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目
一、未成年人公平优质受教育权法理基础二、未成年人公平优质受教育权理论与实践分野三、未成年人公平优质受教育权新形态与实现路径
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的保障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随着数字化时代推进以及社会环境变化,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保障面临了新的挑战。在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保障新时代未成年人的公平优质受教育权也逐渐成为推动教育资源为国民充分享有的重要措施。虽然新修订实施的相关法律回应了当前社会未成年人的公平优质受教育权保障困境的社会关切,但是仍存在理论与实践的分野,需要法律进一步完善与规制。
未成年人是受教育权这一项基本权利的主要保障对象,在生活环境变化迅速的当代社会中,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也出现了新的样态、被赋予了更丰富的内涵,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对这一项权利的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优化为追求兼具公平与优质的受教育权。从近年来新修订实施相关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立法上对于社会关切的回应以及加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决心。未成年人是祖国发展的希望,对于未成年人的保障也是对祖国未来的护航,更加优质、公平的受教育权是推动人类未来的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不仅在立法上需要进一步完善,具体的实践中也需要倚赖多方共同努力来克服新困难、保障新成就、抓住新机遇。
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明确规定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世界人权宣言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国际法律条文中所确认的权利, 各国宪章以及国际组织相关条例都确认了受教育权利的合理性。相比较于成年人来说,未成年人处在建构完整的知识体系的初期,因此需要系统的学习框架。虽然已经有相关的法律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强制性、平等性和国家应履行的义务进行了阐述,但国家教育系统应当帮助个人发展达到成功融入社会所需的能力的程度,并且提供平等的学习机会,这就对受教育权的公平、优质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成年人的教育保障需要多方主体的参与,例如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共九章,相比前一次修正在体系框架上多增加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两章,更加明确了未成年人权益的多方保护责任。
此次修订将原有的政府保护相关内容从社会保护一章中单独划出,从体系上确立了多方主体责任。框呈现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法律的递进逻辑,但是从法律规章的制定来看,序位的设置也与规定内容的重要性呈一定正相关。有学者在草案颁布时即提出建议,对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应当由司法来保障托底,由政府保护在前,而其中即是家庭、学校、社会、网络这四个未成年人的主要生活领域,这样能够在逻辑上更为自洽。因此,从更高层面的要求来看,提升未成年人公平优质受教育权的保障程度,也可以通过此框架来实现。从法律条文来看,除了规定国家的直接保障责任之外,还涵盖了负有职责的监护人、社会组织、网络相关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这样才能形成未成年人保护的体系。条文强调政府的管理权利,却缺乏未成年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体现。也正是这样的立法导向使得法律条文使用较大篇幅规定责任主体的履职义务,却鲜少未成年人作为权利主体的权利行使以及救济渠道。在过去的相关教育诉讼中,对于基本教育权利的诉求并不罕见,那么对于公平优质受教育权的请求,也应得到支持。现代社会的教育系统应该履行两个基本上无可争议的功能:第一,为个人提供知识,使他们能够参与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其次,使个体获得社会流动的机会。从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体系来说,相比西方国家,我国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护还存在一定的缺口,例如问题少年等特殊群体的法律保护。根据民政部数据统计,大量儿童福利机构出现了资源闲置等问题,儿童在医疗、康复、特教、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服务需求十分迫切,但由于机构数量众多,难以集中优质资源提升专业水平、推进高质量发展。因此需要推进法律之间的衔接,避免出现权益保护的断节。对于建设儿童的受教育权保障,民法、刑法等法律已经建立了一个基本框架。目前,我们仍然缺少系统化、全面化的特殊群体福利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的背景下,及时启动福利法立法工作,对进一步提高特殊群体的教育水平、保障受教育权至关重要。虽然我国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以及涉及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了一个似乎较为完善的教育保障网,但看似美好的保护网“全”却不“密”。特别是最近频发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校园欺凌事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学校不得隐瞒的告知义务,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对未成年人的防御以及救济教育。传统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权获得文化和科学知识、不断提高自身智力意识和道德水平,并且每个公民都有相应的义务以法律要求的方式接受教育。那么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未成年人认知与观念的成熟,对于拒绝校园欺凌、遭受犯罪时的自我救济也是受教育权的应有内容。未成年作为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不单单是各方责任主体的保护对象,还应当是权利行使的主体。与具有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对法律赋予权利的认识水平并不高,并且由于受教育水平的不同存在偏差。在制定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时,应当改变传统的立法理念,以权利主体为本位。我国的基本九年义务教育与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际社会对于中国的扫盲工作高度赞扬,却多次质疑初等教育中的儿童失学问题。这也显示了,中国的基础教育改革于发展存在一定的现实问题,未能有效地面向世界展示成果,也未形成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教育话语与模式。无论是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是国际条约,受教育权的双重属性均十分明显,即受教育权既是公民个人生存与发展的权利,也是国家保障的义务。我们习惯于“自由权——国家的消极义务”“社会权——国家的积极义务”这样的对应关系。但实际上,在当今的宪法理论与实践中,基本权利的分类之间却出现了相互叠加。基本权利功能理论是一种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出发建构部门法律制度的有效方法。我们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表现为享有采取某些行动和要求他人采取相应行动权利的人的权利。如有必要,可向国家请求强制协助以行使其权利。义务是指法律所强制的、必须执行或禁止的某些行为,以此来保障国家权利和利益的实现。就对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障来说,可以分为三个主要的样态:家庭主义、个人主义和国家主义。其中,家庭主义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主要模式;个人主义是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模式;国家主义是各国未成年人监护立法改革的现行态势。1954年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1982年的宪法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权的义务,立法对于受教育权的义务发展动向十分显著,而202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体现对于受教育权义务的多方主体责任。首先,国家对公民的受教育权负有保障义务毋庸置疑。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我国的宪法条文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从国际规定来看,《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并且公约中还规定了受教育权保障的国家义务、个人及监护人接受教育的自由以及设立教育机构的自由。
国家义务直接源自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直接决定国家义务,而国家权力只有通过国家义务的中介才能与公民权利发生关系。国家科技文化水平进步离不开组成国家的每个公民的个人发展,无论是古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教育都是一个国家赖以长久进步的重要阶梯。给付义务是国家积极义务的一种。既然国家未来倚赖于公民的教育发展,便负有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义务,相应的,公民也拥有受教育以及要求国家予以保障的权利。其次是学校等作为提供教育的主体,对于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保障负有一定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学校保护一章中明确阐述了学校的教育责任,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这也是提出了除了满足基本的教育需求外,学校还负有保障更加优质教育的要求。
虽然毫无疑问,受教育权应当是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根据宪法应当得到保障。而目前关于学校的处分措施,在义务教育阶段有“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三种,高中阶段又增加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两种。在法律规定上,这几种处分措施均缺乏严谨界定,学校的自由裁量权利模糊不清,加之有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不得开除,甚至连学生的辍学率在教育部《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中都是有严格限制的。因此,即使存在校规校纪有相关规定也往往流于形式。未成年人大部分学习阶段都处于义务教育,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学校的主要责任是教育和安全保障,却缺乏了相应的惩罚细则权限,义务教育也转向了“无惩罚”的理想化教育阶段。我们所倡导且保障的受教育权不仅仅是个体的受教育权,还是一项整体性的权利,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每一个学生都应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根据教育部2020年公布的工读学校基本情况,全国有94所工读学校。学校中所出现的一些所谓“问题学生”,由于学校无权限开除或采取其他震慑性管理措施,倘若家长也缺乏管教意识便无计可施。根据情景预防犯罪理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很容易受到环境以及同龄人行为的影响,这势必会影响其他学生正常的受教育权利。最后,公民个人也有受教育的义务。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一项义务。有学者认为义务教育法的诞生和义务教育制度的建立并不意味着接受义务教育是受教育者的义务。一些学者认为,义务教育相关法律的出台和义务教育制度的建立并不意味着接受义务教育是教育者的义务。法律不应该也不能使受教育的人有义务接受义务教育,因为这一部分的主体都是未成年人,并不具备充分的能力承担法律义务和责任。我国的宪法经历了不同时期的演变,从1954年宪法初次规定公民的受教育权到1982年的宪法规定了公民也有受教育权的义务,实质上也是在强调公民基本权利所相对应的义务。现代宪法的基本思想是自由主义,而基本理念是社会模式。自由主义思想下的现代宪法所规定的义务,在很大程度上是与自由权相对应的强制性义务,而社会规范思想下的现代宪法所规定的义务则是社会义务。从社会性质来分析,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接受教育不仅仅是为了自身的个人素质以及生活技能提高,还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受教育权的保障也是有赖于社会发展的。公平优质的受教育权保障能够有效制衡阶级的固化,这也是为何我国自古便有“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理念。未成年人的受教育阶段是学习阅读、写作、数学以及发展技能、知识和能力的时期,这些技能、知识和能力将使他们成为成功的终身学习者和社会民主的全面参与者。所谓自由选择权,在现代社会中是有限度的。人的生存环境是由其他人共同构成的,公民选择享受现代社会带来的福利,就要承担现代社会赋予的任务。
在社会学领域中,对于教育中潜在的平衡与质量权衡问题存在一个关注焦点,即是否可以在不降低教育质量的情况下增加教育机会的社会经济平等。平等目标与质量目标之间的拉锯关系,在关于制度差异化影响的争论中体现得最为明显。经济学家已经就教育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大量证据,教育投资毫无疑问是经济持续增长的核心决定因素,反言之,教育的成功是发达国家能够迅速发展的原因之一。教育在全国范围内达到相同标准的程度,通常称为标准化程度。制度标准化不仅包括通过国家基准衡量的教育产出的分配,还包括教育投入的分配,例如学校的经济资源所得以及课程内容输出。即使现实情况下,各地区的经济状况各不相同,我们仍然在推动教育的标准化内容,例如高考的全国卷、学区的分配。随着我国新时代新矛盾的转型,人们对教育生活也有了更高层次的追求,从基本的教育机会需求提升至更高精神层次的教育需求,公平优质教育生活需要作为人的社会本性应当予以承认。现实中优质教育总是稀缺的,从国际视野来看,排名靠前的高校吸引了来自全世界的竞争者。国内高考录取竞争激烈,我国大部分地区的高中录取比例仅有50%左右,还出现了一些“天价学校”“贵族学校”,较为富足的家庭背景会让缺少资源的求学者在招生过程中处于显著劣势。公平地获得高质量的公共教育一直是一个首要的社会正义问题,公平和平等虽相近,但有不同的涵义。平等是提供平等对待、获取资源和机会的机会,从本质上讲,每个人都得到同样的东西,无论个人的身份与需求。而公平是为所有个人提供实现共同目标所需的个性化资源,换句话说,所有学生的目标和期望都是相同的,但实现这些目标所需的支持取决于学生的需求。公共教育应该为公众服务,认识到不同的学生需要不同的资源来实现与同龄人相同的目标,平等关注群体内的公平。公平与优质并重的受教育权不仅要求教育资源的平衡给予,还需要有个体适配性。关注学生群体的心理健康不仅是社会和时代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学生整体发展、实施优质教育和深化教育改革的必要条件。教育部发布于2015年发布《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对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出具体规范和建议,要求各个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重视对学生的心理干预。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我国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也增加“心理健康教育”等学科。社会的发展离不开高素质人才的培养,但是青少年生活环境的复杂化使得心理教育成为不可或缺的教育内容。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于心理教育的重要性强调贯穿于各个主体责任之间。在家庭保护中,家长需要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在学校环境中,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在发生校园欺凌事件时,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这也是学校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涵义扩张。从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虽然内容强调了心理教育的重要性,但没有详细的细则,施行也缺乏强制力。这也使得现实情况中,心理教育往往流于形式,大部分学校的心理教室形同虚设,用问卷调查的方式确定学生心理状况,不仅未能起到一定的心理干预作用,反而会徒增未成年人的学业负担。社会恶性伤人事件频发、犯罪年龄低龄化,便是对心理教育缺失敲响的警钟。未成年心智不成熟,更需要心理教育的及早干涉。首先是要从法律上确认心理教育与其他的普通教育一样,是受教育权的组成部分,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次,要避免学校、社会机构等心理教育形式化,为了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需求、已获得的服务和满意度,最好能够对这些情况进行长期的跟踪研究,这将更有利于提高学校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的质量。定期对学校心理健康服务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服务技能。最后,有必要提高心理健康服务受众学生群体的参与度。随着生活条件改善、经济能力上升,越来越多的家庭将支出重心放在孩子的教育上,“让孩子赢在起跑线”的理念也使得课外培训产业发展蓬勃。根据2020年中国统计年鉴,民办培训机构在校人数达1075万余人。但随着素质教育以及为学生减负的政策导向,很多新出台的法律法规都对课外教育培训进行了限制。未成年人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不同进度,根据不同的学习能力提前接受课程教育无可厚非,而通过政策杜绝学龄前的小学教育是否又侵犯了这一部分群体的受教育权呢?我国的民办教育行业规模庞大,在7月份出台全面措施后受到“致命打击”,包括禁止课程型辅导机构通过股票上市筹集资金,以解决不正当竞争和减轻学生与家长的负担。根据该政策,为有效提高学校教育成果,应不断规范校外培训,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负担。不得不承认的是,课外培训机构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经营乱象,虚假宣传、非法经营等行为甚至会阻碍学生的学业进步。但是仅从政策上禁止是行不通的,作为人口大国,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不免会存在“适者生存”的残酷竞争。家长竞相让孩子参与课外培训、兴趣班辅导等,无非是由于我国对于人才考核的形式过于单一,社会对不同职业技能教育的认知还处于不平衡的阶段。以死记硬背为主,强化学员备考的课后培训风靡一时,以至于没有接受过此类培训的学员被视为不正常。虽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中小学生都可以上学,但进入一些重点学校的竞争现在非常激烈。要求学生不仅要在某些艺术方面展示自己的才能,在参加社交活动方面拥有非凡的经验,而且要表现出远远超出其年级的知识,这意味着学生将应该花在运动和培养兴趣上的时间花在学习他们将来会再次学习的知识上。首先,教育部门应反思特长加分制度带来的负面影响,不断推进中考制度的改革,避免特长生加分制度程式化,这样能够有效减少家长为了加分而强行培养孩子兴趣。其次,课外教育培训缺失能够弥补义务教育阶段规格化教育的缺憾,可以满足孩子多样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片面禁止课外培训可能会造成培训机构躲避监管偷偷办学,造成更大的隐患。相关部门需要做的是加强对于培训机构的管理,在乱收费、教学质量差、虚假宣传等方面严格监督,并且搭建与公众的交流反馈平台,促进课外培训市场的规范化。最后,未成年人公平优质受教育权的保障还需要与主体权利对应的义务履行,家庭作为未成年人最直接接受各类教育的环境,家长有义务接受相关的教育培训来保证孩子的受教育权。学校应提供基础教育,不采取不切实际的准入机制,公共教育资源应更加公平地在不同社区之间分配,确保每个孩子,无论家庭背景如何,都有公平的机会通过教育追求更美好的生活。毫无疑问,工作环境瞬息万变,对于当代年轻人来说,职业的流动性很大,因此,教育系统重要的是为每个未成年人提供在广泛的职业中取得成功所需的技能和知识。在现代社会,人生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互动态势更加明显,劳动分工出现单一工种向复合工种转变、简单职业向综合职业发展、信息爆炸催化一次性学习向终身学习跃迁。职业教育是与大学道路完全不同的学习选择,它提供了一条可以传授在特定职业中工作所需的技能和知识的路径。相比学习范围更广的大学本科教育,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的要求更协调,是教育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大学教育通常提供可应用于特定领域内各种职业的理论或广泛的知识,但职业培训教授学生进行特定工艺、技术技能或贸易所需的精确技能和知识。大学教育通常包括各种科目的课程,这些课程可能与学生的专业没有直接关系,并且毕业生也不会在他们的职业生涯中使用。另一方面,职业学校跳过这种广泛的学术研究,而是为特定领域或职位提供直接的知识和指导。如今,我国的职业学校数量庞大,每年向社会输送的毕业生体量并不亚于普通教育。并且,职业院校的大部分学生来源都是农村学生,通过职业教育能够有效解决贫困,从而体现社会价值。但是,与之相悖的是,现实社会中对于职业教育的认可程度并不高,职业教育往往被认为是普通教育的失格者备用选项,只有学习无法满足普通学校要求的学生,才会去选择职业教育。除此之外,由于管理不周密,一些职业院校出现与工厂联合输送“廉价毕业生劳动力”的现象。职业学校管理不规范,社会对职业教育的歧视也颇多。与同样接收普通教育的学生来说,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可能会在就业待遇、社会地位以及未来发展上处于劣势。公平优质受教育权的应有之义,不仅包含普通教育,还应当给予各类职业教育应有的教学质量与社会认可程度,消除接受职业教育学生的社会歧视,公平地获得就业与创业机会,共享公平优质的受教育权所带来的社会福利。
2021年召开了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宣告了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在经济条件得到改善之后,公民的需求从生存权转向发展权,受教育权保障在脱贫完成的新时期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在社会生活智能化、年轻化的趋势下,这种通信权、网络接入权不仅影响到人们的生活方式,也改变了一些传统的公民基本权利实现方式。疫情期间的表现尤为明显,例如网络上热议的健康码“无码难行”、餐厅强行线上点单、线上教学等。大多数国家都通过宪法保障公民的通信权,2010年7月1日起,芬兰通过立法,将宽带接入权视作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所有芬兰公民都将拥有获得1Mbps(每秒兆比特)宽带连接的合法权利,据报道,芬兰将成为第一个授予此类权利的国家。2017年英国政府发布新闻稿承诺,到2020年,英国公民都能获得至少10Mbps的速度。有赖于网络接入权实现的网络受教育权也是公平优质受教育权保障的体现,虽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专设了一章网络保护,通篇是基于除未成年人之外的其他责任主体职责来设置的,却忽视了并不是所有家庭都达到了保障未成年人网络教育的经济能力。疫情期间也不乏相关的新闻报道,四川旺苍县的高一学生因为家中没有网络每天跋涉近一小时到有信号的悬崖上网课、西藏一名学生每天冒着雪到山顶上网课等。即使是网络覆盖率在近几年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网络速度能否支持正常使用甚至进行视频网课仍留待进一步的技术支持。除了通过网络接入权利来保障新型受教育权之外,相关的法律也明晰了网络相关部门、教育主体、网络提供主体都有义务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在网络环境诱惑下容 易产生厌学甚至逆反心理,限制未成年人网络沉溺也是保障受教育权的体现。从我国各个阶段的教育发展来看,特殊教育和学前教育由于容易游离在义务教育阶段之外,且主体存在一定特殊性,在保障上仍存在着很多不足。许多乡镇甚至不发达市级的特殊教育学校,不但没有配备先进的教学仪器,甚至连基本的教学设备、教学资料都缺乏。在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政府保护一章对受教育权保障对象作了更为宽泛解释。相比之前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职业教育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办学、办园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除了残疾儿童专门学校之外,在上课的方式上,我国通常采取的都是随班就读,家长的第一选择通常都是不与其他学生分隔开,在普通学校进行就读。由于自身残疾,这些儿童通常在沟通、自我保护、社交技能、学习方式、生活适应、健康和安全方面需要额外的支持和帮助。因此需要一个完整的支持系统,包括家庭的教育和援助、社区提供的设施和条件、保健专业人员的支持和合作等。在学前教育的保障方面,法国政府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和地位,并做出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定,包括政府的财政支出、幼儿教师的地位、弱势儿童群体权益等。我国在2019年在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情况的报告也提到了学前教育的重要性,2018年,经党中央批准,学前教育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纳入任期内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适时提请审议的第一类项目。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各级政府保障学前教育的相关法条中可见出,我国正在推动学前教育向着公益普惠化发展,并且进一步加强相关的督查工作,学前教育法的相关立法工作推进可以有效保障学龄前儿童的受教育权。新时代公平优质受教育权是向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诉求的回应,包括学习机会权、学习条件权和学习成功权,这三个权利是相互融合、不可分割的。与传统物理空间上的学习不同,数字科技提供了更为便利的学习机会与学习条件。类似MOOC、学堂在线、网易云课堂等在线学习平台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教学模式与场景,能够有效缓解城乡差异大、地域发展不平衡、教育资源不均的现状对教育不均产生的不良影响。对于有出国求学的需求的学生来说,国外有些院校的自营在线课程是可以提供认证的。并且其中一些高质量的微专业课程,取得结业证书能够加强就业优势,有利于学生受教育权的保障。同时,也有学者主张,受教育权利应当由被动转向主动,主体应当拥有选择教育的权利。教育作为未成年人决定自身发展方向的重要前提条件,应当充分给予个体能够自主选择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赋予父母“优先选择的权利”。家庭教育中的教育选择源于父母的教育自由,同时也是子女选择教育的自由,以此来保护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但是,父母的选择权必须以尊重未成年人的选择权为基础,并且要经过适当的协商。区别于传统的国家义务教育,作为接受教育的主体,未成年人也应当有公平优质教育的享有权、选择权与参与权。制度性保障是实现权利保护的重要途径,离开具体的教育制度,很难想象公民的受教育权将如何展开。公平优质受教育权的普惠性离不开制度的保障与托底。首先要保障最基本的优质学前以及中小学教育,平等获得负担得起的技术、职业和高等教育,大幅增加拥有技术和职业技能的行业机会,以促进就业、和创业的数量。其次要消除教育中的所有歧视,包括性别、家庭背景、学习能力等,确保弱势群体,特别是残疾人和处于弱势地位的儿童,能够平等获得各级教育和职业培训。建设和提升学校的包容程度与安全性,确保未成年人教育设施的完善,并为教育场所提供安全、非暴力、包容和有效的学习环境。除此之外,在全球化的进程之下,还要强化可持续发展和全球公民教育,确保所有学习者获得促进可持续发展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其中包括通过可持续发展教育和可持续生活方式、性别平等、促进和平与非暴力文化,对全球公民身份和文化多样性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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