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真富|基于维权驱动的版权运营模式:特点、问题与建议
袁真富
上海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要目
一、引言二、基于维权驱动的版权运营模式的类型三、基于维权驱动的版权运营模式的特点四、基于维权驱动的版权运营模式的问题五、基于维权驱动的版权运营的发展建议
基于维权驱动的版权运营模式主要有以音著协为代表的集体管理型、以三面向公司为代表的诉讼激进型、以方正电子为代表的警告协商型、以维权骑士为代表的技术介入型和以计易公司为代表的模式混合型等五种类型。该模式的特点表现为集中取得了大量权利人的授权,集中于文字、图片和视频等作品类型,集中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且诉讼攻击比较活跃;同时也存在欺骗作者、商业维权、恶意诉讼、非法集体管理、社会批评强烈等问题。有鉴于此,倡议运营主体采取温和的维权策略,注意运营行为的合规审查,鼓励其构建版权交易生态体系,同时通过区别性判赔抑制过度商业维权。
一、引言
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发布的《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2016年度报告》显示,以图书、报刊、影视、音乐、广播电视、软件等产业为代表的核心版权产业,在2015年的增加值高达12356亿美元,占到美国GDP的6.88%。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发布的“2016年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数据则显示,2016年我国核心版权产业在GDP中的占比已达4.58%。在版权产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随着知识付费时代的到来,版权也成为整个知识产权体系中最容易实现商业运营的权利资产,各种版权运营模式也应运而生。版权运营以版权资产的价值开发和增值为主线,广义上讲包括版权内容的开发、分销、产品化、衍生制作等商业化活动,版权权利的许可、转让等交易活动,以及版权质押、投资等融资活动。
近年来,较为引人注目,也最为惹发争议的是基于维权驱动的版权运营模式——权利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通过侵权警告、诉讼威胁甚至提起诉讼等法律维权的方式,从侵权使用人那里获得赔偿费、许可费等经济收入。显而易见,该种运营模式针对已经发生的侵权使用行为,大多以诉讼维权为手段,推进版权的价值变现,因而具有一定的攻击性,不仅受到社会广泛非议,甚至遭到法律上的反制。有鉴于此,本文将系统揭示基于维权驱动的版权运营模式及其特点、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供相关主管部门及版权运营主体决策参考。
二、基于维权驱动的版权运营模式的类型
基于维权驱动的版权运营模式,并非始自今日,但近10年来发展最为迅速,尤其是2014年以来,搜索技术与风险投资的介入,使得基于维权驱动的版权运营业态步入了新的阶段。总体上看,该种版权运营模式可以区分为五种类型:
集体管理型是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为代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版权运营形态。典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被定义为:在集体管理制度的框架中,权利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权利,即监督作品的使用,和预期的使用者协商,在适当的条件下,使用者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后,向其发放使用许可,集体管理组织收取作品使用费并在权利人之间进行分配。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8条首次引入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并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旨在通过集中许可的方式,一方面分担权利人的权利管理与侵权监控成本,另一方面降低使用人的权利人搜寻及谈判协商成本,但它们也不放弃诉讼这种相对激烈的手段来推动版权许可,甚至每年维持一定的诉讼活跃度,来促进行业对版权的尊重。成立于1992年的音著协是我国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检索无讼网站(www.itslaw.cn)收录的案例,截止到2018年7月8日(本文关于无讼网站的案例检索时间,均相同),涉及音著协的一审民事案件共有1742件,音著协自2012年以来都有上百件诉讼启动。
诉讼激进型以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三面向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创意”)为代表。三面向公司主要针对文字作品(大多为论文)的网络非法转载展开维权行动,其维权模式通常是:在网上搜索出转载率高的文章后,以汇编出版文章为由低价买进作者的文章版权,然后对各个网站的转载进行公证保全,继而对这些网站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侵权损失。一般每案索赔主张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
从无讼网站收录的案例来看,自2000年以来,三面向公司参与的著作权民事诉讼案件一共有4506件,并在2015-2017年呈现爆炸式增长,仅在2017年涉及三面向公司的著作权诉讼就高达1317件。以提起诉讼来赚取侵权赔偿或者借此逼迫侵权网站和解以支付使用费,成为三面向公司版权运营的主要手段,可谓诉讼激进型的代表。
警告协商型以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方正电子”)为代表。方正电子是专业从事中文字库开发的厂商,拥有各种中、西文以及多民族文种字库数百款。方正电子早期以销售字库软件为主要运营模式,结果因盗版等原因入不敷出,后采取字库(单字)版权授权的运营模式,实现扭亏为盈,目前已有5000多家企业购买方正字库的授权。
当然,为了推动行业购买字库授权,方正电子四处向侵权企业频频寄发侵权警告函,借此启动授权价格协商程序,并不惜动用诉讼手段。方正电子起诉宝洁公司擅自使用方正倩体“飘柔”侵犯著作权一案,在行业内可谓人尽皆知。从无讼网站收录的案例来看,方正电子因字体版权侵权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自2010年以来有36件,这说明方正电子还是以侵权警告为主,对提起诉讼相对比较克制。
技术介入型以维权骑士(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运营平台)为代表。维权骑士是一个面向自媒体作者与广大内容企业的版权平台,通过数字指纹提取技术与大数据搜索技术在全网范围内对权利人的文章、专栏、影视等各类型内容形态进行查找与线索收录,再由人工智能技术介入进行具备自学习能力的线索筛选与判断,不断提升判断效率。以此为基础向权利人提供图文、小说、漫画、课程、影视等类型作品的版权保护与数据服务。
相比于前述模式,技术介入型的版权运营主体都是技术型公司,拥有作品网络搜索、识别和监控等技术手段,将技术完美地运用到版权维权服务。当然,如果无法通过投诉、协商解决侵权问题时,它们也会动用诉讼这件终极法律武器。从无讼网站收录的案例来看,维权骑士的运营主体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参与的著作权维权诉讼已有78件,均始于2017年。
前述运营模式的区分并非泾渭分明,互不往来,有的运营主体往往属于混合模式。比如,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可谓集体管理型+诉讼激进型的混合体。音集协自2008年5月成立以来,为获得授权的音像节目积极展开维权,并在2012年后提起诉讼的版权案件数量一直保持较高水平。从无讼网站收录的案例来,涉及音集协的案件量高达85134件,傲居第一。
而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计易公司”)则技术介入型+诉讼激进型相混合的代表。计易公司旗下的“图盾”,运用图片搜索技术可以在全网络对权利人的图片进行查找、对比和筛选,向权利人提供图片网络侵权监测、图片侵权、证据取证和图片维权服务等图片版权保护服务。计易公司在短短的时间内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跟120多家律所合作,并签约了一家公证处解决批量侵权证据的公证问题。自2017年以来,无讼网站收录的由计易公司参与的图片著作权维权诉讼,已经达到113件。
三、基于维权驱动的版权运营模式的特点
除了方正电子等少数权利人只是维护自己拥有的版权以外,大多数基于诉讼驱动的版权运营主体,获取的是第三方的版权。显然,单一权利人的版权授权难以为其提供充足的版权供给,因此,这些版权运营主体往往取得了大量的权利人授权,获得了大量的作品资源。比如,为解决版权授权来源,计易公司旗下有一款供摄影师入驻“图蛙”产品,截止2017年4月已有16000多个注册摄影师,签约1000多个,合作的图库在7-8家。截止2017年5月,维权骑士的签约作者超过12000名。
目前,基于维权驱动的版权运营主体的维权对象主要以文字作品、图片作品、音乐作品、音像节目、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字库(单字字体)为主,尤其是网络环境下侵权使用的文字作品、图片作品,这些侵权领域主要发生在微信公众号、APP、博客、社交网站等网络媒体。另外,据统计,我国与视频相关的案件自2014年以来每年高达10000多件以上。
基于维权驱动的版权运营主体在发送侵权警告及提起诉讼时,涉及的版权权利内容主要是针对线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的也针对复制权、表演权、放映权等权利,后者主要涉及线下的KTV等经营场所。事实上,随着网络内容产业的发展,网络传播早已发展成为主要的侵权形态。特别是技术介入型的版权运营主体,受限于技术监测的缘故,其维权内容主要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比如,计易公司主要检测的图片侵权对象就是电商类、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有价值的目标网站。
基于维权驱动的版权运营主体,自然针对的是已经侵权的使用人,或者主张侵权,或者事后授权。因此,以诉讼进行维权的情形比较普遍。2017年,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01039件,其中著作权(版权)案件数量为137267件,占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总数的68.28%。如此庞大的著作权案件数量,自然有基于维权驱动的版权运营主体的贡献。比如,从无讼网站收录的案例来看,华盖创意参与的著作权诉讼案件高达3719件(以图片作品维权为主),音集协以85134件案件量雄踞榜首(以音像节目维权为主)。可见,基于维权驱动的版权运营主体,针对侵权人的诉讼攻击比较活跃,甚至给法院带来了不小的审判负担。
四、基于维权驱动的版权运营模式的问题
部分版权运营主体在向作者取得版权授权时,并未如实披露取得授权的目的及行使方式,特别是三面向公司曾经以图书出版之名,借机透过出版合同“买断”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然后四处点火,起诉转载网站,从中牟利,甚至连作者都无法制止其“维权”,只能在一边出离愤怒。事实上,多数文字作品的作者,对待著作权仍然只留意精神权利,特别是署名权,而相对忽视其财产权利。虽然三面向公司自称符合著作权法,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但显然缺乏“社会情理的合法性”,从而出现为包括授权作者在内的各界人士所声讨的尴尬局面。
说明:1.检索来源为无讼网站(www.itslaw.cn),检索时间截止2018年7月8日。
2.检索范围为一审著作权民事案件,其中,方正电子仅统计字体版权诉讼案件(不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诉讼案件)。
3.无讼网站有可能对同一判决书或裁定书重复收录,因此,本数据仅供参考。
一些版权运营主体从事的是所谓“商业维权”,它作为代理商向权利人买断某一区域内的维权权利,再以权利人名义进行规模化侵权公证,发函或委托律师与侵权人协商谈判、提起诉讼,最终权利人、代理商和律师分享赔偿所得。华盖创意即是把某一地区的图片维权打包给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批量维权诉讼,双方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对获得的收益进行分成,一般比例是华盖创意得70%。商业维权是权利行使的异化,背离了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侵权人对诉讼的正当性也心存质疑,有抵触情绪,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同时,商业维权依靠规模化赚取利润,必然进行流水作业,导致大批量、低质量案件涌进法院,极大浪费了司法审判资源。
有很多律师和法律专家质疑,华盖创意批量维权的行为不少涉嫌“恶意诉讼”、“靠诉讼赚钱”。一方面,有的图片版权的合法取得来源,华盖创意并没有提供清晰的证据。另一方面,在华盖创意母公司美国盖帝公司网站上,图片下载价格从5美元到299美元不等。但对相同的图片,华盖创意并不在其网站标明价格,而在维权、诉讼中单张图片的索赔价格却往往在万元,两者的价格相差悬殊。此外,令人担心的是,一些运营主体自己在网上四处传播作品,坐等别人使用,伺机维权,显然,这种欲擒故纵式的手法并不是法律所鼓励的。
大多数版权运营主体并非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果其获得授权的内容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活动在性质、内容等方面均无实质性差异,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体管理组织”,从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被依法驳回起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曾判决,深圳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声影”)通过合同获得的权利性质与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类似,其以该合同为依据对卡拉OK经营者进行相关管理并提起诉讼的行为,其实质是在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职能及权利,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关于除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因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深圳声影诉讼请求。
近年来,以华盖创意和三面向公司为代表的商业维权活动,因涉及陷阱取证、恶意索赔等趋利性诉讼行为,在理论和实务界引发了诸多争议。对于三面向公司,支持者说他是“网络王海”,反对者却称其是“网络碰瓷儿”“网络撞车党”。大多数民众对于作品的侵权传播仍然持以宽容的态度,以至于对某些诉讼攻击频繁的版权运营主体,网上一片反对甚至谩骂的声音,此起彼伏,不绝于耳。甚至一些知识分子也对学术论文的“资产化”表达了不满,称三面向公司“以一种非常荒谬的,不让人能接受的方式使像我这种比较迟钝的人方才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问题是多么大!”
五、基于维权驱动的版权运营的发展建议
基于维权驱动的版权运营主体无论属于哪种模式,最终都会选择寄发警告函、协商和解,甚至提起诉讼的手段。但诉讼攻击是维权手段中最为激烈的方式,容易激化各方矛盾,频繁使用诉讼手段也最饱受非议,易引发舆论谴责。因此,对于提起诉讼须谨慎考虑,斟酌再三。最好选择最为温和的和解协商方式,或者向侵权内容的平台服务商进行投诉,妥善化解争议。比如,自2017年伊始,维权骑士发起成立版权保护联盟,通过联盟共建处理通道,2万条侵权线索得到高效处理;联盟对外成功处理侵权内容5万次,最终进入诉讼阶段相对而言数量并不多,这是值得倡议的维权策略,也节省了社会和司法资源。
基于维权驱动的版权运营模式最终需要经受诉讼的检验和侵权方的质疑,因而更应注重版权运营的合规性。首先,要检核自己运营作品的授权来源是否合法,尤其对作者要如实告知版权利用方式。其次,更为关键的是,要避免陷入“非法集体管理组织”的境地。当前,江苏省高院、广东省高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等法院都相继作出终审判决,以原告主体不具备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定资格为由驳回其起诉,在一定程度上是针对愈演愈烈的海量“商业诉讼”而采取的应对措施。如果版权运营主体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就只是为了以自己名义开展诉讼维权,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体管理”。
基于维权驱动的版权运营模式本质上就是逐利行为,如果通过诉讼维权可以获得更高的赔偿收益,就会极大地刺激或鼓励批量诉讼的商业维权。当前,一些法院对于电影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作品的判赔数额相对固定,容易形成维权利益预期,刺激维权向商业化发展。而以权利人收回维权成本为判赔底线,也让法院判决成为商业维权稳赚不赔的工具。因此,针对频频发生的批量商业维权诉讼,建议法院适用低于一般版权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尤其是可以参照稿费标准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公开的版权收费标准进行赔偿,而不是以侵权人的获利或权利人的损失来计算赔偿额。如此一来,可以大为削弱商业维权的积极性。比如,湖南省高院考虑到音集协2014年以来的维权案件数量陡增,即区分初次侵权和重复侵权,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费收取标准为依据来确定赔偿数额,既考虑到对知识产权保护,也考虑到行业发展,平衡了各方利益。
对权利人、版权运营主体而言,维权只是手段,授权才是目的。技术的发展可以解决侵权监控的问题,也可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还可以增加版权授权的便利。比如,微信公众号提供的“原创”功能,一旦为作品加上“原创”标签,其他公众号都不能再发布或转载该作品,有效解决了非法转载的问题。再进一步,如果版权运营平台能够通过技术措施,构建一个和谐的版权交易生态体系,以相对便宜的价格为使用人提供一站式、标准化的授权,将大大降低维权活动的频度。毕竟维权手段特别是诉讼维权,既消耗人力和时间,更耗费金钱和司法资源。基于维权驱动的版权运营平台,应当逐渐放弃或慎用比较激烈的维权手段,转而开发更为便利的版权授权系统,既因应版权市场需求,也避免遭遇“非法集体管理”和“降低赔偿标准”的司法牵制。维权骑士2018年新上线的版权分发业务中,即对有分发(授权)需求的权利人文章进行大数据分析处理,以精确匹配需求方的实际需求,提升内容分发的效率,这是值得鼓励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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