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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都冉|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司法保障的协同进路

陈都冉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2-11-11

陈都冉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

要目

一、问题的提出二、科创走廊建设方略的动因和价值三、问题和需求:科创走廊建设方略司法保障中的症结
四、推进科创走廊建设方略中司法保障协同的实现路径结语


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方略已经确立为国家战略。考察科创走廊建设方略背后的动因,是长三角发展的国家战略和产业链提升的国内循环,区域体制创新和产业增长引擎则是价值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场景下,应予强化对科创走廊建设方略的司法保障。然而,当前的司法保障存在法律适用不一和执行联动乏力等问题,为此产生创新成果保护和市场环境护航等需求。推进科创走廊建设方略过程中,司法保障机制应予优化。为此,就加强司法协同以完善保障机制方面分析,应以司法资源共享为基础,通过法律适用、知产保护、司法执行、诉讼服务、实地调研、涉外司法等路径实现司法协同,为科创走廊域内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机制保障。

一、问题的提出

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最具科创能力的区域之一,是“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的重要交汇点。近年来,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以下简称科创走廊)建设方略已经确立为国家战略。在力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场景下,强化对科创走廊建设方略的政策、行政和司法的保障即为应有之义。然而,如何理解科创走廊国家战略背后的动因考量?跨区域下,科创走廊沿线地区涉产业链的司法保障如何协同?涉链企业“走出去”时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二、科创走廊建设方略的动因和价值

2020年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指出:“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兴起。以前,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外部环境下,市场和资源‘两头在外’对我国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当前保护主义上升、世界经济低迷、全球市场萎缩的外部环境下,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国内超大规模市场优势,通过繁荣国内经济、畅通国内大循环为我国经济发展增添动力,带动世界经济复苏。要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打造未来发展新优势。”科创走廊建设方略,正是因应产业链现代化、畅通国内循环的国家宏观政策而生。

动因:长三角发展和产业链提升

科创走廊建设方略的深入推进,动因不可忽视。对动因的关注,大处着眼,可让科创走廊建设方略的既定目标充分展现,小处着手,可让科创走廊沿线地区在合作竞争中协调处理不同的利益诉求。打造与区域优势对应的产业引擎,形成足以完成内部循环的产业集群,乃是科创走廊建设方略的最终追求。

1.科创走廊:长三角发展的国家战略

长三角区域文化相近、经济交织,一体化发展顺理成章。就此而言,社会经济的发展是确立科创走廊建设方略的物质动因。科创走廊建设方略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遵循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科创走廊的建设和发展,依托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总体战略,肩负科技创新、产业再造的使命。时任上海市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2007年视察上海市松江区时提出“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推动与长三角周边城市的分工合作,不断提升产业能级和水平”。作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发展成果,科创走廊包括G60国家高速公路和沪苏湖、商合杭高速铁路沿线的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杭州市、湖州市、嘉兴市、金华市,安徽省合肥市、芜湖市、宣城市9个市(区),总面积7.62万平方公里。一般认为,科创走廊2016年源起松江,2017年联通嘉杭,2018年九城联动,2019年纳入国家《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20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将加快建设科创走廊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作为区域合作平台,科创走廊出现在《纲要》第三十一章“深入实施区域重大战略”第四节“提升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水平”中。《纲要》提出,“瞄准国际先进科创能力和产业体系,加快建设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和沿沪宁产业创新带,提高长三角地区配置全球资源能力和辐射带动全国发展能力”。区域经济一体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础便是区域公共政策的一体化。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的科创走廊建设方略,无疑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推进实施的重要步骤。科创走廊沿线地区,均有全力推进的责任。虽然走廊沿线三省一市均系同等级别均负同样责任,但不可否认的是,四地资源、禀赋、区位、功能并不相同,在推进实施中,必然面临着主导和配合、主要和次要的关系,为此应将作为科创走廊发起主体的上海市明确为建设方略的推进主导者,尤其是司法保障方面,上海市作为本轮司法改革的先行区,更应担负探索科创走廊司法保障的重任。这符合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基本品质,并非对其他地区的矮化。其他地区作为科创走廊腹地,承接的不仅是先进制造和科技创新,更是体制创新和观念更新。总之,科创走廊高质量发展,是沿线地区的共同目标,也是对国家战略的贯彻。

2.科创走廊:产业链提升的国内循环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和顺畅,是经济向更高质量发展必须逾越的一道坎。当前,我国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并未根本改观。建立稳定可靠的产业链,不仅需要疏通产业链配套关系,而且需要搭建科学循环的产业体系。经由产业链国外循环的国内替代,形成产业链的国内循环。

如何形成产业链的国内循环?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9月在湖南考察时强调,“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完善成果转化和激励机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我国具备全球最完整的工业体系和上中下游产业链,是世界上唯一拥有联合国产业分类目录中所有工业门类的国家。完整强大的工业体系,已成为我国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来源。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科技创新和产业布局方面,仍然和世界主要工业强国存在较大差距。和德国鲁尔区的资源型、日本沿海工业区的自然地理位置型以及我国珠江三角洲工业区的市场型相比,科创走廊所属的长三角在自然资源、地理位置、开放市场等方面并不具有比较优势。虽然如此,本区域却独具辽阔的长江沿岸腹地、丰富的人力资源储备,这些均是实现科技创新和产业再造的基础。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这是实现产业链国际循环转向国内循环的关键。实现产业链国外环节国内替代,必须摒弃“拿来主义”,攻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一是围绕创新链布局自主可控的产业链。打造世界水平的产业链,追求的是竞争优势而非资源禀赋的比较优势,更应关注供应环节的科技水平。二是在从全球价值链中低端向中高端跨越的环节布局创新链。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理应掌握中高端环节的关键技术,闯入技术要求更高的元器件制造环节,力争价值链环节的国内替代。某些发达国家封杀、断供的产业链流程,应当作为部署创新链的重点。深化与德日等非美制造强国的经贸往来,确保重要产品和供应渠道都有替代来源或者产业备份,也为国内科技突破创造条件。创新核心技术,需要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的有效衔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科创走廊建设方略是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理念的产物。

价值:体制创新和增长引擎

良好的均等公共服务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直接动力,最有利于培育市场要素合理流动的社会条件,是鼓励市场要素合理流动的黏合剂。科创走廊建设方略的定位清晰:中国制造迈向中国创造的先进走廊、科技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的先试走廊、产城融合发展的先行走廊。“三先”战略,凸显出科创走廊建设方略的价值不仅在于科技创新,更在于制度构建方面鲜明的引领功能。衡量科创走廊建设方略价值维度的标准,应是能否破解产业链跨区融合发展的体制瓶颈和机制障碍,能否取得有成效、能验证、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1.破除体制障碍

考虑到科创走廊沿线地区的资源禀赋、战略地位,科创走廊建设方略实施进程中,推动资源整合、要素共享,构建开放统一的科创轴线,势必突破政策、行政和司法诸多体制方面的壁垒和障碍,形成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调发展。通过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破除制度、体制方面有形或者无形的壁垒、障碍,让科创走廊沿线地区明晰市场和政府边界,避免同质竞争,实现协同融合,缩小发展差距,促进共同富裕。制度创新过程中,尤应树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统领地位,为构建“国内大循环、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2.铸造增长引擎

转型升级趋势下,传统增长路径不可持续。因此,科创走廊建设方略是围绕产业基础再造的顶层设计。科创走廊沿线地区地处长三角,作为我国经济驱动能力较强区域,理应成为中国经济增长动能接续、增长引擎铸造之地,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新兴产业领域,打造电子信息、高端装备等产业集群。在产业链组建、调适方面,科创走廊沿线地区可从巩固实体经济视角,加强与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的融合,实现制造业向高端进军。充分利用长三角产业密集、资源齐备的先天禀赋,施展各自的区域优势,努力将科创走廊打造成为全球精密制造集聚地。

三、问题和需求:科创走廊建设方略司法保障中的症结

科创走廊建设方略的实质,就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必以域内规则制度一体化为基础。域内规则制度一体化的关键,则在司法保障一体化。当前,科创走廊建设方略推进实施中的司法保障,仍然存在种种问题。

问题:法律适用不统一和执行联动乏力

当前科创走廊沿线地区的司法保障,主要体现为法律适用不一和执行联动乏力。这其中,既有规范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也有地域观念不同的问题。

1.法律适用存在差异

地缘相近、人缘相亲,发生在科创走廊沿线地区沪苏浙皖地界的民商事案件往往具有一定相似度。然而,长期以来,各地审判资源不均衡、裁判尺度不统一,处理同类纠纷,时而产生不同结果。随着科创走廊建设方略深入推进,涉链企业的纠纷案件与日俱增,审理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多发案件中,如何确保法律适用、裁判规则基本一致,无疑考验着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

2.执行联动缺乏协同

科创走廊沿线地区的跨域执行联动,大都采取协议、纪要、备忘等约束力不足的方式施行,缺乏顶层协同,推行力度较弱,执行联动“一盘棋”思想和“一体化”意识尚未牢固确立,交流有余,交融不足。总体而言,实施执行联动过程中,推进环节尚缺组织,协助单位配合不够,无法和科创走廊司法保障的目标相匹配。

需求:创新成果保护和市场环境护航

1.创新驱动

2021年5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时指出,要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工程,巩固传统产业优势,强化优势产业领先地位,抓紧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在科创走廊建设方略推进过程中,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点,而创新驱动是重塑产业基础和提升产业链条的核心。为此,应以产业集群为支撑,以科技创新为驱动,在科创走廊域内实现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的综合布局,力求三者协同联动、循环畅通。个中关键,在于创新成果的保护,唯此才能实现创新成果向产业成果的转化。

2.市场环境

2017年7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时强调,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公司是我国国民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公司是否具有活力,决定我国经济能否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科创走廊建设方略的实现,离不开公正透明、运行有序的市场环境,这是科创企业的呼声。市场主体平等保护,知识产权重点保护,经济犯罪妥善认定,商事纠纷高效审理,失信行为严厉打击,都是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必须具备的要素,也是科创走廊建设方略市场环境的验收指标。

四、推进科创走廊建设方略中司法保障协同的实现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的护航。培育统一高效的市场体系,是实现科创走廊产业集群、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优良的法治营商环境,则是科创走廊市场体系成功的基石。这其中,司法所能发挥的保障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其在塑造规则、构建秩序和促进交易等方面的功能不可替代。科创走廊建设方略进程中的司法保障,破解之道在于域内协同。司法协同,一般是指法院为了便利其他法院司法业务之目的依法或者基于互惠而在其管辖区域内实施的协助行为。就纵向维度而言,司法协同包含执行联动协同、诉讼服务协同等,就横向维度来说,司法协同包含法律适用协同、知产保护协同。基于对科创走廊沿线地区司法机关政治地位的现实考虑,理性意义上的司法协同,既非理所当然,也非爱莫能助,而应建立在资源共享的基础上。

司法资源共享

共享的精髓在于共赢。科创走廊沿线地区共享司法资源,已有范例。2019年5月22日,上海、浙江、江苏、安徽四省市法院引入支付宝的蚂蚁区块链技术,成立长三角司法链,在便民诉讼、辅助法官、司法公开等方面作用显著。大数据时代,审判数据作为一种宝贵的司法资源,应在科创走廊沿线地区实现互联互通,一方面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另一方面降低运行成本、畅通执行联动。

1.司法数据共享

第一,法院内部数据共享。科创走廊沿线地区各级法院内部的数据,如能共享,可以极大解决涉链纠纷立审执访工作中的沟通、协调效率较低问题。现阶段,科创走廊所属长三角的江浙沪皖四地法院未有统一的办案系统,故尚不能实现对涉链企业各类纠纷所有司法环节的有效规制。为此,可在既有的全国性智能办案系统或者平台基础上(包括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全国法院司法协助管理平台、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管理系统、12368信息平台等),就科创走廊沿线地区联盟组建的裁判、执行协同机构的职能进行赋权,赋予相应机构就涉链纠纷司法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共享的权力。第二,公共网络平台数据共享。将公共网络平台的电子数据接入司法大数据库,对科创走廊沿线地区涉链企业而言,可以显著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在阿里巴巴等公共网络平台涉链纠纷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可从网购平台提取当事人交易信息、物流信息及聊天记录等购物全过程电子数据,直接转化为电子证据,既可减轻当事人举证压力,也能防止电子数据伪造、篡改。

2.网络平台共建

科创走廊涉链纠纷专业审判的打造,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方便快捷、功能多样的网络诉讼服务平台。然而,科创走廊沿线地区各级法院一拥而上的网络平台开发,对跨区诉讼极为不利,亦和区域一体化总趋势相去甚远,势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应予推动科创走廊沿线地区诉讼服务网络平台“一体化”建设。平台的程序、内容和运营标准理应统一,科创走廊沿线地区高院主导平台开发工作。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地情况,可考虑由上海高院牵头开发科创走廊沿线地区网络诉讼服务平台,并在域内铺开推广。更进一步,力争实现科创走廊域内诉讼服务平台功能集成化,在此可以借鉴杭州互联网法院“平台型组织”整合“大平台”提供优质、高效、便捷司法服务的发展路径。再进一步,相关诉讼服务平台应当融入管理功能,设置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结合诉讼流程设置信息节点,对案件的各个阶段、经办人员、操作时间等实时记录,确保数据留痕。作为审判管理和责任追究的依据,将传统“人盯人、人盯案”的案件办理和审判管理模式,转变为全程留痕模式。必须指出,不应将科创走廊司法平台狭义地理解为仅限于法院之间,法院和政府及其部门之间也应共建、共享网络平台,进行常态、高效的沟通反馈,借此协助相关部门优化监管措施,共同提升科创走廊的保障水平。

法律适用协同

法律适用统一本是司法的共性追求。在科创走廊建设方略的推进过程中,围绕产业链的优化组合,法律上的适用更应统一。促进科创走廊产业集群的高质量发展,在统一裁判尺度的促进和协同方面,“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科创走廊沿线地区各级法院在办理涉链企业纠纷中,通过类案比照检索、专业法官会议、裁判规则互认等特别机制,确立是非标准、划清行为底线、稳定社会预期,确保司法保障的高质量供给。一是沟通互认。对于涉链纠纷法律适用中缺乏依据或尚有争议的问题,域内高院制定指导意见时应予充分沟通,以有效解决争议问题。域内高级法院依据法定权限制定司法裁判指引时,争取做到标准统一、结论互认。二是案例指导。域内法院办理涉链企业疑难、复杂、重大纠纷时,应予层报高级法院提交域内法院联席会议讨论,经过研讨,可以形成典型案例的,以联席会议公开发布,以统一司法标准,消除认识差异,实现同案同判。三是专业审判。探索组建科创走廊重大纠纷跨域办案团队、跨域法官会议、跨域咨询小组,即根据涉链纠纷对应的审级,分别由四地高院指定或者选派对应层级法院专业法官,组成专业审判合议庭,再由对应层级法院组建法官会议,合议庭可以定案的,径行裁判,案件需要提请法官会议研究讨论的,四地法院对应的法官会议均可对提请处理的案件发表意见,咨询小组则由四地高级法院按照审理案件范围,分别抽调、选派相应领域业务娴熟、经验丰富的法官共同组建。团队、会议和小组对案件审理和纠纷化解的地区差异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在线庭审、协商和讨论,择优选择合理方案。对科创走廊沿线地区涉诉企业来说,无论在哪诉讼,都能得到最为专业的裁判结果。这种打破行政区划、法官隶属等固有限制的创新做法,汇集最优秀法官的集体智慧,真正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科创走廊沿线地区法律适用逐步统一。四是惩戒失信。保障诚信,同时更应惩戒失信,对保障科创走廊涉链企业健康发展而言,如此做法无可厚非,决不能将司法的保障视为特殊对待。为此,应综合行政、司法力量,探索建立科创走廊涉链企业“红黑榜”诉讼信用分级机制,通过分类处理,打造科创走廊诉讼诚信示范区。

知产保护协同

科创走廊建设方略,本就追求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的共生和循环,其中知识产权的激励和保障作用自不待言。知识产权诉讼因对科创走廊建设方略的科技创新目标具有战略性意义,为凸显其重要性,有必要将其单独列出。对科创走廊涉链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司法责无旁贷。推进实施中,涉链企业的优势产业、核心技术中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核心知识产权,对产业集群优化升级具有带动作用的科技成果,应予充分保护,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能,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此外,针对涉链企业在科技成果的权属认定、权利转让、价值确定和利益分配等方面产生的纠纷,总结提炼科技创新司法保护规则。科创走廊沿线地区产业密集、技术集中,可设知识产权巡回审判点。试点从科创走廊涉链企业选拔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技术鉴定人员、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应遵循一体、平等保护原则。对于权利大体相同、案情大体相同的案件,科创走廊知识产权审判法院都应当适用大体相同的裁判尺度,避免在侵权与否的问题上造成市场主体的困惑。司法机关通过个案的审理和裁判,既明确侵权与否的准则,又明确市场竞争的规则,让市场主体在相关的问题上有所遵循。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提高侵权成本。诉讼程序中,注重对司法保全的运用,通过证据保全等方式及时固定侵权证据,以有效保护科创走廊涉链企业的合法权益。刑事司法中,借助《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最新规定,发挥刑罚惩治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此外,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应准确识别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区别,避免过早、过度的刑事介入给企业发展增加不必要的刑事负担。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法治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实践中应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推进。

司法执行协同

跨区执行协同是科创走廊建设方略进程中司法协同的关键一环。完善执行协作体系,除定期组织召开院长联席会议之外,可予探索建立常设的科创走廊执行指挥中心。当然,相关机构主要作用在于协调司法资源的调配,但对涉链执行所起作用不容小觑。科创走廊执行指挥中心主动收集信息、科学调度行动、协调警务部署,在跨域查控、异地拘留等事务中加强合作,实现执行协作由“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变。

司法政策是国家政策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受到其他公共政策的影响。这就是说,司法活动不可能把自己孤立起来,去追求所谓纯而又纯的法律文本的适用。执行协同,不应狭义理解为仅系科创走廊沿线地区各级法院之间的执行联动。现阶段更为迫切的,应是从更高层面深化和其他职能部门、社会力量的联动。执行工作的行政化特征,客观上要求自上而下的机制建立。就此,四地高级法院可予牵头,就执行联动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针对异地拘留时公安机关的配合实施问题,和四地公安机关达成协作机制。有些地方,查找被执行人仍然沿袭过去那种要求申请执行人盯人的做法,似乎不可思议,但执行干警也有苦衷。虽然依据出行、消费和住宿等信息均可录到被执行人的活动轨迹,但相关数据和资源系由其他部门掌控,没有更高层级之间的协调,执行干警无从利用这些数据和资源。此外,一直以来,存在轻视执行工作的倾向,认为对比刑事司法,多数执行工作本质上就是债权的实现,重要性、紧迫性不足,故一些关键的资源和工具,不能为执行工作提供协助。长此以往,在执行干警所能利用的资源与人民群众给予寄托的期待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查物问题解决多半,找人难题依然存在。

诉讼服务协同

立案是诉讼的开端,也是司法保障水平的第一道试金石。跨域诉讼服务已经在全国中基层人民法院全面实现,科创走廊沿线区域的各个法院应予创新优化。首先,研究制定工作制度,实现在科创走廊沿线地区各级法院的跨域立案标准、立案流程、文书格式、服务标准、送达方式的统一。其次,在科创走廊沿线地区各级法院跨域立案均等适用的基础上,借助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为当事人提供跨域、就近、便捷的诉讼服务。最后,在顺应移动互联网时代网上立案、微信立案,实现诉讼服务“客户端”办理的同时,也要引导不会、不便使用智能手机的特殊群众通过委托律师办理跨域立案,努力满足群众的不同诉讼需求。在注重诉讼服务协同质量的同时,也应关注立案登记制和诉讼财产保全对涉链企业可能带来的潜在危害。客观地说,科创走廊建设方略打造的产业集群,生产经营中因借贷、买卖、融资、用工等涉诉,实属正常,特别是在科技创新遭遇瓶颈的关键阶段,诉讼密集,此时债权人借助成型的涉链诉讼服务网络,对涉链企业发起几乎无门槛的诉讼。可想而知,多米诺骨牌效应会对涉链企业造成沉重一击。科技创新并不当然意味着一帆风顺,除明显违法犯罪和故意错误决策之外,就司法而言,如何最大程度包容涉链企业在科技创新之路上可能产生的挫折或者失败?

换言之,如何从诉讼制度上给科技创新中的试错成本提供保障?对此,司法应就科技创新和诉权保障进行价值平衡,这也是司法大局观的集中体现。实践中,可考虑实行听证制度,即接到申请材料之后,并不立即采取下一步程序,而是组织诉讼、保全双方,在告知诉讼风险的基础上,鼓励、促成双方就科技创新相关内容进行辩论、达成谅解,此后视听证阶段是否达成协议而决定是否进行下一步程序。至为关键处,是将诉讼信息向涉诉企业所属产业集群及其上下游关联企业,以及涉诉企业所在地区主管或者协调部门进行揭示,引导其参与听证,在依法保障债权的前提下,形成支持科技创新的合力。

诉讼服务阶段,应当特别重视司法保障团队的建设。须知,诉讼服务既决定司法保障的质量,也能在很大程度上截断诉讼程序的进展(通过听证、调解等方式),后者对于支持涉链企业科技创新,具有显著作用。实践中,有的地方就此探索出建立“产业链+司法保障”做法,基本内容就是针对产业集群特点,有针对性提供司法保障方案,这种做法体现了司法的多元价值,可以借鉴。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的地方没有深刻理解科创走廊建设方略的重大意义,没有充分关注涉链企业的具体诉求,对涉链纠纷可能对科技创新造成的危害没有足够重视,往往就案办案、机械执法,这种做法显然需要改变。应加强涉产业链司法人才的培训和督导,甚至有必要组建优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团队,从而为推动高端制造现代化提供高效司法保障。从“引法强链”到“法链融合”,用法治方式破解难题、服务发展,为科创走廊涉链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聚焦“企业控链”“创新强链”“基础固链”“开放延链”“解纷护链”五大重点,通过实施“五链行动”,实现司法供需的精准对接。

实地调研协同

在科创走廊建设方略的实施进程中,司法的基本价值表现为供给保障,这是由司法自身具有的定纷止争、规则指引和秩序恢复等功能决定的。产业可以形成集群、组成链条,与之对应,司法的价值亦可呈现出多元、发散的特征,将其称之为“价值链”,更加契合其对“产业链”具有的供给保障方面的基本价值。前已述及司法对科创走廊建设方略的保障,主要是从诉讼制度视角提出建章立制。司法既可提供保障的价值,也能提供服务的价值。基于此,科创走廊沿线地区各级法院可以主动对接涉链企业及其重大项目、关键工程,开展登门走访、座谈研讨、普法宣讲、风险提示、法律问答、司法建议、法治白皮书、“司法体检”“法企同行”等活动形式,帮助涉链企业防控、化解有关公司治理、合同管理、知识产权、劳动用工、股债权、投融资等生产、经营问题。从搭建服务载体、建立服务机制、培育服务资源等方面谋划,建立司法保障和产业链融合机制,推动产业链法律服务由单一碎片化服务向模块化系统服务转变。这种区别于诉讼制度修正完善的调研性质“服务”形态,姑且以实地调研概括。这种实地调研,因并不符合司法的定分止争性质,似乎脱离了司法的中立性,长期以来被人诟病。现在看来,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不错,司法的外观特征表现为定纷止争,但不能忽视的是,其内核实为规则的适用。实地调研的过程,恰是对规则的宣讲、收集和适用过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实地调研是司法不可或缺的价值体现,其“服务”实为更高级别的“保障”。在科创走廊建设方略的推进中,尤应注重适用。

毫无疑问,科创走廊的目标是打造世界级先进制造基地。在这个目标指引下,应予强化基础、核心产业的综合司法保障。实地调研过程中,对具备较强创新能力的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的风险防控予以重点关注无可厚非。但同时,注意力应更多及于科创走廊涉链小微企业。科创走廊产业链上的小微企业,往往作为龙头企业的下游或者附属存在,但其又无常设的法务部门,自身司法风险防控能力较弱。一旦遇到较大法律风险,因无龙头企业的巨大体量,很多时候直面存亡。将小微企业纳入司法保障范畴,建立产业链小微企业定期服务保障机制,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坚实司法保障。通过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一体保障,增强产业链整体竞争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涉外司法协同

如果说长三角是“一带一路”倡议的经济根据地,那么科创走廊建设方略就是长三角的科技发动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产业链、供应链在关键时刻不能掉链子,这是大国经济必须具备的重要特征。面对不利的世界政治经济局势,要统筹发展与安全,构建新发展格局,保障产业链安全可谓箭在弦上。产业链转向国内替代,绝不意味着闭关自守、自给自足,仍要瞄准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否则国内的产业链终将缺乏国际竞争力。科创走廊先进制造,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就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深化国际产业合作。产业链“走出去”,面临的不仅是单纯的科技话语权、质量标准化等问题,更有域外司法的无理钳制、长臂管辖。长期以来,为了维持其技术垄断和发展优势,在我国实施创新驱动、民族复兴道路上,西方国家竭力削弱遏制中国的技术竞争力。当前,欧美法院在涉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对长臂管辖和禁诉令的适用呈现扩张之势,直接导致了我国专利司法保护的困境。长此以往,将会压制我国企业的利润增长,减损其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遏制其长远发展。我国在国家宏观政策层面,已着手从立法层面予以反制。2020年9月19日出台的不可靠实体清单、2021年1月出台的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2021年6月10日通过并施行的反外国制裁法就是明证。诉讼制度和案例研究方面,应予加强对欧美国家长臂管辖、禁诉令等诉讼制度和相关判例的研究,立足我国司法实际,合理借鉴发达国家司法保护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海外保护机制的建立,为科技创新、企业“走出去”提供司法保障。法律适用层面中,应主动援引或者适用上述法律、行政规章等保护科创走廊涉链企业在涉外纠纷中的合法权益,有针对性提出法律意见和风险提示,护航产业链海外延伸。最为重要的,应是科创走廊沿线地区高级法院,就此形成实质性的司法协同,共同参与涉链企业司法管辖保护、司法治理规则的国际交流,扩大涉链企业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在案件裁判和执行联动方面紧密协同,坚决维护涉链企业进军海外的合法权益,切实彰显出司法保障应有的力度。

结语

期待不断优化的司法协同保障,使得科创走廊不再只是一个产业概念或者经济符号,而是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家园。

往期精彩回顾

马齐林 邹梦秋|RCEP推动国内营商环境研究——以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为视角

张玮|区域间经济协作司法适用专门化的路径思考——基于对专门法院角色的分析

刘庆玲|地方政府补贴的公平竞争审查困境与出路

李幸祥|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的价值与路径选择

梁春程|上海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研究

杨凯 李婷|论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融合的基本架构



上海市法学会官网

http://www.sls.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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