌唱类综艺节目大热,更多消费者开始使用“唱吧”等手机K歌APP,但此K歌方式虽然快捷高效,却是以牺牲高端音乐设备、混响包厢以及K歌氛围为前提。

集体管理方面,传统收费方式有着天然的滞后性,先信托音集协管理歌曲,再由音集协授权KTV场所的方式已跟不上时代潮流。大量的新歌作者不再是唱片公司的签约艺人,越来越多的音乐学院学生、甚至普通的平民百姓都加入音乐文化创作中来。对于他们而言,以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把自己的作品委托出去无疑是复杂与繁琐的,很多人因此直接放弃了收取报酬的权利。


(二)海量音乐新作品的产生冲淡现有版权分配格局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KTV行业版权许可费的收费标准是以每天每包厢为单位计算的。这种计算方式的优点是:不论KTV场所的vod点播设备中存储了多少万首歌曲,版权使用费也不会有所改变。换言之,按1首歌5分钟计算,即使能连续24小时播放歌曲,一个包厢一天也仅能播放288首歌。大量新的音乐及音乐电视作品的加入,并不会增加KTV场所缴纳版权费的负担。但是,随着新的音乐作品数量不断增加,曲库歌曲基数越来越庞大,于权利人而言,其所拥有版权的歌曲在音集协所有托管歌曲中的比例则越来越小。不论是以往的作品,还是新加入的作品,其能分得的版权费收益也会越来越小。无疑,如果不做任何变革,版权分配格局将被持续冲淡。


(三)大数据对法院审判研究的影响

当今,大数据已经开始被运用于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在法院日常工作中,如果能把全部司法活动乃至每一案件的所有节点、所有过程、所有数据信息完整采集,无疑将汇聚成浩瀚的司法大数据海洋。通过大规模并行处理数据库、数据挖掘、分布式文件系统、云计算平台、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方式,定能提取出非常有意义和价值的信息。从最初的纸质办公,到后来的联网办公、裁判文书上网、关联案件查找,网络的飞速发展已经给法院队伍带来了很多便利。随着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法信平台的建立,法官队伍不再孤立无援地办案,通过关联案件的检索、类案剖析以及同案智推等功能的协助,统一同类案件裁判标准与尺度变得更为容易。

四、对新时代背景下的版权费收费机制的探索

随着软硬件的升级和几何级增长的网络速度,法院在相关案件审理中的研判分析能力也将得到有效提高,审判数据交换和使用将更加频繁化与精细化。同时,5G的普及使得区块链技术得以实现,通过利用区块链的碎片化功能,音乐作品权利人使用智能合约直接授权消费者使用音乐作品成为可能。

(一)建立区块链智能合约授权模式

区块链技术作为数字加密货币的底层技术,随着比特币在科技界及金融界的活跃而备受关注。其去中心化、透明可信、不可篡改等特质,也为智能合约提供了可信的执行环境。对于智能合约在版权许可费上的运用,可以由权利人将自己创作的音乐作品直接上传到区块链平台上,平台会为作品自动生成一个唯一的、不可涂改的原创证明,同时将版权情况记录在链,消费者每次使用该作品都会被记录,从而能够达到查出盗版,保护版权的效果。

智能合约的收费模式,是将版权许可模式从传统集中授权的ABC模式(Artist to Business to consumer),变为A2C模式,即Artist to customer。没有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中间商赚差价,KTV场所也无需将支付版权费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实现去中心化,最终使每一个网民均能成为一个微小且独立的信息提供商,使得互联网更加扁平、内容生产更加多元化。对于去中心化后的版权使用费的成本转移,由音乐作品权利人通过智能合约直接向消费者授权,并通过合约约定消费者对音乐作品的使用期限、次数、使用方式等各项因素后,智能计算出所要缴纳的版权费并自动记账。此时,KTV娱乐场所不再作为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提供者,而仅仅充当专业音响设备、酒水饮料及其他周边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相较于ABC模式而言,KTV娱乐场所也不会再像以前一样花了不菲的钱,却买了一堆没人唱的歌。由于合约可以智能化地计算出许可费用,所以即便消费者想点播万年无人问津的歌曲,也可直接在区块链上在线点播,并按点播的时间、地点、场所等因素智能收取一次、一小时或一天的许可费。

(二)建立版权许可费倾听机制

传统定价收费流程图许可费倾听多方意见

目前,尽管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美好憧憬,但回归现实,以音集协为统一管理组织进行集中授权收发版权费的模式还将会持续一定的时间。同样地,该种收费模式持续已久,由此产生的各类纠纷与诉讼案件还会因其巨大惯性而长久持续。如何就现有收费模式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这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建立版权许可费倾听机制,在版权费的收取问题上充分尊重双方的私人意思自治。即在国家版权局指导的最高标准之下,结合地方经济水平及不同KTV场所的经营状况,尽力听取KTV场所、地方行业协会、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及著作权利人的意见。私人自治的意义已在发达国家集体管理制度的运作中得到充分证明。但在我国立法和修法进程中,集体管理制度中的私人自治却一直被立法者所忽略或误解。日本《著作权与领接权管理事务法》规定,对于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应尽力听取来自使用者或其团体的意见,并且事先将该标准报告给管理此事物的文化厅长官,此外还应通过公告公开使用费收费标准及其具体情况。德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也规定,集体管理组织有义务按照适当标准向任何使用人授予使用权,使用人对付酬标准有争议的,需要先按标准支付,然后通过法院诉讼来决定该标准是否适当。由此可见,只有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充分听取不同的意见,才能更好地执行版权付费使用模式,营造良好的KTV经营环境,也能更好地宣传推广权利人的音乐作品,丰富老百姓的文化娱乐生活。

(三)建立AI人工智能审判平台

大数据意味着不采用随机分析方法或者抽样调查方法的简便方式与有限手段,而是采用对所有数据信息进行分析研究与处理的方法。利用大数据处理案件,能有效避免个案中简单片面的判决结果的产生。以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为例,对于权利人主张法定赔偿的,在无法查清原告经济损失和被告获利的情况下,一般由承办法官综合判定被告的赔偿金额。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即使承办人充分考虑了各种影响因素,如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主观故意程度、权利人作品的知名度、缴纳版权费历史等,但人毕竟是主观的,在发挥主观能动性后作出的结果往往会有差异,甚至出现法院之间类案不同判、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所以要充分利用5G和大数据带来的涉及案件判决的所有细节信息,包括关联案件查询、关键词查询、法信平台的运用等,以达到一个最终目的,即所有的判决背后都有数据支撑。

AI计算预判决示意图

“法信”平台有六大资源库和55个子库,总文献数达2000万篇,总字数达100亿字,是目前中国容量最大的法律应用知识资源库。在建立、组织、利用好法信平台的基础上,还可以增加AI人工智能技术。将法信平台资源库和文献输入进智能研判机器人,并上传全国法院所有的生效判决,让机器像人一样思考。在读取诉状内容时,经过复杂的运算后,可以推算出一个合理的判决范围。如果原告提交的材料较少,还可以做“友情提醒”或“法律释明”,要求其补充材料,否则将承担哪些法律风险。此时法官的工作量将会大量减轻,从以往的啃案卷办案模式,变成了听汇报模式。法官在听取AI机器人的事实与法律分析后,稍加补正与完善,即可自动化地生成一份法律文书,提高审判质效。在立案初期,争议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参考AI机器人的分析推算后先行调解,极大化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这个时代在以我们无法想象的速度向前发展,5G、区块链、大数据,这些陌生的名词将逐渐变为人们习以为常的事物。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娱乐行业中的音乐作品数量众多、质量参差不齐、版权费收费标准不统一、费用分配不均等问题将会得到改变。5G和区块链技术可以去中心化地缩小音乐作品权利人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高效地推动文化娱乐产业的发展,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建立版权费倾听制度将赋予音乐作品使用者以充分话语权,充分尊重了收费方和使用方的意见,从而达成符合多方共识的收费标准,促进音乐作品的高效传播与使用。而对于法院而言,案多人少的矛盾也会伴随着大数据、AI人工智能的运用得到缓解。当然,这也许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但笔者相信,未来可期!

来源:《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20卷(上海市检察院文集)。转引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魏广萍    金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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